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624號
MLDV,110,苗簡,624,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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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劉盧維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持本院104年度司執字 第14441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0338號清償 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並對原告 之薪資債權為扣押。原告10年前雖有以其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被告抵押借錢周轉, 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還款幾個月之後覺得 不划算,嗣於100年4月18日向被告之臺中大墩分公司清償完 畢,並有清償證明書可證。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債務人異 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於103年7月25日以系爭汽車向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申辦汽車貸款10萬元(下稱系爭借 款),惟原告未依約還款,遠東銀行則將系爭借款債權讓與 被告。嗣被告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104年度司票字 第3136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案,並以之為執行名義對 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而換發系爭債權憑證,故被告執系 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於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強制執行,於 法有據。又原告所提出清償證明書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 稱中國信託)開立清償信用卡債權,非遠東銀行開立之清償 汽車貸款證明書,原告所述之內容與事實相違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



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係因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 未經實體上權利存否之審查,債務人亦無抗辯機會,故此項 執行名義成立前,所存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之爭執,宜許債 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謀求救濟,乃係為債務人之程序保障 而設(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對於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如本票裁定), 執行名義成立前,有任何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債務人仍得主張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 字第32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 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 、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 辯權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執 行事件之系爭借款債權已清償被告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 則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已完成清償之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負舉證之責任。
 ㈡原告主張已清償系爭借款告等情,雖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清 償證明書為證。然查,系爭借款為原告以系爭車輛向遠東銀 行設定動產抵押所借貸,嗣系爭借款債權及系爭車輛之動產 抵押則由遠東銀行讓與被告,此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匯款通知書、動產 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 更登記申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動 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 59頁),而原告所提出清償證明所示債務則為信用卡債務, 且該債務之債權人為中國信託,亦非被告,故原告所執清償 證明,顯非系爭借款債權之清償證明,難認原告就系爭借款 債權有清償之事實,而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亦未說明本件有何其他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存在,自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未符。從 而,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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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