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879號
TYDM,110,審簡,879,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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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華


陳 奇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趙晊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36956號,110年度偵字第5976號、第10166號),本院受理後
(110年度審訴字第86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甲○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2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未扣案之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扣案之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除附件之附表更正為本案判決之附表 ;證據部份補充「被告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丙○○、甲○所為,係分別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 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丙○○、 甲○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 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 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 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 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2人自民國108年 3月起至109年12月1日止,輸入並販賣含有尼古丁(Nicot 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予他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 之特質,依上開說明,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 犯罪行為而各僅成立一罪。又被告丙○○、甲○所為,係基 於同一目的而為輸入及販賣禁藥,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 一重以輸入禁藥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經主管機關之 核准或許可,即任意輸入扣案如本案判決附表編號1至60 之藥品,損及我國主管機關對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 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可;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而本案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 得易科罰金,是就被告本案犯行雖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 下,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三)被告丙○○、甲○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念及被告 2人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意 ,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宣 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又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2人各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3萬元,冀能使其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 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倘被告2人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 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 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指明。三、沒收部份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 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 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 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 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 ,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 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上開 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 ,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 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 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 意旨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 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本案判決 附表編號1至60所示非法輸入之禁藥,目前扣押於本院贓 物庫保管,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上開禁藥業經主管機關依 藥事法第79條規定沒入銷燬,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上開扣 案物既尚未經行政機關處以沒入銷燬之處分,且性質屬被 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1、62所 示之物為被告丙○○所有,係供被告丙○○為本案犯行所用之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二)另扣案被告甲○所有如附表編號63所示之IPHONE 12 Pro手 機1支(門號0000000000)及被告丙○○所有如附表編號64所 示之IPHONE手機1 支(門號0000000000號),依卷內事證 ,尚無法證明為被告甲○、丙○○用於本案犯罪之用或屬本 案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之犯 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 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 照)。本案被告丙○○、甲○自108年3月起至109年12月1日 止,販賣含有尼古丁分之電子菸油,個人販賣獲利各為新 臺幣(下同)9萬元,此有被告丙○○、甲○分別於航空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辦公室調查筆錄各1份附卷可查(見偵字 第10166號卷第11頁、第19頁),是被告2人各自獲利9萬 元,分別為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檢驗結果 1 LANA煙彈(ORANGE ICE) 23盒 丙○○產品包裝標示判定含尼古丁 2 LANA煙彈(ICED LYCHEE) 22盒 丙○○ 同上 3 LANA煙彈(PASSION FRUIT) 44盒 丙○○ 同上 4 LANA煙彈(COLD COKE) 14盒 丙○○ 同上 5 LANA煙彈(JUICY GRAPE) 38盒 丙○○ 同上 6 思博瑞霧化煙彈(清涼口香糖) 35盒 丙○○ 同上 7 思博瑞霧化煙彈(超柔煙草) 10盒 丙○○ 同上 8 思博瑞霧化煙彈(元氣蜜桃) 10盒 丙○○ 同上 9 思博瑞霧化煙彈(可樂) 6盒 丙○○ 同上 10 思博瑞霧化煙彈(冰糖雪梨) 9盒 丙○○ 同上 11 思博瑞霧化煙彈(熱帶楊桃) 5盒 丙○○ 同上 12 思博瑞霧化煙彈(荔枝) 1盒 丙○○ 同上 13 LANA煙彈(KIWI BLEND) 16盒 丙○○ 同上 14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酷爽可樂) 8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 15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黃金鮮芒) 7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16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清爽西瓜) 5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17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芳香荔枝) 4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18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綠豆冰沙) 4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19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高山銀白) 2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20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香草冰葡) 1盒 丙○○ 檢體數量不足,檢體外包裝亦無完整資訊,無法判定鑑驗 21 TIME LIMIT霧化煙彈(菠夢) 4盒 丙○○產品包裝標示判定含尼古丁 22 TIME LIMIT霧化煙彈(龍井) 3盒 丙○○ 同上 23 TIME LIMIT霧化煙彈(薄荷) 1盒 丙○○ 同上 24 悅刻霧化煙彈(多汁葡萄) 40盒 丙○○ 同上 25 悅刻霧化煙彈(橘子汽水) 83盒 丙○○ 同上 26 悅刻霧化煙彈(冰紅茶) 72盒 丙○○ 同上 27 LANA煙彈(SURFING LEMON) 20盒 丙○○ 同上 28 LANA煙彈(SWEET PEACH) 6盒 丙○○ 同上 29 LANA煙彈(FRESH PINEAPPLE) 3盒 丙○○ 同上 30 悅刻霧化煙彈(綠豆冰棒) 65盒 丙○○ 同上 31 悅刻霧化煙彈(桃氣烏龍) 39盒 丙○○ 同上 32 悅刻霧化煙彈(草莓雪冰) 62盒 丙○○ 同上 33 悅刻霧化煙彈(可樂冰) 50盒 丙○○ 同上 34 悅刻霧化煙彈(經典菸草) 17盒 丙○○ 同上 35 悅刻一代霧化套裝(內含霧化煙彈2個) 21盒 丙○○ 同上 36 悅刻換彈霧化煙套組(內含霧化煙彈2個) 3盒 丙○○ 同上 37 B10黑音符霧化小煙套裝(內含霧化煙彈2個) 6盒 丙○○ 檢體數量不足,檢體外包裝亦無完整資訊,無法判定鑑驗 38 NRX電子霧化器套裝(內含霧化煙彈2個) 7盒 丙○○產品包裝標示判定含尼古丁 39 悅刻霧化煙彈(桃氣烏龍) 7盒 丙○○ 同上 40 悅刻霧化煙彈(香烤一號煙) 16盒 丙○○ 同上 41 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 7盒 丙○○ 同上 42 悅刻霧化煙彈(醉愛藍莓) 13盒 丙○○ 同上 43 悅刻霧化煙彈(冰鎮西瓜) 3盒 丙○○ 同上 44 悅刻霧化煙彈(貴妃荔枝冰) 9盒 丙○○ 同上 45 悅刻霧化煙彈(HAWALLAN SUN SHINE) 21盒 丙○○ 同上 46 悅刻霧化煙彈(FRESH RED) 17盒 丙○○ 同上 47 悅刻霧化煙彈(FOREST GEMS) 15盒 丙○○ 同上 48 悅刻霧化煙彈(GOLDEN SLICE) 9盒 丙○○ 同上 49 悅刻霧化煙彈(MENTHOL PLUS) 29盒 丙○○ 同上 50 悅刻霧化煙彈(TANGY PURPLE) 15盒 丙○○ 同上 51 悅刻霧化煙彈(DARK SPARKLE) 16盒 丙○○ 同上 52 悅刻霧化煙彈(純香烤煙) 35盒 丙○○ 同上 53 悅刻霧化煙彈(森林莓果) 2盒 丙○○ 同上 54 悅刻霧化煙彈(清新西柚) 4盒 丙○○ 同上 55 悅刻霧化煙彈(LUDOU ICE) 12盒 丙○○ 同上 56 GOSS霧化煙彈(冰沙綠豆) 2盒 丙○○ 同上 57 NRX霧化煙彈(冰鐵觀音) 1盒 丙○○ 同上 58 MEHA霧化煙彈(ORANGE SODA) 1盒 丙○○ 同上 59 MEHA霧化煙彈(ICED POCARI) 1盒 丙○○ 同上 60 MEHA霧化煙彈(ICED WATERMELON) 1盒 丙○○ 同上 61 記帳本 1本 丙○○ 無 62 Iphone手機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丙○○ 無 63 Iphone 12 Pro手機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甲○ 無 64 Iphone手機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丙○○ 無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6956號
110年度偵字第5976號
110年度偵字第10166號




  被   告 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趙晊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甲○均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煙彈 ,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 稱禁藥,且明知輸入產品因含前揭成分,須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販賣,竟未向衛 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基於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108年3月起至109年12月1日止,在臺北市○○區○○路00 號店內,透過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方式,向大陸地 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帳號「zero」之賣家,以每盒新 臺幣(下同)380元至4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電子煙彈,再 由賣家委請不知情之國際快遞公司,將電子煙彈自大陸地區 輸入臺灣後,由丙○○、甲○前往收貨。丙○○、甲○並自108年7 月1日起至109年12月1日止,在上址店面,推由丙○○蝦皮 購物網站,以「bape666」帳號開設賣場,以每盒420元至45 0元不等之價格,將前揭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販售與 不特定買家。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人員 ,於109年7月20日、同年8月18日,檢視進口快遞貨物有疑 ,經開箱查驗後,分別發現RELAX悅刻霧化菸彈60盒、電子 霧化煙彈50盒,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 含有尼古丁成分,並經警於109年12月1日,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00號搜索而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甲○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統一超商新福慶門市店員莊雅雯於警詢時之 證述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併袋號碼0Q1X4619)、(主提單 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8月25日FDA研字第1090023273號 函、109年9月25日FDA研字第1090027227號函、109年12月31 日FDA研字第1096038592號函及檢驗報告書、臺北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派件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0月20日、109年11月2日函暨會員註 冊資料、交易明細、職務報告、被告2人帳冊、蝦皮賣場帳 號「bape666」網頁翻拍畫面、貨物照片、現場照片、扣押 物品照片、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 、同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嫌。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反覆、延續實行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 犯意,在密切接近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2人多次反覆 持續販賣禁藥與不特定之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請論以一罪。又被告2人輸入禁藥之目的係為出售牟利,是 其輸入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輸入禁藥 及販賣禁藥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嫌處斷。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除 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Z000000000000000) 外,均為被告2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2人本案獲得各9萬元之報酬等 節,為被告2人於偵查中供述在卷,是被告2人之未扣案犯罪 所得各為9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至移送意旨認被告2人亦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條之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銷售走私物品罪嫌,惟依同條例第2條 第3項規定,該條第1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 告之,本案禁藥並非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移送意旨容有 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意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檢驗結果 1 LANA煙彈(ORANGE ICE) 23盒 丙○○產品包裝標示判定含尼古丁 2 LANA煙彈(ICED LYCHEE) 22盒 丙○○ 同上 3 LANA煙彈(PASSION FRUIT) 44盒 丙○○ 同上 4 LANA煙彈(COLD COKE) 14盒 丙○○ 同上 5 LANA煙彈(JUICY GRAPE) 38盒 丙○○ 同上 6 思博瑞霧化煙彈(清涼口香糖) 35盒 丙○○ 同上 7 思博瑞霧化煙彈(超柔煙草) 10盒 丙○○ 同上 8 思博瑞霧化煙彈(元氣蜜桃) 10盒 丙○○ 同上 9 思博瑞霧化煙彈(可樂) 6盒 丙○○ 同上 10 思博瑞霧化煙彈(冰糖雪梨) 9盒 丙○○ 同上 11 思博瑞霧化煙彈(熱帶楊桃) 5盒 丙○○ 同上 12 思博瑞霧化煙彈(荔枝) 1盒 丙○○ 同上 13 LANA煙彈(KIWI BLEND) 16盒 丙○○ 同上 14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酷爽冰可) 8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 15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黃金鮮芒) 7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16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清爽西瓜) 5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17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芳香荔枝) 4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18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綠豆冰沙) 4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19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高山銀白) 2盒(送檢檢體消耗1盒) 丙○○ 同上 20 B10黑音符霧化煙彈(香草冰葡) 1盒 丙○○ 檢體數量不足,檢體外包裝亦無完整資訊,無法判定鑑驗 21 TIME LIMIT霧化煙彈(菠夢) 4盒 丙○○產品包裝標示判定含尼古丁 22 TIME LIMIT霧化煙彈(龍井) 3盒 丙○○ 同上 23 TIME LIMIT霧化煙彈(薄荷) 1盒 丙○○ 同上 24 悅刻霧化煙彈(多汁葡萄) 40盒 丙○○ 同上 25 悅刻霧化煙彈(橘子汽水) 83盒 丙○○ 同上 26 悅刻霧化煙彈(冰紅茶) 72盒 丙○○ 同上 27 LANA煙彈(SURFING LEMON) 20盒 丙○○ 同上 28 LANA煙彈(SWEET PEACH) 6盒 丙○○ 同上 29 LANA煙彈(FRESH PINEAPPLE) 3盒 丙○○ 同上 30 悅刻霧化煙彈(綠豆冰棒) 65盒 丙○○ 同上 31 悅刻霧化煙彈(淘氣烏龍) 39盒 丙○○ 同上 32 悅刻霧化煙彈(草莓雪冰) 62盒 丙○○ 同上 33 悅刻霧化煙彈(可樂冰) 50盒 丙○○ 同上 34 悅刻霧化煙彈(經典菸草) 17盒 丙○○ 同上 35 悅刻一代霧化套裝(內含霧化煙彈2個) 21盒 丙○○ 同上 36 悅刻換彈霧化煙套組(內含霧化煙彈2個) 3盒 丙○○ 同上 37 B10黑音符霧化小煙套裝(內含霧化煙彈2個) 6盒 丙○○ 檢體數量不足,檢體外包裝亦無完整資訊,無法判定鑑驗 38 NRX電子霧化器套裝(內含霧化煙彈2個) 7盒 丙○○產品包裝標示判定含尼古丁 39 悅刻霧化煙彈(淘氣烏龍) 7盒 丙○○ 同上 40 悅刻霧化煙彈(香烤一號煙) 16盒 丙○○ 同上 41 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 7盒 丙○○ 同上 42 悅刻霧化煙彈(醉愛藍莓) 13盒 丙○○ 同上 43 悅刻霧化煙彈(冰鎮西瓜) 3盒 丙○○ 同上 44 悅刻霧化煙彈(貴妃荔枝冰) 9盒 丙○○ 同上 45 悅刻霧化煙彈(HAWALLAN SUN SHINE) 21盒 丙○○ 同上 46 悅刻霧化煙彈(FRESH RED) 17盒 丙○○ 同上 47 悅刻霧化煙彈(FOREST GEMS) 15盒 丙○○ 同上 48 悅刻霧化煙彈(GOLDEN SLICE) 9盒 丙○○ 同上 49 悅刻霧化煙彈(MENTHOL PLUS) 29盒 丙○○ 同上 50 悅刻霧化煙彈(TANGY PURPLE) 15盒 丙○○ 同上 51 悅刻霧化煙彈(DARK SPARKLE) 16盒 丙○○ 同上 52 悅刻霧化煙彈(純香烤煙) 35盒 丙○○ 同上 53 悅刻霧化煙彈(森林莓果) 2盒 丙○○ 同上 54 悅刻霧化煙彈(清新西柚) 4盒 丙○○ 同上 55 悅刻霧化煙彈(LUDOU ICE) 12盒 丙○○ 同上 56 GOSS霧化煙彈(冰沙綠豆) 2盒 丙○○ 同上 57 NRX霧化煙彈(冰鐵觀音) 1盒 丙○○ 同上 58 MEHA霧化煙彈(ORANGE SODA) 1盒 丙○○ 同上 59 MEHA霧化煙彈(ICED POCARI) 1盒 丙○○ 同上 60 MEHA霧化煙彈(ICED WATERMELON) 1盒 丙○○ 同上 61 記帳本 3張 丙○○ 無 62 Iphone手機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丙○○ 無 63 Iphone手機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丙○○ 無 64 Iphone 12 Pro手機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甲○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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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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