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修維
選任辯護人 姜 鈞律師
蔡賢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
第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修維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伍仟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柯修維明知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屬於期貨交易法所定「槓 桿保證金交易」之期貨交易,而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 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服務事業。緣馬來 西亞籍男子TAN KANG SHEN(中文譯名:陳康嵊)來台推廣 名為「米得(MIDASAMA,網址為:www.midasama.com)」之 外匯保證金網路交易平台(下稱米得平台),並擔任臺灣地 區負責人,對外宣稱米得平台係採取「鏡像自動跟單」之交 易模式,運作方式係由米得平台與來自世界各地、真實身分 不詳之操盤手簽約合作,由上開操盤手透過在賽普勒斯註冊 登記之外匯經紀商Daweda Exchange Ltd.(下稱Daweda公司 )各自進行外匯交易;而投資人於「米得平台」註冊開戶、 加入會員,並投入資金至指定之境外金融帳戶後,該等會員 即可利用「米得平台」選擇、綁定特定操盤手,並由平台之 交易程式追蹤該特定操盤手之交易操作,而投資人前開金融 帳戶內之資金,則會自動透過外匯經紀商Daweda公司同步進 行外匯保證金之跟單交易,約定投資期限為6個月或1年,投 資獲利中60%或70%歸會員所有,其餘40%或30%獲利的二分之 一,則作為市場獎金。會員若推薦、介紹他人加入投資,則 可獲取15%交易手續費之退佣回饋;此外,會員依照其所招 攬下線會員之累積投資總額而區分不同等級,達特定等級以 上之會員如推薦他人加入,即可再依照其所屬體系之代數, 自上開市場獎金中獲取5%至50%不等之獲利分紅。詎柯修維 於民國106年7月間,經友人王俊傑之介紹而獲悉上開投資訊
息,並以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7萬元(即美金2,0 00元,入金匯率為1:35)加入米得平台後,即萌生與陳康嵊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阿慶」之米得平台顧問等人共同基 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單一集合犯 意聯絡,自107年9月起,由陳康嵊、「阿慶」等人在臺北市 松山區復興北路某處、臺中、高雄等地召開說明會或投資餐 會,柯修維則邀約他人前往參加,或個別向他人分享投資經 驗、鼓吹遊說其等加入投資,抑或藉由其胞兄柯建維所舉辦 之聚會、自行辦理之小型分享會等場合,由柯修維講解米得 平台之運作方式與投資制度、分享投資心得等方式,對外招 攬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其等之付款日期、金額、方式均如 附表一所示)及其他不特定人加入成為米得平台之會員從事 期貨交易,並代理外匯經紀商Daweda公司接受投資人開立外 匯交易帳戶,利用前述「鏡像自動跟單」交易系統接受會員 之委託再交付Daweda公司執行,而以其等匯入之款項全權操 作外匯保證金交易,柯修維亦負責協助投資人在米得平台上 註冊開戶,以及向其所招攬之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再轉交陳 炳旭、陳昭良等人(其等涉犯期貨交易法部分,另案偵辦中 )等事宜,而共同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 業。柯修維則因而獲得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即交易手續 費退佣,加計招攬下線會員之獲利分紅)共計美金5,220元 。
二、案經吳明陽、林均豪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 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洵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柯修維固坦承其有加入米得平台成為會員,並曾向 告訴人吳明陽、林均豪等人分享米得平台相關投資經驗、協 助部分投資人於該平台上註冊開戶,且有代為收受部分投資 人的投資款項,再轉交陳炳旭、陳昭良等人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有問過該平台所配合國外的外匯 經紀商,是有領當地牌照的合法經紀商,伊加入米得平台後 觀察了大概1年,覺得這個平台是正常的,伊中間有加碼1萬 多美金。而伊哥哥柯建維是證券分析師,107年9月間,柯建 維舉辦一個學員聚會,是好幾期課程的會員聯合聚會,伊有 上台分享伊本身的投資,但伊只是受柯建維邀請,純粹分享 自身的投資經驗,沒有藉此介紹人加入會員,柯建維當天也 有上台,該場聚會是柯建維主辦。協助開戶部分,因為有些 會員年紀比較大,可能英文看不懂,或希望伊協助開戶,伊 就幫助他們云云。而其辯護人亦辯護稱:被告是後期才加入 米得平台,並未實際參與期貨操作,其信任該平台係合法, 僅使用平台的跟單功能,被告是自行以投資心態加入,屬於 單純的顧客行為,被告僅係投資人,也是被害人,其上層至 少6、7層以上,所謂鑽石總監階級也只是投資金額多寡,並 不是被告在平台內的職稱,被告雖有創設群組,也僅係方便 傳達訊息而已,被告對於該平台營運方向均不知情,難認與 其他核心成員有犯意聯絡。又米得平台並未經營外匯保證金 交易,充其量僅係投資數據的收集跟彙整而已,所以才會由 投資人藉由米得平台再去投資到Daweda券商,真正經營期貨 業務的是Daweda券商,米得平台是藉由投資人透過這邊投資 後,把這些相關的投資數據蒐集起來,聚集起來之後有一些 操盤較好的人可以成為所謂的操盤手,操盤手投資狀況米得 平台會去彙整,再由投資人自行決定要不要跟某個操盤手的 單。另被告轉交投資款予上線時,並未獲得任何利益。被告 是基於親情、互助等心態而創立群組、轉貼米得平台相關訊 息云云。經查:
㈠陳康嵊、「阿慶」等人自105年起,在臺推行上開米得平台, 多次於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某處、臺中、高雄等地召開說 明餐會,派遣顧問講解米得平台的投資原理與制度,招攬、 遊說投資人加入會員、投注資金,而以如前揭事實欄所述「 鏡像自動跟單」之交易模式及運作方式,使會員在外匯經紀 商Daweda公司開立外匯交易帳戶,並匯入資金,復利用米得 平台之「鏡像自動跟單」交易系統接受會員之委託,以其等 匯入帳戶之款項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投資期間為6個月或1
年;而會員投資獲利中60%或70%歸會員所有,其餘40%或30% 獲利的二分之一,則作為市場獎金,供其所屬上線會員獲利 分紅之用(詳後述),剩餘二分之一則歸米得平台與操盤手 所有。嗣被告柯修維經由友人王俊傑之介紹而獲悉上開米得 平台相關投資訊息,並於106年7月間先以7萬元(即美金2,0 00元),加入米得平台進行外匯保證金之跟單交易,其後迄 至108年5月止,另與其母陸續加碼投資美金8萬5,000元;復 於107年9月間,被告柯修維在其胞兄柯建維所舉辦之聚會中 ,向證人王威登、告訴人林均豪以及其他曾參與柯建維所開 設投資課程之學員等分享米得平台相關投資經驗,並協助部 分投資人註冊投資網站,以及告知入金方式;再於108年1月 間,被告柯修維私下向告訴人吳明陽介紹米得平台之投資制 度、分享個人投資經歷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他卷第 95-96頁、偵續卷第169-174頁、第293-297頁、本院卷第75- 81頁、第108-109頁、第118-120頁、第200-201頁、第216-2 18頁、第270-277頁),且經證人陳炳旭、陳昭良、吳明陽 、林均豪、王威登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他 卷第3頁及背面、第84-86頁、第128-129頁背面、偵續卷第1 25-128頁、第193-198頁、第257-271頁、第275-283頁、本 院卷第167-229頁),並有被告在米得平台之投資金額頁面 截圖、MT4外匯軟體投資帳戶頁面截圖、彰化銀行匯出匯款 賣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證人陳炳旭所提出之大匯 (Daweda)外匯經紀公司資料、米得平台MT4帳戶頁面截圖 、電子郵件、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被告之中信帳戶)存摺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3月8日中信銀字第110200000000000號函檢送 存戶柯修維(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99-103頁、第134-1 39頁、偵續卷第179-187頁、第339-403頁),首堪認定。
㈡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投資人,各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 示付款日期,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資金加入米得平台成 為會員而參與或加碼投資(投資單位如附表一所示);其中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證人王威登之投資款,經其自行匯款至 「Daweda Limited」於馬來西亞興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投資人之資金,則各以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付款方式,直接匯入被告之中信帳戶 、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被告之台新帳戶),或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收執;而被 告未經金管會許可發給期貨經理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
證照等情,亦經證人吳明陽、林均豪、王威登等人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卷第3頁及背面、第84-86頁、偵 續卷第125-128頁、第193-198頁、第257-271頁、第275-283 頁、本院卷第189-229頁),且為被告所是認(見他卷第95- 96頁、偵續卷第169-174頁、本院卷第75-81頁、第275頁) ,並有證人林均豪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其申 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陽信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花旗銀行帳號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Daweda電子合約列印資 料、合約到期提款畫面截圖、證人吳明陽提出之其申設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米得平台電子郵 件列印、Daweda電子合約列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 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0000號函檢送存戶柯修維(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 日交易明細、金管會證券期貨局109年12月11日證期(期) 字第1090000000號函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 110年3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00000號函檢送客戶王 威登之匯出匯款交易憑證收據聯2份、前引被告之中信帳戶 交易明細存卷足參(他卷第16-50、第61-64頁、第66-67頁 、第70-81頁背面、第89-90頁、偵續卷第15-19頁、第27-65 頁、第115-119頁、第161-163頁、第249-251頁、第333-337 頁、第339-403頁)。再者,米得平台會員如有推薦他人加 入,即可享手續費15%的退佣回饋;此外,會員依照其所招 攬下線會員之累積投資總額,區分為總監、鑽石總監、金鑽 、黑鑽等不同等級,而鑽石總監等級(以上)之會員如推薦 他人加入,即可再依照其所屬體系之代數,獲取市場獎金( 即所招攬下線會員投資獲利中之15%或20%)的5%至50%不等 之獲利分紅乙情,業據被告供承甚明(見偵續第295頁、本 院卷第75-81頁、第108-109頁、第143-147頁),復經證人 林均豪於偵查中供述、證人陳昭良、陳炳旭於本院時證述在 卷(見偵續卷第196頁、本院卷第172頁、第174-175頁、第1 87-188頁),亦堪認屬實。
㈢被告及其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徵之證人林均豪於偵訊時證稱:伊參加柯建維開的期貨班, 他教導伊等如何投資期貨,上課的時候有提到被告的投資內 容,後來被告有開一場大型的說明會,大約有50、60人參加 ,是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伊投資的錢是交給被告,他會 幫伊等入金,沒有簽約。伊會知道說明會的資訊,是因為柯 建維在期貨班跟伊等說的,伊是107年9月開始投資,伊等投
資之後,會有一組帳號密碼可以登入平台,平台內可以看到 獲利狀況,卷附的電子合約也是從平台下載下來的,內容也 跟當初說明會一樣。伊是108年9月開始拿不到利潤,但是平 台上都顯示有獲利等語(見他卷第84-86頁);復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證稱:伊是於107年5、6月間參加柯建維開的期 貨班,課程內容是期貨操作,被告是柯建維的妹妹,伊大概 上過2、3輪,柯建維說被告有在投資外匯操作,並說績效很 好,1個月有十幾%的獲利,當時柯建維是講師,柯建維有說 如果想參加被告的操作方式課程,會另外再舉辦說明會,後 來被告就有辦一個說明會,地點是在長春路、復興北路附近 的一棟大樓,那次說明會約有7、80人參加。當場是被告一 個人主講,另有一個助理。被告在說明會中有介紹米得平台 ,並稱她也是經人介紹進入,而這個平台並無法自己加入, 一定要經被告介紹才能開戶入金,如果伊等7、80人要參加 ,介紹人就是被告。介紹內容是米得平台幾乎所有的外匯, 如美元、日幣、澳幣、歐元、黃金的期貨或外匯保證金交易 或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有操作,該平台共有5位操盤手, 如果入金以1,000美金為單位,匯率固定是35元,入金後, 可以選擇操盤手,1約1年,中途不可更換操盤手,但不同期 間投入的資金,可以選擇不同的操盤手。出金的匯率是31.5 元,但是如果沒有出,就變成帳戶的餘額。被告在說明會上 ,有秀她的對帳單給伊等看,說是專業操盤手的績效,每個 月都在10%上下。伊第一次投資,是107年9月21日帶35萬元 現金到臺北市復興北路柯建維的辦公室,被告在那邊,當場 除了伊之外,還有7、8位期貨課的同學,但被告要伊等傳護 照、水電單,說是要證明伊等的住址是對的。同年9月28日 ,伊又拿35萬元現金到上開辦公室,一樣是被告收款,後來 確實有開戶,有操作,也有賺有賠;之後伊陸續於同年10月 9日拿70萬元現金、於同年11月8日拿35萬元現金到上址辦公 室,由被告收款,另外同年11月21日匯款35萬元。繳錢後, 就會開一個MT4的帳戶給伊,密碼伊等可以自行修改,入金 一次就一個帳戶,所以伊總共有6個帳戶等語(見偵續卷第1 25-128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會知道米得平台,是 因為伊在上被告哥哥的期貨課中,被告哥哥提起的,伊等有 很多同學都有參加。被告於107年9月間有辦一個大型的說明 會,這個說明會是被告主講,是在長春路、復興北路附近舉 辦的,當天應該有5、60個人到場。被告當天有介紹米得平 台的每個月獲利,還有另一個不知道安聯還是什麼的保險, 那個保險獲利比較少,大家沒什麼興趣。被告有跟伊等講投 資米得平台的投資經驗,好像有4個還是5個操盤手,被告投
資哪個操盤手、每個月獲利有多少,被告有秀業績出來,也 有秀獲利入帳的存摺每個月有多少錢進來,每個月都可以入 金,獲利大約有10%左右。當天在該場說明會之後,被告把 有意願投資的人聚集在會議室裡面,協助這些人加入平台, 伊也有參與。伊記得當天交錢給被告時,有把一些資料比如 身分證、護照、帳號暱稱給被告,被告幫伊等註冊,應該是 被告有個助理幫伊等處理的,在場約7、8人。第2次則是在 南京復興旁邊有一個租賃會議中心所舉辦的說明會,主題是 講米得平台的投資,有找一些人講投資經驗。伊第1次投資 ,是在107年9月21日投資35萬元,同年9月28日投資35萬元 ,同年10月8日或9日有一筆70萬元,同年11月8日有一筆35 萬元,都是用現金方式交給被告,107年11月21日則是匯款3 5萬元到被告的台新銀行內湖分行帳戶,伊總共投資6萬美金 。伊是聽完第1次的說明會後,就轉交資金給被告,接著是 第2次說明會,之後才又陸續交錢給被告。伊投資之後,被 告有把伊加入鑽石群組的LINE群組,群組內容大都是操盤手 的獲利績效,以及何時舉辦說明會的活動公告。都是由被告 轉達相關投資訊息。被告於鑽石群組中所稱於107年11月8日 要舉辦的小小說明會,是分享獲利分紅跟券商退手續費如何 計算,伊有參加,當天應該有7、8個人參加,有的人比較晚 來,伊沒有遇到,名單有10幾個人,當場就是說明階級制度 、什麼LEVEL可以退多少。伊在投資前並不認識被告等語明 確(見本院卷第202-216頁)。
⒉證人吳明陽於偵訊時證稱:108年1月底,伊有上另一個老師 開設的選擇權課程,當時被告也是學員,她跟伊說選擇權不 好做,叫伊準備錢做被告的投資,後來伊也有參加米得平台 的說明會,但在這之前伊就投資了。伊參加的說明會約有10 0人參加,與會的人都是LINE群組的成員,這個LINE群組是 要投資的人就會被被告加進去,說明會的舉辦資訊就是公告 在該群組內。伊從108年1、2月開始投資,總共投資4次。伊 會決定投資米得平台,是因為被告說入金以後就綁定操盤手 ,月初就可以領錢。伊自己也有評估過選擇權不好做,因為 伊上選擇權班的時候,有跟著老師做單,但是只有獲利兩週 ,後來就虧損。後來被告的投資方案伊覺得比較輕鬆,所以 才決定投資。108年4月至8月間,伊都有拿到利潤,9月至11 月從平台看得出來有利潤,但是沒有發給伊,108年12月1日 伊就將契約解除等語(見他卷第84-86頁);復於110年1月4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伊與被告是在選擇權的投資課程 認識,之前有一場關於國內選擇權操作的說明會,課程時間 是2天,這個課程後續每個禮拜都會給伊等操作避險的方法
,上課的學員約有40人,被告也是其中一人,她是在課後招 攬伊,另外還有另二人也有投資她的米得外匯平台。被告有 類似經紀的行為,她可能之前是投資者,後來她有推薦很多 投資者。被告有拿米得平台的投資績效給伊看,1個月的獲 利大概6、7%左右,被告也告訴伊這個平台約有5到6位投資 操作員。伊於108年1月先投入1,000美元,換算成臺幣就是3 萬5,000元,是用伊的中國信託帳戶匯給被告中國信託帳戶 。被告是給伊一個連接點,要伊自己註冊,註冊完後被告再 協助伊入金流程。一開始伊從伊中信匯款到被告的中信帳戶 ,是因為被告說這個平台的入金,要透過上面的投資人匯款 ,而不能自己直接匯到投資平台。伊原本在108年1月投資1, 000美金,伊看1月的投資績效不錯,而且被告跟伊說,投資 3萬美金才會贈送柬埔寨旅遊,所以伊在108年2月再投資3萬 美金,這次伊拿現金105萬元給被告,分3次給,其中2次在 南陽街美加大樓,1次在重慶南路消防隊對面的大樓,後續 被告說她有轉給投資平台。被告有跟伊說哪一個操盤手的獲 利較好,叫伊跟他的單等語(見偵續卷275-283頁);又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上一個選擇權交易鎖單的課程而認識 被告的,伊應該是在FB看到該課程。認識被告的時候,被告 就有稍微提到米得平台,她說做米得平台投資會比較簡單一 點,大概是下課的時間,被告說這個投資平台她已經投資很 久,被告也做交易也很穩定,不是黑平台之類的。被告是拿 她的投資績效給伊看,大部分都是賺錢的。她說有一個平台 是做外匯的,績效應該還不錯,很穩定,獲利數字加總都是 正的,剛開始被告介紹加入的時候,有給伊看數字績效都是 正的,還有說哪一個操盤手比較好,那時候好像是說5號。 被告也跟伊說過該平台有階級制度,伊知道有鑽石、黑鑽等 級。一般米得平台操作有遇到問題,伊會直接問被告。伊是 於108年1月28日投資3萬5,000元,用匯款方式匯到被告的中 信帳戶,其他的投資則是在108年2月18日到25日間,陸續投 資了3次,各35萬元,都是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等語(見本 院卷第189-200頁)。
⒊證人王威登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107年間伊上過柯建維 的股市期貨技術分析課程,地點在臺北,柯建維本身稍有名 氣,所以伊去參加課程,到那邊才認識一些學員。後來柯建 維說他有參加鏡像交易,等於是和操盤手同步交易,帳戶是 託管的,大家如果有興趣可再參加,後來他們有再開一個說 明會,地點也是在臺北。說明會主要是被告在介紹產品,因 為柯建維的課程有很多期,每1期約有20來個學員,參加被 告的說明會有很多期的學員,5、60人一定有。當時被告講
的內容,就是伊等投入的資金在帳戶內,不需要自己交易, 1個月獲利10%,帳戶有人幫伊等代操外匯差價合約,伊等只 負責盈利部分的提現。伊等的帳戶是綁定操盤手,是入金時 就綁定帳號,選定操盤手。他們會提出操盤手的績效,讓伊 等自己選,也有介紹公司的背景。在說明會後,伊投入1萬 美金。是他們說有興趣的人就填報名表,伊在說明會後,約 107年9月21、22日,在柯建維租的復興北路辦公室,當時是 和被告接觸,伊在場填資料,隔天用匯款匯到國外,匯款完 隔幾天就拿到帳戶,伊總共就投入這1次。被告有開一個LIN E群組,有些人在群組問了奇怪的問題,被告才說開放時間 ,讓大家來柯建維的辦公室,由被告再一併回答。另外,在 南京復興站附近舉辦的說明會,伊有去參加,伊是想多了解 一些。當時臺灣有幾個領頭的,伊等是被告在群組說有這個 說明會,才會想去了解看看,也想和其他投資會員交換資訊 等語(見偵續卷第193-198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 會認識被告,是因為之前被告哥哥有辦一場有關於股市交易 技術分析的課程,伊去參加,參加的第2天被告哥哥有稍微 提到有一個外匯交易的平台,獲利不錯,就是所謂鏡像交易 。當然在課程中也有陸續提到鏡像交易的事情,因為大家都 是想透過一些金融交易來獲利,在場有些上課學員蠻有興趣 的,被告哥哥也說如果有興趣的話,被告哥哥會找幾期的學 員一同來瞭解這個鏡像交易,後來就決定了一個時間點,大 概那個說明會有100多人,伊也有參加,被告哥哥有講到鏡 像交易,後面的內容就由被告來說明,當天說明會主要講米 得平台鏡像交易,當然還有其他的東西,跟金融無關。當天 在講米得平台的人是被告,引言則是被告哥哥。被告在講平 台投資時,因為有幾個操盤手,操盤績效有好有壞,被告有 用投影片跑數據出來,整個平均下來每個投資者的操作獲利 有高有低,大概在5%到10% ,看上來整體每個月幾乎沒有虧 損,就是按照上面整個報表跑出來的,每個月獲利都是贏的 ,沒有輸,所以大家也很好奇,怎麼那麼厲害,外匯交易每 個月都獲利,伊記得有4個到5個操盤手,每個月獲利很穩定 的5%到10%在跑,被告有講到投資選定操盤手是由伊等自己 在平台操作選定,當然被告有一些建議,目前哪個操盤手比 較不錯。被告也有提到該平台所屬公司與相關券商的來歷, 從公司介紹到操盤手獲利,有幾個操盤手,會特別介紹,因 為當時公司已經1年多快2年了,所以公司成立這樣的平台之 後,有跟幾個操盤手配合,幾個操盤手從一開始交易到最新 的資料都有秀給伊等看,有些超過1年,有些是幾個月,就 會有年度報表或幾個月幾季報表整個獲利的狀況,被告有秀
出來給伊等看。那是伊第1次見到被告。第2次見到被告,則 是因為說明會講完後,有興趣的就做一個問卷,事後再約時 間做進一步瞭解,甚至再入金。伊等是聽完這場說明會之後 ,後來幾個有意願的投資者,有約了一個時間跟地點,伊記 得是在復興北路那邊,那是被告哥哥的公司,伊等當天有20 幾個投資者到那個地方去進一步瞭解要如何入金,當天被告 講到2種入金的方式,一種是直接海外匯款,匯到平台公司 的銀行帳戶,另外一種是,如果要快一點在平台上面看到帳 號入金金額,就是直接拿錢給被告,這種方式是最快的。如 果是透過海外匯款,因為銀行會問得比較多,因為有些銀行 法、金融法規,會瞭解投資者會不會被洗錢或被詐騙,所以 銀行問得很清楚很正常,有些投資人是透過被告,但伊想是 第一次投資,伊就跑到銀行那邊做海外匯款,匯到平台指定 的海外帳戶,當然自己跑到銀行匯款的,伊的入金一定要對 方收到,確定對方收到錢,公司說沒有問題了,伊的平台帳 戶才會看到1萬元美金在上面,等到真正錢進來確定之後, 伊才能開啟MT4看到操盤手交易的盈虧,從那時候開始伊的 獲利才能提出來。伊等這些學員加入之後,被告有開一個LI NE群組,伊等就在上面互動,就是投資人不懂發問的,被告 會做總結回答,都是透過被告回答的,投資人不會了解公司 太多事情,因為當時被告也不讓伊等問那麼多,被告說你們 就來這邊當投資人就好,其他事由被告去FOLLOW等語(見本 院卷第219-228頁)。
⒋審酌上開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歷次說法相一致,各該證 人之間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其等並無恩怨仇隙,要無誣陷 被告之動機,則上開證人之證詞尚無重大瑕疵可指。 ⒌再者,證人陳昭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知道需要到鑽石總 監等級,才會有市場獎金,市場獎金的計算方式,印象中是 賺錢時,投資人可以拿到60%,公司拿走40%,公司會撥一定 的比例作為市場獎金分給鑽石總監以上等級的上線等語(見 本院卷第167-176頁)。證人陳炳旭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就米得平台制度,有介紹下線的話會退一些手續費,也會有 市場獎金,但伊不太記得如何計算,主要是依下線有賺到錢 ,把賺到的錢一點點做分配等語(見本院卷第177-188頁) 。
⒍況且,被告於109年3月31日偵查時自承:伊有經手告訴人吳 明陽、林均豪等2人的投資款,把錢轉交伊的上線陳昭良。 之前伊哥哥柯建維舉辦一個分享會,分享4個項目,其中外 匯與保險的議題有請伊上台分享,是分享伊的投資經驗;後 來有報名的人,柯建維請伊幫忙他們完成外匯保證金入金的
動作,有一半的投資人是自行匯款到外匯經紀商的帳戶,另 外一半投資人是拿現金給伊,由伊轉交給陳昭良,再由陳昭 良拿去銀行入金,每個入金的人都有收到米得平台及外匯經 紀商發的電郵確認信,確認入金成功。伊確實有對吳明陽、 林均豪等人說明平台的規則,該平台於108年9月開始出金延 遲等語(見他卷第95-96頁);復於109年11月19日、110年2 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伊確實有向他人分享米得平 台投資經驗,是在107年8、9月間,柯建維在臺北市捷運南 京復興站附近舉辦一個分享會,參加的成員都是柯建維股票 、期貨課程的學生,柯建維知道伊有投資外匯,當時柯建維 分享的主題是利用複利達到財富自由和健康有關的主題。所 以,伊上台分享宇宙能量甘斯及自己的外匯投資經驗,這個 外匯投資就是指米得平台。聚會參加的人约有4、50人左右 。關於米得平台的主題,柯建維沒有講,只有伊講這個主題 。現場有人提到想參加,就交由工作人員去登記名單,透過 伊該次分享約有20幾位聽眾參加。吳明陽、林均豪等2人均 有投資。前述20幾位投資人中,其中有14、15人是自行經由 銀行匯款到Daweda公司的帳戶,其餘約10人應該是經過伊。 自己匯款的話,從匯款到完成入金開始操作會比較久,約需 4-5個工作天,透過伊的話,伊是當天直接交給上線,約需1 -2個工作天完成入金,且自行匯款的投資人領回獲利也是必 須領回美金,會有匯差。伊收到錢之後,伊當天會約上線陳 昭良碰面,現金會全部交給陳昭良,之後的程序都是陳昭良 處理。陳炳旭是陳昭良的上線,陳昭良的錢都是交給陳炳旭 。群組對話截圖中的「VICKY維」是伊,當時為了方便服務 ,有成立群組,有什麼資訊可以方便轉達。伊除了第一次有 跟投資人分享投資經驗,其他投資人要投資,伊就是協助開 戶資料填寫,以及收款轉交上線。伊招攬投資人,在米得制 度內會有獲利分紅。投資獲利,投資人分70%,平台及操盤 手分30%,後者30%中,其中一半歸屬平台及操盤手怎麼分伊 不清楚,另一半作為市場獎金,只要有介紹投資人,有下線 就會有等語(見偵續卷第169-174頁、第293-297頁);再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哥哥柯建維是證券分析師,107年9 月間柯建維有一個學員聚會,是好幾期課程的會員聯合聚會 ,柯建維邀請伊上台分享自己的生活經驗,以及本身的投資 ,包含保險跟外匯跟單。外匯跟單分享的部份就是本案的米 得平台,伊是經驗分享,後來是有人問課程助理,希望伊另 外再開相關課程,助理就分成2份名單登記,1份是參加甘斯 的課程的名單,1份名單則是希望跟伊了解外匯跟單的參加 方式,後來就請想要了解外匯跟單的人到柯建維的公司會議
室,伊就當場協助他們註冊米得平台網站,以及告知入金的 方式。入金方式伊有跟他們講有2種方式,1種方式是可以到 任何一間銀行,匯款到DAWEDA外匯經紀商的銀行帳戶,另1 種方式是交給伊,伊再轉交給上線。當天到場的學員大概有 20位,有14、15 位是自己到銀行匯款,剩下4、5 位是交現 金給伊,伊當天就把現金轉交給陳昭良。至於吳明陽的部份 ,是因為伊跟吳明陽共同參加一個投資選擇權的課程,在中 午吃飯的時間,伊跟他一起用餐的時候,伊等就交流彼此的 投資經驗,伊跟他分享伊的外匯跟單。伊有跟吳明陽說可以 自己去銀行匯款,也可以把投資款交給伊,伊再轉交給上線 ,他是選擇交給伊,由伊轉交給上線。吳明陽一開始只有投 資1000美金,是匯錢到伊戶頭,伊再領現金交給上線。由上 線轉交投資款的人,在1、2個工作天就可以在外匯經紀商戶 頭看到自己的金額。伊有把投資人的名單交給上線。入金之 後就會有顯示相應的點數在米得平台的帳戶裡,投資人就可 以用這些點數去選擇相應的操盤手。如果是自行從銀行匯款 的,就是要用米得平台把匯款單上傳給米得,米得會自己跟 DAWEDA對帳,米得確認後就會在帳戶顯示出相應的點數,這 種方式都是投資人自行去操作的。林均豪、王威登都是柯建 維課程的學員,都是在聚會場合中聽到伊的分享,事後跟助 理表達要加入的意願,後來在會議室由伊協助他們加入的。 王威登自己說是隔一天還是隔兩天,才自己去銀行匯款到DA WEDA。米得平台投資人的獲利是每個月結算,鑽石以上的會 員才有適用市場獎金獲利分紅的制度,在一開始介紹林均豪 、吳明陽加入時,伊還不是鑽石會員,是林均豪加入7個月 後,伊才成為鑽石會員。成為鑽石會員之前,伊介紹下線只 有交易的手續費退佣,就是伊自己的跟單交易要給DAWEDA的 手續費,會有一定比例退佣給伊,每次伊帳戶操作時,所產 生的手續費都會退一定比例給伊。後來伊成為鑽石會員後, 有獲利分紅的制度,就是下線每個月獲利多少,伊可以從中 獲取一定比例的分潤,成為鑽石的隔月開始,就可以獲得分 潤,分潤的比例是平台有規則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5-81 頁、第107-108頁);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有在伊哥哥 柯建維舉辦的學員聚會上,上台分享米得平台的投資經驗, 就是將自己進行跟單的方式分享給大家,該場聚會地點是在 長春路上;另外,卷附群組對話中提到「米得動態分享會」 ,是因為有些會員一直問伊,如果他們介紹親友參加會不會 有所謂的獎金,伊就想說有這個需求跟問題的人,就集中起 來一起說明。「米得動態分享會」是由伊主講,伊有跟他們 說要達到一定的金額、一定的程度,就是一定的階級,則會
有一些所謂的獲利分紅制度,在沒有達到之前會有手續費退 佣。另外,群組對話當中提到「16/4高雄蓮潭會館、17/4台 中商旅、18/4台北會場」等文字,都是米得平台在臺灣北、 中、南部舉辦各場說明會的場次,應該是伊轉貼的訊息。其 他群組對話中提到在犇亞商務中心舉辦的說明會,是米得顧 問所承租專門辦課程的一個中心,是由米得顧問主講等語( 見本院卷第270-276頁)。
⒎經核上開證人證述之情節與被告所為供述大致相符,且有LIN E通訊軟體「鑽石團隊」群組對話內容截圖附卷足佐(見他 卷第16-18頁)。又參諸卷附證人林均豪與被告間之LINE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他卷第27-34頁),被告除多次協 助證人林均豪註冊開戶、選擇綁定操盤手外,亦曾向證人林 均豪表示:「您朋友可以帶來,我一對一跟他說明」等語屬 實。另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詞及卷附LINE通訊軟體「鑽石 團隊」群組對話內容截圖(見本院卷270-277頁、他卷第16- 18頁),被告於上揭期間,在柯建維位於臺北市○○區○○○路0 00號7樓之3的辦公處所,自行舉辦「米得動態分享會」,對 所招攬之投資人解說米得平台關於市場獎金、上線會員之獲 利分紅與手續費退佣等制度。是依上開事證,足徵被告明知 米得平台之運作方式及投資內容,而對於該平台係招攬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