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1252號
TPSV,110,台抗,1252,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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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52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住[5d] 36, rue Vincens x Abdou
抗 告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原送達處所:同上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原住[7m] SM chambers Plot 02 Hanning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原住(2k)43 Rev Dr Martin Luther King
抗 告 人 謝諒獲 原住c/o70] Sheikh Zayed Road Busin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
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五二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 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前所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本件再依抗告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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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