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89號
債 權 人 劉宇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詩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下同)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511 條第2項規定之修正理由,係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 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 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 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 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 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 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雖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87300元」,惟其後又記載「…並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後同意清算,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日 先做為支付命令之計算工作天日數(計45個工作日),債務 人未能及時清償,請苗栗地方法院准許債務人違約依照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與附件五,以買賣總價款(台幣)0000 000元每工作日千分之0.5計算(每日台幣1940元)之違約金 額。追溯違約金並由台新銀行建北分行直接扣抵」等語,其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難認已具體明確,況債務人是否違約一事 ,自債權人所提書面資料為形式上之審查,亦難認已為足夠 之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 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權人,惟其逾期仍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
件聲請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