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361號
TCDM,110,金訴,361,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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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33902、37037號),被告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政義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前某日,瀏覽臉書網站內之「海 線求職專區」社團,得知「森柏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徵求提 供金融帳戶之訊息,便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小姐」加為 聯絡人,經對方告知出租1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每月 可獲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一個戶名最多可以可以 出租7個帳戶,每帳戶租期最多3個月。蔡政義明知國內社會 層出不窮之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隱匿其 不法所得,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常蒐購並使用他人 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 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施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 ,竟基於幫助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5月25日,在臺中市沙鹿區統一超 商鹿鼎門市,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 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寄送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無從確認成員有三人以上),並於寄出前先依 指示更改提款卡密碼。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9年5月27 日,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行員,分別撥打電話給附 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致附表二所 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109年5月27日附表二所示時間, 轉帳或自動存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二所示蔡政 義上揭帳戶,君旋遭提領一空。嗣劉育霖李宜庭邵珮玲李建鋐劉怡璇吳珮珊張珮宜陳妙君趙志賢、李 建政等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劉育霖李宜庭邵珮玲李建鋐劉怡璇張珮宜陳妙君趙志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蔡政義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 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
一、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金訴卷第 309、334頁),另附表二所示之人,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遭 詐騙,將受騙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之各該帳戶,足見被告提供 之帳戶,確實有為詐騙集團使用作為收受詐欺匯款使用等情 ,業據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且有附表二 佐證欄所載證據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又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 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 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 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 錢罪(此有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可供參照 ),查被告得預見將帳戶出售予不認識之他人,有可能遭該 他人利用,作為收受或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倘該他人提 領該特定犯罪款項,即產生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 去向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帳戶



出租予自稱張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 被告所提供之帳戶以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並提領一空,是被 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係對於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資以助力,並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另被告係將上 開帳戶交予自稱張小姐之人,卷內無積極證據認被告知悉對 方為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自無從認定被告有幫助三人以上 詐欺之幫助加重詐欺犯行,公訴意旨亦僅認被告有幫助一般 詐欺犯行,併此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 欺罪與幫助犯一般洗錢等罪。並應依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提供5個帳戶,幫助詐欺集 團實施詐欺取財,並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係以 一個幫助行為,侵害數個不同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以一罪論處。被告之同一行為亦同時構成幫助一般洗錢 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 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幫 助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四)爰依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上網求職,認為提供帳 戶不用付出勞力卻可有高額收入,而一時失慮,提供其所申 辦之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從事不法使用,不僅侵害告訴 人等之財產權,更增加告訴人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 罪之困難,已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兼衡其無 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其 自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曾擔任工廠作業員、司機,目前 從事推拿及臨時工,月收入約2萬5000元,未婚,無人需扶 養等家庭、經濟情況,另考量被告於本案所扮演提供帳戶角 色之參與犯罪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即刑法第38條、第38 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 、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 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 104年8月11日之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 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 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 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 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 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 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 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固有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 成員遂行詐欺、洗錢之犯行,惟被告供稱並無取得交付帳戶 之利益,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 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其價額。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查,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 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三)另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雖係供犯 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然前開帳戶均已成警示帳戶, 應無可能再於詐欺犯罪所用,沒收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或 存摺均顯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帳戶 1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 號 被害人 /告訴人 受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出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佐證 1 劉育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8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劉育霖,佯稱因購物訂單有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劉育霖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接續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分別以網路銀行轉帳及在臺中市民權路郵局以ATM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19時44分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5元、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劉育霖  警詢筆錄(偵33902號卷二第7至11頁)。 2.告訴人劉育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偵33902號卷二第15至21、25至27頁)。 3.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行109年7月23日彰清字第1090175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開戶資料(偵33902號卷一第103至113頁)。  109年5月27日19時46分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99元、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7日20時45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99元、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宜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21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宜庭,佯稱因購物訂單有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李宜庭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在臺中市霧峰區朝陽大學統一超商以ATM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22時3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李宜庭  警詢筆錄(偵33902號卷二第31至33頁)。 2.告訴人李宜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聯紀錄截圖、ATM轉帳交易翻拍畫面(偵33902號卷二第37至48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39686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偵33902號卷一第115至123頁)。  3 邵珮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佯稱因購物作業疏失,將遭扣款,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邵珮玲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接續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在金門縣金城金城郵局以ATM方匯款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18時55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503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邵珮玲  警詢筆錄(偵33902號卷二第51至52頁)。 2.告訴人邵珮玲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偵33902號卷二第55至69頁)。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遠銀詢字第1090002023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偵33902號卷一第125至131頁)。  109年5月27日18時58分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8,617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李建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建鋐,佯稱因購物訂單有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李建鋐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接續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在新竹縣寶山鄉創新一路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以ATM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18時26分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元、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李建鋐  警詢筆錄(偵33902號卷二第73至76頁)。 2.告訴人李建鋐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2張(偵33902號卷二第79至87、93頁)。 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109年7月23日中清水字第1090415547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3902號卷一第133至137頁)。  109年5月27日18時28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1元、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劉怡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7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劉怡璇,佯稱因購物訂單有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劉怡璇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以E動郵局轉帳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18時58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7元、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劉怡璇  警詢筆錄(偵33902號卷二第99至102頁)。 2.告訴人劉怡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e動郵局未登摺明細截圖(偵33902號卷二第105至111、115、119頁)。 3.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9年7月27日聯業管(集)字第10910339151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偵33902號卷一第139至151頁)。  6 吳佩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7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吳佩珊,佯稱因購物訂單有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吳佩珊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中興郵局自動櫃員機以ATM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18時42分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吳珮珊  警詢筆錄(偵33902號卷二第123至124頁)。 2.被害人吳珮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33902號卷二第127至137頁)。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遠銀詢字第1090002023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偵33902號卷一第125至131頁)。   7 張珮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張珮宜,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繳12個月,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張珮宜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接續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在新北市五股區五工路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以ATM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元、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張珮宜  警詢筆錄(偵33902號卷二第141至143頁)。 2.告訴人張珮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珮宜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33902號卷二第147至159頁)。 3.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9年7月27日聯業管(集)字第10910339151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偵33902號卷一第139至151頁)。  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838元、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7日18時01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73元、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陳妙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7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妙君,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代理商,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陳妙君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接續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分別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北屯區橫坑巷28之1號統一便利商店以ATM匯款、提款後存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18時26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元、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妙君  警詢筆錄(偵33902號卷二第163至165頁)、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47至248、256頁)。 2.告訴人陳妙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妙君申設大甲幼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33902號卷二第169至181頁)。 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109年7月23日中清水字第1090415547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3902號卷一第133至137頁)。  109年5月27日18時43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985元、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趙志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趙志賢,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將遭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趙志賢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接續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在高雄市鳳山區住處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19時38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12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趙志賢  警詢筆錄(偵33902號卷二第185至187頁) 2.告訴人趙志賢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趙志賢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3902號卷二第193至199、211至213、227至229、233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9年7月24日合金大雅字第1090002397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開戶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記錄資料(偵33902號卷一第159至167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39686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偵33902號卷一第115至123頁)。  109年5月27日19時42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5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7日19時46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4,107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李建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8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建政,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被連續自動扣款30筆,需配合銀行人員操作解除云云,致李建政陷於錯誤,遂依來電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右列匯出帳戶,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被告申設之匯入帳戶。 109年5月27日19時20分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6,121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李建政  警詢筆錄(偵37037號卷第17至18頁) 2.被害人李建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幣活存明細匯款紀錄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偵37037號卷第31至39、49至50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34236號函暨檢附被告蔡政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09年5月15日起至6月15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偵37037號卷第23至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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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