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聲字,110年度,24號
PCEM,110,板秩聲,24,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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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聲字第24號
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人 謝壁玉


金鸞


許佳宜


武氏秋紅


金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處分(新北
警樹秩字第11043766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等於民國110年8月 30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後方鐵皮 屋之職業賭場內以麻將賭博財物,因認聲明異議人均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而各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 下同)9,000元,並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總賭資 378, 1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等5人當時賭博係以籌碼為 賭注,隔日再結算,而非以現金為賭資,是原處分機關認定 聲明異議人謝壁玉等5人身上所攜帶之現金為賭資而予以宣 告沒入自屬有誤,請求發還該款項云云
三、經查:就原處分機關於上開時、地進行搜索查獲賭客周文鋒謝碧玉潘鈴蓉、游妹妹陳昱達何坤壅吳惠旭、廖 金鸞許佳宜張秋麗武氏秋紅周俊宏、鄧金惠等13人 ,並起獲抽頭金88,300元、賭資378,100元、籌碼530萬元等 物品,就上開抽頭金及賭資係何人所有數額若干聲明異



議人謝壁玉、廖金鸞許佳宜武氏秋紅、鄧金惠分別陳稱 :「賭資裡面有10萬500元是我的,…其中中有八萬是我的 會錢,另外兩萬多才是我自己的錢。」、「我被查扣5萬 3,000元」、「我被查扣7萬9千400元;是我要繳會錢跟貸款 用的。」、「賭資裡面有4萬3000元是我的,我要養自己和 小孩」、「我被查扣6萬300元。」等語,有調查筆錄可佐, 聲明異議人亦均在搜索筆錄、扣押筆錄上結果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簽名,有搜索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 足參,顯見聲明異議人等均於警詢中業自承上開係作賭資使 用,且核與上開遭查獲之證人陳述相符,是聲明異議人辯稱 上開金錢並非賭資云云,即難採信。且況衡諸常情,賭場係 為人員出入複雜之處,賭客除賭金外,並無將會錢、要繳納 貸款之款項、生活費等大額款項隨身攜帶而甘冒隨時遺失、 遭竊之風險,是聲明異議人等上開所辯,均係飾卸之詞,自 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22條第1項之規 定,沒入聲明異議人等所有之現款賭資合計338,280元,於 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等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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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