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309號
原 告 GLOBAL CAPITAL INVESTMENT INC(安圭拉商全球
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e,Wen-Wen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陳淑茹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 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 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 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 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 家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陳遠達請求分割陳遠達與被告共同繼承 之被繼承人陳李汶(民國103 年2 月27日歿,生前住高雄市 前鎮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 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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