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189號
TPDV,109,勞簡,189,202111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A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B男(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周弘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拾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六、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
八、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反 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 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性騷擾防 治法第12條雖僅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 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 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 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且 性騷擾行為雖與性侵害犯罪行為有別,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參照)。惟揆諸性騷擾防治法 第1條第1項所規定「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之 立法目的,暨同法第12條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隱私、避 免其受二度傷害之規範意旨(同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參照), 司法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於製作裁判文書,自得依事件具



體情節,斟酌被害人之意願,於個案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12條第2項關於對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之規定。本件 兩造互指他方為性騷擾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屬性騷擾 防治法所規範之性騷擾事件,審諸本件情節,認有類推適用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必要,是本件就兩造 姓名及年籍資料均為遮蔽,並以A女為原告即反訴被告之代 稱,B男為被告即反訴原告之代稱,合先敘明。二、再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標的及其防 禦方法不相牽連,或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 不得提起,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2項之規定自明 ,而簡易訴訟程序亦得提起反訴,同法第435條亦明。而法 條所謂「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 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 ,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 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 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 ,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 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 係。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與本訴所主張之基 本原因事實相同,均係出於兩造間之侵權行為所生爭議,本 訴與反訴在法律上及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具共通性, 亦行同種簡易訴訟程序,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而符合訴訟經 濟,依前述說明,自得提起反訴。
貳、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任職於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將來銀行),原告擔任○○處經理,而被告為○○處資深經理 ,並為原告上級主管,利用職務上得以接近原告之便,以通 訊軟體Telegram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充滿性暗示之字句予原告 。又曾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早上上班時跟蹤原告,原告不堪 被告騷擾,向將來銀行提出申訴,經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立案調查,認定原告申訴之性騷擾事件成立。是以,被告以 文字訊息傳達足使原告心生畏怖且感受冒犯,足生損害於原 告人格尊嚴,原告因心理創傷支出心理醫師門診費用新臺幣 (下同)2,500元(計算式:單次費用250元×預計看診10次)、心 理諮商費用16,000元(計算式:單次費用1,600元×諮商10次) 、醫藥費60元。復因被告性騷擾,出現失眠、焦慮及憂鬱, 並因持續性憂鬱、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等症狀,經醫囑「有 嚴重憂鬱症狀」,致工作能力下降,申請留職停薪1個月, 損失1個月工作薪資80,000元。是原告確受精神上極大痛苦 ,反觀被告經原告表示不喜歡其騷擾行為後仍不改善,可謂



惡性重大,故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8,560元(計 算式:2,500+16,000+60+80,000+100,000),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於109年2月3日任職於將來銀行○○處○○○部,同年3月自行 請調至被告擔任資深主管之○○處○○部○○科,負責部門人員工 作間協調溝通,原告初任職對同事個性、習慣及溝通方式皆 不熟悉,常私訊被告詢問或反應同事工作狀況,因被告個性 隨和不愛擺長官架子,教導之餘偶爾會以輕鬆詼諧口吻開玩 笑,在使原告放鬆心情儘早融入圑隊,提升溝通協調技巧增 進工作效率,未有逾越男女分際,且從原告回應態度及事後 互動,難認造成原告心理不適。且原告平日主動與被告談及 私事,且言語中不乏提起諸多「性意味」之用詞(若以原告 控訴標準而言,被告否認之),逕難遽認原告有何因被告言 語損害人格尊嚴或影響工作。又被告於109年3月23日早上上 班途中在敦化信義路口遇到原告,而敦化信義路口至將來銀 行僅需5分鐘路程,本是固定步行上班路線,兩人走相同路 線,難認有何違常之處。
 ㈡原告於109年4月間因與其他同仁惡性競爭企劃案,有違團隊 整體和諧及工作倫理遭被告糾正,自此不再與被告私下線上 聯絡。被告於109年7月經總經理劉奕成告知其遭原告申訴性 騷擾,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於109年9月4日作成調査 報告,惟該委員會由3名女性委員組成,男女比例顯有失衡 ,又○○處工程師王○○曾受原告反應被告性騷擾一事,該委員 會僅因原告主張即未訪談王○○,並以事件發生後始聽聞原告 申訴者作為證明被告性騷擾之對象,該委員會捨棄關係最密 切之證人,欠缺獨立專業判斷,是該委員會除程序有重大瑕 疵外,亦未說明被告構成性騷擾之具體理由,故於程序及實 體均欠缺公正性。
 ㈢自診斷證明書及藥品明細收據所示,原告於108年即患有憂鬱 症,並自108年2月起持續看診,復於109年8月1日及9日即原 告所指性騷擾發生5個月後就診,反觀被告遭指言詞性騷擾 之對話紀錄即109年2月至3月間卻無精神科看診紀錄。又將 來銀行與原告通訊紀錄,僅提及原告最後在職日為109年9月 4日,於109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4日申請留職停薪,預計復 職日為10月5日,並未提及申請留職停薪原因,且於109年11 月19日在個人臉書發文表示其於109年10月至11月考取3張金 融業證照,而依發照日約距考試日2週推算,原告參與考試



與留職停薪時間具高度重疊性,倘真係憂鬱症發作申請留職 停薪,實難想像發病期間可考取3張證照,是無法證明原告 患憂鬱症係因被告所造成,其間不具因果關係。 ㈣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反訴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2、3月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 内容,不乏反訴被告主動挑起帶有「性意涵」話題,包含如 附表二所示之「種豬」、「蹂躪你」、「M傾向」等將反訴 原告貶抑為性客體之言詞,當下確有遭性別羞辱之主觀不適 感受,對其人格造成傷害,惟考量反訴原告身為男性上司, 不論向反訴被告直接反應或向公司高層申訴,都可能造成同 仁將其貼上「小題大作」、「不夠大器」等性別刻板印象標 籤,故選擇隱忍而未聲張。惟反訴被告在與反訴原告因公事 發生衝突幾個月後,將兩造對話内容斷章取義擷取截圖申訴 反訴原告性騷擾,反訴原告復於109年8月25、26日接受委員 會調查時,當場提出兩造對話,反應可否申訴反訴被告性騷 擾,又反訴原告於本案提起反訴並非刻意延滯訴訟,係因屢 遭反訴被告公開詆毁決定打破性別標籤捍衛個人權益。是反 訴被告公開詆毁反訴原告,侵害其名譽及人性尊嚴,並造成 反訴原告無法忍受職場流言蜚語而離職,侵害其人格權且情 節重大,應賠償反訴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反訴, 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0,000元,及自110年4 月27日反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四、反訴被告則以:反訴被告事發時到任將來銀行不過1至2個月 時間,反訴原告性騷擾在先,其面對陌生職場環境急需上司 帶領及支持,為求及早打成一片,除隱忍外,希望透過使用 與反訴原告類似含有性意涵語言、對話模式,試圖化解尷尬 氣氛,取得反訴原告信賴。又反訴原告從未向反訴被告表示 其感受到性騷擾,反訴被告無從知悉自己言語造成反訴原告 之不適,而有予以調整、修正之機會,更難以預見自己言語 對反訴原告已構成侵權行為。是反訴被告主觀上無性騷擾反 訴原告之故意,且反訴原告主觀上未因反訴被告行為而感受 被性騷擾,故反訴被告並未對反訴原告為性騷擾。縱認反訴 被告對反訴原告構成性騷擾,惟反訴原告未因反訴被告之行 為受到明顯影響或承受嚴重程度之痛苦,除空言對其人格尊 嚴造成傷害外,並未舉證證明其出現嚴重身心創傷,難認其 受重大影響或蒙受痛苦。又反訴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 0元,明顯過高,應予酌減至合理金額,爰聲明:反訴駁回 。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院卷第250至251頁):  ㈠原告於109年2月間受僱將來銀行,為○○處經理,被告為○○處 資深經理,被告為原告之直接上級主管。
㈡兩造間有如原證1、原證2及被證1至被證13之通訊內容(惟原 告主張被證3、4、9遭修改)。
㈢原告於109年5月間向將來銀行反應遭受被告性騷擾,將來銀 行於同年6月間建立性騷擾防制規章及相關組織後,原告於1 09年8月10日提出申訴,經將來銀行調查後於同年9月4日出 具原證4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申訴事件成立,並於同月7日 將被告記大過、調離原單位。
肆、得心證理由:
一、按性騷擾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 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次按「本法 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 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第二款則為「交換式」 性騷擾)。是以,就工作場所之「敵意環境」性騷擾行為特 徵包括:㈠不尊重他方當事人尊嚴,是一種不受歡迎、非相 互性而單方加諸之行為。㈡具有性意涵,含有性意味取向、 要求參加性方面之活動或調情之舉、具暗示性之言語、暗喻 或猥褻性之言語。㈢性別歧視或具有權力展示之特性,違反 受害人意願,即達到不受歡迎、冒犯性、甚或施加壓力之程 度,其結果干擾他方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此行為人固不限於雇主,可能是主管階層、同事或其他職 場中面對如顧客、廠商等第三人,更不問當事人間性別為何 ,亦不以受害人實質受有身體、健康上傷害,或經受害人以 提出性騷擾申訴或行政檢舉為必要。
二、兩造於109年2月22日至同年3月25日間,有如附表一、附表 二所示之對話通訊內容,有通訊軟體截圖、對話譯文在卷( 院卷第21至25頁,第137、143、151、155頁,第158至172頁 ),並有被告整理提出兩造Telegram線上對話紀錄為佐(院 卷第185至187頁),其亦不爭執原告提出通訊軟體截圖內容 之真實性(院卷第182頁),就109年3月24日兩造通訊內容 ,並經本院勘驗被告提出手機中Telegram軟體通訊尚有完整



畫面屬實(院卷第334頁);至反訴被告僅泛以Telegram帳 戶容易偽造及刪修,並質疑被證3、被證4及被證9有不尋常 長間斷云云(院卷第182頁、第189至203頁),然原告標示 長間斷處均非於附表一、附表二對話進行期間,且互核被告 提出通訊對話譯文及紀錄,較諸原告所提通訊截圖更為完足 ,是原告未能釋明被告提供文書顯示上開對話內容有何不可 信情形,均應認定其形式上真正。
三、再查,兩造任職將來銀行期間為同事關係,於附表一、附表 二私訊對話內容觀之,渠等所為「要讓妳爽」、「頂再大力 一點」、「包養」、「看乳溝」、「Z罩杯」、「M傾向」、 「陪老王睡覺」、「騎老王」、「種豬」、「蹂躪」等言詞 ,及反訴被告張貼女性胸罩及人體裸身臀部著胸罩等貼圖, 在表見言論貼文前並未徵得對方同意,依一般社會理性人客 觀標準觀之,確涉及性意涵或性取向,或貶抑他人身分地位 將之視作客體或物化、帶有性歧視的用語,自發生損及他方 人格尊嚴的結果,另被告所發送「我會守在妳旁邊幫妳,不 會有事情難倒妳的」、「請放心,我會負責」、「妳喔,我 只想藏在心裡」、「我會想妳」等訊息,堪認具暗示性或挑 逗調情言語,顯已逾越兩性一般職場互動及倫常分際關係, 均有害於他方人格尊嚴及性別平權工作環境的維續,當屬職 場之性騷擾行為至明。再者,原告於上開對話中曾向被告表 示:「這個不要隨便對女生說」、「好吧,那你自首」,反 訴原告同曾於對話中向反訴被告表示:「在辦公室就不要這 兇狠的打擊我的工作情緒」、「等下哭給妳看喔」等語,有 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互動情境可認,另原告亦曾向第三人 表達:「(被告)對我的態度,有點超出同事了...言語、 動作上諒他不敢、我不想要最後到人資部那裡去」等語,有 原告與王○○間109年3月10日、11日通訊內容為佐(院卷第31 頁),嗣原告於同年5月5日於晉升懇談時向將來銀行總經理 反映,經將來銀行於同年6月間核定性騷擾防治相關作業要 點並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人力資源部門於109年8月11日 受理原告申訴案,經兩造先後於同月24至28日分別接受面談 時,均明確表達受到冒犯不悅或於對話中有不願繼續話題之 情,及申告性騷擾之意思等情,有將來銀行本案調查報告及 被告提出會談錄音譯文可證(院卷第33至45頁、第267頁) ,兩造復未能證明所為言論或其他表見未違反他方之意願, 故兩造所稱:因個性隨和不擺架子、詼諧開玩笑、附和他方 話語模式、得被害人同意云云,始為上開言語,各自否認有 性騷擾故意,均不足採,且揆諸上開說明,亦不以經被害人 提出性騷擾申訴為必要,兩造所陳均無以阻卻性騷擾行為之



該當。
四、被告固指稱:將來銀行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委 員3人皆為女性,不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原則精神,調查證 據之取捨上顯有瑕疵,認定被告成立性騷擾之理由不明云云 (院卷第92至94頁、第215至219頁),惟「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係主管機關(勞動部)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授權訂立之法規命令,該準則 第7條第2項規定:「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 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 當比例」,並未就委員組成人數或性別比例標準設限,將來 銀行由法令遵循處、法律事務處及人力資源部門相關主管組 成調查委員會,組織功能專業尚稱妥適,且調查委員會行使 職權過程中均聽取兩造陳述,並經訪談關係人,亦考量兩造 提出物證,始為事實認定及處理建議,調查報告並附具理由 ,有上開調查報告可查。被告未指出調查程序有何具體違反 該銀行核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之處,況 被告行為是否該當性騷擾,本得由法院認事用法,不受將來 銀行上開調查報告的拘束,被告質疑調查報告結論,不足為 其有利之認定。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l 項前段、第195條第l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對他方分別 為前述性騷擾行為,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自屬侵害他人 之人格權,構成不法之侵權行為,故互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規定,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均屬有據。另按慰藉金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 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依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 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本件兩造間為同事關係,卻未能把持職 場兩性平權分際,相互以如附表一、附表二之涉性騷擾言詞 或貼圖展示,衡諸常情,應感人格權及尊嚴受損,精神上自 受有相當之痛苦,故兩造均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他方 賠償精神上慰撫金,自屬有據。又兩造最高學歷均為國內大 學研究所管理學碩士畢業,歷任金融機構之經理主管工作, 業據兩造陳明在卷(院卷第183、189頁),反訴被告亦稱: 兩造在職期間職等、薪資待遇差距不太、身分地位及經濟情 形相當(院卷第299頁),另原告於將來銀行調查中陳述: 被告約莫自109年3月底4月初,便停止曖昧言論,截至調查



期間無進步踰矩言行等語(院卷第37頁),另兩造亦同稱: 於4月15日在通訊軟體交換最後一次對話,便再無線上交流 ,限以電子郵件及群組處理公務必要事宜等語(院卷第37、 41頁),另考量兩造所為已損害將來銀行工作環境與同仁工 作情緒,惟兩造確於原告到職初期互動頻繁密切,於公務以 外時間仍維持交談,部分對話甚至延至近凌晨時分始結束, 且交談內容經常涉及非關公務之私人領域。原告於被告騷擾 言語後仍認與被告具高度工作默契,亦曾傳送臀部圖片等互 動,兩造容係誤解彼此互動關係接受程度未能把守職場分際 所致(調查報告參照,院卷第44頁),此外,並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可參,是參酌兩 造間身分關係、資力及經濟能力、侵害行為態樣、加害程度 及行為次數久暫等一切情狀,認兩造各於請求精神慰撫金5 萬元為允適,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有未當,不應准許。六、至原告指稱被告於109年3月23日早上上班時,刻意跟蹤原告 ,亦屬性騷擾或對其人格權侵害行為云云(院卷第13頁、第 250頁),原告於將來銀行調查期間係稱:當日上班途中, 在敦化信義路口遇到被告,被告未與其同行,而是一路尾隨 在後,原告感覺被跟蹤等語(院卷第36頁),已稱是其個人 感受。又被告接受調查面談亦表達:「我也是從信義敦化下 車往公司方向走,我們是方向一樣,可是我也要去上班啊」 等語,並經本院勘驗其與調查委員之該段面談對話內容無訛 (院卷第269至270頁、第334頁),則以將來銀行辦公處所 位於敦化南路2段95號,兩造搭乘大眾運輸分別出站或下車 後,同以該址為目的地,且行向一致,於行進途中相遇或先 後抵達辦公室,路徑乃一般交通通勤所需,被告所辯合於常 情,原告認為遭被告跟蹤應係其個人臆測,自難認為被告有 不法行為,調查報告亦未認定此部分構成性騷擾情事(院卷 第44頁),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行為應成立性騷擾或侵害人 格權之行為云云,無以採憑。
七、原告另指其因被告本件性騷擾行為,心理受創,已支出或預 計將支出門診醫療費計2,560元、心理諮商費16,000元,依 民法第193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云云。惟按民法第193條第 1項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於被害 以前並無此需要,因被害以後始有支付此費用之必要者而言 。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不法有責任原因之事 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是如醫療費 用與加害行為間無因果關係,即不得為此請求。原告主張因 被告性騷擾行為受有心理創傷,因此須就診身心科醫師,並 支出門診及心理諮商費用,既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自應由原告對此利己事實盡舉證之責任。原告提出黃偉俐 診所診斷證明書、藥品明細收據為證(院卷第61頁、第47至 55頁),原告罹患「持續性憂鬱症,有憂鬱的適應障礙症」 之病名,固有黃偉俐診所109年8月24日開立診斷證明書可認 ,惟該診斷證明書之醫囑欄記載:原告係自108年2月因急性 壓力反應就診,規律性接受藥物及心理治療等語(院卷第61 頁),則原告自108年2月起即在身心科門診治療,係距本件 事發約1年以前,自難認其因被告行為而罹患憂鬱症。又查 ,兩造附表一對話起訖時間於10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間, 惟原告提出同診所醫療明細收據,其就診日期密接於109年8 月20日、8月24日、9月5日、9月8日、9月11日之間,距事發 係約在5個月之後,難認兩者間存有因果關係。況依原告於1 09年8月間接受將來銀行訪談時即向調查委員會表示:自己 在公司內部遭到排擠,疑似因就○○單位工作及立場與同儕不 同,而遭不實傳言攻擊,造成下屬不願配合公務,推動公事 遭遇困難,提出合理意見不被採納,原告因此遭受壓力及創 傷,出現身心不適症狀,自8月1日就醫診斷為憂鬱症,因症 狀持續就醫服藥並接受心理諮商中等語(院卷第37頁),是 以,原告自述其當時因面臨處理公務及人事困境,遭受壓力 ,身心出現不適症狀,就醫診斷憂鬱症復發,始行服藥並接 受心理諮商,益徵其於109年8月間身心壓力來源或憂鬱症復 發起因並非來自所陳遭被告於同年2、3月性騷擾侵害行為一 端,原告並未舉證所陳憂鬱症病發及診療行為,與被告行為 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其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支出, 自無所據。
八、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就本訴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9年12月31日起(院卷第85頁送達證書參照),另 被告提起反訴請求遲延利息部分,則應自反訴書狀送達原告 次日即110年4月28日起(院卷第253頁書狀簽收欄),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渠勝訴範圍 內之本金金額,均屬有據。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萬元,及自109年12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 付5萬元,及自110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允,逾此範圍,則 無理由,均予駁回。
陸、本件本訴及反訴部分,本院判命給付之金額均未逾50萬元,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或反訴被 告各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柒、本件本、反訴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 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一
1、【109年2月22日】19:07
原告:「你怎麼不擔心我會做到那時候嗎?」
被告:「因為我會守在妳旁邊幫妳,不會有事情難倒妳的」「請放心,我會負責」
原告:「這個不要隨便對女生說」
2、【109年2月26日】
  9:40
被告:「我是說這兩個『職級都比我高』的人們啦」「妳喔,我只想藏在心裡」...
9:51
原告:「我申請了明天在家上班了哦~」
被告:「我剛剛有按OK啊」「我會想妳(誒」3、【109年3月13日】10:59
原告:「我失態了..」「但,爽~~」 
被告:「我要妳來就是要讓妳爽的啊」「有什麼失態」原告:「你再這樣,我要跟HR說了哦」
被告:「這邊是自然生長的環境」「我在勞資會議..人資全部都在旁邊」
原告:「好吧,那你自首」




4、【109年3月18日】22:31
原告:「什麼?」「今天怎樣」
被告:「頂嘴啊」
原告:「有嗎?」「怎麼沒感覺」
被告:「哎呀沒感受到啊?那我下次頂再大力一點」5、【109年3月24日】21:50
原告:「老王又要我交照片了」
被告:「(裝有鈔票之信封照片)跟他說這是我每月的包養費(誤」
原告:「為什麼你錢要用紙袋裝」「要上繳國庫?」被告:(私立七賢幼兒園之信封照片)
原告:「原來是這個」「我只有這個」「而且一次還要繳兩袋」「好傷」

附表二
1.【109年2月26日】20:16
反訴被告:「...晚上來整理一些大家弄不清楚的問題」「順便幫卡拉順一下」
反訴原告:「我要偷看」
反訴被告:「又不是乳溝,有什麼好偷看的」「可以看看我寄的國泰SPEC」
反訴原告:「好好,我看信」
反訴被告:「看來你是想看乳溝的樣子」「(女性胸罩貼圖、背面裸體臀部著胸罩貼圖)送你」「公司裡好像只有我治得了你,噗」
2.【109年3月5日】
9:07
反訴原告:「...正妹可以來搭救一下嗎?」「連續兩天牛仔褲?」反訴被告:「你幹嘛盯著我的屁股看?」
反訴原告:「...嘖」「誒誒誒」「我只是說你穿牛仔褲」「我哪有盯著你的屁股看!」
反訴被告:「哈哈
反訴原告:「不要害我被抓到九樓去啊」
反訴被告「:要看你就看,我屁股有Z罩杯吧」 20:10
反訴被告:「...我只知道你有M傾向」...「要給special的?」「還好你平常有在練身體,應該OK的」
3.【109年3月6日】22:03
反訴被告:「那我可以去陪老王睡覺了嗎?」
反訴原告:「去吧」「sorry」




反訴被告:「哈哈」「他還在康扣(指視訊會議)」反訴原告:「你去飆車吧!」
反訴被告:「騎老王?」
反訴原告:「這種害羞的事你就跟他說吧」
4.【109年3月25日】
13:09 
反訴被告:「不想養別人的老婆,你也可以選擇不要生,一切都是可以選擇的」「那去東京前,你真心想結婚嗎?」反訴原告:「這我也沒得選」
反訴被告:「所以你只是種豬的意思?」 
反訴原告:「倒也沒有這麼淒慘啦...還是個人好嗎?」「在辦公室就不要這兇狠的打擊我的工作情緒」「等下哭給妳看喔」 21:48
反訴原告:「...我誤以為你要銷假」
反訴被告:「不然我在辦公室會蹂躪你」「考慮中...」

1/1頁


參考資料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