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83號
KSDV,110,補,883,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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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GLOBAL CAPITAL INVESTMENT INC(安圭拉商全球
      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e,Wen-Wen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陳淑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
56號民事裁定為參。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訴外人陳遠達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陳李汶所遺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44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
○街000 號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遠達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
133 元【計算式:(753 ㎡×188/10000 ×65,000元/ ㎡+362,
100 元)×1/ 2=641,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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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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