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79號
TNHM,110,上易,79,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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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勝福
嚴國勲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
第709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54、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嚴勝福與身分不詳之地下錢莊成年業者,基於乘他人急迫貸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嚴勝福出 面於民國105年10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嘉義縣○○市○○路00 號之住處內,趁王玉龍需錢急迫之際,持續貸以若干金額, 並約定月息10分,至106年1月間某日,嚴勝福持續借與王玉 龍之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30萬元,嗣106年5月28日, 王玉龍之女婿楊昆陵得知王玉龍嚴勝福借貸上開款項,且 已無力給付利息等情事,進而出面與嚴勝福協商,嗣遭嚴國 勲恐嚇(詳下述二)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嚴國勲嚴勝福歐美惠之子,其得知王玉龍媳婦陳美雲 亦有向歐美惠借錢,卻未還款,竟於106年5月29日凌晨零時 13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無證據證明嚴勝福與嚴 國勲就恐嚇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在嚴勝福於上開住處撥 打電話予楊昆陵時,接續在嚴勝福所持電話旁大聲對楊昆陵 恫嚇:「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 、「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 !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等語,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怖 而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王玉龍楊昆陵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原審判決被告嚴勝福重利無罪部分,及判決歐美惠公訴不受 理部分,均未據上訴,業已確定,本院審判範圍僅為被告嚴 勝福、嚴國勲有罪部分。
二、證據能力:




  按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 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 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 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 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被追訴犯 罪而為蒐集有利證據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 至第219條之8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 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 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 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查證人楊昆陵提出之錄音檔(詳下述),並非偵查機關違法 取得,更非任何私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取得者, 屬私人取證之行為,從而上開錄音檔自有證據能力,辯護人 主張其無證據能力(原審卷第43、44、47頁),尚有誤會。三、被告嚴勝福所犯重利罪部分:
  訊據被告嚴勝福固坦承其自105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 月間某日止,接續借款金錢予證人王玉龍達230萬元之事實 (本院卷第103頁),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利之犯行,辯稱: 我只有收取每月3分之利息,並非月息10分,不是重利;而 且王玉龍經商有成,自己及子女名下有不動產及股票,也能 清償對他人之借款,絕非輕率、急迫、無經驗或處於難以求 助困境之人,無成立重利罪之餘地云云(原審卷第339至341 頁,本院卷第13至20頁)。經查:
㈠被告嚴勝福自105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間某日止,接 續借款予證人王玉龍達230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告嚴勝福於 審理時陳明在卷(原審卷第339至340頁,本院卷第103頁) ,核與證人王玉龍於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原審卷第 327至32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⑴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 錢或其他物品,⑵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 ,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 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 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52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謂急 迫,乃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義(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13號、第3780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刑法上之重利罪,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



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利者為要件。換言之,重利罪是行為人利用現已存在於被害 人與行為人間的弱勢不對等,進而與被害人訂立單方面由行 為人決定交易條件的金錢借貸契約。縱被害人在重利交易行 為中,未有資訊的不對等、物理及心理強制力的壓迫或遭受 隱瞞,具自由意思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惟立法者顯然 透過重利罪調整被害人自我負責之要件,即當被害人具有「 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弱勢情狀時 ,則否定被害人自我負責之能力,將重利交易所生之財產損 害歸於行為人負責,即不能因經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諾而阻卻 本罪構成要件成立或認無違法。本罪所謂「急迫」指利用他 人在經濟上急需資金的困境或壓力。惟此緊急情況尚無須至 必陷於危難的程度,若急需給付的原因迫及「追求基本生活 所需」,即得認為「急迫」。至被害人是否尚有資產或其能 否由其他親友獲得經濟上之支援,因涉及被害人能否及時並 有效處分財產,或其親友有無為被害人疏解窘境之意願,不 在考慮是否屬「急迫」範圍之列。所謂「輕率」乃指個人未 能慎重思考交易之利害關係,而草率作出決定。所謂「無經 驗」係指根據被害人特性,除欠缺實際借貸經驗外,並包括 因欠缺借貸金錢的相關知識,致被害人對於金錢借貸之某些 行為情狀與事實的察覺力或判斷力受限。亦即,縱被害人具 有實際舉債的生活經驗,亦不代表其有足夠的借貸相關知識 ,亦可能因其欠缺借貸的相關知識(如地處偏遠,資訊獲取 不易、不識字或教育程度之限制,而無法理解相關資訊等) ,致其察覺力或判斷力受有限制。相對地,若借貸人雖未有 實際借錢的生活經驗,但因其可能已透過各種管道獲取相關 借貸知識,甚或其本身即為經常性參與金融活動,以從事金 融交易作為獲取利潤維生之人,則必有理解締結借貸契約風 險與評估的能力,縱屬初次借貸,亦不能謂其為無經驗之人 。所謂「難以求助之處境」為103年6月18日修法時所增列, 依其修正理由:「本條構成要件原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 無經驗』,惟考量若干情形可能未能為上開情形所涵蓋,為 避免法律適用上之漏洞,爰於第1項增列『難以求助之處境』 之情形。」等語,惟未說明何種情況屬於難以求助之處境或 為原構成要件「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所無法涵蓋。 因所謂「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等情狀,從客觀角度 理解均屬「難以求助之處境」之弱勢情狀,立法者既以「難 以求助之處境」作為本罪適用上之漏洞填補,應屬一種概括 規定,即應參考德國刑法重利罪構成要件除急迫、無經驗外 所包括的「判斷力欠缺」(乃被害人由於心智能力方面低弱



,顯現出無法透過經驗彌補之弱勢,使其透過理性動機引導 自己的能力降低,或使其正確地衡量契約的給付與對待給付 ,進而評斷交易締結之經濟後果的能力顯著下降)或「顯著 意志薄弱」(即面對刺激、引誘、拐騙,被害人對於重利要 求的抗拒能力顯然低於參與相同交易情狀的一般人)等弱勢 情狀,亦屬所謂「難以求助之處境」範疇之一。至所謂「取 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 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 額者而言。又刑法第344條於103年06月18日修正時增列第2 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 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其立法理由說明:「考量社會上重利 案件,常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名目,取得 原本以外之款項,無論費用名目為何,只要總額與原本相較 有顯不相當之情形,即應屬於重利。為避免爭議,爰參考義 大利刑法重罪分則第644條第3項、第4項規定,增訂第2項, 以資周延。」等語。因此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取得與原本不相 當之重利時,自應綜合被害人因本件借貸所附帶支出之「費 用總數」,較之一般借貸之利息,是否顯屬超額(最高法院 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嚴勝福借給證人王玉龍之金錢來源為地下錢莊:  證人楊昆陵於原審證稱:我於106年5月28日中午與太太一起 回我丈人即王玉龍家時,才得知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 且已無力給付利息,我才去找被告嚴勝福商量等語(原審卷 第227頁),核與被告嚴勝福於審理時自承:於106年5月28 日,楊昆陵突然來我家,告訴我王玉龍不還錢了,王玉龍的 女兒就跪在我家門口等語相符(原審卷第340至341頁),足 見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才得知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 且已無力給付利息乙事,應屬真實。又證人楊昆陵於106年5 月28日去找被告嚴勝福,係為商量王玉龍積欠被告嚴勝福金 錢之事宜,其等間之討論內容自與證人王玉龍與被告嚴勝福 之借款有關,經原審勘驗證人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與被告 嚴勝福之數段對話錄音,內容分別如下,並經原審製有勘驗 筆錄可按(原審卷第82至98頁):
⒈「楊昆陵:現在都沒辦法還了!
   嚴勝福:什麼沒辦法還了!
   楊昆陵:連那些都跳票了!連那些...
   嚴勝福:你說好啦沒辦法還,啊當初時你叫我借要幹嘛!   說難聽點!
   王麗雅:不是,沒想到10分的,10分的真的太重啊!   嚴勝福:不是啊!你聽我講啦喔!當然是貴,但我們說白



   的,你爸要跟人借,人電話再聯絡再打來就要講   這樣啊!那不是講,多少我們...,當然是貴啊」 (原審卷第82至83頁),從被告嚴勝福上開對話 ,已表明其借給證人王玉龍之金錢,是來自他人( 按:即地下錢莊,詳下述),且利息為月息10分。 ⒉「嚴勝福:不要說你現在帶來!
   王麗雅:是啦!說真的利息10%真的有夠貴!   嚴勝福:10%我也知道很貴,問題是講你要跟人家借就是   這樣,啊好你現在就是說你10%你知道很貴,你   要怎麼和人家講,你要多少就好,你要整條還,   還是講你要跟人家付,要怎樣付,你差別就在這   裡,是不是這樣?
   王麗雅:現在就是滾到連利息都付不出來!   楊昆陵:跳票啊!跳票啊貨款也都付不出來了!   嚴勝福:沒啦!那些...沒啦!
   楊昆陵:啊就在想不開啊!要去怎樣去...我想說...   嚴勝福:你們是...攏講那些...,
   王麗雅:都怕我爸爸胡亂想!
   嚴勝福:來你聽我講啦!」
  「嚴勝福:這樣你聽懂我的意思嗎?你先聽我說你不要怕你   倒。
   王麗雅:不過說真的10分真的很貴呢!
   嚴勝福:啊你聽不懂!10分當然是貴,你就是沒有才要跟   人家借那個,你聽不懂!啊我現在問你啦喔!   王麗雅:啊就是沒有,才會借到10分ㄟ!   嚴勝福:對啊!現在我問你,我跟你說過了,好啦!你借   那個10分,好啦!你譬如講你借兩百多萬...」( 原審卷第83至84頁),由被告嚴勝福此段對話, 核與上段對話內容相合,雙方均稱利息「很貴」 ,足見被告嚴勝福貸給王玉龍之金錢之來源為他 人,且利息確實高達月息10分無誤。
⒊「嚴勝福:所以講喔!你只做這些就不是頭路!啊跟你講那  些之前說白ㄟ啦!喔你丈人借錢他不是算10分的  啦!都黑白講啦!那些算算才9分多,是怎樣9分  多你知道嗎?
  楊昆陵:9分多...
  嚴勝福:沒啦!因為票貼是10分嘛!
  楊昆陵:嘿!嚴勝福:你丈人給人家借一個月!啊票貼外  面問難道沒有10分你自己去問,哪裡有在做3 分、5分ㄟ!




  楊昆陵:嘿我們古意人嗯!
  嚴勝福:不是啦!那不是講他古意,就是他古意我才被他  害死,幹你娘!今日若還黑白搞ㄟ我會幫他處理  事情嗎?
  楊昆陵:嗯!
  嚴勝福:他給人家借來10萬,當然一個月繳一萬嘛!喔那  是票貼嘛!小額就是十萬十日一萬嘛!那叫做小  額嘛!那不相同嘛!啊你票在這裡,人家在外面  在做企業家、做生意人他也是那種票貼,他們規  矩就是這樣走嘛!你那個又不是三十、四十分、  五十分、二十分ㄟ不是這樣嘛!票貼就是講,你  銀行要貸款,票,錢用不出來,喔錢用不出來!  啊你三百借我,好三百就十日依票貼都十分算,  越少日是越貴喔!我再給你教,是為什麼越少日  越貴你知道嗎?幹你娘啊,我借你二百萬,啊你  給我借十日,啊利息可以給你生多少,我算生十  萬不要說生二萬、三萬、四萬!啊我這十萬跟你  拼二百萬,你啊跳票不就衰嘎!所以講這種錢莊  是為什麼的都會養小孩,喔冤家打架的事情反正  就是這樣!對嘛!我利潤好沒有錯,但是我要收  錢才穩當!對嘛!你跟我借二百萬來用票貼啦!  喔十分啦!不要講多少對嘛!啊你跟我借半個月  就跟我跳票不就才賺你五萬賠二百萬!唉二十萬  啦!我賺你二十萬對嘛!喔我賺你多少,我賠二  百萬他怎麼願意!喔你丈人他就是我們講白ㄟ你  丈人讀書是很好,我從小一起我怎麼不知道,他  就是怎樣,我剛才罵他什麼他是死願抵,他數字  是有夠好,我們年輕和我待藥廠我怎麼不認識他  嘛!
  楊昆陵:待藥廠!
  嚴勝福:他數字是有夠好ㄟ好,他不是不好對嘛!啊也不  是講他惡質啦!
  楊昆陵:嗯!
  嚴勝福:喔他就是要拿這條抵那條,那給人家抵那條  才...
  楊昆陵:抵到壞掉嘛!
  嚴勝福:喔我講這樣有理嘛!」
  (原審卷第84至85頁),被告嚴勝福上開對話,為其向證人 楊昆陵說明其為何會向王玉龍收取10分月息之原因,乃在分 散或擔保將來收帳無著之風險,且被告嚴勝福言明錢莊等語



,顯然其貸予王玉龍金錢之來源確為地下錢莊,至為灼然。 ㈤被告嚴勝福王玉龍「急迫」之際,貸予利息:  證人王玉龍於原審證稱:我當時向親朋好友、銀行都借了錢 ,之後作生意要一直軋票卻借貸無門,實在沒辦法再籌到錢 ,只能向被告嚴勝福借月息10分的錢等語(原審卷第304至3 05頁)。而經原審勘驗被告嚴勝福於106年5月29日凌晨零點 13分許與證人楊昆陵通話之錄音,其內容如下,並有勘驗筆 錄在卷可憑:
  「嚴勝福:對嗎!你丈人是怎麼來拜託,當初是怎麼來跟  你,講一句比較難聽的欠跪下去這樣子而已!  楊昆陵:對啊!啊就沒錢就找你借這樣子!」  (原審卷第101頁),顯見證人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時 ,是苦苦哀求,並險些跪下,至為明確,倘非確有急迫情形 ,何以至此?又按修正前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須乘他人 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其所謂急迫者乃指於金錢或 財務一時運用上之迫切需求;輕率者係欠缺慎思下之草率決 定;無經驗者係就借貸事宜之相關知識、生活經驗有所欠缺 (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之重利罪,就此弱勢情狀增列「難 以求助之處境」,係指因經濟上困窘,處於孤立無援而無其 他管道得以貸得金錢之處境)。行為人倘利用其業已存在之 弱勢情狀,而為重利行為之實行,即足以構成本罪。且此情 狀之有無,取決於借貸行為之時,縱嗣後另有他人承擔債務 而給付重利,對於重利罪之成立,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王玉龍向被 告嚴勝福哀求,甚至險些下跪,已足認定符合急迫之要件, 被告嚴勝福明知及此,趁機借貸收取高利,自屬趁人急迫無 誤。至被告嚴勝福雖以財產所得查調資料辯稱王玉龍之子女 有其他財產云云,然依據上開㈢說明,被害人是否尚有資產 或其能否由其他親友獲得經濟上之支援,因涉及被害人能否 及時並有效處分財產,或其親友有無為被害人疏解窘境之意 願,不在考慮是否屬「急迫」範圍之列,尚難以子女有財產 為有利被告嚴勝福之認定。
㈥被告嚴勝福已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證人王玉龍於原審證稱:我向被告嚴勝福借錢時,利息約定 是月息10分等語(原審卷第309頁),核與上開證人楊昆陵 於106年5月28日與被告嚴勝福之數段對話錄音中,被告嚴勝 福已言明借與證人王玉龍金錢之利息為月息10分相符,足資 互為補強認定。經核算後,月息10分(即10%),即週年利 率為120%,此高額利率,不但與民法第203條所定之法定週



年利率百分之5,或同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週年利率百分之 20之限制,相去甚遠;亦遠高於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所定 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之限制,衡諸目前社會經濟情況 ,確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無訛。被告嚴勝福雖辯稱月息 僅3分,司法實務認為並非重利,並舉雙方之民事判決為證 (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4號,本院卷第139至153頁),然查 ,被告嚴勝福已在上開通話數度自承月息10分、很貴等語, 足證本件月息為10分,且前開民事判決亦無認定月息3分, 是其此部分所辯,顯屬無據,難以採信。
㈦綜上,被告嚴勝福確有利用王玉龍經商軋票週轉急需用錢之 急迫情形,貸以月息10分之高利,至為灼然,本件事證明確 ,其與地下錢莊共同為重利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四、被告嚴國勲所犯恐嚇罪部分:
  訊據被告嚴國勲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對證人楊昆陵說「啊 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我叫人 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 個包包起來嘛」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 的意思是錢莊來亂你就先還,我們沒有亂,你就不還,所以 我才講給你亂下去,我只是要拿借錢的收據。「我叫人家來 處理」是叫律師、法官、報警都可以,不是要恐嚇。「啊你 就整個包包起來」是他說他不還,他們要關起來不要做,我 只好回答他們說好啊,不然你就包包不要做。這些話是有前 後,不是單純這兩句,我說你自己看,我向你要張借據,你 不給我等語(原審卷第348頁,本院卷第104至106頁)。經 查:
 ㈠原審勘驗106年5月29日凌晨零點13分許,被告嚴勝福與證人 楊昆陵之電話對話內容後,結果如下,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參:
  「嚴國勳:現在我就不知道,現在給人去喬去廁所,我幹你   娘哩!你今天不知道...
   嚴勝福:我兒子在那裡抓狂啊!看你現在在公司快趕下來   嚴國勳:你現在要變『黑龍繞桌』,人家現在公司你娘   哩!
   嚴勝福:現在公司就來處理啊啦!
   楊昆陵:嘿啊!
   嚴國勳:看就不爽
   嚴勝福:沒啦!你要看他東西是多少,要怎麼處理,旁邊   有欠人情的這先處理,同樣要相同處理也不要   緊,今天***(不清楚),啊沒明天他弄下去整



   個朴子都知道啊!
   楊昆陵:啊就欠太多哩!欠的那麼多,欠的都真的暈倒   了!
   嚴勝福:欠多也要處理,不可以說欠,怎麼欠,怎麼還,   怎麼處理。
   楊昆陵:對啊!啊就看攏財產...
   嚴勝福:啊你就像我兒子講的,你前個月跟他拿,你今天   跟他急(音),這個月跟他調的,那怎麼他不會   抓狂!現在再來在用下去說你不就借我的拿我妻   子的來還,啊都在那個啊我都沒法度,我再跟你   講,那要是沒弄這樣一定會出事情的!我沒跟你   騙!明天絕對會去找你的,我沒跟你騙!公司那   個大約過就來了!
   楊昆陵:嘿!
   嚴勝福:沒啦!那看如何處理,要和人家處理啦!   楊昆陵:沒啦!我丈人現在他就財產都拍賣來還了!嘿   啊!
   嚴勝福:那就不是財產拍賣,你怎樣處理
   楊昆陵:啊也要去自殺啦!要去自殺,沒去自殺,和我丈   母去要喝農藥自殺啊,嘿啊!
   嚴勝福:沒啦、沒啦!你講那個自殺,我們也沒辦法呢!   那該跟人家借的,那我們...
   楊昆陵:對啊!
   嚴國勳:...講要自殺,到現在還再講,借你三分的你娘   哩!我們朋友,幹你娘這那裡講這個,你明天本   票沒拿出來,你大家就試試看!那社會事,一事   歸一事,講道理怎麼在那裡繞,在那裡***(不   清楚)!
   楊昆陵:沒啦!也要還啦!就真的很艱苦啦!   嚴勝福:沒啦!不是啦!艱苦,你艱苦我們可以體會嘛!   知道啦!你跟借那些,人家也是艱苦啊!你今日   跟我妻子講的也是變這樣啊!因為你這樣就變不   好,你變不好意思,你當初時阿龍你怎樣跟我請   託的!難道我去跟他招啊!還是我在做這個東   西,對不對!
   楊昆陵:對!
   嚴勝福:那講這個都變沒意思了!現在就發生就發生對   嘛!你東西拿出來看這如何處理!
   楊昆陵:對啊!
   嚴勝福:我跟你講啦!那大家就都抓狂,我沒騙你...



   楊昆陵:對啦!
   嚴勝福:你明天趕過來啦!
   嚴國勳:『黑龍繞桌』啊!
   嚴勝福:那我們講真的!
   楊昆陵:沒啦!沒在『黑龍繞桌』啦!啊就真的沒錢,他   也想辦法要處理這樣子!
   嚴勝福:那就不是有錢沒錢,你沒錢人家也沒錢,你不可   以講你是否有錢沒錢,真的講就不是這樣子,我   講這不是有錢沒錢啦!對嘛!沒錢、沒錢,你要   怎樣說你拿出來看,那不是這樣子啦!要跟人家   借,真的說難聽點,你跟人家借,人家整筆錢撥   給你,你現在喊沒錢就啊講這樣!明天再處理、   明天再處理啦!
   嚴國勳:好好***(不清楚)大家再來講,叫他好好...   嚴勝福:那明天我講這樣下去就會有事情了!我沒跟你騙   啦!現在在搞,我跟你講人家就一定...,你講   較難聽點你跟人家給那些,人家也是說那是念   在,對嘛!講難聽點沒人要借那種東西。
   楊昆陵:嘿啊!對啊!就是借太多這樣子!   嚴勝福:你現在在那裡、你現在在那裡?
   楊昆陵:我在家裡在...,在家裡啊!頭很痛啊!   嚴勝福:在丈人那裡喔!
   楊昆陵:沒啦!我在...,回來...
   嚴勝福:在丈人那裡嗎?
   楊昆陵:回來家裡了啦!嘿!頭很暈!很艱苦!   嚴勝福:真的我跟你講,你沒辦法處理你就不要理了!   楊昆陵:嘿啦!很難過!
   嚴勝福:不要急(音)這樣子而已!我也沒辦法理這些   啊!所以你們自己去處理,你處理我也現在,明   天來我也是叫他們去處理,我也不要理了!   楊昆陵:喔!很艱苦!嘿啊!欠那麼多!
   嚴勝福:我怎麼有辦法!沒啦!艱苦!你艱苦那都遇到   了!你就家裡東西看跟銀行借多少,有的沒有   的,快幫你處理可以那個,你現在沒人知道,明   天弄下去整個朴子街道都知道,你連藥房都不用   開,整個都關。
   楊昆陵:有啦!丈人也想要...
   嚴勝福:跟我們夫妻借錢,看一個月借,我妻子才會氣   的!
   楊昆陵:是啊!也有整個財產都拍賣來還人家,嘿啊!



   嚴勝福:這就不是拍賣還,你拍賣要怎麼還,第一你要怎   麼和人...,啊那就不是像你講的啊!啊那不是   這樣,你現在不要講那種東西啦!
   嚴國勳:我跟你講,現在感覺我們隔壁,這是朋友,大家   是那個...
   楊昆陵:嘿!
   嚴勝福:不可以這樣!
   嚴國勳: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   啦!
   楊昆陵:嘿!
   嚴國勳:都講那些外行的話不要跟他們講,明天再處理,   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   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
   嚴勝福:沒講這樣啦!沒啦!那不是這樣!你叫你丈人較   好較壞隔壁啦!我也跟你講過了!來跟我拜託,   你跟我某拜託,拜託我們兩個夫妻現在變成你們   的替死鬼,我變成要怎麼處理這些,我講的有沒   有?
   楊昆陵:嗯!
   嚴勝福:對嗎!你丈人是怎麼來拜託,當初是怎麼來跟   你,講一句比較難聽的欠跪下去這樣子而已!   楊昆陵:對啊!啊就沒錢就找你借這樣子!   嚴勝福:嗄!你要找我,我不就應該的,你就說那些...   楊昆陵:沒啦!啊就拜託你借啊!跟你拜託啊!   嚴勝福:拜託我借,我不就應該死的!喔對嗎!就不是這   樣!我講難聽點,就不是我願意,第一我就不是   做這個行業的,還拜託我借。
   楊昆陵:嘿!
   嚴勝福:喔!是不是這樣子!
   楊昆陵:是嘿!
   嚴勝福:沒啦、沒啦!我那些明天再處理啦!明天再處理   啦!
   楊昆陵:嘿!
   嚴勝福:好啦、好啦!
   楊昆陵:好!」
  (見原審卷第98至101頁),足見被告嚴勝福與證人楊昆陵 在電話中談話時,被告嚴國勲確實在旁對證人楊昆陵大聲說 :「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 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 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等語甚明。




㈡被告嚴國勲為上開言詞之1小時前(即106年5月28日晚上11時 許),被告嚴國勲已當面向證人楊昆陵供稱:「啊大家同行 現在可以幫著講!啊沒有的人我跟你講很多組人來是用逼的 !我跟你講就像我講的,我進來先逼,我跟你講我們用講的 ,你就一直跟我講怎樣、怎樣十幾年嘛!進來我啊槍給你放 下,啊是給你翻桌,啊是要給你砸店,每天給你潑油漆,我 跟你講啦!就算你不會全給他啦!你會優先考慮給他啦!人 就是這樣啦!喔我們不要做得變成那樣!所以我才會先進來 ,就是大家用講的,然後怎樣處理嘛!啊我也希望你外面那 些,那些有的搞不好已經可以了!」等語,詳如附件所示( 原審卷第94至95頁),可知被告嚴國勲於106年5月28日晚上 約11時向證人楊昆陵所稱可以逼使王玉龍等人「先行」還錢 之方式,為「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等,於1個小時 後,被告嚴國勲又對證人楊昆陵說:「亂下去,我跟你講絕 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依兩次對話時間之緊密性連結觀察 ,足知被告嚴國勲將以「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之方 式,逼迫王玉龍等人先於其他地下錢莊債權人前「先還」被 告嚴勝福之借款。再者,依被告嚴國勲於106年5月28日晚上 約11時向證人楊昆陵等人之對話中說:「我知道,所以我跟 你們講現在就像我講的,跟你們逼到死,你們生意不用作, 你們更還沒啦!」(詳見原審卷第89頁勘驗筆錄),可知被 告嚴國勲知悉其如以「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之方式 逼迫王玉龍等人還錢,將使證人王玉龍之店家生意無法營業 ,於1個小時後,被告嚴國勲又對證人楊昆陵說:「我叫人 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 個包包起來嘛」,依兩次對話時間之緊密性連結觀察,足知 被告嚴國勲所謂之「整個包包起來」,應是暗示欲使證人王 玉龍之店家生意整個倒閉,實足肯認。
㈢「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所謂恐嚇, 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 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 人王玉龍為證人楊昆陵之丈人,證人楊昆陵又擔心證人王玉 龍陷於龐大債務無法處理,而出面與被告嚴勝福嚴國勲商 量,故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被告嚴國勲向證人楊昆陵暗示 要對證人王玉龍以「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之方式, 使證人王玉龍之店家生意整個倒閉,逼迫證人王玉龍先還錢 ,客觀上顯已足以使一般人生畏怖心,而屬恐嚇無虞,此與 證人楊昆陵之工作是否具有個別之特殊性無涉。 ㈣至被告嚴國勲於原審雖提及證人楊昆陵有找「昭明」、「阿



堂」等黑道人士來恐嚇自己(原審卷第342頁),然縱其所 述屬實,依其於原審所稱(原審卷第344、345頁),可知「 昭明」、「阿堂」等人與被告嚴國勲見面之時間為106年5月 29日傍晚,係在被告嚴國勲對證人楊昆陵為上開恐嚇言詞之 後,故「昭明」、「阿堂」對被告嚴國勲之言行,不可能影 響被告嚴國勲對證人楊昆陵之上開恐嚇行為。另被告嚴國勲 聲請傳喚之證人蕭天佑於本院所證(本院卷第425至433頁) ,時間均為106年5月29日中午、下午,亦在上開恐嚇言詞之 後;被告嚴國勲聲請勘驗之光碟,為5月29日下午時段之光 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勘驗,被告嚴國勲亦不再聲請,有本 院審判筆錄等可按(本院卷第433至434、443頁),自難以 此為被告嚴國勲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被告嚴國勲為追討欠款而為上開恐嚇言詞,事證明確 ,其辯稱不是恐嚇只是要借據云云,依附件全文所示,顯非 如此,難以採信,其恐嚇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被告嚴國勲在本案行為後,刑法同法第305條雖於108年12月2 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僅係將有關罰 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而未涉 及刑罰權範圍之變更,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庸比較新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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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