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105號
TNDM,109,金訴,105,202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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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裕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0
5、7139、725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93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裕庭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林裕庭於民國108年10月上旬起,參與姓名年籍資料不詳暱 稱「原子小金剛」、「馬力歐」等成年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業經另案提起公訴),由林裕庭擔任車手,負責以提款卡提 領款項,陳雅琳(未據起訴)、吳龍麟(本院發布通緝)擔 任駕車載送車手之工作,林裕庭陳雅琳吳龍麟及其等所 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 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 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 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 ,將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金融 帳戶內,再由陳雅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或 由吳龍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林裕庭於 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從自動櫃員機提領如 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提領金額後轉交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據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迨於108年11月間 ,方景立洪璽鈞陳沅泰吳育倫(該4人業經本院審結 )參與系爭詐欺集團後,改由林裕庭擔任向車手收取提領款 項之「收水」,方景立陳沅泰吳育倫則擔任車手,負責 以提款卡提領款項,洪璽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擔任載送車手之工作,其等並均聽從林裕庭之指示提領 款項後交予林裕庭轉交上手,林裕庭方景立洪璽鈞、陳 沅泰、吳育倫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以附表編號至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編號至所 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至 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將附表編號至所示之金額匯入附 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洪璽鈞駕車載送方景立陳沅泰吳育倫於附表編號至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從自動櫃 員機提領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將款項交予林 裕庭轉交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據以隱匿上開犯罪 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編號1、2、4、6、7、至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附表編號7所示之被 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林裕庭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方景立陳沅泰、吳育 倫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供述、共同被告洪璽鈞於偵查中 及本院之供述、共同被告吳龍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附 表編號1至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葉祐銘陳雅琳於警 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附表編號1至所示被害人之報 案資料、附表編號1、2、4至所示被害人之匯款紀錄、告訴 人施蕙芬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6張、被害人張佳育與詐欺集 團對話紀錄截圖影本69張、告訴人黃素珍與詐欺集團通話紀 錄截圖影本、告訴人連彩雯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告訴人陳 瑋均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截圖影本2張、告訴人卓思偉與詐 欺集團通話紀錄截圖影本3張、告訴人石芳宜與詐欺集團通 話紀錄、告訴人陳冠瑋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徐婉琳之中國 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徐婉琳之國泰世 華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 明細及對帳單、江采凌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江采凌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明細



、黃美惠之永豐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方 火龍之臺灣中小企銀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蔣庸之中 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蔣庸之第一銀行 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巫志忠之台中 商業銀行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開戶資料及台幣交易明細、 王惠儀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王惠儀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及客戶資料整合 查詢、陳仕凱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張瑋芸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及回覆存 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車手提款影像63張、車辨系統照片 21張、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路口監視器影像17張、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2張(車號000-0000、AGA-0338)、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核被告林裕庭就附表 編號1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附表編號7、9、、、同一被害人遭詐欺之多次匯款、被告 及系爭詐欺集團車手於附表編號1至7、9、、至有多次提 領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係為達侵害同一被 害人財產法益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單 純一罪。
 ㈢被告所為之各次犯行,與附表所示之行為人、「原子小金剛 」、「馬力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 錢罪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均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
 ㈤被告所為上開17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有 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在詐欺集團



內擔任車手,並進而擔任車手頭兼收水,共同詐取附表所示 被害人之財物,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以非法方式圖 謀金錢,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上人與人間之互信基 礎,並使詐欺集團其餘上手成員得以躲避查緝,增加執法機 關偵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惟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 已婚、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5歲、3歲、1歲半),入監前從 事大理石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入監前 與父母、太太及小孩同住(見院3卷第282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 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 擔任車手及收水之犯罪所得,均以提領款項總額2%計算,業 據被告供陳在卷(見院1卷第190頁,院3卷第282頁),是被 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各該次被告提領金額之2%計算(各次得 款分別為:100,000元×2%=2,000元、150,000元×2%=3,000元 、120,000元×2%=2,400元、60,000元×2%=1,200元、30,000 元×2%=600元、150,000元×2%=3,000元、150,000元×2%=3,00 0元、60,000元×2%=1,200元、125,000元×2%=2,500元、100, 000元×2%=2,000元、20,000元×2%=400元、13,000元×2%=260 元、9,000元×2%=180元、40,000元×2%=800元、99,000元×2% =1,980元、90,000元×1%=1,800元、86,000×2%=1,720元), 並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開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字第19336號移 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編號7為同一被害人許瑞英遭詐 欺之多次匯款,及被告於密接時、地之提領行為,有事實上 同一之關係,屬本案應予審理之事實,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恒翠移送併辦,檢察官蘇榮照、鄭聆苓、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雅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日期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行為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地點 宣告刑及沒收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施蕙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7日10時2分許,假冒其同事撥打電話予施蕙芬,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施蕙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3時27分 /花蓮富國路郵局 /180,000元 徐婉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5時57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土地銀行大灣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5時58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5時59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6時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6時01分 20,000元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宏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6日20時52分許,假冒其友人撥打電話予林宏嘉,佯稱缺用金錢云云,致林宏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0時27分 /中埔後庄郵局 /150,000元 江采凌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0時44分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大橋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0時45分 60,000元 108年10月7日10時46分 30,000元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徐清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7日假冒其外甥女婿撥打電話予徐清標,佯稱急需金錢云云,致徐清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2時25分 /路竹區農會 /200,000元 黃美惠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3時40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花旗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3時43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43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44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44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45分 20,000元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吳招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6日12時許,假冒其姪女撥打電話予吳招仁,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吳招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7年10月7日15時15分 /台北富邦銀行興隆分行 /60,000元 徐婉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5時44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5時44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5時45分 20,000元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張佳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5日21時54分許,假冒貸款代辦業者於通訊軟體LINE通知張佳育,表示需匯款作財力證明云云,致張佳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5時43分 /網路轉帳 /30,000元 徐婉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5時47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5時48分 10,000元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黃素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7日9時44分許,假冒其外甥女婿撥打電話予黃素珍,佯稱需借錢云云,致黃素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7日12時25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80,000元 江采凌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陳雅琳陳雅琳部分未據起訴】 108年10月7日12時49分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7日12時56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永康分行) 108年10月7日12時57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2時57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2時58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2時59分 20,000元 108年10月7日13時9分 2,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臺灣企銀永大分行) 108年10月7日13時10分 18,000元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及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 許瑞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18時31分許,假冒臉書粉絲專頁「衣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許瑞英,佯稱誤下訂單20筆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許瑞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0時10分 /郵局 /49,987元 巫志忠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16日20時36分55秒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大發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16日20時37分47秒 20,000元 108年10月16日20時38分41秒 20,000元 108年10月16日20時14分 /郵局 /49,985元 巫志忠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6日20時39分38秒 20,000元 108年10月16日20時40分33秒 20,000元 108年10月16日21時10分 /三義農會 /29,987元 巫志忠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7日1時7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108年10月16日21時29分 /三義農會 /25,985元 方火龍之臺灣企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7日0時13分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臺灣企銀永大分行)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連彩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19時19分許,假冒臉書粉絲專頁「衣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連彩雯,佯稱誤將其設為廠商,須至ATM操作止付云云,致連彩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1時41分 /網路轉帳 /99,987元 蔣庸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6日23時46分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新化中山路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李嘉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19時許,假冒臉書粉絲專頁「衣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嘉莉,佯稱購買商品數量錯誤,須至ATM解除云云,致李嘉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1時54分 /中國信託南中壢分行 /29,987元 蔣庸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6日23時47分 60,000元 (包含編號8連彩雯部分匯款) 臺南市○○區○○路000號(新化中山路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6日23時49分 9,000元 108年10月6日23時50分 1,000元 108年10月16日21時44分 /中國信託南中壢分行 /29,987元 方火龍之臺灣企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7日0時14分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臺灣企銀永大分行) 108年10月17日0時17分 25,000元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陳瑋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19時42分許,假冒ANDEN HUD網拍業者撥打電話予陳瑋均,佯稱交易紀錄異常,須立刻止付云云,致陳瑋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1時41分 /網路轉帳 /99,989元 蔣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17日0時56分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17日0時57分 30,000元 108年10月17日0時58分 30,000元 108年10月17日0時59分 10,000元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劉怡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6日20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賣家、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怡如,佯稱於網路購物未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訂單云云,致劉怡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0月16日21時24分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10,123元 巫志忠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裕庭司機:吳龍麟 108年10月17日1時7分 20,000元 (包含編號7許瑞英21時10分部分匯款) 臺南市○○區○○路○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卓思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8時52分許,假冒小新樂器行客服人、臺灣企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卓思偉,佯稱重複訂購,須配合銀行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卓思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19時32分 /網路轉帳 /13,102元 陳仕凱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方景立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19時38分 13,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京城銀行鹽行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李家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9時37分許,假冒日本怪獸網站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家榕,佯稱重複訂購,須配合銀行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李家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20時 /網路轉帳 /8,234元 王惠儀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方景立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20時22分 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永康鹽行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陳晶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20時許,假冒101原創商店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晶瀅,佯稱誤設其為經銷商,須至ATM操作解除云云,致陳晶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20時21分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29,989元 王惠儀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方景立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20時24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永康鹽行郵局)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24日20時25分 10,000元 108年11月24日20時24分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9,991元 108年11月24日20時27分 10,000元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石芳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8時45分許,假冒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石芳宜,佯稱重複訂購,須配合銀行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石芳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19時28分 /網路轉帳 /49,999元 王惠儀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陳沅泰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19時38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鹽行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24日19時39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32分 /網路轉帳 /49,85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39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0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1分 19,000元 1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曾德其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5時40分許,假冒明洞國際客服人員、華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曾德其,佯稱重複訂購,須配合銀行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曾德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4日16時59分 /29753元 張瑋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吳育倫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17時8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永康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24日17時9分 1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7時9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7時10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7時11分 20,000元 1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陳冠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8時37分許,假冒耐斯飯店、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冠瑋,佯稱系統設定錯誤,將被連續扣款,須配合銀行操作處理云云,致陳冠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24日19時36分 /網路轉帳 /49,989元 王惠儀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吳育倫司機:洪璽鈞車手頭兼收水:林裕庭 108年11月24日19時46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京城銀行鹽行分行) 林裕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24日19時47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2分 /網路轉帳 /37,012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7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8分 20,000元 108年11月24日19時48分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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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