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裕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0
5、7139、725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93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裕庭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林裕庭於民國108年10月上旬起,參與姓名年籍資料不詳暱 稱「原子小金剛」、「馬力歐」等成年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業經另案提起公訴),由林裕庭擔任車手,負責以提款卡提 領款項,陳雅琳(未據起訴)、吳龍麟(本院發布通緝)擔 任駕車載送車手之工作,林裕庭、陳雅琳、吳龍麟及其等所 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 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 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 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 ,將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金融 帳戶內,再由陳雅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或 由吳龍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林裕庭於 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從自動櫃員機提領如 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提領金額後轉交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據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迨於108年11月間 ,方景立、洪璽鈞、陳沅泰、吳育倫(該4人業經本院審結 )參與系爭詐欺集團後,改由林裕庭擔任向車手收取提領款 項之「收水」,方景立、陳沅泰、吳育倫則擔任車手,負責 以提款卡提領款項,洪璽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擔任載送車手之工作,其等並均聽從林裕庭之指示提領 款項後交予林裕庭轉交上手,林裕庭、方景立、洪璽鈞、陳 沅泰、吳育倫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以附表編號至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編號至所 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至 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將附表編號至所示之金額匯入附 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洪璽鈞駕車載送方景立、陳沅泰 或吳育倫於附表編號至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從自動櫃 員機提領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將款項交予林 裕庭轉交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據以隱匿上開犯罪 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編號1、2、4、6、7、至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附表編號7所示之被 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林裕庭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方景立、陳沅泰、吳育 倫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供述、共同被告洪璽鈞於偵查中 及本院之供述、共同被告吳龍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附 表編號1至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葉祐銘、陳雅琳於警 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附表編號1至所示被害人之報 案資料、附表編號1、2、4至所示被害人之匯款紀錄、告訴 人施蕙芬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6張、被害人張佳育與詐欺集 團對話紀錄截圖影本69張、告訴人黃素珍與詐欺集團通話紀 錄截圖影本、告訴人連彩雯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告訴人陳 瑋均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截圖影本2張、告訴人卓思偉與詐 欺集團通話紀錄截圖影本3張、告訴人石芳宜與詐欺集團通 話紀錄、告訴人陳冠瑋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徐婉琳之中國 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徐婉琳之國泰世 華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 明細及對帳單、江采凌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江采凌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明細
、黃美惠之永豐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方 火龍之臺灣中小企銀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蔣庸之中 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蔣庸之第一銀行 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巫志忠之台中 商業銀行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開戶資料及台幣交易明細、 王惠儀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王惠儀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及客戶資料整合 查詢、陳仕凱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張瑋芸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及回覆存 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車手提款影像63張、車辨系統照片 21張、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路口監視器影像17張、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2張(車號000-0000、AGA-0338)、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核被告林裕庭就附表 編號1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附表編號7、9、、、同一被害人遭詐欺之多次匯款、被告 及系爭詐欺集團車手於附表編號1至7、9、、至有多次提 領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係為達侵害同一被 害人財產法益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單 純一罪。
㈢被告所為之各次犯行,與附表所示之行為人、「原子小金剛 」、「馬力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 錢罪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均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
㈤被告所為上開17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有 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在詐欺集團
內擔任車手,並進而擔任車手頭兼收水,共同詐取附表所示 被害人之財物,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以非法方式圖 謀金錢,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上人與人間之互信基 礎,並使詐欺集團其餘上手成員得以躲避查緝,增加執法機 關偵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惟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 已婚、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5歲、3歲、1歲半),入監前從 事大理石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入監前 與父母、太太及小孩同住(見院3卷第282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 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 擔任車手及收水之犯罪所得,均以提領款項總額2%計算,業 據被告供陳在卷(見院1卷第190頁,院3卷第282頁),是被 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各該次被告提領金額之2%計算(各次得 款分別為:100,000元×2%=2,000元、150,000元×2%=3,000元 、120,000元×2%=2,400元、60,000元×2%=1,200元、30,000 元×2%=600元、150,000元×2%=3,000元、150,000元×2%=3,00 0元、60,000元×2%=1,200元、125,000元×2%=2,500元、100, 000元×2%=2,000元、20,000元×2%=400元、13,000元×2%=260 元、9,000元×2%=180元、40,000元×2%=800元、99,000元×2% =1,980元、90,000元×1%=1,800元、86,000×2%=1,720元), 並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開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字第19336號移 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編號7為同一被害人許瑞英遭詐 欺之多次匯款,及被告於密接時、地之提領行為,有事實上 同一之關係,屬本案應予審理之事實,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恒翠移送併辦,檢察官蘇榮照、鄭聆苓、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雅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日期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行為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地點 宣告刑及沒收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施蕙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7日10時2分許,假冒其同事撥打電話予施蕙芬,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施蕙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3時27分 /花蓮富國路郵局 /180,000元 徐婉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5時57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土地銀行大灣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5時58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5時59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6時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6時01分 20,000元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宏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6日20時52分許,假冒其友人撥打電話予林宏嘉,佯稱缺用金錢云云,致林宏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0時27分 /中埔後庄郵局 /150,000元 江采凌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0時44分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大橋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0時45分 60,000元 108年10月7日10時46分 30,000元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徐清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7日假冒其外甥女婿撥打電話予徐清標,佯稱急需金錢云云,致徐清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2時25分 /路竹區農會 /200,000元 黃美惠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3時40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花旗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3時43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43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44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44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45分 20,000元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吳招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6日12時許,假冒其姪女撥打電話予吳招仁,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吳招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7年10月7日15時15分 /台北富邦銀行興隆分行 /60,000元 徐婉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5時44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5時44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5時45分 20,000元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張佳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5日21時54分許,假冒貸款代辦業者於通訊軟體LINE通知張佳育,表示需匯款作財力證明云云,致張佳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5時43分 /網路轉帳 /30,000元 徐婉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5時47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5時48分 10,000元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黃素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7日9時44分許,假冒其外甥女婿撥打電話予黃素珍,佯稱需借錢云云,致黃素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2時25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80,000元 江采凌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2時49分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2時56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永康分行) 108年10月7日12時57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2時57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2時58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2時59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9分 2,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臺灣企銀永大分行) 108年10月7日13時10分 18,000元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及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 許瑞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18時31分許,假冒臉書粉絲專頁「衣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許瑞英,佯稱誤下訂單20筆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許瑞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0時10分 /郵局 /49,987元 巫志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16日20時36分55秒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大發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16日20時37分47秒 20,000元 108年10月16日20時38分41秒 20,000元 108年10月16日20時14分 /郵局 /49,985元 巫志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6日20時39分38秒 20,000元 108年10月16日20時40分33秒 20,000元 108年10月16日21時10分 /三義農會 /29,987元 巫志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7日1時7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108年10月16日21時29分 /三義農會 /25,985元 方火龍之臺灣企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7日0時13分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臺灣企銀永大分行)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連彩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19時19分許,假冒臉書粉絲專頁「衣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連彩雯,佯稱誤將其設為廠商,須至ATM操作止付云云,致連彩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1時41分 /網路轉帳 /99,987元 蔣庸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6日23時46分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新化中山路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李嘉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19時許,假冒臉書粉絲專頁「衣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嘉莉,佯稱購買商品數量錯誤,須至ATM解除云云,致李嘉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1時54分 /中國信託南中壢分行 /29,987元 蔣庸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6日23時47分 60,000元 (包含編號8連彩雯部分匯款) 臺南市○○區○○路000號(新化中山路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6日23時49分 9,000元 108年10月6日23時50分 1,000元 108年10月16日21時44分 /中國信託南中壢分行 /29,987元 方火龍之臺灣企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7日0時14分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臺灣企銀永大分行) 108年10月17日0時17分 25,000元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陳瑋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19時42分許,假冒ANDEN HUD網拍業者撥打電話予陳瑋均,佯稱交易紀錄異常,須立刻止付云云,致陳瑋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1時41分 /網路轉帳 /99,989元 蔣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17日0時56分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17日0時57分 30,000元 108年10月17日0時58分 30,000元 108年10月17日0時59分 10,000元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劉怡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20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賣家、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怡如,佯稱於網路購物未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訂單云云,致劉怡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1時24分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10,123元 巫志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17日1時7分 20,000元 (包含編號7許瑞英21時10分部分匯款) 臺南市○○區○○路○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卓思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8時52分許,假冒小新樂器行客服人、臺灣企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卓思偉,佯稱重複訂購,須配合銀行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卓思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19時32分 /網路轉帳 /13,102元 陳仕凱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方景立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19時38分 13,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京城銀行鹽行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李家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9時37分許,假冒日本怪獸網站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家榕,佯稱重複訂購,須配合銀行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李家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20時 /網路轉帳 /8,234元 王惠儀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方景立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20時22分 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永康鹽行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陳晶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20時許,假冒101原創商店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晶瀅,佯稱誤設其為經銷商,須至ATM操作解除云云,致陳晶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20時21分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29,989元 王惠儀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方景立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20時24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永康鹽行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24日20時25分 10,000元 108年11月24日20時24分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9,991元 108年11月24日20時27分 10,000元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石芳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8時45分許,假冒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石芳宜,佯稱重複訂購,須配合銀行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石芳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19時28分 /網路轉帳 /49,999元 王惠儀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陳沅泰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19時38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鹽行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24日19時39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32分 /網路轉帳 /49,85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39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0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1分 19,000元 1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曾德其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5時40分許,假冒明洞國際客服人員、華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曾德其,佯稱重複訂購,須配合銀行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曾德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4日16時59分 /29753元 張瑋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吳育倫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17時8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24日17時9分 1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7時9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7時10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7時11分 20,000元 1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陳冠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8時37分許,假冒耐斯飯店、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冠瑋,佯稱系統設定錯誤,將被連續扣款,須配合銀行操作處理云云,致陳冠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19時36分 /網路轉帳 /49,989元 王惠儀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吳育倫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19時46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京城銀行鹽行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24日19時47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2分 /網路轉帳 /37,012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7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8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8分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