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895號
TCHM,110,上易,895,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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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永輝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
73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永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劉永輝於民國102年1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以暱稱「邱 心妤」、「邱丹妤」與張治洋聯繫交友,並向張治洋佯稱其 為藝人邱慧雯」,2人以微信及行動電話陸續聯繫,使張 治洋視「邱心妤」、「邱丹妤」為交往對象後,劉永輝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先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所示之事由向張治洋訛騙,致張 治洋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現金或匯款至劉永輝 提供之金融帳戶,合計遭詐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974萬4 ,300元,經劉永輝花用殆盡。嗣因張治洋察覺有異,具狀提 出告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治洋告訴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被告於第二審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劉永輝(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有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9、121、125頁),其無正當理由,於本院111年1月12日審判期日不到庭,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㈡證據能力方面:
  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未爭執證據能力(原審卷第140頁),於本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證據能力之抗辯。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治洋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卷一第305至307頁、他字卷二第409至413頁),並有張治洋所提出遭詐騙金額清單(他字卷一第9至23頁)、匯款交易明細、匯豐商業銀行運籌理財對帳單(他字卷一第27至276頁)、被告簽立之承諾書翻拍照片、被告簽立承諾書之照片(他字卷一第277至283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暨整理表、對話錄音譯文(他字卷一第327至411、415至423頁)、被告所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他字卷一第427頁、卷二第407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勘查報告及附件(他字卷一第431至441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將罰金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是附表編號1至39所示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40至1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又犯罪事實究屬可分之併罰數罪,或屬實質上一罪關係,抑為裁判上一罪關係,係屬事實審法院職權,此認事用法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6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52所示各次犯行,其時間自102年1月5日起至107年3月5日止,前後歷時超過5年,已難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行,且被告犯罪之次數多達152次,各次訛詐事由亦五花八門、未盡相同,各係於張治洋遭騙匯款後再予訛騙,實難認係被告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所為,依社會通念,當評價為數罪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所犯上開15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於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8罪)、2月(共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2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附表編號2至150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前案,亦係在網路聊天室假冒女子與被害人認識,假意交往後以各式理由向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與本案犯罪手段相似,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附表編號2至150所示犯行,足見其未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闡述之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就附表編號2至150部分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撤銷原判決改判之說明: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量刑之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且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規定之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是被告犯罪之手段、所得財物、犯罪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攸關科刑標準,對於不同之犯罪手段、所得財物、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當應予差別處遇,於量刑上予以區分。而被告上開於101年間所犯詐欺案件之前科,已經原判決論列為累犯評價並於本案附表編號2至150所示犯行加重其刑,原判決量刑理由記載「‧‧本案前已2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手段均同為在網路上佯裝女性,向異性戀男性謊稱各種事由詐取款項,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語,實際上仍已就被告經累犯評價之101年間該次詐欺前科於量刑予以重複評價;又權衡被告各該次詐騙行為致張治洋各次受損害之金額,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之宣告刑、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亦有顯然過重、評價過當之情形,有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難認允洽。被告具狀上訴先請求為無罪判決(本院卷第7至11頁),嗣又具狀改稱原審以當庭認罪,未浪費司法資源,不服刑期過長(本院卷第61頁),理由雖無可採,惟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依附,應一併撤銷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透過網路交友,假冒女子與張治洋交往並向其詐騙金錢,致張治洋受有財產損失,且時間長達約5年,行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行致張治洋財產法益受損程度及身心受創情形,犯罪後於偵查、原審坦認犯行,上訴本院後,雖與張治洋達成和解,但迄未履行分毫給付,有張治洋提出之和解筆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存摺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3至84頁),於原審審理時自述專科畢業,未婚、與父母同住、育有1子女、曾從事業務工作、目前待業中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如附表所示152次詐欺犯行,犯罪時間係於102年1月5日至107年3月5日間,侵害之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態樣、手段亦相同,所犯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上犯罪,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並審酌被告各次犯罪情節、張治洋所受財產損失,本院所量處之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12、29、36、65)之詐騙金額合計為108萬5,000元;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部分(除附表編號12、29、36、65外之其餘部分)之詐騙金額合計為865萬9,300元,及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要求之意旨,分別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為附表編號1至120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定。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並於本院裁判時於相關主文項下併宣告之。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52各次犯行所得財物(如附表各編號「金額」欄所載),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由被告賠償予張治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上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裕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詐欺方式 金額 (新臺幣:元) 張治洋交付款項方式 主文 1 102年1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女兒去世,需錢購買靈骨塔。 3萬 由 劉永輝 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聯絡張治洋,指示張治洋將現金交付與 劉永輝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2年3月1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2年3月2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2年3月2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2年3月2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2年4月1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2年4月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2年4月1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4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2年4月1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2年5月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02年5月8日 (起訴書誤載為102年5月1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02年5月2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02年5月23日 (起訴書誤載為102年5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02年6月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2年6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6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02年6月7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02年6月2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02年7月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02年7月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02年7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02年8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02年8月1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02年8月1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102年8月2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102年9月2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102年10月1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02年10月1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102年12月1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103年1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103年1月2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9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103年2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103年2月1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103年2月2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103年3月1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103年3月2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9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103年4月21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5萬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103年5月2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103年6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103年6月1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103年6月2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103年7月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103年7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103年7月1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103年7月2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103年8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103年8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103年8月1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103年8月2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103年8月2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103年9月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103年9月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103年9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103年9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103年10月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103年10月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103年10月1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103年10月2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103年11月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103年11月1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103年11月21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103年11月2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103年12月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7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103年12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103年12月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103年12月1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103年12月2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104年1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104年1月2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原預計到帳之款項未到,但急須償還10萬元予其二姑。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104年1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104年2月5日 104年2月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姑姑說其未還欠款,並因此被打。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104年2月7日 劉永輝張治洋稱其欲購買平板電腦。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104年2月1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104年2月1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104年2月2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104年3月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104年3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104年3月1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6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104年3月1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104年3月27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104年3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4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104年4月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104年4月1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104年4月2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7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104年4月2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104年5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104年5月7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104年5月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104年5月1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104年6月1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考公職需要補習費用。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104年6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須償還欠款予同學。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104年6月1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須償還欠款。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104年6月1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104年6月1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 104年7月2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須償還欠款。 1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 104年7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7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104年8月1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104年9月1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104年9月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 104年9月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104年9月2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104年9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與人協商尚欠5萬元 。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104年10月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 104年10月1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104年10月1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104年10月2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9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 104年11月1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 104年11月2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因賣屋商談破局,有用錢之需求。 6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104年12月1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需向人借款。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104年12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105年1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需向人借款。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105年1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需向人借款。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105年1月1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105年2月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其因欠款遭人追債。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105年2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9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105年2月7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105年2月1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其遭人以影片威脅而需用錢。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105年3月7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105年3月2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須償還欠款。 1千5百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105年3月2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須償還欠款。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105年6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工作上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105年7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105年7月13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 105年7月2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因欠款遭人糾纏。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105年8月12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需付房租。 1萬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105年9月1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需付房租。 1萬3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105年11月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需付房租。 1萬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105年11月1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千 匯款至臺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105年11月2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3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105年11月2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105年12月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搭車之需求,須給付車資。 3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105年12月18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須償還欠款。 7萬 匯款至許承偉渣打銀行(起訴書誤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105年12月3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須償還欠款。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106年1月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換鎖需求。 8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106年1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106年1月1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 106年1月17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須償還欠款。 4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 106年1月2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106年2月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 106年2月19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 106年3月11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 106年3月1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千5百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 106年4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5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 106年4月2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106年4月2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6仟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 106年5月6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2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106年5月10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千5百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106年5月17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 106年6月7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106年6月21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 106年8月14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千 匯款至劉永輝中華郵政後龍郵局(起訴書誤載邱丹妤)(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 107年2月27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千8百 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 107年3月5日 劉永輝張治洋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千 匯款至 劉永輝 指示之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計 974萬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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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