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王火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許枝楠 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110年4月5日 7,930元 K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