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608號
TPEV,111,北簡,1608,202201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祈萱(原名:李桂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5條:「因本契約涉訟時, 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 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