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149號
PCEV,109,板簡,1149,2022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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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婉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張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婉愉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7
5,267元(見本院卷第10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51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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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