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簡子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