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5022號
TPEV,110,北簡,15022,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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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5022號
原 告 周志建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何明揚

侯捷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被告何明揚部分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被告侯捷翔部分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其中何明揚具狀表示不願意出庭辯論(見 本院卷第119頁),被告2人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何明揚、侯捷翔等人為詐欺集團成員,先由 集團成員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假冒原告友人,向原告佯稱 急需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新臺幣(下同) 15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嗣何明揚持提款卡於同年月12 日提領共11萬元,並於取得報酬後交回詐欺集團,為此依侵 權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11萬元及遲 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何明揚於107年1月初,透過線上遊戲「滿貫大亨」中 所刊登之徵才訊息前往工作,而參與侯捷翔(綽號:宇軒、 薯條現通緝中,刑事部分待緝獲後另行審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忠哥」、綽號「小時候、一葉知秋」等人所 組成之詐欺集團,先由詐欺集團內之成員於如附表「詐騙時 間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方式,對原 告等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 」所示之時間、金額匯入附表「收受匯款帳戶欄」所示之金



融帳戶內,嗣由何明揚擔任系爭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依綽號 「小時候、一葉知秋」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持由系爭詐欺集 團成員提供收取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 時間」、「提領地點」領款,並於領款後扣除每日領得款項 2%作為報酬,即於當日將剩餘款項放置在綽號「小時候、一 葉知秋」所指定處所內即離去等情,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295號、108年度訴字第405號、109年度訴字第679 號、10 9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何明揚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3至45頁),被告何明揚、侯捷翔復未到場爭執或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 第213條、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明揚、侯 捷翔參與詐欺集團,何明揚擔任系爭詐欺集團取款車手,提 領原告等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致原告現仍受有11萬 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被告何明揚、侯捷翔與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何明揚、 侯捷翔、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損害,原 告自得對被告何明揚、侯捷翔請求連帶賠償11萬元。是原告 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何明揚、侯捷翔連帶賠償原告1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何明揚翌日即110 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侯捷翔翌日即110年1 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 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何明揚、侯捷翔 連帶給付原告11萬元,及被告何明揚部分自110年10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暨被告侯捷翔部分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 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 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收受匯款帳戶 提領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告訴人周志建 107/1/11上午10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偵522卷第255、273頁) 107/1/11 臨櫃匯款 150,000 兆豐銀行-簡銀花 000-00000000000。 (107年1月12日由簡銀花之配偶徐俊彥自該帳戶提領11萬元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周偉德帳戶內) 何明揚 ①107/1/12下午12時37分37秒。 ②107/1/12下午12時38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復北-中信銀)。   ①100,000 ②1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告訴人邱錦慧 107/01/22上午9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大伯,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上午10時許。 中國信託銀行青年分行。 300,000 平鎮金陵郵局-陳妍彤00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①107/1/22上午11時21分34秒。 ②107/1/22上午11時22分46秒。 ③107/1/22上午11時24分15秒。 ④107/1/23上午零時1分2秒。 ⑤107/1/23上午零時1分59秒。 ⑥107/1/23上午零時3分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保安郵局)   ①60,000 ②60,000 ③30,000 ④60,000 ⑤60,000 ⑥3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告訴人賴潤生 107/1/22上午11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之前當兵的學長,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12時23分 苗栗北苗郵局(3支) 75,000 屏東民生路郵局-陳皖凌00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①107/1/22下午12時35分05秒。 ②107/1/22下午12時37分30秒。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保安郵局)。 ②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①60,000 ②15,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柯立英 107/1/21下午2時48分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動物雲商城,以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而重複扣款為由,需依銀行人員協助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1下午7時1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提款機。 29,985 中國信託銀行-嚴思源 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①107/1/21下午7時19分07秒。 ②107/1/21下午7時19分42秒。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甘州)。   ①20,000 ②1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告訴人何錦雲 107/1/22晚間7時10分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網路電商,向被害人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須配合銀行人員協助處理,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07/1/22下午8時15分。 ②107/1/22下午8時19分。 ③107/1/22下午8時32分。 ①、②: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ATM機器編號075N2) ③: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ATM機器編號075N3) ①29,989 ②29,989 ③29,985 (士檢108偵427卷第70頁、108偵20244資料卷第43-45、49-51頁) 中國信託銀行-呂睿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①107/1/22下午8時16分11秒。 ②107/1/22下午8時18分19秒。 ③107/1/22下午8時19分44秒。 ④107/1/22下午8時20分26秒。 ⑤107/1/22下午8時21分28秒。 ⑥107/1/22下午8時22分28秒。 ⑦107/1/22下午8時25分05秒。 ⑧107/1/22下午8時34分02秒。 ⑨107/1/22下午8時34分42秒。   ①: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②: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店) ③-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⑦: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店) ⑧-⑨: 臺北市○○區○○街000○ 0 號(全家甘州店) ①1,000 ②28,000 ③1,000 ④1,000 ⑤20,000 ⑥700 ⑦30,000 ⑧20,000 ⑨10,000 (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為計算)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被害人呂素梅 107/1/22前某日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2時29分。 三重介壽路郵局。 70,000 屏東民生路郵局-陳皖凌00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①107/1/22下午3時06分26秒。 ②107/1/22下午3時07分03秒。 ③107/1/22下午3時07分32秒。 ④107/1/22下午3時08分01秒。 ①-④: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1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王韋政 107/1/22前某日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1時20分。 元大銀行南屯分行。 100,000 中國信託銀行-于國賢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107/1/22下午1時41分38秒。 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店) 10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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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