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廷宇
選任辯護人 何立斌律師
高俞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邱緯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685號)及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5607
號、110年度蒞追字第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九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辛○○、己○○、酉○○於民國109年10月至11間某日,陸續加入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皇阿瑪」、「法拉驢」、「麥拉倫」等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其等 在集團之分工為:辛○○擔任「車手頭」,負責領包裹、洗卡 (確認人頭帳戶金融卡可否正常使用)、交付提款卡給車手、 收水及交水等工作;酉○○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前往自動櫃員 機提領贓款;己○○則於酉○○提款時把風,並負責收水及交水
等工作。辛○○、己○○、酉○○復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暱 稱「皇阿瑪」、「法拉驢」、「麥拉倫」等人及所屬之詐騙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 該詐騙集團某成員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訛詐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人,致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進而 匯款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酉○○持辛○○交付 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將贓款 提領殆盡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己○○則在旁警戒把風,酉○○則 將領得之贓款交付辛○○轉交己○○,己○○再依「皇阿瑪」之指 示將贓款轉交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繳回上手,以此手法製 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隱匿犯罪所得之 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詹珈桂、洪珮瑜、卯○○、謝筱琪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報請、壬○○、未○○、巳○、乙○○、午○○、丑○○、戊○○、 子○○、丙○○、寅○○、顏琬婷、丁○○、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 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酉○○、辛○○、己○○所犯之罪,均非法定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酉○○、辛○○、己○○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酉○○、辛○○、己○○及辯護人等之 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項規定,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酉○○、辛○○、己○○就上開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及偵查 中、本院準備及簡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685卷第 5-12頁、第17-25頁、第30-38頁;偵5607卷㈠第6-12頁、第3 0-33頁、第53-59頁;本院金訴卷第110-111頁、第250頁、 第257-258頁),並有證人陳柔安、葉榮源、陳佳美、鍾沄 芮、黃碧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607卷㈠第77-79頁反面、 第97-99頁反面、第104-106頁反面、第110-110頁反面)、 證人即被害人洪珮瑜、謝筱琪、卯○○、詹珈桂於警詢中之證 述(見偵1685卷第76-87頁、第110-112頁、第150-53頁、第1 66-168頁)、證人即被害人丑○○、丁○○、申○○、癸○○、甲○○ 、午○○、庚○○、戊○○、子○○、寅○○、戌○○、丙○○、乙○○、壬 ○○、未○○、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607卷㈡第1-3頁、第1 6-18頁、第29-34頁、第50-51頁、第62-64頁、第78-78頁反 面、第91-92頁、第103-109頁、第129-132頁、第144-145頁
、第154-156頁、第167-169頁、第198-199頁、第208-212頁 、第221-223頁、第236-237頁)、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中 之證述(見偵5607卷㈢第1-4頁)可佐,復有新竹市本轄109年1 1月份車手提款熱點一覽表、酉○○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酉○ ○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童財良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廖祐慈之華南銀行及郵局帳戶交易 明細、陳佳美之郵局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68 5卷第43-54頁、第56-66頁)、洪珮瑜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 營分局左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號通報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 話紀錄截圖(見偵1685卷第73-75頁、第88頁、第93-94頁、 第99-101頁、第103-105頁)、謝筱琪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南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685卷第107-109頁、第114-16頁)、卯○○之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第一銀行提款卡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見偵1685卷第147-149頁、第154-162頁)、詹珈桂之雲林縣 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1685卷第163-165頁、 第169頁、第173-175頁)、詐騙帳戶車手提款影像暨提款明 細一覽表、被告等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陳柔安之 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607卷㈠第15-25頁、第117頁) 、丑○○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網路銀 行交易畫面及通話紀錄截圖、486團購防詐騙簡訊截圖、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第4-13頁) 、陳柔安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丁○○之網路銀行交易畫 面及通話紀錄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 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第15頁、第19-26頁)、陳柔安之台北富 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申○○之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臺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見偵5607卷㈡第28頁、第37-49頁)、癸○○之臺中市警察局 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陳柔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607卷㈡第52 -61頁)、甲○○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及通話紀錄截圖、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560 7卷㈡第65-75頁)、葉榮源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午○○之台中銀行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查詢截 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第77-77-1頁、第79- 82頁、第84-85頁、第87-90頁)、庚○○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5607卷㈡第93-99頁)、葉榮源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戊○○之LINE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第102頁、第113-119 頁、第124-128頁)、子○○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澳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第135頁、第137頁、第139-143頁) 、寅○○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 卷㈡第146-153頁)、戌○○之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 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第157-158頁、第160 -166頁)、丙○○之通話紀錄截圖、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佳美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 偵5607卷㈡第170-171頁、第173頁、第178-182頁、第184頁) 、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第200-205頁)、鍾沄 芮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壬○○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第207頁、第214頁、第00 0-000-0頁)、未○○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局存簿封面影 本、通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 第224-227頁、第229頁、第232-235頁)、辰○○之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 細截圖、兆豐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07卷㈡第238-246頁)、巳○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偵5607卷㈢第7-14頁)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 酉○○、辛○○、己○○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均至堪認 定,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酉○○、辛○○、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誤載為第2條第1、3款,應予更正 )、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意旨原認被告酉○○、 辛○○、己○○另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嫌,惟此部分業據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第11號 、第16號判決,檢察官亦當庭更正刪除(見本院原金訴15卷 第249頁),本院自不再論參與犯罪組織罪,特此敘明。被 告酉○○、辛○○、己○○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暱稱「麥拉 倫」、「法拉驢」、「皇阿瑪」等人及所屬之詐騙集團其他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 酉○○、辛○○、己○○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 洗錢罪,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係本於同一犯罪計 畫,且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關係,為避免過度評價,均應 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 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3人就附表 所示21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 予分論併罰。
四、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立法理由中指出:本條所謂「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 堪憫恕者而言。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 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263 號解釋意 旨可資參照),從而其「情輕法重」者,縱非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惟經參酌該號解釋並考量其犯罪情狀及結果, 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應無悖於社會防衛之刑法 機能(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酉○○所犯之罪,造成社會危害程度固然非輕,然同 為該等犯行,犯罪情節未必盡同,造成危害之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且縱 量處最低法定刑,仍無從依法易科罰金。衡諸本案被告酉○○ 係擔任末端車手角色,每次取款所得分配之報酬尚非甚鉅, 且業已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達成調解、和解並賠 償完畢,有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0、81、82號、110年 度刑移調字第99號調解筆錄各1份、和解書及匯款單影本21 份存卷可憑(見原金訴15卷第175頁、第241-242頁;原金訴3 1卷第147-151頁、第223-312頁)在卷可憑,不難窺見被告酉
○○極力彌補過錯之誠意,而被告酉○○本件所犯21次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縱令量處法 定最低刑度,被告酉○○仍必須入監執行,無法繼續工作,則 促使其努力工作、藉此記取深切教訓之目的無疑落空,綜觀 上情,本院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猶過重,爰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酉○○、辛○○、己○○均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不顧政府近來嚴加查緝詐欺犯罪,僅為求一己 私利即加入詐騙集團,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治安,所為 均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酉○○、辛○○、己○○犯後均坦承犯行 ,兼衡被告酉○○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案發時無業,現 從事服務業,月收約3萬1,000元,未婚,無未成年子女,現 與母親同住,且已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達成調解 、和解並賠償完畢;被告辛○○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案 發迄今均從事藝術紋身工作,因自己開業月收不穩定,每月 至少2-3萬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太太懷孕中,現與 太太及小孩同住;被告己○○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 時在菜市場擔任送貨員,月收4萬5,000元,未婚,無未成年 子女,現與母親同住,暨本件各次犯罪動機、情節、被害人 及告訴人之人數及損失財物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六、被告酉○○及其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本院審酌被告酉 ○○雖已坦承犯行,並賠償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 ,然被告酉○○從事車手工作,負責出面收取詐欺所得款項再 交由集團成員,製造犯罪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加 深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及民眾對社會之不信任感。況除 本案21罪外,被告酉○○另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 據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第11號、第16號判決判處共 3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經上 訴後,目前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0號案件審 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實難認 經由緩刑程序得以矯正被告之偏差觀念,為使被告知所警惕 ,仍有接受刑罰教化之必要,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七、沒收:
㈠、查被告等人為本案犯行犯罪所得,被告辛○○為被告酉○○收取 提領款項之2%;被告己○○為被告酉○○收取提領款項之1%,此 有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第11號、第16號判決在卷可 參(見本院原金訴15卷第263-281頁),是被告辛○○之犯罪 所得應為22,580元(計算式:附表所示提領金額扣除手續費 為1,129,000元*2%),而被告己○○則為11,290元(計算式:
1,129,000*1%)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其等主 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酉○○業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達成調解、和 解並賠償完畢,已如前述,倘國家再行沒收犯罪所得,恐過 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就酉○○部分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八、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607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9、10審理 部分與本件109年度偵字第1685號起訴附表編號9、110年度 蒞追字第4號追加起訴之犯行為同一案件,本院應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嘉慧追加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及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方式 匯款金額(不包括跨行手續費) 人頭帳戶銀行帳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詹珈桂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9日19時15分許,假冒為臉書賣家致電詹珈桂,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付款方式有誤導致溢購20組,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使詹珈桂陷於錯誤。 109年11月19日 19:54:59 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6,018元 童良財所申用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9日 19:58:18 新竹市○○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泰一門市) 6,000元 2 洪珮瑜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9日18時15分許,假冒為網路購物店家、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洪珮瑜,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訂單重複,若未取消將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使洪珮瑜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0日 17:27:13 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高市新艦隊店,以 自動櫃員機 轉帳方式 29,985元 廖祐慈所申用之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 17:30:37 17:31:29 17:32:24 新竹市○○路00號1樓 (萊爾富超商新竹竹森店)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7:28:25 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高市新艦隊店,以 自動櫃員機 轉帳方式 29,985元 17:33:46 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高市新艦隊店,以 自動櫃員機 跨行存入方式 29,985元 109年11月20日 17:41:37 17:42:36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超商俊友門市) 20,000元 10,000元 3 卯○○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0日17時25分許,假冒為網路購物店家、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卯○○,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店家操作失誤重複下訂,若未取消將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使卯○○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0日 17:54:17 在台北市○○區○○街000號台北醫學大學校區內之統一超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29,123元 陳佳美所申用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 18:10:46 18:11:49 18:14:2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超商俊友門市) 20,000元 20,000元 3,000元 18:04:31 在台北市○○區○○街000號台北醫學大學校區內之統一超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28,985元 18:16:22 在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北醫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30,000元 109年11月20日 19:17:24 19:18:12 19:19:22 19:20:01 19:20:48 新竹市○○路0號(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7,000元 (包含附表編號9) 18:22:06 在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北醫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30,000元 4 謝筱琪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0日16時10分許,假冒為臉書賣家、郵局客服人員接續致電謝筱琪,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店家內部操作有誤,將連續扣款12個月,需依指示操作執行止付云云,使謝筱琪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0日 18:34:46 在不詳地點 ,以網路銀 行轉帳方式 49,985元 廖祐慈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 18:59:25 新竹市○○街00號 (新竹市武昌街郵局) 50,000元 5 壬○○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9日16時許,假冒為網路購物店家、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壬○○,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資料有誤,將造成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執行止付云云,使壬○○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0日 18:34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耕莘醫院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14,768元 6,403元 5,985元 鍾沄芮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9日 17:28:01 17:28:53 17:30:17 109年11月19日 17:32:24 17:33:22 109年11月19日 17:34:13 109年11月19日 17:37:00 17:43:39 17:44:31 17:47:52 新竹市○○路0段00號 (萊爾富超商新竹竹諺店) 20,005元 20,005元 14,005元 15,005元 15,005元 14,005元 16,005元 13,005元 18,005元 5,005元 (均包含5元手續費) 6 未○○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20時06分許假冒蝦皮購物網店家、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未○○,佯稱:其先前網購之尿布將再次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使未○○陷於錯誤。 109年11月19日 17:26:35 在臺北市○ ○區○○○ 路000號之臺 北橋郵局, 以自動櫃員 機轉帳方式 29,989元 鍾沄芮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44:02 在不詳地點 ,以自動櫃 員機轉帳方式 17,985元 7 辰○○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9日16時50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致電辰○○,佯稱:其先前網購時重複下定,需依指示操作執行止付云云,使辰○○陷於錯誤。 109年11月19日 17:31:53 在辰○○位 於宜蘭縣羅 東鎮住處, 以網路銀行 轉帳方式 24,123元 鍾沄芮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巳○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9日16時49分許,假冒為網購客服人員致電巳○,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作業疏失,將訂單誤為12期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處理云云,使巳○陷於錯誤。 109年11月19日 17:37:57 在臺中市北 區學士路與 育德路口, 以網路銀行 轉帳方式 13,456元 鍾沄芮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42:51 在臺中市北 區學士路與 育德路口, 以網路銀行 轉帳方式 4,998元 9 乙○○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1日16時47分許致電乙○○,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電腦資料輸入錯誤,遭誤設為超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使乙○○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0日 18:39:22 在不詳地點 ,以自動櫃 員機轉帳方 式 12,123元 陳佳美所申用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詳見附表編號3 新竹市○○路0號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詳見附表編號3 10 午○○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14時50分許致電午○○,佯稱:其先前網購時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使午○○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4:50:59 14:54:05 在臺中市○ ○區○○路 0號,以網路 銀行轉帳方 式 49,985元 17,985元 葉榮源所申用之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2日 14:56:44 14:57:47 109年11月22日 14:58:45 15:00:38 15:13:50 15:14:53 新竹市○○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聖華門市)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7,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11 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1日19時11分許假冒網路賣家致電庚○○,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超商店員結帳出錯而誤設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使庚○○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5:09:31 在高雄市○ ○區○○○街0號小港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29,988元 葉榮源所申用之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丑○○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14時17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486團購網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丑○○,佯稱:其先前網購蘋果汁時因工讀生作業疏失而誤下20箱之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使丑○○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6:14:37 在桃園市○ ○區○○○ 路○段0號 (高鐵桃園 站4號出口) ,以網路銀 行轉帳方式 99,987元 陳柔安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2日 16:17:54 16:19:16 16:20:19 16:21:22 16:22:22 新竹市○○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聖華門市)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均包含5元手續費) 13 戊○○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0日17時53分許,假冒為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戊○○,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後台作業疏失導致設定多筆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使戊○○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6:37:47 30,033元 葉榮源所申用之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2日 16:41:28 109年11月22日 16:42:31 109年11月22日 17:09:35 17:10:38 109年11月22日 17:11:37 109年11月22日 17:12:40 17:13:39 17:14:39 18:07:50 新竹市○區○○路00號 (萊爾富超商新竹藍海店) 新竹市○○路0號(統一超商海寶門市) 20,005元 1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4,005元 16,005元 (均包含5元手續費) 14 子○○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16時13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接續致電子○○,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公司內部疏失,導致遭設定連續購買12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使子○○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6:56:41 在不詳地點 ,以自動櫃 員機轉帳方 式 29,989元 葉榮源所申用之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丙○○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15時42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李小姐、中過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丙○○,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人員疏失誤設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使丙○○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7:00:40 在不詳地點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49,989元 葉榮源所申用之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53:32 在新北市○ ○區○○路 000000號 中國信託銀 行丹鳳分行 ,以自動櫃 員機轉帳方 式 15,985元 16 寅○○ (提告) 於109年11月22日16時30分許,假冒為網購公司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寅○○,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故遭設定為循環消費,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使寅○○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7:01:55 在不詳地點 ,以自動櫃 員機轉帳方 式 12,123元 葉榮源所申用之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戌○○ (提告) 於109年11月22日15時許,假冒為網路賣家、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戌○○,佯稱:其先前網購之訂單因簽收時誤簽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使寅○○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7:09:26 在不詳地點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12,123元 葉榮源所申用之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丁○○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17時16分許,假冒為網購客服人員、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丁○○,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故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使丁○○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7:49:58 在不詳地點 ,以網路銀 行轉帳方式 48,900元 陳柔安所申用之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2日 17:56:23 17:57:24 17:58:23 17:59:22 18:00:56 新竹市○○路0號(統一超商海寶門市)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7,005元 (均包含5元手續費) 19 申○○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17時12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申○○,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刷卡錯誤,將1千元誤刷為1萬元,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使申○○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18:15:54 在不詳地點 ,以網路銀 行轉帳方式 99,987元 陳柔安所申用之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2日 18:29:26 109年11月22日 18:30:27 18:31:32 18:32:36 18:34:14 109年11月22日 20:53:07 20:54:02 20:54:56 新竹市○○路0號(統一超商海寶門市) 新竹市○區○○路00號 (萊爾富超商新竹藍海店)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9,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均包含5元手續費) 2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19時30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486團購網客服人員致電癸○○,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因故遭多扣款1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使癸○○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20:49:39 在臺中市○ ○區○○里 ○○路000 巷00號,以 網路銀行轉 帳方式 49,989元 陳柔安所申用之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57:37 在臺中市○ ○區○○里 ○○路000 巷00號,以 網路銀行轉 帳方式 49,987元 陳柔安所申用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2日 21:00:44 109年11月22日 21:01:41 21:02:32 21:52:18 21:53:08 22:04:12 22:05:05 新竹市○區○○路00號 (萊爾富超商新竹藍海店) 2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21 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21時30分許,假冒為蝦皮購物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接續致電甲○○,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其資格設為超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資格云云,使甲○○陷於錯誤 109年11月22日 22:00:18 在宜蘭縣○ ○鎮○○路 00號統一超 商葛瑪蘭門 市,以自動 櫃員機轉帳 方式 29,985元 陳柔安所申用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