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豬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白鎔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魏威凱律師
蔡松均律師
被 上訴 人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
訴訟代理人 謝官翰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李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108年12月13日第一審中間及終局判決
(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上訴人豬豬科技有限公司,於第二審程序中已變更組 織及名稱為豬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豬豬公司),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 第213頁)。
二、本件審理範圍:
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請求上訴人二人排除侵害及應連帶賠償 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息,原審判決就被上訴 人請求豬豬公司排除侵害,及請求上訴人二人應連帶賠償被 上訴人37萬元本息部分予以准許,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上訴人二人就原審判決對其不利之 部分提起上訴,故原審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部分,業已確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二人部分 予以審理,其餘部分不予論究,合先敘明。
乙、被上訴人主張:
一、被上訴人自民國96年6月開始經營「591房屋交易網」網路平 台(下稱591房屋網),並於100年7月1日、102年1月15日分 別在AppleApp Store及GooglePlay Store上架「591房屋交
易」手機App(下稱591App),提供廣告主付費刊登出租、 買賣房屋物件資訊、裝潢廣告及使用者免費查詢服務,為提 升會員在被上訴人網站刊登廣告意願及爭取使用者優先至被 上訴人網站檢索租屋資訊,已投入大量人力編輯、規劃及建 構該網站,並於平面及電子媒體進行每日曝光達3,000萬次 廣告量之高度行銷,倘不計入人事及其他營運成本,已支出 之行銷費用至少為1億5,000萬元,被上訴人網站成立迄今累 積瀏覽人次達1億5,000萬次,依106年4月份內政部「租賃住 宅市場發展條例」懶人包統計資料所示,105年度租賃市場 規模約93.5萬戶,其中被上訴人網站刊登量逾70萬筆,得推 估其市場占有率達7成。
二、上訴人豬豬公司所營運「豬豬快租」手機App(下稱系爭App )亦係提供使用者與出租物件刊登者可互通聯繫之平台,並 以提供平台服務為收入來源,此應用軟體由豬豬公司負責人 即上訴人白鎔碩自行開發,分別於104年12月16日、105年8 月24日以個人名義在AppleApp Store(iOS版)、GooglePla y Store(Android版)上架,正式版於105年11月21日發布 ,截至106年4月8日止,累積下載次數分別為iOS版133,937 次、Android版20,305次(原證2第4至5頁),上訴人抄襲被 上訴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 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榨取被上訴人努力之 成果,致減損被上訴人所屬591房屋網、591App之商業價值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 段、第2項規定之侵權行為。
三、被上訴人在平台上架測試物件所使用如原審中間判決附表二 所示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係由被上訴人之員工自行拍 攝,攝影時就取景有所編排、構圖,已加入其自身創意及思 想,自屬攝影著作,並約定由被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原 證9至12),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以系爭App(第3版 )擷取被上訴人之系爭照片,自屬透過網路公開傳輸及重製 之方式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另系爭App之使用情形 ,不在著作權法第44至63條所定範圍,且上訴人係以營利目 的,其利用被上訴人著作之質量至少為86%,實難認屬合理 使用範圍。
四、上訴人白鎔碩為系爭App之開發者,並為豬豬公司負責人, 實際執行系爭App之營運及技術開發等職責,其因執行職務 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益,為此,依公平交易法第29至31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185、28條及著作權法第 84、88條等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將名為「豬豬快租」手機Ap p中,以設定搜尋條件而點選、連結及存取被上訴人於591房
屋網及591App之內建瀏覽介面及物件資訊移除,且不得再以 任何網路平台或手機App介面形式提供搜尋、點選、連結及 存取被上訴人之前開物件資訊;上訴人亦不得於其App頁面 呈現擷取自被上訴人591房屋網及591App之物件圖片及詳細 物件資料;上訴人二人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萬元及法定 利息之損害賠償。
丙、上訴人辯稱:
一、租屋市場具有雙邊性之特性,即屋主與房客之不同導向之市 場,其彼此間雖然有依存關係,然其二者之服務在市場上並 無所謂競爭關係。上訴人所研發之系爭APP第1版至第3版均 係針對租屋需求者之市場導向,所提供服務者為「承租人市 場」,即上訴人係提供房屋物件資訊整合之服務,以向承租 人提供相關租屋資訊;而被上訴人所經營之591房屋網係針 對屋主即出租端為導向之市場,且收費對象為屋主,此二服 務在性質、對象上明顯不同,屋主並不因上訴人之系爭APP 第1版至第3版服務內容而轉換交易對象,並無與上訴人交易 之可能。上訴人以爬蟲軟體蒐集各大租屋業者(包含591、 樂屋網、租個窩、台灣租屋網)之出租房源資訊,提供使用 者作為瞭解租屋市場行情及物件之參考,縱使其會員數因而 增加,亦不致造成被上訴人之屋主刊登廣告數量減少,豬豬 公司與被上訴人在市場上並無所謂競爭關係,自無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25條之虞。
二、系爭APP第2版至第3版搜尋所得物件僅有簡易資訊,如欲獲 得特定物件詳細資訊,仍需開啟原租屋網頁或點開啟外部瀏 覽器方式,連接至各該物件所屬租屋網站,才能確實知悉, 系爭APP第2版係以「網頁嵌入」方式開啟原租屋網頁,方能 取得完整房屋物件資訊,系爭APP第3版更須以「開啟外部瀏 覽器」方式取得完整房屋物件資訊,根本不可能存在系爭Ap p取代591房屋網、591App之結果,由上訴人提出之系爭APP 第2、3版使用者習慣統計顯示(乙證1,見本院卷一第123-21 7頁),不論是iOS app或android app之使用者,有進行搜尋 動作者,高達九成以上都會開啟591房屋網,顯見系爭App不 但未取代被上訴人591房屋網之功能,且先藉由系爭APP第2 、3版搜尋所得物件,增加被上訴人網站之網路流量及瀏覽 率。上訴人亦無任何積極欺瞞之行為,致使用者誤認系爭Ap p與被上訴人係來自同一或有關聯之來源。系爭App係利用自 行開發之電腦軟體,未限制使用對象,將社會大眾皆可搜尋 所得之公開資料,進行整合為更有利消費者使用之資訊,並 非僅單純擷取房源資訊即直接利用,亦難認有不當榨取他人 努力成果而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原審判決一律認定系爭APP
第1版至第3版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依民法第18 4條第2項規定判命上訴人二人須連帶賠償被上訴人,顯有違 誤。
三、於數位網路經濟時代下,上訴人利用其所開發之技術將搜尋 所得之多筆公開資訊做有效整合而得出適合各式消費者需求 之資料搜尋結果,此與Google等坊間搜索引擎並無二致(見 乙證9)。原審判決第一項主文等同全然禁止第三人利用其 所開發之技術將搜尋所得之多筆公開資訊做有效整合之商業 模式,間接鼓勵巨型企業打壓新創產業,顯有違公平交易法 之立法意旨。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系爭APP第1版至第3版會造成網頁流量 減少,進而影響到其廣告收入之事實,惟被上訴人至今未舉 證系爭APP第1版至第3版確實造成被上訴人網頁流量減少致 影響廣告收入,系爭APP第2、3版搜尋所得物件後,幾乎全 數會在點選進入原租屋網頁或開啟外部瀏覽器方式,反而增 加被上訴人網站之網路流量,使被上訴人獲有流量增益,並 無明顯影響被上訴人廣告收益之情形,原審判決於被上訴人 未實質舉證受有損害之情形下,逕自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第2項判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35萬元,顯有違誤。五、系爭照片(如原審中間判決附表二所示),僅係以手機拍照 功能,對原物靜態加以紀錄,不具原創性,難認屬著作權法 保護之攝影著作。縱使系爭照片受著作權法保護,上訴人係 以抓取房源網站第一張照片並降低解析度採縮圖呈現,目的 僅作為索引房源網站之用,應屬著作權法第65條規範之合理 使用範圍。又系爭APP第3版並無存取、下載系爭照片,只是 以超連結方式,便利使用者接觸已上傳於外部網站之房源照 片,未有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自無侵害被上訴人之著 作財產權,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2萬元,亦有 違誤。
丁、原審判決判命豬豬公司應將系爭照片自系爭APP移除,及應 移除系爭App所設定搜尋、存取、點選、連結被上訴人591房 屋網、591App之內建瀏覽介面及物件資訊,且不得再以任何 網路平台或手機App介面形式提供搜尋、點選、連結及存取 被上訴人之前開物件資訊,並不得於系爭App頁面呈現擷取 自被上訴人591房屋網、591App之物件圖片及詳細物件資料 。上訴人二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7萬元本息,並駁回被上 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二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⒈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等二人部分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⒊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
。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等負擔。
戊、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App為上訴人白鎔碩設計開發而建置,有iOS與Android 兩種版本,分別上架於Apple App Store及GooglePlay Stor e。原證1公證內容係系爭App第1版(iOS),原證4公證內容 係系爭App第3版(Android)。
二、依上訴人106年3月2日資料庫之出租物件數量計算,系爭App 登載之總件數中,其中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處分書記載86.13% 出租物件資訊是擷取自被上訴人591房屋網。三、原證1之系爭App第1版擷取自被上訴人591房屋網站之物件資 料,包含:物件相片、物件基本資料及聯絡人連結,使用者 可以直接在系爭App透過連結按鍵撥號予聯絡人,無須經由 被上訴人網頁,於原證1公證書第34至36頁未揭露系爭App該 等租屋物件之原登載網址。
四、系爭App第2版是將被上訴人591房屋網之物件資訊網頁,以 嵌入方式顯示於系爭App,使用者所瀏覽被上訴人網頁之相 關訊息,仍在系爭App網頁視框內呈現,而非於被上訴人591 網頁伺服器。
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106年10月3日公處字第106084號處 分書(原證2,見原審卷一第101-111頁)認定系爭App第1、 2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業經確定。六、原證4之系爭App第3版係以深層連結方式,即使用人於系爭A pp透過點選瀏覽物件,將直接連結至被上訴人591房屋網之 該物件資訊網頁瀏覽,其連結會脫離系爭App伺服器,但不 會經過被上訴人591房屋網之入口網頁。
己、得心證之理由:
壹、上訴人以爬蟲軟體爬取被上訴人591房屋網站資料庫內容, 充為系爭App網站資料之行為:
一、系爭App第1、2、3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㈠上訴人豬豬公司提供之系爭App與被上訴人之591房屋網、591 App之間具有競爭關係:
⒈按公平交易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 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 ,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相關 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 圍」。
⒉查租屋網站係提供房東與租客租屋資資訊之平台,具有「 雙邊市場」之特性,從房東之角度,於選擇特定租屋網站 之價值考量,取決該租屋網站吸引租客瀏覽之數量;從租 客之角度,其選擇造訪特定租屋網站,亦係以該網站是否
有豐富之出租物件可供查詢、比較,是租屋網站經營者必 須同時吸引房東及房客加入同一個平台,才能提升租屋網 站之價值。因此,租屋網站在成立之初,必先投入大量廣 告、補貼政策(例如免費刊登或提供優惠)等方法,創造 及增加瀏覽量,始能吸引房東及租客加入同一平台。從租 屋網站之經營模式及經濟特性以觀,網站上之房源資訊、 平台瀏覽量與App下載數均是業者投入相當努力之成果, 且具有商業價值。兩造均係提供租屋資訊之平台業者,如 使用者可在上訴人之網站瀏覽到比被上訴人網站更豐富、 更多元的租屋資訊,自會吸引更多租客瀏覽及下載上訴人 之App,提高其網站及App之價值;同時會減少租客造訪被 上訴人網站之瀏覽數及App下載數,進而降低房東至被上 訴人網站付費刊登租屋物件資訊之意願,是從物件資訊、 瀏覽量及App下載數等經濟價值消長而言,兩造間確實具 有競爭關係。
⒊上訴人雖辯稱,系爭APP第1版至第3版均係針對租屋需求者 之市場導向,所提供服務者為「承租人市場」,即提供房 屋物件資訊整合之服務,以向承租人提供相關租屋資訊; 而被上訴人所經營之591房屋網係針對屋主即出租端為導 向之市場,且收費對象為屋主,此二服務在性質、對象上 明顯不同,分屬不同市場,並不存在競爭關係云云。惟查 :⑴兩造之收入來源,被上訴人之591房屋網、591App除了 向屋主收取刊登房屋租賃資訊之費用(原證3:591房屋網 刊登出租廣告首頁曝光之收費方案,見原審卷一第113-11 5頁)外,尚有商業廣告收入,而商業廣告收入與被上訴 人之租屋網站的瀏覽量及App下載數息息相關。而上訴人 方面,其稱:「如租客單純使用系爭APP不收費,只有使 用租屋雷達的加值服務,才有收費」;「一、租屋雷達是 讓房客找尋租屋條件,原本的搜尋是由房客當下搜尋立刻 看到結果,租屋雷達是透過設定後,未來在一定期間內, 我們的系統會透過APP通知你有符合的物件出現。二、關 於商業廣告部分,我們是透過一般APP很常出現的使用廣 告平台,透過GOOGLE廣告的機制,在APP中呈現圖片的小 廣告,而非由我們去跟各家廣告主去談、接洽廣告的業務 。廣告收入與使用者的瀏覽量及點擊進廣告的次數有關」 ;「租屋雷達在iOS版本才有,安卓沒有」(見本院卷一 第313-314頁),足認使用者下載及使用系爭App原則上係 免費,僅有使用到iOS版之租屋雷達加值服務才有收費, 故其主要收入來源亦為商業廣告收入。兩造之網站均是以 提供房屋物件資訊整合服務之業者,並均以使用者之瀏覽
量及App下載量來吸引商業廣告之投放以增加廣告收益。 因此,就二者提供租屋房源資訊促進瀏覽人次及App下載 量,進而增加廣告收益部分,自具有直接競爭關係。⑵另 由豬豬公司在iOS的AppStore、Android的GooglePlay Sto re商店、臉書頁面等宣稱:「最貼心的租屋搜尋引擎,火 速通知你高CP值好屋(目前支援:台灣,馬來西亞)」; 在Android的GooglePlay Store商店宣稱:「最方便的租 屋資訊搜尋引擎App豬豬是個貪吃鬼,把台灣租屋網站的 資訊,通通都吃到肚子裡,變成房客最愛的豬豬快租!」 等語(見原證1公證書附件,原證4公證書),可見系爭Ap p的目標,是要將台灣租屋網站的資訊全部納入,成為台 灣房客最愛的租屋平台,以系爭App取代其他租屋App。而 事實上,系爭App使用者的評論內容中,也多有直接將591 App與系爭App作比較,例如:「來源幾乎都是591,那我 載591租屋網就好了」;「真的整理得比591好用,感謝幫 我搶快到喜歡的」;「很多資料都是591,這樣就不需要 下載這個程式,選擇功能太少變成要一個一個去找合適的 房屋,太費時」(見甲證18、19,本院卷二第47-89頁) ,足認兩造間確實存有競爭關係,上訴人辯稱兩造之服務 在性質、對象上不同,分屬不同市場,不具有競爭關係云 云,不足採信。
㈡系爭App第1、2、3版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App分為第1、2、3版,其上架時間如下:(兩造均不 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98頁):
圖1:系爭App iOS版各版本上架時間
圖2:系爭App Android版各版本上架時間
⒉系爭App運作原理:
⑴由上訴人107年7月19日民事答辯狀第4、5頁記載「系爭A pp定位為搜尋引擎,為提升演算法效率,必然需要預先 爬取原告等房源資料存放於資料庫中,當房客提出檢索 條件,系爭App即可立即或定時檢索被告所留存資訊, 以媒合屋主之用」(見原審卷一第192、193頁),及上訴 人109年3月4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第9頁記載「上訴人雖以 網路爬蟲技術作為檢索資料庫,將使用者依其自行設定 之條件所得搜尋結果表列後提供使用者選擇」(見本院 卷一第105頁),可知系爭App之運作方式為上訴人藉由 網路爬蟲技術先至各大租屋網預先爬取各大租屋網等房 源資料存放於上訴人資料庫中,當使用者使用系爭App
提出檢索條件,系爭App即可根據檢索條件立即或定時 檢索上訴人所留存前述資料庫中的房源資料。
⑵上訴人於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庭呈簡報,提出系爭 App第1、2、3版之流程說明、圖式及程式碼(見原審卷 一第515-532頁):
①由系爭App第1版V1.1流程說明「使用者點擊物件後, 會顯示詳細物件資料,但右上角功能鈕,仍然提供以 『嵌入式瀏覽器』開啟原始網頁功能」(參附圖一)、 圖式及相關程式碼,可知App第一版畫面載入時,係 由豬豬公司伺服器資料庫抓取所有物件資料,顯示於 系爭App畫面上(見原審卷一第518頁上方),包含: 物件相片、物件基本資料及直接聯繫聯絡人的方式, 使用者可以直接在系爭App點擊「電話」按鍵撥號予 屋主,無須經由被上訴人網頁獲知屋主連絡資訊,故 系爭App第一版雖具有可點擊系爭App介面右上方「地 球」圖示,以「嵌入式瀏覽器」連結至被上訴人伺服 器開啟網頁之功能,然使用者點擊地球「圖示」連結 至被上訴人伺服器之前所顯示之資料,皆係上訴人先 前以網路爬蟲方式擷取自被上訴人伺服器內之資料, 且包含出租人聯絡資訊,使用者可直接聯絡出租人, 並無再點擊系爭App第1版介面右上方之「地球」圖示 去開啟連結被上訴人之原始網頁之必要與動機。承上 ,系爭App第1版之運作,是上訴人藉由網路爬蟲技術 先至各大租屋網爬取各大租屋網之房源資料儲存於豬 豬公司資料庫,使用者得於系爭App第1版介面直接瀏 覽、下載包括被上訴人之591房屋網之房源資料。 ②由系爭App第2版V1.2.4流程說明:「使用者點擊物件 後,不會顯示詳細物件資料,直接以『嵌入式瀏覽器』 開啟原始網頁。『嵌入式瀏覽器』直接自591伺服器載 入網頁,並提供使用者查看當下網址的功能,和一般 瀏覽器行為完全相同」(參附圖二)、圖式及相關程 式碼,可知系爭App第2版V1.2.4,使用者在首頁點選 瀏覽物件後,強制使用者必然使用「嵌入式瀏覽器」 之WebKit核心指令連結至被上訴人591房屋網站,系 爭App第2版程式碼會發出請求至591伺服器,載入591 網頁程式碼回到使用者瀏覽器開啟網頁。承上,系爭 App第2版之運作,上訴人仍需藉由網路爬蟲技術先至 各大租屋網爬取各大租屋網之房源資料儲存於豬豬公 司資料庫,使用者使用系爭App第2版介面先瀏覽整理 自上訴人591房屋網之房源資料簡介,但如使用者欲
查閱所瀏覽之特定物件詳細內容時,於「點選」該物 件後就啟動「嵌入式瀏覽器」連結至被上訴人591房 屋網伺服器,開啟591房屋網之網頁。
③由系爭App第3版V1.3.4流程說明「使用者點擊物後, 不顯示物件資料。直接以『手機內建瀏覽器』開啟原始 網頁」、「直接以『手機內建瀏覽器』自591房屋網伺 服器載入網頁」、圖式(參附圖三)及相關程式碼, 可知系爭App第3版,使用者在首頁點選所欲觀看的瀏 覽物件後,會讓系爭App的使用者連結至被上訴人591 房屋網伺服器,系爭App第3版與第2版差異在於,第2 版係使用嵌入式瀏覽器觀看591房屋網網頁的資料, 而第3版則是使用通用的外部瀏覽器觀看591房屋網網 頁的資料,例如系爭App第3版在iOS9前的版本,會開 啟外部瀏覽器連結被上訴人之591房屋網伺服器,而 在iOS9或更新的版本,會以Safari(Apple手機使用之 瀏覽器)連結被上訴人591房屋網伺服器。承上,系爭 App第3版之運作,上訴人仍需藉由網路爬蟲技術先至 各大租屋網爬取各大租屋網之房源資料儲存於豬豬公 司資料庫,使用者先於系爭App第3版使用介面瀏覽整 理自上訴人591房屋網之房源資料簡介,如使用者欲 查閱所瀏覽之特定物件詳細內容時,於「點選」該物 件後則開啟外部瀏覽器或以Safari連結至被上訴人59 1房屋網伺服器,開啟591房屋網之網頁。
㈢上訴人提供之系爭App第1、2、3版,已產生取代591網站或Ap p之市場經濟價值之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⒈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 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又按,本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 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涉及研發、生產、銷售與消費 等產銷階段,其具體內涵則為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 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判 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可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 、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 、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之行為、有無影響將來 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 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糾 紛與爭議解決資源之多寡、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 在、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 產生影響者為限。至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原則 上應尋求民事救濟,而不適用本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公平 法第二十五條處理原則〕第五點參見)。本條所稱「顯失 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 者。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例示如下:(二)榨取他人努力成 果,如:4.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 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公平法第二十五條處理原則第七點(二)參見)。 ⒉被上訴人之591房屋網上出租物件資訊之原始提供者雖係房 東,且係由房東付費刊登,惟租屋網站具有「雙邊市場」 之特性, 必須有足夠豐富、多元的租屋資訊,才能吸引 更多之房東及房客加入同一個平台,故租屋網站在成立初 必須要投入大量的廣告活動、補貼等方法,才能吸引足夠 數量之房東及房客加入同一個平台,已如前述。且被上訴 人作為租屋網站之經營者,必須維護網站之運作、檢視刊 登物件之資料是否完整,並提供客服等支援服務等, 故 應認被上訴人之591房屋網及591App之房源資訊,乃被上 訴人投入相當努力之成果,具有值得保護之商業價值。反 觀上訴人未投入任何建置成本,僅透過爬蟲軟體,即將被 上訴人歷經十餘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資源建置之資料 庫內容,擷取為自身網站資料內容,並免費提供予使用者 下載使用,被上訴人之房源資料於系爭App第1版完全複製 呈現,使用者可直接在系爭App第1版上瀏覽、點選及詳閱 被上訴人網頁特定物件之詳細內容,並直接與房東聯絡, 無須前往被上訴人之591房屋網、591App,使被上訴人591 網站及App功能被完全取代,減損被上訴人網站瀏覽量及A pp下載用戶數,已產生取代被上訴人之591房屋網或591Ap p之市場經濟價值之效果。
⒊系爭App第2版亦提供使用者得以一定條件檢索並瀏覽被上 訴人之房源資料,惟「搜尋列表頁」僅顯示物件名稱、租 金、坪數、物件類型、地址等資訊,使用者從系爭App第2 版所能獲得之訊息含量較系爭App第1版少,且無屋主聯絡 資訊,使用者如欲查閱特定房屋物件之詳細內容時,須「 點選」該物件後,系爭App第2版才會以「嵌入式瀏覽器」 連結至被上訴人591房屋網該物件之資訊分頁,惟此時使 用者仍在上訴人之系爭App使用介面中瀏覽該鑲嵌頁面, 而非直接至被上訴人591房屋網網頁(見系爭App第2版圖 式,該頁面顯示外框為系爭App之藍綠色底圖,內嵌591房 屋網黑、橘相間之網頁)。由於系爭App第2版提供使用者 下檢索條件並瀏覽物件的功能,與591房屋網首頁提供之 功能相同,且若使用者僅檢索而不點選檢索結果顯示的房
屋物件,則使用者會一直停留在系爭App而不會連結至被 上訴人之591房屋網,故仍會減損被上訴人591房屋網的流 量。又使用者雖點選物件並連結至591房屋網之該物件分 頁,但再點選「返回結果」時,仍返回系爭App而非返回5 91房屋網之首頁。因系爭App資料內容與591房屋網高度相 同,其搜尋結果當然亦高度相同,使用者僅須在系爭App 與591房屋網間擇一檢索即可,故系爭App第2版仍有減損5 91房屋網的流量。
⒋系爭App第3版除以外部瀏覽器取代嵌入式瀏覽器開啟591房 屋網外,與系爭App第2版無異,惟因系爭App第3版係以外 部瀏覽器開啟591房屋網,故點選物件並連結至591房屋網 之該物件分頁後,已無「返回結果」按鈕可點選返回系爭 App,僅可點選591房屋網畫面之「<」符號返回591房屋網 首頁,故系爭App第3版減損被上訴人網站流量之程度較低 。惟因系爭App第3版仍使用獲取自591房屋網的房源資料 製作檢索及瀏覽介面,故使用者無須經由被上訴人之591 房屋網介面首頁點選、搜尋及連結,也無需下載被上訴人 591App來登入搜尋使用,即可在系爭App瀏覽與被上訴人5 91房屋網之物件資訊高度相同的房屋資訊,仍造成591房 屋網、591App之首頁流量遭系爭App第3版減損之結果。 ⒌由於系爭App第1、2、3版均有減損被上訴人之591房屋網頁 流量之效果,進而減損被上訴人591房屋網站首頁出租物 件刊登客源及廣告版位之商業價值,更排擠被上訴人藉由 養成用戶登入591App之使用習慣而鞏固客源之效能。上訴 人利用爬蟲技術取得被上訴人建立之房源資料作為自身AP P資料內容,增加系爭APP下載數、瀏覽人次及其市場經濟 價值,顯屬「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 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之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顯失公平之行為。
⒍根據原證2公平會處分書(見原審卷一第101-111頁)之調 查,系爭App於106年3月2日之資料庫中之出租物件資訊係 分別擷取自591房屋網、樂屋網及信義好好租,總數達5萬 8,000餘件,其中以擷取自591房屋網的數量最多,比例高 達86%,足見系爭App並未自行建置房源資料庫,僅是透過 爬蟲軟體技術,大量擷取其他房源網站(主要為被上訴人 之591房屋網之資料庫物件資訊充作系爭App網站內容,以 減免自己建置資料庫房源之成本。且由上訴人辯稱系爭Ap p之使用者高達95%以上都會開啟591房屋網等語(詳後述 ),更可證明系爭App有高達95%使用者之實際檢索需求仍 在591房屋網,由於上訴人提供系爭App之功能與被上訴人
之591房屋網、591App雷同,原本要瀏覽591房屋網或下載 591App之使用者,可能改為下載系爭App,致591房屋網、 591App之瀏覽量、下載數被系爭App所瓜分,系爭App對於 591房屋網、591App確已造成替代效果。 ⒎上訴人雖辯稱,系爭App第2、3版搜尋所得物件僅有簡易資 訊,如欲獲得特定物件詳細資訊,仍需開啟原租屋網頁或 點開啟外部瀏覽器方式,連接至各該物件所屬租屋網站, 故系爭APP第2、3版既未完全揭露被上訴人網站資料,亦 未取代其網站功能。另由系爭APP第2、3版使用者習慣統 計顯示(乙證1公證書,見本院卷一第123-217頁),統計 類型分為ios及android使用者,統計區間分為105年9月9 日至106年10月6日及106年10月7日至108年7月17日),ios app使用者有進行搜尋動作,而點開任何其他房源物件者 ,高達99.7%都會開啟591網站;android app使用者有進 行搜尋動作者,而點開任何其他房源物件者,高達94.58% 都會開啟591網站,系爭App第2、3版之使用者既然有高達 9成以上會被導回591租屋網,可見系爭App對於591房屋網 並未造成替代效果,反而增加被上訴人網站之網頁流量云 云(見上訴人111年1月13日綜合辯論意旨狀第14-15頁) 。惟查,使用者利用系爭App第2、3版檢索房源時,其操 作瀏覽之首頁為系爭App首頁,而非591房屋網或591App之 首頁,雖使用者點選經檢索之物件後,會直接連結至591 房屋網的各該物件頁面,然591房屋網、591App之首頁流 量仍會遭到減損,況且591房屋網、591App本身就有檢索 功能,不需系爭App越俎代庖,系爭App已瓜分591房屋網 、591App首頁的流量(瀏覽量)或下載量。由於首頁的流量 彰顯網站的影響力和網站的價值,也涉及品牌形象經營與 廣告投放效益,是平台業者重要的核心利益,也是競爭同 業的兵家必爭之地,被上訴人的首頁流量遭上訴人之系爭 App瓜分,已造成被上訴人之損害,上訴人所辯,不足採 信。
⒏上訴人又辯稱,系爭APP第2、3版僅是將不同之租屋網站之 房源資訊匯整,提供簡易資訊予使用者,且未以屏蔽方式 遮蔽原租屋網頁業者之資訊,使用者可自行點選有興趣之 物件連結至該租屋平台業者之官方網站或APP,上訴人並 無任何積極之欺瞞行為,及造成使用者誤認系爭App與被 上訴人之591房屋網、591App係來自同一或有關聯來源云 云。惟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故事業只要 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二
者之一,且其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即屬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25條規定,故上訴人之上開辯解,尚難採為有利之論 據。
⒐上訴人僅是透過爬蟲軟體技術,以無償方式擷取被上訴人 資料庫全部物件資訊,並將擷取部分作為系爭App呈現的 資料內容,系爭App與被上訴人591房屋網及App呈現物件 之方式雷同,二者並無不同效益,系爭App第2、3版也僅 是單純減少顯示的資訊量,並未將所擷取資訊提昇進化利 用,上訴人使用爬蟲軟體技術獲取被上訴人591房屋網的 資料並使用於系爭App僅是為了減免上訴人徵集、篩選、 整理、編輯及審查等建置房源資料庫之成本,並與被上訴 人之591房屋網、591App進行競爭行為,上訴人並無應受 保護之正當利益。
⒑上訴人又辯稱,系爭App第3版操作方式幾乎與比價平台或 知名搜尋引擎(Google)無異,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 條之規定云云。惟查,Google、Yahoo等入口網站,乃提 供多元資訊之連結,非針對某類特定資訊,與所提供連結 之各網站間亦無競爭關係。本件豬豬公司之系爭App與被 上訴人之591房屋網、591App同屬提供租屋物件資訊整合 服務之平台網站,為競爭同業關係,且使用者於系爭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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