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34號
債 權 人 闕秀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APITAN MAEANN GAITERA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匯款新臺 幣58萬2492元至債務人所設台新銀行帳戶,現要求債務人返 還借款,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一 紙,尚不足釋明債務人有借款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 0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 件(如借據、票據等,依所提之匯款單據及存摺影本尚無從 認債務人有借款之事實)。」,此項裁定於110年10月18日 寄存送達,於同年10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 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