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保險小字,111年度,2號
PCEV,111,板保險小,2,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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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上列原告被告冠丞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6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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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