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15號
SLDV,110,重家繼訴,15,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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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徐建忠
徐建國
徐建民
共 同 林明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徐惠珠
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趙月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趙月英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比例附表二所示;趙月英死亡時, 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 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然無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 1164條規定,求為判決兩造就趙月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欄所示之判決。二、被告徐惠珠徐惠美(以下合稱被告)則均稱:同意原告之 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亦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趙月英於106年10月23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比例附表二所示;趙月英 死亡時,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 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等節,有卷附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可憑,並經被告於本院111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時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387頁),揆 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原告之請求,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 敗訴之判決。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判決命兩造 就趙月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 割方法欄」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查,兩造於原告起訴時趙月英所留遺產分割方法尚未 達成協議,嗣經本院審理後始形成共識,堪認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確有必要,尚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訴訟費用應由 原告負擔之餘地。又裁判分割遺產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 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 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 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 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表一:趙月英所留遺產
不動產部分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本院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2 1/3 編號1至18所示遺產均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933.61 1/240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677.42 1/66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203.47 1/48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2.26 1/48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8.14 1/48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63.25 1/48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51.86 1/48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74.38 1/48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19.93 1/48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47 1/48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7761 243/100000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1 1/4 1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樓建物) 71.10 全部 15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9建物) 34.24 全部 暨共有部分即同段827建號 1322.87 322/100000 暨共有部分即同段828建號 1968.44 274/100000 16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北市○○區○○街000巷00號、20號2樓之1至31、2至14、20至32號、20號3至10樓各1至31、2至32號地下一層建物) 1385.06 274/100000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北市○○區○○街000巷00號、20號2樓之1至31、2至14、20至32號、20號3至10樓各1至31、2至32號地下二層建物) 1531.85 274/100000 18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北市○○區○○街00號4樓建物) 115.81 全部 其他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明細(貨幣單位均為新台幣) 本院分割方法 19 合作金庫汐止分行存款 25萬794元 編號19至24所示遺產各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0 汐止龍安郵局存款 11萬407元 21 中鋼股票 110股 22 榮化股票 2692股 23 車牌號碼00-0000汽車 1輛 24 中鋼未領現金股利 4414元
附表二趙月英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 徐建忠 1/5 徐建國 1/5 徐建民 1/5 徐惠珠 1/5 徐惠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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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