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632號
TPDV,109,訴,8632,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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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632號
原 告 蕭有德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詩蕓律師
彭祐宸律師
被 告 林卉喬
崔其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及被告 乙○○自民國109年7月31日起,被告丙○○自民國109年9月4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23%,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丙○○如以新臺幣350, 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4年1月30日結婚,育有3 名未成年子女,詎乙○○竟於109年6月30日、7月2日與被告丙 ○○(別名:楊燁,臉書帳號「Michael Tsui」)透過Facebo ok Messenger互傳如附件所示之訊息。被告2人不僅互有親 密稱呼,言談曖昧、親密,且曾在外幽會、擁吻,顯然共同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 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 金等語。並聲明:㈠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2人則以:乙○○與原告雖為夫妻,但近年原告屢屢對乙○ ○無端興訟,雙方因而感情失和。丙○○是股票投資老師,乙○ ○與之只是一般師生關係,絕無曖昧可言。原告所提出之Fac 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有變造、偽造之虞,不具證據 適格,況該截圖中「Michael Tsui」帳號並非丙○○所使用, 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2人有何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請求顯無 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 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此有最高 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又侵害配偶 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 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 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 處一室、乃至無故與其他異性單獨外出旅遊、或在在網路、 電話進行親密對話等,衡情堪可認為不正當之交往,其行為 當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非法之所許。
 ㈡原告所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應非偽造,可 以採用:
  ⒈按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文書或前項物件,須 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 ,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2項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提出作為證據的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見 調卷第23-93頁、本院卷第275-331頁),是原告在109年6 月28日因協助女兒處理家中桌上型電腦的狀況時,因為訊 息視窗跳出而發現的,其後數日間,原告用手機翻拍家中 桌上型電腦的螢幕畫面,作為蒐證之用,經原告訴訟代理 人篩選出其中構成侵權行為的訊息後,具狀先行提出該部 分翻拍畫面等情,經原告於當事人訊問中具結陳明(見本 院卷第130-135頁),並經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補充說明 (見本院卷第240頁)。參諸原告所提出的翻拍畫面,可 見原告確實是以手機拍攝電腦螢幕,其中部分頁面之日期 顯示為109年6月28日(見本院卷第329、331、315、317頁



),附件所示之訊息翻拍畫面之右下角日期則顯示為同年 6月30日(見調卷第23、61、63頁)、同年7月2日(見調 卷第77頁),與原告所稱之蒐證時間相符,並無時序倒錯 的情形。原告訴訟代理人自原告翻拍的畫面中,篩選情節 嚴重而較為有利的證據,於起訴時先行提出(見調卷第23 -93頁),亦屬合理的訴訟活動,並無矛盾可言。  ⒊被告雖辯稱:Facebook Messenger截圖可以軟體偽造、變 造,並提出作圖網站「Fake Details」截圖、實際操作結 果、其他新聞網站製作的示意圖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45 -53、227-229頁)。但是,原告提出的是螢幕的翻拍畫面 ,除了Facebook Messenger訊息視窗外,還可以看到背後 的Facebook網頁畫面、右下角則有Windows系統的日期時 間,顯然與被告所模擬的變造結果不同。被告以此指摘原 告偽造、變造證據,不足採信。
 ㈢原告所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應是被告2人間 的對話:  
  ⒈查原告提出的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是在其家中 桌上型電腦所拍攝,該電腦登入的帳號應為原告、乙○○或 其子女所有。但是,該帳號與「Michael Tsui」談及婚姻 問題時,曾提及:「我姐跟我好朋友都說,應該蕭先生跟 我妹有曖昧關係」、「我沒有驚訝或情緒,因為這不是我 要離婚的主要原因」、「且要有證據很難」(見本院卷第 331頁),不僅談到原告與乙○○間的離婚爭議,且主動敘 及原告與他人曖昧的不利內容,倘若這是原告用自己或子 女帳號所偽造的對話紀錄,不可能特別加入對自己不利的 內容,讓乙○○有機會在離婚訴訟中拿來攻擊自己。因此, 該電腦登入的帳號應該是乙○○所使用。
  ⒉「Michael Tsui」臉書帳號之簡介記載曾在「ROCAF」(Re public of China Air Force,即中華民國空軍)擔任「C Msgt」(Chief Master Sergeant,即士官長)、曾就讀 台灣觀光學院等情(見本院卷第83-84頁),與丙○○當庭 自承之學經歷、兵籍資料相符(見本院卷第142頁、限閱 卷內)。「Michael Tsui」曾於102年3月7日在花蓮縣打 卡,貼出姓名「丙○○」的體能鑑測資料(見本院卷第87頁 ),而丙○○自承其在空軍服役時隸屬於空軍401聯隊,駐 地在花蓮(見本院卷第142、146頁),且查丙○○是在102 年12月28日退伍,同年3月7日當時還在服役,上述體能鑑 測資料的時間、地點亦與丙○○的服務經歷相符。此外,「 Michael Tsui」相簿內有巴黎鐵塔及其他旅遊風景照片( 見本院卷第83-85頁),而丙○○亦自承曾於2年多前去過法



國巴黎旅遊(見本院卷第142頁),兩者亦相符。據此可 知,「Michael Tsui」的學經歷、早年打卡紀錄、旅遊史 均與丙○○相符,顯然是丙○○使用的帳號。
  ⒊丙○○雖主張自己是股票投資老師,曾經被媒體採訪,其學 經歷已經見報,可為他人知悉等情,有新聞資料可佐(見 本院卷第155-171、215-219頁),但是,上述體能鑑測資 料、駐地在花蓮、至巴黎旅遊等細節資訊,並未被媒體報 導出來,並無被他人盜用冒充的可能;且「Michael Tsui 」早在102年3月7日打卡貼出丙○○的體能鑑測資料,遠在 本件起訴日的7年以前,原告不可能在當時就預先變造資 料,等到7年後再來誣陷丙○○。因此,「Michael Tsui」 應是丙○○自己使用的帳號無誤。
  ⒋被告2人雖曾當庭提出手機,展示其使用之臉書帳號「Pegg y lin」、「楊燁」頁面供受命法官勘驗,確認該2帳號並 未將彼此加為好友,且無彼此間聊天紀錄,「Peggy lin 」帳號亦未將「Michael Tsui」加為好友(見本院卷第13 8、143頁)。然而,乙○○使用之「Peggy lin」帳號最早 活動紀錄是109年10月4日,其中有跟「林威森」、「雷月 嬌」的聊天紀錄,卻無任何好友,顯然與一般使用臉書帳 號的常態不符,可見乙○○很可能在到庭應訊前刪除該「Pe ggy lin」帳號之好友名單、聊天紀錄來規避調查,不足 採信。丙○○使用的「楊燁」帳號頁面中雖然沒有與乙○○聊 天的紀錄,但一個人本來就可以利用不同的電子郵件信箱 ,註冊多個臉書帳號使用,不能排除丙○○另有其他臉書帳 號的可能。此外,被告2人所提出之LINE通訊截圖,雖然 只有討論股票買賣的紀錄(見本院卷第221-223頁),但 該訊息有可能經過刪減,而且也不足以排除被告2人持有 其他Facebook帳號的可能,自然無法藉此截圖否定原告的 主張。
  ⒌因此,原告所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確實 是被告2人間的對話。
 ㈣附件所示之訊息有原告所提出的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 面為證,已可認定是被告2人間的對話。查附件所示之訊息 中顯示,被告2人互相傳送擁抱、愛心貼圖,還傳送「Mmmmm mmmmmm」來模擬親吻的聲音(見調卷第23、25、71、85頁) ,被告2人互稱「親愛的」、「Dear」(見調卷第27、67頁 ),丙○○並稱「我們在彼此心裡」(見調卷第47頁),乙○○ 也稱「想你...睡不好」(見調卷第87頁),可見被告2人確 實有男女之情,絕非普通朋友。再者,丙○○在109年7月2日 稱「我也是 一直想起 停車場的感覺」,乙○○稱「哈 我



想跟你擁吻到天荒地老」,丙○○也回應「我喜歡跟你擁吻的 感覺 很熱情」,乙○○則回傳愛心貼圖(見調卷第87-91頁) ,更可見被告2人先前曾在停車場幽會擁吻。被告2人在乙○○ 與原告尚未離婚之前,超越普通朋友的分際,暗地裡交往, 共同侵害原告的配偶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 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 帶賠償慰撫金,確屬有據。
 ㈤按慰撫金之數額,應斟酌加害人之加害程度、手段、可歸責 性,以及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而定,此有最高法 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 民事判決意旨可參。從加害程度、手段、可歸責性來看,被 告2人以附件所示之訊息談情說愛,且有幽會擁吻的事實, 屬於故意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但是無法確認被告2人交往的 期間長短,也沒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被告2人曾經有性行為 。從兩造身分資力來看,依限閱卷內財政部的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原告、乙○○都有相當多的財產。 丙○○名下財產雖只有汽車1臺,帳上所得亦不高,但丙○○是 股票投資老師,投資甚有心得,據Smart智富月刊、鏡周刊 報導為「每年股市賺百萬」、「年報酬率40%」(見本院卷 第155-171、215-219頁),可見丙○○也有相當的資力。綜合 上述因素,本院認為慰撫金應以350,000元為適當。原告請 求慰撫金超過此金額部分,則屬無據。
 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於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查本件起 訴狀繕本於109年7月30日送達乙○○,有回證在卷可查(見調 卷第99頁)。而原告提供的丙○○地址與乙○○相同,並非丙○○ 實際住址,因此本院將丙○○之起訴狀繕本送達乙○○住所時, 對丙○○不生送達效力(見調卷第101頁)。然而,丙○○既自 承:甲○○律師已將起訴狀繕本轉交予他(見本院卷第141頁 ),且丙○○於109年9月3日委任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 調卷第105頁),可見丙○○最晚在109年9月3日已經收受起訴 狀繕本。原告請求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亦即 乙○○自109年7月31日起,丙○○自109年9月4日起,按週年利 率5%給付遲延利息,與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規定相符,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5條 、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350,00 0元,及乙○○自109年7月31日起,丙○○自109年9月4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就之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 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被告2人Facebook Messenger訊息節錄一、109年6月30日(見本院卷第23-53頁):   「崔:12點半才睡啊?
    Morning (太陽圖)
    Dear
      (擁抱圖)       
    林:Morning:)
     因為大兒子睡不好!所以我才較晚起來      昨天聽另一位朋友分享經驗,說法院程序太慢了 ,等到分配財產都脫產了
      她還叫我身分證印章要藏好,不要被拿走了      (愛心圖)
      親愛的,早安(飛吻圖)
    崔:早安
     妳怎麼這麼晚睡
    林:想看一下你才爬起來
    崔:所以本來已經睡著為了看我一下才再起床?    林:對呀
    崔:乖以後不要這樣,就一覺睡到天亮好嗎    林:很難耶…就看一下就好
    崔:妳啊你
    林:(愛心圖)




    (略)
    崔:我們想到的招式 他也會想得到 所以記得每次都要     刪簡訊
    (略)
    林:她說我目前要非常非常小心,隨時會被設計或抓到 把柄
    (略)
林:這段時間真的要多忍耐了...
(略)
    崔:乖
     我們可以的
     隨時刪messenger訊息
我們在彼此心裡
(略)
     林:是的
     崔:保護妳最重要
     我要打給妳,一定會先說
     林:好!!我會小心!也會檢查是否有錄影或什麼的     崔:對
妳的車,檢查一下,鑰匙要收好
妳常在車上講電話,容易被錄音
(略)」
二、109年7月2日(見本院卷第77-93頁):   「(略)
    林:親愛的,你先睡 
    崔:我在做功課
你還好嗎
林:我女兒還沒睡,我先陪她
    崔:好
你先陪
林:我剛談了
晚一點我再text to u
崔:Mmmmmmmmmmmmm
    林:Mmmmmmmm
     (愛心圖)
    (略)  
    崔:睡的好嗎?
    林:想你…睡不好
     你呢
    崔:我也是...




一直想起
停車場的感覺(大笑圖)
林:哈(飛吻圖)我想跟你擁吻到天荒地老
    崔:Me too
    林:(擁抱圖)
    崔:我喜歡跟你擁吻的感覺
很熱情
林:(愛心圖) 
     Dear我先準備早餐
    崔:好
Mmmmmm
林:Call u later?
Mmmmmmmm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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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