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民國110年12月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國鼎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玉芬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輔 佐 人 張景惠
饒傑聖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參 加 人 劉建宏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5月5日經訴字第110063027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以「新風管道輔件」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經被告編為第107216298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 第M575519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 即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10年1月26日(110)智專三(三 )05078字第110200778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於110年5月5日以經訴字第11006302700號決定駁回,原 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3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採用伸縮單元10、10’與螺旋單元20、20 ’的配合技術特徵,達到保溫、減噪與提高揚程的目的, 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該螺旋單元20、20’設於該伸 縮單元10、10’的內側,該螺旋單元20、20’包含一管體21 ,該管體21 位於該伸縮單元10、10’的容置空間13且該管 體21的內部具有一螺旋紋路22,該螺旋紋路22係螺旋環繞 在該管體21的內側面」,以及通過該螺旋單元20、20’的 螺旋紋路22可延長氣體流動的揚程,讓氣體流動更遠並延 長氣體輸送距離,即該新風管道輔件在連接二處且總長度 固定時,可利用該螺旋單元20、20’的螺旋紋路22延長氣 體流動的揚程。
⒉再觀訴願決定書第9 頁第6 點所指:「…『內壁層上的第二波 紋凸起可折疊、可伸展的結構,有助於保障雙壁波紋管可 以無內應力的較大角度的彎曲需要』、『所述第二波紋凸起 可折疊、可伸展』,可知證據2 亦可達成延長空氣流動揚 程之功效;而依證據3…,證據3 之螺旋波紋管亦可拉伸位 移而達成如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延長揚程功效。訴願人 所訴,仍非可採。」。但原告認為證據2 的第二波紋凸起 11通過伸展達成延長空氣流動揚程的功效,同時也會增加 自身總長度,所以於連接二處時,為了增加空氣流動揚程 而伸展第二波紋凸起11 時,證據二的雙壁波紋管的總長 度會增加,又因所連接之該二處的距離固定,總長度增加 的雙壁波紋管容易形成彎曲處而對流動的空氣造成阻礙, 降低空氣的流速,使得傳送至室內的空氣無法有效均勻地 擴散。同樣地,證據3 之螺旋波紋管可拉伸位移而達成延 長揚程功效,同證據2 之伸展第二波紋凸起11的技術手段 ,所以於連接二處且增加揚程的需求下,也會有總長度增 加、容易形成彎曲處而降低空氣流速並降低空氣擴散均勻 的問題。
⒊故證據2 利用伸展第二波紋凸起11、證據3 之拉伸位移螺 旋波紋管而使得總長度增加以達到增加揚程的技術手段, 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採用該螺旋單元20、20’的螺旋 紋路22而能在總長度固定時延長氣體流動的揚程的技術手 段;且證據2 伸展第二波紋凸起11、證據3 之拉伸位移螺 旋波紋管,容易形成彎曲處並降低空氣流速,而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採用的螺旋紋路22可起到輔助導引空氣流動的效
果,進而可加速空氣的流動,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加 速空氣流動的功效優於證據2的第二波紋凸起11、證據3 的螺旋波紋管,故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再者,被輸送流體材料有氣體、液體的差別,且氣體、液 體的比重不同,對輸送流體用的管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以及液體的比重較大,管件內設置螺旋紋路對增加液體輸 送距離的效果並不明顯,又證據3的波紋管係用以輸送水( 參證據3說明書的[0002]、[0022]),不同於系爭專利中輸 送氣體的風管,以及證據 3的加強筋4 為不鏽鋼絲,在不 影響彎曲的考量下,第一螺旋凸筋5 的凸起幅度不大且螺 距大,所以第一螺旋凸筋5 之提高揚程的效果劣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 的螺旋紋路22,所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 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2相較於證據2、3、4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直接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 定「該伸縮單元10、10’及該螺旋單元20、20’皆為高密度聚 乙烯之材料所製成之構件」,由上述㈠之論述可知系爭專利 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3之組合具有進步性,又證據4未揭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伸縮單元10、10’配合螺旋單元20、20’ 的技術特徵,也未提供揚程、保溫、減噪的功效,所以系爭 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至4的組合亦具有進步性,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2相較於證據2至4的組合亦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3相較於證據2、3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直接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 定「該伸縮單元10、10’及該螺旋單元20、20’的端面截面形 狀為圓形或橢圓形」,由上述㈠之論述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2、3之組合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相 較於證據2、3的組合亦具有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4相較於證據2、3、4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直接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 定「該伸縮單元10、10’及該螺旋單元20、20’的端面截面形 狀為圓形或橢圓形」,由上述㈡之論述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相較於證據2 至4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相較於證據 2至4 的組合亦具有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5相較於證據2、3、4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直接或間接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進 一步界定「該伸縮單元10、10’的顏色係可為綠色或白色」 ,由上述第1至4點論述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3 相較於證 據2、3之組合具有進步性、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4 相較
於證據2至4之組合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相較於 證據2至4的組合亦具有進步性。
㈥綜上論陳,系爭專利於請求項1 至5 所界定的新風管道輔件 結構是創新的,且功效相較證據 2、3 之組合或證據 2 至 4 之組合亦有差異與增進,系爭專利應已完全符合法定的新 型專利要件,被告草率地作成「請求項 1 至 5 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之處分,應有認定事實理由錯誤之違法。 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伸縮單元、凸環、容置空間相當證據2 之外壁層2、波紋凸起21、容置空間。雖本請求項伸縮單 元內側螺旋單元與證據2內壁層1形成有間隔排列均勻的第 二波紋凸起11略有不同,即本請求項螺旋單元內部為螺旋 紋路,證據2內壁層為波紋凸起。然查證據3為一種防鬆脫 雙壁波紋管,包括內層管2和外層管1,內層管2內壁外凸 設置有與第一螺旋槽對應的第一螺旋凸筋5,外層管1的外 壁上外凸設置有與第二螺旋槽對應的第二螺旋凸筋6,提 升了第一螺旋槽和第二螺旋槽的結構強度(證據3說明書00 23)。證據3揭示內層管內壁外凸設置有與第一螺旋槽對應 的第一螺旋凸筋5技術內容相當本請求項之螺旋單元之管 體的內部具有一螺旋紋路技術特徵,證據2、3皆為解決波 紋管結構穩固問題,且皆為波紋管技術領域,兩者具有技 術領域關連性及所欲解決問題共通性;再者,兩者皆利用 管體內壁層及外壁層雙層作用或功能共通性,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3而能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
⒉原告稱證據2第二波紋凸起11通過伸展,總長度增加的雙壁 波紋管容易形成彎曲處而對流動空氣造成阻礙,降低空氣 流速,不同於系爭專利之總長度固定技術手段等語。經查 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伸縮單元包含一主體及複數個凸環 ,螺旋單元設於伸縮單元內側,螺旋紋路螺旋環繞在管體 內側面技術特徵,結構與證據2之外壁層2形成有間隔排列 波紋凸起21,內壁層1形成有若干個間隔排列均勻的第二 波紋凸起11,兩者結構內外層波紋管結構設置相同,尚難 稱證據2之雙壁波紋管容易形成彎曲處而對流動空氣造成 阻礙。至於起訴理由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新風管道輔件總 長度固定等語,然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新風管道輔件包含 伸缩單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0012數第4至3行記載
伸縮單元10的單環結構使該主體11適合凹折善於伸縮,讓 該伸縮單元10可以依照該建築40的房間的位置及配管需求 而彎折設置」,由說明書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之新風管道 輔件可彎折及伸縮,非原告所述之新風管道輔件總長度固 定。
⒊原告另稱證據3波紋管用於輸送水,不同於系爭專利之輸送 氣體等語,然查證據3為一種防鬆脫雙壁波紋管,包括內 層管2和外層管1,內層管2內壁外凸設置有與第一螺旋槽 對應的第一螺旋凸筋5,所述外層管1的外壁上外凸設置有 與第二螺旋槽對應的第二螺旋凸筋6,提升了第一螺旋槽 和第二螺旋槽的結構強度(證據3說明書0023)。增加抗壓 效果,又確保彎曲性能(證據3說明書0013)。螺旋結構的 加強筋4不會影響整體彎曲性能(證據3說明書0018)。即證 據3螺旋之加強筋4具有彎曲性能之波紋管,系爭專利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技術內容可了解螺旋 波紋管可達成如系爭專利之延長揚程效果,故原告主張應 不足採。
㈡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伸縮單元及該 螺旋單元的端面截面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之附屬技術特徵 。經查證據2揭示外壁層2橫截面為圓形、橢圓形或多邊形( 證據2說明書0026)亦已揭露本請求項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如前所述 ,故證據2、3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
㈢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5不具 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伸縮單元及 該螺旋單元皆為高密度聚乙烯之材料所製成之構件」之附 屬技術特徵。經查證據2揭示外壁層2和內壁層1均採用PP 、PE、EVA、PVC、ABS、塑料與玻璃纖維材料(證據2說明 書0027);證據3揭示內層管為聚乙烯管,證據2、3亦已揭 露本請求項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4為一種HDPE變壁波紋 管在線打孔方法,其中雙壁波紋管為HDPE即high-density polyethylene高密度聚乙烯亦揭露請求項附屬技術特徵。 證據2、3結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如前 所述,故證據2、3結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證據2、3、4皆為波紋管技術領域,皆利用管體內 壁層及外壁層雙層作用或功能,三者具有技術領域關連性 及作用或功能共通性,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之識者結合證據2、3、4可輕易完成請求項2之創作,故請 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2,並界定「伸縮單元及該 螺旋單元的端面截面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之附屬技術特 徵。而證據2揭示外壁層2橫截面為圓形、橢圓形或多邊形 (證據2說明書0026),亦已揭露請求項4附屬技術特徵。證 據2、3、4結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如前 所述,故證據2、3、4結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 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1至4中任一項,並界定「 伸縮單元的顏色係可為綠色或白色」之附屬技術特微。經 查證據2、3或4揭示管體材料為聚乙烯或高密度聚乙烯, 塑膠材料之染色為目前業界所慣用之技術手段,為系爭專 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證據2、3、4技術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 輕易將聚乙烯材料管體予以改變顏色。證據2、3或證據2 、3、4結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或請求項2、4不具 進步性,如前所述,故證據2、3、4結合亦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雖稱證據2外壁層與內壁層貼合、證據3外層管與內層 管貼合,無空氣,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保溫、隔熱、減噪 與隔音效果等語。然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伸縮單 元主體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螺旋單元管體位於伸縮 單元的容置空間」文字,即螺旋單元管體位於伸縮單元主 體內之容置空間,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進一步詳細界定 伸縮單元本體與螺旋單元管體連結關係。證據2揭示外壁 層2、內壁層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伸縮單元、螺旋 單元技術特徵,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⒌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均不具進步性,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原處分並無違誤。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之答辯及聲明:
㈠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可知證據2的內壁層1的紋 路屬於波紋凸起,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螺旋單元的紋路 屬於螺旋紋路,僅是紋路的形狀不同,從系爭專利的圖2 及證據2的圖2比較得知,其紋路的形狀類似,且這兩種紋 路本屬波紋(形)管業界常用的形狀(參後開證據3之說 明),因此,系爭專利求項1的螺旋單元僅是證據2內壁層 1的波紋凸起的簡單修飾(簡單變更)或簡單運用。
⒉證據3所記載的「一種防鬆脫的雙壁波紋管,包括:加強筋 4、內層管2和外層管1,所述外層管1同心設置在內層管2 的外部,…,所述內層管2外上內凹設置有與加強筋4對應 的第一螺旋槽,…;所述內層管2內壁處凸設置有與第一螺 旋槽對應的第一螺旋凸筋5」特徵及其圖2所示,已然揭露 了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螺旋單元」部分之技術特徵,因 此,證據2、3之組合得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⒊由前揭分析及說明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技術特徴已為 證據2、3所能簡單改變與組合而輕易完成。且事實上,可 從證據2、3得知,系爭專利與證據2或3都屬雙壁波紋(形 )管的技術領域,且證據3便能完全解決系爭專利先前技 術〔0004〕、〔0005〕段所要解決的「隔音隔熱及風流揚程會 在管道中消耗」等問題。因此,系爭專利所要達到的效 果,即其〔0007〕段所述「本創作新管道輔件藉由該伸縮單 元該螺旋單元的螺旋紋路,當本創作新風管道輔件安裝於 一熱交換器上並由該熱交換器抽取室外空氣,室外空氣在 流經該熱交換器並輸送進房間時,可因該螺旋單元的螺旋 紋路而延長室外空氣流動的揚程,讓室外空氣流動更遠, 延長室外空氣輸送的距離,並且該螺旋單元位元於該伸縮 單元的內側,該伸縮單元及該螺旋單元的雙層結構讓空氣 流過時,達到保溫隔熱以及減噪隔音的效果。」即屬可預 期。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強烈動機結合證據2、3,並能輕 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包含了請求項1所有技 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該伸縮單元及該螺旋單元皆為高密 度聚乙烯之材料所製成之構件」。而證據2第4頁〔0027〕段記 載了「所述外壁層2和內壁層1均採用PP、PE、EVA、PVC、AB S、塑料與玻纖材料的混合材料製成」。證據3第4頁〔0022〕 段記載「所述內層管2為聚乙烯管,…」,證據4第4頁倒數第 3行記載「如圖1所示,一種本發明完成打孔的HDPE雙壁波紋 管,…」。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3 、4所揭露,讓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 證據2、3、4之技術內容得以簡單改變與組合而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2之創作,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
㈢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包含了請求項1所有技術
特徵,並進一步界定「該伸縮單元及該螺旋單元的端面截面 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而證據2第4頁第〔0026〕段記載「 所述外壁層2的橫截面為圓形、橢圓形或多邊形」,第〔0022 〕段記載「第一波紋凸起21的橫截面是圓形、圓形或多邊形 」,第〔0024〕段記載「第二波紋凸起11為圓形、圓形或多邊 形」,已揭露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3 的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3所揭露,讓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的技術內容得以簡單改變與組 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創作,因此,系爭專利請 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案請求項4係依附於第2項,包含了第2項及第1項所 有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該伸縮單元及該螺旋單元的端面 截面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而證據2第4頁第〔0026〕段記載 「所述外壁2的橫截面為圓形、橢圓形或多邊形」,第〔0022 〕段記載「第一波紋凸起21的橫截面為圓形、橢圓形或多邊 形」,第〔0024〕段記載了「第二波紋凸起11為圓形、橢圓形 或多邊形」已揭露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案 請求項4的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3、4所揭露,讓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之技術內容得 以簡單改變與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創作,因 此,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1至4項中任一項,其包含 請求項1至4項中任一項的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該伸縮 單元的顏色係可為綠色或白色。」因在塑膠材料如高密度聚 乙烯中染色為業界所慣用,一般常用色如藍色、綠色、黑色 、白色或紅色等,因此,伸縮單元的顏色可為綠色或白色的 特徵屬於簡單運用。準此,系爭專利求項5之技術特徵已為 證據2、3、4所揭露,讓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常知識者 ,依據證據2、3、4之技術內容得以簡單改變與組合而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創作,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 進步性。
㈥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所界定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舉發證據而能輕易完成,不具進 步性,而有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故原 告之訴,要屬無理,應予駁回。
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59頁):
原告前於107年11月30日以「新風管道輔件」向被告申請新
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經被告編為第107216298號進 行形式審查,於108年1月3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系爭專利證 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 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110年1月26 日(110)智專三(三)05078字第1102007787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 對舉發成立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10年5月5日 經訴字第11006302700號決定駁回。六、本件爭點(本院卷第159至160頁): ㈠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5項不具 進步性?
七、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7年11月30日 ,審定日為108年1月3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應 撤銷事由之判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6年1月18日修正 公布、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6年專利法)為斷 。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 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20條所明定。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該進氣管及該排氣管係為單層的波形管,波形管的外型適合 凹折善於伸縮,可專用於配管線路的安裝,但是在該熱交換 器抽吸新鮮空氣進入該室內空間的時候,該熱交換器抽吸讓 新鮮空氣於該進氣管中的風流揚程會在該進氣管中消耗,使 得該熱交換器沒辦法將新鮮空氣送進該建築的不同房間,或 室內的人員感受到的新鮮空氣的進氣量甚微,且該進氣管及 該排氣管只有單層,因此該進氣管及該排氣管的保溫隔熱效 果不好,且新鮮空氣在該進氣管流通,以及室內空氣背脊道 排氣管中流過時,皆會在該建築內產生巨大聲響,造成該進 氣管輸送新鮮空氣的距離受限且該進氣管及該排氣管隔音隔 熱效果差的問題。(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 ⒉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本創作新風管道輔件包含:一伸縮單元,該伸縮單元包含一 主體及複數個凸環,該主體的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該複數 凸環間隔排列地設於該主體的外側且每一凸環連通該容置空 間;以及一螺旋單元,該螺旋單元設於該伸縮單元的內側, 該螺旋單元包含一管體,該管體位於該伸縮單元的容置空間
且該管體的內部具有一螺旋紋路,該螺旋紋路係螺旋環繞在 該管體的內側面。(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0006】) ⒊系爭專利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本創作新風管道輔件藉由該伸縮單元該螺旋單元的螺旋紋路 ,當本創作新風管道輔件安裝於一熱交換器上並由該熱交換 器抽取室外空氣,室外空氣在流經該熱交換器並輸送進房間 時,可因該螺旋單元的螺旋紋路而延長室外空氣流動的揚程 ,讓室外空氣流動更遠,延長室外空氣輸送的距離,並且該 螺旋單元位於該伸縮單元的內側,該伸縮單元及該螺旋單元 的雙層結構讓空氣流過時,達到保溫隔熱以及減噪隔音的效 果。(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0007】)
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
【第1項】一種新風管道輔件,其包含:
一伸縮單元,該伸縮單元包含一主體及複數個凸環,該 主體的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該複數凸環間隔排列地設於該 主體的外側且每一凸環連通該容置空間;以及
一螺旋單元,該螺旋單元設於該伸縮單元的內側,該螺 旋單元包含一管體,該管體位於該伸縮單元的容置空間且該 管體的內部具有一螺旋紋路,該螺旋紋路係螺旋環繞在該管 體的內側面。
【第2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新風管道輔件,其中,該伸縮單 元及該螺旋單元皆為高密度聚乙烯之材料所製成之構件。 【第3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新風管道輔件,其中,該伸縮單 元及該螺旋單元的端面截面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 【第4項】如請求項2所述之新風管道輔件,其中,該伸縮單 元及該螺旋單元的端面截面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 【第5項】如請求項1至4中任一項所述之新風管道輔件,其 中,該伸縮單元的顏色係可為綠色或白色。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
⑴西元2018年11月23日大陸公開CZ000000000A號專利,其公 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11月30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為一種作爲結構壁管材中空加强筋的雙壁波紋管。其 包括外壁層和內壁層,外壁層與內壁層相配適且相黏合, 外壁層形成有若干個第一波紋凸起,內壁層形成有若干個 第二波紋凸起,第二波紋凸起與第一波紋凸起相對應。通
過外壁層設置有第一波紋凸起,內壁層對應于外壁層的第 一波紋凸起位置設置有可折疊、可伸展第二波紋凸起的雙 層凸起結構,具有更强的抗壓性能,內壁層上的第二波紋 凸起可折疊、可伸展的結構,有助于保障雙壁波紋管可以 無內應力的較大角度的彎曲需要;第二波紋凸起的外表面 相切於外壁層內表面與第一波紋凸起內表面的拐點有助於 加强第一波紋凸起的支撑;整個雙壁波紋管解决了現有技 術的難題,結構更加牢固和穩定。(參證據2摘要) ⑶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⒉證據3:
⑴2018年10月16日大陸公開CZ000000000A號專利,其公開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11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 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3為一種防鬆脫的雙壁波紋管,其包括:加强筋、內層 管和外層管,所述外層管同心設置在內層管的外部,所述 加强筋螺旋設置內層管和外層管之間,所述內層管外壁上 內凹設置有與加强筋對應的第一螺旋槽,所述外層管的內 壁上內凹設置有與加强筋對應的第二螺旋槽,所述加强筋 的表面內凹設置有指向第一螺旋槽和第二螺旋槽的盲孔, 所述第一螺旋槽和第二螺旋槽中分別設置有延伸至盲孔中 的定位柱,所述外層管的外側螺旋設置有與加强筋對應的 增强帶。本發明所述的防鬆脫的雙壁波紋管,特別設置了 加强筋,增加了整體的抗壓效果,又確保了彎曲性能,並 利用盲孔與定位柱的配合,加强了內層管和外層管的配合 ,避免了鬆脫問題。(參證據3摘要)
⑶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⒊證據4:
⑴2007年10月17日大陸公開CZ000000000A號專利,其公開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11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 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4為一種外壁上具有工藝孔的HDPE雙壁波紋管及其打孔 設備和打孔方法。該波紋管的內壁外側設有間隔的中空外 壁波圈,每個外壁波圈的頂面設有小波谷,所述小波谷處 設有工藝孔。本發明的波紋管在管材成型後,外壁波圈工 藝孔起到調節波圈與外界大氣壓壓力差,並不影響管材的 使用性能。由於打孔僅對管材外壁波圈進行,所以不會產 生漏水現象。對有工藝孔和無工藝孔同等米重管材經實際 物理性能檢測,管材環剛度環柔性及落錘衝擊試驗都未曾 有變化,經實踐證明,具有工藝孔後HDPE管材具有內壁平 整的優點,不影響管材使用性能。(參證據4摘要)
⑶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㈣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比較:
⑴證據2揭示一種作爲結構壁管材中空加强筋的雙壁波紋管,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新風管道輔件」技術特徵 。證據2圖2及說明書【0021】揭示「一種作為結構壁管材 中空加强筋的雙壁波紋管,包括外壁層2和內壁層1,…., 所述外壁層2形成有若干個間隔排列均勻的第一波紋凸起2 1」,可推知證據2之一外壁層2,外壁層2包含一主體(已 標示於圖2)及複數個第一波紋凸起2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一伸縮單元,該伸縮單元包含一主體及複數個凸 環,」技術特徵。證據2圖2揭示外壁層2形成容置內壁層1 之空間的連接結構,可推知證據2之主體(已標示於圖2)的 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已標示於圖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該主體的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技術特徵。證 據2圖2揭示複數個第一波紋凸起21間隔排列及外壁層2形 成容置內壁層1之空間的連接結構,可推知證據2之複數個 第一波紋凸起21間隔排列地設於主體(已標示於圖2)的外 側且每一第一波紋凸起21連通容置空間(已標示於圖2),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複數凸環間隔排列地設於該 主體的外側且每一凸環連通該容置空間;以及」技術特徵 。證據2圖2及說明書【0021】揭示「一種作為結構壁管材 中空加强筋的雙壁波紋管,包括外壁層2和內壁層1,所述 外壁層2與內壁層1相配適且相黏合」,可推知證據2之一 內壁層1,內壁層1設於外壁層2的內側,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一螺旋單元,該螺旋單元設於該伸縮單元的內 側,」技術特徵。證據2圖2揭示內壁層1包含管體結構及 外壁層2形成容置內壁層1之空間的連接結構,可推知證據 2之內壁層1包含一管體(已標示於圖2),管體位於外壁層2 的容置空間(已標示於圖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 螺旋單元包含一管體,該管體位於該伸縮單元的容置空間 」技術特徵。
⑵惟證據2圖2及說明書【0021】揭示「所述內壁層1形成有若 干個間隔排列均勻的第二波紋凸起11,所述第二波紋凸起 11與第一波紋凸起21相對應」,而證據2之第二波紋凸起1 1並非呈現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螺旋紋路」態樣。是以, 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管體的內部具有一螺旋 紋路,該螺旋紋路係螺旋環繞在該管體的內側面」技術特 徵。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螺旋單元與證據3之比較:
證據3揭示一種防鬆脫的雙壁波紋管,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一種新風管道輔件」技術特徵。證據3圖1、2及說明書 【0017】揭示「一種防鬆脫的雙壁波紋管,包括:加强筋4、 內層管2和外層管1,所述外層管1同心設置在內層管2的外部 」,可推知證據3之一內層管2,內層管2設於外層管1的內側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螺旋單元,該螺旋單元設於 該伸縮單元的內側,」技術特徵。證據3圖1、2揭示內層管2 包含管體結構,可推知證據3之內層管2包含一管體(已標示 於圖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螺旋單元包含一管體 ,」技術特徵。證據3圖1、2及說明書【0017】揭示「所述 外層管1的內壁上內凹設置有與加强筋4對應的第二螺旋槽」 及說明書【0023】揭示「所述內層管2內壁外凸設置有與第 一螺旋槽對應的第一螺旋凸筋5」,可推知證據3之管體(已 標示於圖2),位於外層管1的容置空間(已標示於圖2)且該管 體的內部具有一第一螺旋凸筋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管體位於該伸縮單元的容置空間且該管體的內部具有一螺 旋紋路,」技術特徵。證據3圖1、2揭示內層管2的第一螺旋 凸筋5螺旋結構,可推知證據3之第一螺旋凸筋5係螺旋環繞 在管體(已標示於圖2)的內側面,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螺旋紋路係螺旋環繞在該管體的內側面」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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