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方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寅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99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