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0年度,211號
CTDM,110,審金訴,211,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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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微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微筑、陳柏仁(已歿)自民國109 年 5 、6 月間某日,加入由綽號「志嘉」之成年人(下稱「志 嘉」)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 織,擔任俗稱「收簿手」之角色,負責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向他人收取金融帳戶。嗣被告、陳柏仁與「志嘉」及其餘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 帳戶及以收受、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 由「志嘉」交付金錢與被告收購人頭金融帳戶,被告遂以每 一人頭金融帳戶新臺幣(下同)6,000 元之代價,指示陳柏 仁透過網路或向友人收購人頭金融帳戶,陳柏仁並將取得之 人頭帳戶資料交與被告,再由被告轉交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供作詐欺集團行騙之用。其後,陳柏仁於109 年10月間某 日,先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Facebook(下稱 臉書)社群網站社團上刊登收購金融帳戶之廣告,再於同年 10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某處路口,以6,000 元之代 價向林伯霖(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10 年度中金簡字第36號判決有罪確定)收購其所申 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 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將林伯霖上開台新 銀行帳戶資料交與被告,再由被告將該台新銀行帳戶資料, 持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空軍一號新建國站快速 寄貨營業處,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並從中獲取 5,000 元之報酬。嗣被告、陳柏仁、「志嘉」及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由詐



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 方式,致如附表所示之林佑軒等8 人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匯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而以 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經如附表所示之林 佑軒等8 人先後發現受騙陸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 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犯罪地 ,參照刑法第4 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公訴人以被告涉犯前揭犯行,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0 年11 月4 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11月4 日 橋檢信陽110 偵11208 字第1109038843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 章可考。
㈡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在彰化縣○○市○ ○路00巷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19頁),其陳報之居所地則位在高雄市○○ 區○○○街000 號(見警卷第3 頁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此 外,依起訴書記載被告之居所地分別為高雄市○○區○○○ ○路000 號9 樓之1 、屏東縣○○市○○○街00巷00○0 號 、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等節,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10 年度偵字第11208 號起訴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 頁),足見被告之住、居所地均非在本院轄區。又被告未遭 拘束在本院轄區之監所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07 頁)。從而,本案於110 年11月 4 日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不在本院 轄區,應可認定。
㈢再者,被告於上揭時間收受由陳柏仁在臺中市大里區某處路 口向林伯霖收購其台新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 再由被告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空軍一號新建 國站快速寄貨營業處,將該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寄送至詐欺集 團成員指定之地點,並從中獲取5,000 元之報酬等情,業據 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警卷第3 至7 頁),並有被告與



詐欺集團成員綽號「小羊」之人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 可佐(見警卷第12頁),足見被告之行為地亦非在本院轄區 。
㈣又依起訴書所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林佑軒等8 人遭詐騙及 匯款之地點(詳如附表所示)均非在本院轄區,業據如附表 所示之林佑軒等8 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警卷第91至93頁 、第119 至123 頁、第153 至155 頁、第171 至174 頁、第 185 至187 頁、第193 至195 頁、第223 至225 頁),並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 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 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四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01 至102 頁、第129 至 130 頁、第161 至162 頁、第179 至180 頁、第191 頁、第 201 至202 頁、第217 至218 頁、第229 頁),應堪認定。 是以,被告本案犯罪結果地亦均非在本院轄區內。四、綜上,被告所涉本案犯罪之行為地、結果地均非在本院管轄 區域內,且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 ,亦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尚無任何繫屬因素足認本院有 管轄權,揆諸上揭說明,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公 訴,自有未合,經衡酌被告陳報之現居地位在高雄市○○區 ○○○街000 號,又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空 軍一號新建國站將林伯霖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寄送與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堪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屬有管轄權之法院, 為期審理程序能順利進行並兼顧被告應訴之便,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遭騙及匯│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
│ │告訴人 │ │ │款地點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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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林佑軒林佑軒於109 年10月7 日某時│109 年11月4 日下午1 │新北市 │10,000元 │林伯霖申辦之台新國│
│ │ │,在臉書社團瀏覽暱稱「曾雨│時18分許 │ │(起訴書誤│際商業銀行帳號2080│
│ │ │珍」之女子張貼投資之廣告,│ │ │載為3,339 │0000000000號帳戶 │
│ │ │遂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 │ │元,應予更│ │
│ │ │繫後,由暱稱「曾雨珍」之人│ │ │正,見警卷│ │
│ │ │向林佑軒佯稱:投資3 萬購買│ │ │第98頁) │ │
│ │ │股票每個月可獲利10萬元云云│ │ │ │ │
│ │ │,致林佑軒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 │ │ │ │ │
├───┼──────┼─────────────┼──────────┼────┼─────┼─────────┤
│2 │告訴人王麗琇王麗琇於109 年10月中旬某日│109 年11月5 日下午5 │臺中市 │5,000元 │同上 │
│ │ │,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時22分許 │ │ │ │
│ │ │暱稱「黃偉誠」之人,並因此│ │ │ │ │
│ │ │加入「昇達期管」投資網站,│ │ │ │ │
│ │ │,經該網站客服人員引導匯款│ │ │ │ │
│ │ │至其指定帳戶下單後,客服人│ │ │ │ │
│ │ │員佯以「帳號疑似使用外掛程│ │ │ │ │
│ │ │式」及「帳號IP多重化」、「│ │ │ │ │
│ │ │觸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為由要│ │ │ │ │
│ │ │求匯款和解云云,致王麗琇陷│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所│ │ │ │ │
│ │ │示之帳戶。 │ │ │ │ │
├───┼──────┼─────────────┼──────────┼────┼─────┼─────────┤
│3 │告訴人劉東穎劉東穎於109 年11月2 日某時│109 年11月4 日下午2 │宜蘭縣 │15,000元 │同上 │
│ │ │,在臉書網站「二手、中古家│時11分許 │ │ │ │
│ │ │電、液晶電視、螢幕交流、買│ │ │ │ │
│ │ │賣」社團瀏覽由暱稱「蕭彥誠│ │ │ │ │
│ │ │」張貼佯稱販售電視之貼文,│ │ │ │ │




│ │ │遂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SETL│ │ │ │ │
│ │ │LA」之人聯繫,並約定購買商│ │ │ │ │
│ │ │品,致劉東穎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示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因│ │ │ │ │
│ │ │迄未收到商品且無法聯繫對方│ │ │ │ │
│ │ │,始悉受騙。 │ │ │ │ │
├───┼──────┼─────────────┼──────────┼────┼─────┼─────────┤
│4 │告訴人蔡孟筑蔡孟筑於109 年11月4 日某時│109 年11月4 日上午11│雲林縣 │30,000元 │同上 │
│ │ │,在臉書網站「虎尾人讚出來│時57分許 │ │ │ │
│ │ │」社團瀏覽由暱稱「王人培」│ │ │ │ │
│ │ │之人張貼佯稱販售手機之貼文│ │ │ │ │
│ │ │,遂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Ki│ │ │ │ │
│ │ │Ki慈」之人聯繫後,約定購買│ │ │ │ │
│ │ │iPhone 12 Pro 256G手機,致│ │ │ │ │
│ │ │蔡孟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因迄未收│ │ │ │ │
│ │ │到商品且無法聯繫對方,始悉│ │ │ │ │
│ │ │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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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訴人蔡垂勳蔡垂勳於109 年11月4 日某時│109 年11月4 日下午5 │臺北市 │20,000元 │同上 │
│ │ │,在臉書網站「Jordan Taiwa│時44分許 │ │ │ │
│ │ │n /實穿/買賣/討論」社團│ │ │ │ │
│ │ │瀏覽由暱稱「王人培」之人張│ │ │ │ │
│ │ │貼佯稱販售Macbook Pro 512G│ │ │ │ │
│ │ │筆電含AirPods 2 之貼文,遂│ │ │ │ │
│ │ │透過Messenger 通訊軟體與Li│ │ │ │ │
│ │ │ne通訊軟體綽號「tyya8 」之│ │ │ │ │
│ │ │人聯繫,致蔡垂勳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 │ │ │ │
│ │ │,因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
│6 │告訴人陳志福陳志福於109 年11月5 日某時│109 年11月5 日中午12│屏東縣 │10,000元 │同上 │
│ │ │,在臉書網站瀏覽由詐欺集團│時35分許 │ │ │ │
│ │ │成員張貼販售iPhone 12 手機│ │ │ │ │
│ │ │之貼文,遂透過Line通訊軟體│ │ │ │ │
│ │ │與綽號「rayt8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tyya8 」,應予更正)│ │ │ │ │
│ │ │聯繫,致陳志福陷於錯誤,並│ │ │ │ │
│ │ │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之帳戶後│ │ │ │ │




│ │ │即無法聯繫,始知受騙。 │ │ │ │ │
├───┼──────┼─────────────┼──────────┼────┼─────┼─────────┤
│7 │被害人羅啟彰羅啟彰於109 年11月5 日某時│109 年11月5 日下午2 │臺中市 │10,000元 │同上 │
│ │ │,在臉書網站瀏覽由詐欺集團│時33分許 │ │ │ │
│ │ │成員張貼販售iPhone 12 手機│ │ │ │ │
│ │ │之貼文,遂透過Line通訊軟體│ │ │ │ │
│ │ │與暱稱「SETLLA」之人聯繫,│ │ │ │ │
│ │ │致羅啟彰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 │ │ │
│ │ │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後,迄│ │ │ │ │
│ │ │未收到商品且無法聯繫對方,│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8 │告訴人李佳紋李佳紋於109 年11月5 日某時│109 年11月5 日下午3 │臺中市 │10,000元 │同上 │
│ │ │,在臉書網站「讓票、換票、│時35分許 │ │ │ │
│ │ │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券」社團│ │ │ │ │
│ │ │瀏覽帳號「尤孟如張貼販售│ │ │ │ │
│ │ │MacBook Pro 512GB 含Airpod│ │ │ │ │
│ │ │s 2 之貼文,遂透過Line通訊│ │ │ │ │
│ │ │軟體與綽號「tyya8 」、「Ki│ │ │ │ │
│ │ │Ki慈」之人聯繫,致李佳紋陷│ │ │ │ │
│ │ │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 │ │ │ │
│ │ │所示之帳戶後,因無法聯繫對│ │ │ │ │
│ │ │方,始悉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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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