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勇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勇盛曾至○○銀行○○○○分行申辦貸款, 亦曾在○○縣秀水鄉以機車辦理貸款,明知貸款金融行號須為 特定,貸款須經徵信、擔保,詎於民國109年12月中下旬某 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係○○○○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所屬自稱「劉瑞祥」之詐欺集團 成員聯繫後,雖預見劉瑞祥僅表示○○銀行符合條件,實未特 定○○銀行何處分行可予貸款,亦能預見自己並無○○銀行帳戶 ,若與劉瑞祥合謀另以帳戶收、提款製造金流取信○○銀行, 收提款後該金流自無法用以償還貸款而屬詐術,不僅○○銀行 仍無擔保,且劉瑞祥既未索討報酬,卻以美化帳戶為名提議 余勇盛另以帳戶收提「○○○○」之金流,可能幫助收提違法、 犯罪所得,而金流經提領轉交即生遮斷掩匿、逃避追訴處罰 結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本意,先將其申 辦之○○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 戶)存摺封面照片影像傳送予「劉瑞祥」,俟「劉瑞祥」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被告之本案帳戶資料,即意圖為 其等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 109年12月25日以電話向告訴人劉木川施用詐術,假冒為劉 木川之女且謊稱急需借款,使劉木川陷於錯誤,遂於該(25) 日匯款新臺幣(下同) 30萬元至本案帳戶。被告嗣依「陳冠 翔」指示,於該(25)日13時許,至○○銀行○○分行臨櫃提領劉 木川受騙匯入之20萬元,再至該分行ATM提領劉木川匯入之1 0萬元後,轉赴7-11○○門市面交上述30萬元予「陳建良」, 而幫助代收資金並留銀貨兩訖收據為憑,預與「○○○○」成立
委託代付業務合約。嗣劉木川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 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 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再按,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 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 訊供述、被害人劉木川於警詢指訴、被告與「劉瑞祥」、「 陳冠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62張、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查 詢1紙、劉木川109年12月2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被 告109年12月25日之提款照片4張、被告留存之「陳建良」收 據1紙等為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是 因為需要借款才會提供本案帳戶存摺封面給對方,領錢也是 為了美化金流,我沒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犯意等語。四、證據能力方面:
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 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 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因借款需求,於109年12月21日中下旬某日,透過 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之員工「劉瑞祥」 聯繫後,先將其申辦之本案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影像傳送予「 劉瑞祥」,俟「劉瑞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被告 之本案帳戶資料,便以前述方式對劉木川施用詐術,使劉木 川陷於錯誤,遂於109年12月25日匯款30萬元至本案帳戶; 之後,被告依「陳冠翔」指示,於同日13時許,至○○銀行○○ 分行臨櫃提領劉木川受騙匯入之20萬元,再至該分行ATM提 領劉木川匯入之10萬元後,轉赴7-11○○門市面交上述30萬元 予「陳建良」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原審卷第58-59 頁、本院卷第57-58頁),並經被害人劉木川於警詢指訴( 見警卷第11-12頁)明確,另有被告與「劉瑞祥」、「陳冠 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62張(見警卷第47-67頁)、本案 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警卷第27-29頁)、劉木川109 年12月2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見警卷第21頁)、被 告109年12月25日之提款照片4張(見警卷第31-33頁)、被 告留存之「陳建良」收據1紙(見警卷第71頁)附卷可稽, 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基於幫助正犯犯罪之意思 ,予正犯以精神上或物質上之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以助成正犯犯罪之實施為要件。如果,在外形上可 認為幫助,但對正犯之犯罪事實,並無認識或預見,或此主 觀要件存否,具有合理懷疑,則難認具有幫助犯罪之故意, 即難論以幫助犯。而所謂幫助犯之不確定故意,依刑法第13 條第2項規定,乃「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 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基於法益保護合於比例原 則的觀點,在不確定故意之定義內涵中,「知」的要素指預 見構成要件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意」的要素為容認構成要 件發生的意願。兩者皆須分別達到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 ,始能認幫助犯之故意成立,倘其一存有合理懷疑,即不能 認具幫助犯之故意,尚不能以行為人主觀上具備「知」的要 素,即推論被告亦具備「意」的要素。而依目前實務所見, 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報章傳媒廣為宣導 、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中亦不乏有高學 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合常 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
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被詐騙集團施詐,提供存摺封 面並代為領取他人匯入之款項,亦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 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以推論交付金融帳戶者必具 有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預見。再提供或 販賣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之故意犯罪將會遭受刑事追訴處罰 (此類案件在實務上佔非常大宗),故詐騙集團藉由傳統收 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之機會越來越少,遂改弦易轍,以 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帳戶,故邇來詐騙集團藉由刊登廣 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亟需用錢之人,因 有不良信用紀錄或苦無資力提供擔保,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 機構借貸,而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 ,所在多有。且一般民眾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 心理難免急切,實難期待其等均能詳究實情或提高警覺而免 遭詐騙。基上說明,不能率爾認定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便 當然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
㈢就被告與「劉瑞祥」、「陳冠翔」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 (見警卷第47-67頁,重要摘錄詳附件)以觀,「劉瑞祥」 係以「○○○○」理財顧問自居,詢問被告貸款之額度、用途、 其平常有無向他家銀行貸款、繳款情形及薪資收入,並請被 告詳細說明貸款原因,被告表示貸款要做生活費使用並償還 遠信之機車貸款,「劉瑞祥」並要求被告提供含身份證及第 二證件、存簿封面、薪資明細、繳款證明等資料供審核,且 即核定被告可以申貸10萬元、分60期償還,惟推稱因公司要 進行內部審核作業,及辦畢收取5,000元之代辦費,且提供 合約書內容供被告閱覽,並再提及公司有提供美化帳戶專案 ,此專案可以向○○銀行貸款30萬元,然被告須傳送存摺封面 照片以配合辦理,是被告即依其指示傳送本案存摺封面予「 劉瑞祥」,且獲得貸款30萬元之允諾;之後,另有「陳冠翔 」自稱「○○○○」客戶經理與被告接洽,向被告表示最終方案 為「貸款30萬元,5年利率4~6%,每期(還款)5,500左右」 ,會有30萬元存入本案帳戶(即劉木川匯入之被害款項), 請被告臨櫃提領20萬元,再去ATM提領10萬元,並將上述30 萬元交給配戴公司識別證之「陳建良」外務專員,「陳建良 」會給予收據及合約。則細譯上開對話內容,詐騙集團成員 先後以「劉瑞祥」、「陳冠翔」、「陳建良」等人假藉借款 、美化財力證明為由,以「○○○○」員工之身分與被告聯繫接 洽放貸細節,使被告配合提領本案帳戶內30萬元交付等過程 來看,被告主觀上理當認知該30萬元係製作財力證明而匯入 之財物。且依後續被告傳送本案存摺封面及依其指示共計提 領30萬元交予自稱「陳建良」之人乙情,被告顯然係因詐騙
集團所施用之詐術陷於錯誤,因而配合提領其帳戶內款項, 難認其主觀上已認識該30萬元為他人詐騙所得,甚為明確。 ㈣被告於案發前確實曾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初貸日:109年 4月9日,貸款金額27萬元,貸款期數60期,餘額17萬5,235 元),另向○○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機車貸款,均未清 償完畢,而○○銀行借款部分,因被告至109年8月便因其未依 約還款,即由○○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中等情,此有 被告之○○國際租賃分期付款通知書、○○銀行貸款申請書暨徵 信調查表、○○銀行110年7月29日(110)遠銀風字第198號函 及檢送之被告信用貸款資料、臺灣○○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 字第13082號支付命令、租車合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各1份在卷供參(見原審卷第43-46、103-105、121-122、12 5-132頁)。再者,被告於案發時在○○高爾夫球股份有限公 司擔任一級技術員,每月薪水3萬5千元到3萬8千元不等,但 其要負擔房租1萬5千元、車貸、信貸及同居女友、女兒之生 活開銷等(見原審卷第119、170頁),足證被告斯時確實經 濟狀況不佳,債信不良,有資金缺口。況且被告向○○銀行貸 款,係透過第三人○○公司之協助,亦有○○公司理財顧問委任 暨授權契約書1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23-124頁),與本 案係透過「○○○○」向○○銀行借款之型態相仿,則被告因過往 貸款經驗,以致誤信詐騙集團之說詞,因而依詐騙集團指示 傳送本案存摺封面並提領款項,由此益證被告同為受騙之被 害者。至於「美化帳戶」之手法縱令無法達到徵信之目的, 但此乃被告要透過第三人操作,而不欲直接找金融機構徵信 放款之原因,且製造多筆存取款紀錄,用以美化存摺往來明 細,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的確具有資金流量豐沛之外觀可 信度,難認被告明知美化存摺往來明細,對貸款乙事毫無幫 助,更不能進一步推論被告主觀上認識本案帳戶所匯入之資 金,係他人遭詐騙之不法款項。
㈤檢察官雖於原審提出「○○○○」之網頁資料(見原審卷第83-89 頁),直指被告有事前觀看,就應該知道上面有「我們絕對 不會要求客戶提供金融卡及密碼!若您接獲類似電話請勿提 供,並請撥165反詐騙專線查詢」等警語。惟於現今社會, 基於各類正當事由告知對方自身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要屬 生活上甚為常見,故被告因貸款所需而提供本案帳戶封面給 「劉瑞祥」等人匯入核貸資金(該帳戶同時為其主要理財使 用之薪轉帳戶,見警卷第27-29頁),此舉尚與常情無違。 又被告固坦承事前曾觀看前述網頁(見原審卷第168頁), 惟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始終在被告實力支配之下 ,亦與上述警語所言「提供金融卡、密碼」之情形有別,況
且正因本案詐騙集團未向被告要求須交付存摺及提款卡,導 致被告未能將「劉瑞祥」等人與詐騙犯罪相連結,而未能警 覺以致提領款項交予「陳建良」,實存有極大可能。是尚難 以被告曾瀏覽「○○○○」之網頁資料,即認其主觀上有幫助詐 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㈥抑有進者,現今銀行自動櫃員機及金融機構多設有監視錄影 器對提款人之提款及出入錄影,提領後亦有道路監視器錄影 可追查提領人之交通工具、離開路線。故擔任詐騙集團領款 之「車手」風險極大,苟非有利可圖(一般常見是從中抽成 固定比例或按日計酬),一般人不會以身犯險,使用「車手 」自身帳戶提領不法贓款者,更是絕無僅有。但本案被告從 「自身」薪轉帳戶提領劉木川匯入之30萬元,被警方查獲只 是時間早晚,其竟分文報酬未獲,悉數轉交「陳建良」,實 難認其以身犯險,係基於為幫助本案詐騙集團詐欺及洗錢之 犯意。更何況「陳建良」於收受30萬元後尚交付蓋有「○○○○ 」印章之收據1紙(見警卷第71頁)取信被告,試圖證明代 收資金30萬元乙事真實非虛,設若被告同為詐騙集團一員, 實無須多此一舉,掩耳盜鈴。以上被告種種情節,均與實務 上擔任「車手」角色之行為人大相逕庭,反而係被告所辯遭 詐騙集團詐騙,以致遭利用提領款項乙情,較為可信。 ㈦被告因同一被訴事實,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6月1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49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署 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9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第39-42頁),觀諸該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係認為:本件 被告雖將劉木川匯入其本案帳戶款項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 然係因被詐欺集團詭譎多變之詐騙技倆所惑,自難據此即推 認被告對其上開帳戶將幫助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之事, 存有不確定故意等語,此與本院前開認定尚無二致。又該不 起訴處分雖係於本案起訴後所另為,無礙本案起訴之合法性 ,惟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對被告同一行為所為相歧異之認定, 復未能於審判中提出新證據,更可證明本案舉證尚有不足,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採取對被告有利之判斷。從 而,被告前揭所辯實有所憑,堪以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 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院就被告是否涉犯幫助詐欺罪及幫助 洗錢罪,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依據上述說明,尚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有犯行,而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其採證法則於法相容,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無悖,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余勇盛為20餘歲之成年人
,並有相當之社會歷練,且本身曾有貸款經驗,已知貸款不 須提供其帳戶資料,而被告於本案不僅提供其帳戶資料,欲 虛偽製造金流達成所謂「美化帳戶」之目的,並進而將受詐 騙被害人劉木川匯入之款項領出交付其不認識之人,被告僅 須稍加思索即可察覺此等過程之怪異,根本不是其欲取得貸 款所應為之事,而被告與自稱「劉瑞祥」、「陳冠翔」、「 陳建良」並不相識,彼此間並無信賴關係存在,被告竟輕率 將30萬元之鉅額款項領出並交付,顯見被告係急欲取得貸款 而不問其過程是否違法之心態,被告應有幫助詐欺、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惟查:本案詐騙集團大費周章自稱「劉瑞祥」 、「陳冠翔」、「陳建良」等人,並以各種說詞合理化其要 求被告提供帳戶資料,甚至更提出合約書內容以取信被告, 進而使被告誤信其說詞率而傳送帳戶資料並提領帳戶內款項 。是並非輕率交付帳戶資料予他人者即得認為主觀上有幫助 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否則詐騙集團又何須虛構各式各樣貸款 求職或提供帳戶之說詞,誘使各類急於貸款求職者上勾?更 何況各人之智識及警覺程度,常因年齡、生活經驗、社會歷 練等而有差異,故上訴意旨前開推論,固係以一般社會常人 之平均標準而為,然亦不能排除另有無法察覺其中詭異而擅 予輕信之可能。則被告提供帳戶資料,致遭上開詐騙集團利 用提領款項,雖有疏失,亦僅係被告經驗不足、經濟狀況不 佳急需貸款受「劉瑞祥」、「陳冠翔」詐騙一時失慮所致, 尚難以被告與其等並不相識無信賴關係存在,即推認其具有 預見寄送帳戶資料將幫助其遂行詐欺之犯行,亦難以被告主 觀上存有急欲取得貸款而不問其過程是否違法之僥倖心態, 逕認其已預見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將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且所提領之款項為詐欺贓款。是檢察官上訴認應為被告有 罪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
一、被告與「劉瑞祥」之LINE對話紀錄摘要(見警卷第49-56、5 9頁):
△109年12月14日
㈠先生 跟您了解一下 您要貸的資金大約是多少呢? ㈡那這筆資金用途是?
㈢剛剛您有提到 跟○○做過27萬元的信用貸款 ㈣大約是什麼時候申貸的呢?
㈤了解 您除了○○信貸的部分 還有跟其他銀行貸過款嗎? ㈥機車貸款的部分是跟哪一家做貸款呢?
△109年12月15日
㈦好 我大致上了解您的情況 麻煩幫我填寫資料表格 我幫您電 腦建檔立案申貸
△109年12月16日
㈧跟您了解一下 您從事目前這份工作多久了呢 ㈨您薪資的部分都是固定的嗎?
㈩薪資的部分都是薪資轉存嗎
那您配合薪轉的帳戶是哪一家呢
跟您了解一下 您公司的名稱是什麼呢?
跟您了解一下 您薪資的部分最低是43000 最高可以到54000嗎?
那薪資條麻煩您拍給我
我幫您上傳電腦做資料
△109年12月17日
您申貸的資金有沒有一個正確的金額
因為上面您是填寫6萬以上
正常來說銀行方面最低申貸額度是10萬元 但銀行會評估您個人的情況和條件去決定您申貸的金額 那申貸的金額我就先幫您設定為10萬元OK嗎 △109年12月18日
要提供給公司做審核的資料1.身分證(正反面)2.第二證件3 .使用率最高的銀行存簿(刷新補登至最後一頁) 存簿的部分需要存簿封面以及近三個月交易紀錄 【回覆:目前常用的銀行是○○ 第二是○○○○】沒關係 我先幫 您評估○○這家 畢竟配合薪轉的是這家銀行 分數應該會高一 點
資料的部分當然是越快越好 才能儘快安排您進行審核 還是說您證件的部分先給我 我先幫您整理起來上傳到電腦上 今天我會把您的資料都整理好 明天一樣會上班因為手頭上還 有很多客戶的資料要整理
禮拜一就做送件的動作
△109年12月19日
您的資料已經再幫進行審核了 差不多下午的時候結果就會出 來
首先我這邊先跟你說一下我們代辦費的收取標準,我們都是 收取客戶貸款總額的5%
代辦費用是等到款項有如實撥款到您指定的帳戶你才需要支 付給我們代辦費,如果款項沒有幫你申貸下來,我們是不會 給您收取任何費用,也不會收取定金這點您放心。 余先生 您的審核結果出來了 您什麼時候有空 我跟您說明一 下情況
【委託代付合約書】文件檔案
△109年12月20日
這個部分其實是沒什麼影響的 主要只是為了配合他們的流程 ,幫您做送件之後他們只需要審核 蓋章 撥款!
主管有提到 配合美化帳戶的專案 需要準備什的資料有 你這 三家銀行的存簿封面和近三個月的交易紀錄 提款卡以及原 開戶印章!
△109年12月21日
跟您說一下 存簿封面以及提款卡 原開戶印章的部分請您擺 放在一起分別補齊給我
△109年12月22日
這個專案主要是配合銀行開關門時間 預計是從早上8點至下 午5點 實際操作的時間可能只有幾個小時
余先生 我有跟經理確認過了 經理那邊安排你周五進行作業 !
△109年12月23日
先跟您說一下 周五的專案作業順利完成後 就會幫您做送件 的動作!
請問您申貸的這筆資金 有沒有要指定撥款到您的哪個帳戶呢 ?
主管有說過依照您的條件配合美化帳戶專案可以申貸25-30萬 元
好 我這邊先幫你設定為30萬元
好 我這邊一樣幫您設定為60期
這樣的話您每期繳款金額大約落在5500左右
經理那邊差不多忙到7點到7點半
是的 那麻煩您待會空出這段時間 他會跟您講解明天作業的 詳細流程以及跟您確認資料
二、被告與「陳冠翔」之LINE對話紀錄:(見警卷第47-49、57 頁)
△109年12月24日
㈠我是○○○○ 客戶經理
㈡劉專員 有跟我提到您的部分!
㈢居住地 附近的便利商店 地址 以及配合專案的附近的銀行地 址
㈣明早8:50~9:00需要核對配合專案的銀行帳戶資訊 ㈤需要列印餘額明細上傳 核對!
㈥身分證 存摺簿 提款卡 印章(○○ ○○ ○○都要帶身上喔) ㈦貸款資金設定為30萬,5年利率4~6%每期5500左右! ㈧繳費方式:條碼繳費。
㈨專案收取的代辦費用是5%喔!
㈩預估 下禮拜四或五 撥款下來
暫定幫您送件銀行是:○銀行 比較符合您的條件 ○○資金30萬整,12:50查詢餘額明細上傳 核對! ○○銀行臨櫃辦理20萬整資金。
銀行人員有問錢的話:說是你買轎車頭期款的錢就可以了, 避免不必要的問話
○○剩餘10萬ATM領出 好了說
資金30萬 對吧
【7-ELEVEN○○門市】
到了跟我說
聯繫外務過去路上了
有佩掛公司識別證 陳建良外務專員
我安排下一筆資金!
好 合約書跟收據 都要妥善保管好!
外務到了!
我安排下一筆資金!
(被告:可以把下一筆的時間設在2:30嗎 我女朋友等等會 出門 關於這一筆貸款我是不想讓她知道)
資金 還在走程序
專案暫停了,今天做到這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