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457號
PCEV,110,板小,3457,202201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4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郭明鑑


訴訟代理張秀珍
廖士驊
被 告 蘇文慶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00號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250元,及其中新臺幣25,067元自民國110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44,486元自民國110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