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102號
PCEV,110,板小,4102,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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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10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呂明憲
蔡宛芸
被 告 張勝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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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