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05號
MLDM,110,金訴,105,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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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豪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
字第2349號、110年度偵字第2483號、110年度偵字第2786號、11
0年度偵字第3844號、110年度偵字第4508號、110年度偵字第505
7號、110年度偵字第511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263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豪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豪宇羅培倫(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部分, 另案由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98號偵辦中)之友人。緣 魏林宏圖(綽號:奶媽,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 部分,另由警續行偵辦中)因招募李世竹羅照淵(綽號: 肥貓,以上2人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部分,均 另案由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98號偵辦中)加入以其為 首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其等犯罪模式之一為李世竹羅照淵對 外向他人接洽收取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及金融帳 戶存摺、晶片金融卡(含密碼),待獲取他人首肯並議定交 易代價後,即由羅照淵出面負責收取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 號暨密碼及金融帳戶存摺、晶片金融卡(含密碼),再行告 知或轉交予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復經指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擔任車手提領被害人因遭詐騙所轉帳之金錢後,再行轉交予 所屬詐欺欺團成員。李世竹因受魏林宏圖指示,尋思收取他 人之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及金融帳戶存摺、晶片金 融卡(含密碼)以供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竟與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依 據上開分工模式,推由李世竹羅照淵於民國109年11月初 某不詳時日,向羅培倫詢問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以供使用之可



行性,並允諾可領取不等金額之代價充作報酬,然羅培倫思 忖自身工作及經濟狀況而未予應允之,乃另行將此情告知張 豪宇,且允諾可領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充作報酬,張豪 宇理應瞭解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之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 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辦 之金融帳戶存、提款項及轉帳金錢,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 利益並掩人耳目,他人是否持以犯罪雖無確信,然於客觀上 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所開立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 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之情形下,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 人使用,可能幫助並供他人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取 款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無證據 證明被告主觀上認知詐欺份子為3人以上),先於109年11月9 日上午某時,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東海分行」申辦網路銀 行帳號並約定轉帳帳戶事宜,由此申辦取得其先前所開立渣 打銀行苗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渣打銀 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及約定轉帳帳戶後,繼 之於同日13時30分許,將其所開立之渣打銀行帳戶存摺暨晶 片金融卡(含密碼)等物放置在其先前所任職服務址設臺中 市○○區○○路0號「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廠警衛室, 而羅照淵因接獲魏林宏圖告知而獲悉此情,乃於同日下午時 間前往上開處所拿取張豪宇所申辦之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帳戶 存摺暨晶片金融卡(含密碼)等物後,再行交付予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並告知該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及晶片金融 卡密碼,提供予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充作詐騙不特定人轉帳金 錢之人頭帳戶,以此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 嗣李世竹羅照淵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揭張豪宇所開 立之渣打銀行帳戶存摺、晶片金融卡(含密碼)等物暨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訊後,隨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先後為如附表所示之詐騙行為,致使附表所示之張語 珈、戴琇卉吳弈樺王舜傑江品勳李佳鈞、朱玥璇、 謝妍芯、吳明翰、林孫陽(以下稱張語珈等10人)均陷於錯 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 所示之金額轉帳至上開張豪宇所申辦之渣打銀行帳戶內,嗣 後該等款項旋即遭致轉帳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收取之其他金 融帳戶(各該金融帳戶申設人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部 分,均已由各該受理報案之司法警察機關偵辦中),藉此創 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所示之張語珈等10人驚覺事態有異,



始知受騙上當,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語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戴琇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吳弈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王舜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江品勳訴 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李佳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霧峰分局、朱玥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吳明 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林孫陽訴由苗栗縣警察 局竹南分局後,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 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豪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 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87、94、99至102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羅培倫、李 世竹、羅照淵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110年度偵字第2349 號卷【下稱偵卷一】第67、68、74、183至185、209至212頁 ),並有被告申辦會上開渣打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一第159至174頁)。此外,並有下 列證據可佐:
 ㈠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張語珈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E 對話訊息擷取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卷一第17至21、33至49頁)。
 ㈡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戴琇卉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E 對話訊息擷取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明細(見110年度 偵字第4508號卷第19至77、85頁)。  ㈢附表編號3所示告訴人吳弈樺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E 對話訊息擷取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轉帳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5118號卷【下稱偵卷 二】第47至93頁)。
 ㈣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王舜傑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E 對話訊息擷取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轉帳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483號卷第29至40、4 5至49頁)。
 ㈤附表編號5所示告訴人江品勳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E 對話訊息擷取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存摺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5057號卷第31至4 9、63至77頁)。 
 ㈥附表編號6所示告訴人李佳鈞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E 對話訊息擷取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轉帳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786號卷第1 9至30、33頁)。 
 ㈦附表編號7所示告訴人朱玥璇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E 對話訊息擷取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轉帳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844號卷第21至37 、41至43頁)。        
㈧附表編號8所示被害人謝妍芯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E 對話訊息擷取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轉帳明細(見偵卷二第21至35頁)。 ㈨附表編號9所示告訴人吳明翰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E 對話訊息擷取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頭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轉帳明細、存摺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103至131 、139至141頁)。 
 ㈩附表編號10所示告訴人林孫陽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LIN E對話訊息擷取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交易明細(見11 0年度偵字第6263號卷第47至62、113、114、123、133至145 、149頁)。    
 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所犯上開犯行, 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提供上開渣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供詐欺取 財與洗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 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正犯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 以一行為提供1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幫助詐騙份子先後對 張語珈等10人為詐欺取財,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同時觸犯 上開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係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為上開犯行,其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 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此詐騙犯案猖獗,利 用人頭帳戶存提詐欺贓款之事迭有所聞之際,仍不思謹慎管 理名下金融帳戶,貿然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來路不明而無 信任基礎之人,容任不詳詐騙份子使用本案帳戶資料遂行詐 欺取財、洗錢等犯罪,雖被告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可責性 較輕,非最終之獲利者,然其所為究已實際造成張語珈等10 人分別受有附表之財產損害,並使詐欺贓款去向得以隱匿, 國家機關追查詐欺正犯及被害人尋求救濟均趨於困難,降低 詐騙份子為警查獲及遭追償不法所得之風險,助長社會上詐 騙盛行之歪風,危害治安非輕,仍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碩士肄業、於菜市場從事搬運 工作、日收入數百餘元、須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 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獲取2萬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陳明確(見本 院卷第103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宜臻移送併辦,檢察官楊岳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受騙轉帳金錢歷程 轉帳金錢時間 轉帳金額 相關案號 1 張語珈 (告訴) 由詐欺團成員中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8月底某時,在臉書粉絲團網頁佯以刊登投資理財之訊息,致使張語珈與之洽談後邀約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張語珈投資操作,再要求張語珈至「趨勢科技」網站註冊註戶,佯稱可儲值金錢下注投資獲利云云,致張語珈陷於錯誤,轉帳至渣打銀行帳戶。 ①109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許 ②109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2349號 2 戴琇卉 (告訴) 由詐欺集團成員中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10月1日某時,在臉書粉絲團網頁佯以刊登投資理財之訊息,致使戴琇卉與之洽談後邀約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戴琇卉投資操作,再要求戴琇卉至「資多星」網站註冊帳戶,誆稱需投資金錢進行操作云云,致戴琇卉陷於錯誤,轉帳至渣打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0日中午12時9分許 3萬元(另加 計手續費15元) 110年度偵字第4508號 3 吳弈樺 (告訴) 由詐欺集團成員中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11月10日前某時,在臉書「緩濟助貧萬人-助姐」粉絲團網頁佯以刊登投資理財之訊息,致使吳弈樺與之洽談後邀約自稱「雨寧秘書」、「阿德William」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吳弈樺投資操作,再要求吳弈樺於「超級星」網站註冊帳戶,誆稱需投資金錢進行操作云云,致使吳弈樺陷於錯誤,轉帳至渣打銀行帳戶。 ①109年11月10日15時51分許 ②109年11月10日15時52分許 ①3萬元(另加計手續費15元) ②2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5118號 4 王舜傑 (告訴) 由該集團成員中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11月3日20時許前之某不詳時點,利用通訊軟體Instagram,在粉絲團網頁佯以刊登投資賺錢之訊息,致使王舜傑與之洽談後邀約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王舜傑投資操作,再要求王舜傑下載APP軟體「SKCB」註冊帳戶,並陸續假冒自稱「Melody WU」、「Jack Lee李祥」、「SK CB客服人員」、「張智誠」之從業人員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王舜傑要求繳付金錢投資,致使王舜傑陷於錯誤,轉帳至渣打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48分許 2萬3,000元( 另加計手續費15元) 110年度偵字第2483號 5 江品勳 (告訴) 由詐欺集團成員中自稱「晴晴」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11月6日前之某不詳時日,利用交友軟體「WooTalk」,佯稱係某網路遊戲公司數據分析師,致使江品勳與之洽談後邀約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誆稱可儲值金錢下注投資獲利云云,並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江品勳要求繳付金錢投資,致使江品勳而陷於錯誤,轉帳至渣打銀行帳戶。 ①109年11月10日13時2分許 ②109年11月10日13時7分許 ③109年11月10日13時7分許 ①3萬元(另加計手續費15元) ②10萬元(另 加計手續費 15元) ③10萬元(另 加計手續費 15元) 110年度偵字第5057號 6 李佳鈞 (告訴) 由該集團成員中自稱「Q小姐」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11月6日前之某時,於臉書聊天室與李佳鈞洽談後邀約暱稱「菲ㄈㄟ」、「凱文」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李佳鈞投資操作,再要求李佳鈞至「資多星」網站註冊帳戶,佯稱需投資金錢進行操作云云,致李佳鈞陷於錯誤,轉帳至渣打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0日13時58分許 3萬元(另加計手續費15元 ) 110年度偵字第2786號 7 朱玥璇 (告訴) 由詐欺集團成員中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11月6日18時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朱玥璇,佯稱可投資賺錢云云,致使朱玥璇與之洽談後邀約自稱「專員_白白」之某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朱玥璇利用外匯平台下單以買低賣高之方式賺取價差,再要求連結至指定網站註冊帳戶,並陸續假冒自稱「SKCB財務客服」、「CH-陳文秉」、「小銘」、「林雅臻」之從業人員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朱玥璇要求繳付保證金以供投資,致使朱玥璇陷於錯誤,轉帳至渣打銀行帳戶內。 109年11月10日16時26分許 2萬8,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3844號 8 謝妍芯 由詐欺集團成員中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11月9日21時許,在臉書粉絲團網頁佯以刊登投資賺錢之訊息,致使謝妍芯與之洽談後邀約自稱「仁豪」之某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謝妍芯投資操作,再要求謝妍芯至「聖富娛樂城」網站註冊帳戶,誆稱需投資金錢進行操作云云,致使謝妍芯陷於錯誤,轉帳至渣打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0日13時28分許 4萬9,000元( 另加計手續費15元) 110年度偵字第5118號 9 吳明翰 (告訴) 由詐欺集團成員中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11月10日前之某時,佯以刊登投資賺錢之訊息,致使吳明翰點擊後邀約自稱「張承霖專員」之某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吳明翰投資操作,再要求吳明翰至「SKCB」網站註冊帳戶,佯稱需投資金錢進行操作云云,致使吳明翰不陷於錯誤,轉帳至渣打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8分許 2萬元(另加計手續費15元) 110年度偵字第5118號 10 林孫陽 (告訴) 由詐欺集團成員中之某不詳人士於109年9月3日18時許,透過TINDER交友軟體與林孫陽認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林孫陽,佯稱可投注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孫陽陷於錯誤,匯款5萬元至渣打銀行帳戶內。 109年11月1日13時51分許 5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6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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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