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0年度,640號
PTEV,110,屏小,640,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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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6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林真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35元,及自107 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遠東銀行再將該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報紙公告等件為證,亦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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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