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3941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8448號、110年度
偵字第1498、2175、3106、4116、4714、5549、12889、15240、
199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林文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文凱於民國109年6月、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 名不詳、暱稱「忠訓國際」之人聯絡,該人即向林文凱表示 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即可投資獲利,林文凱依其智識及 社會經驗,明知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 戶使用,並無特定身分之限制,若非欲隱匿個人身分,並無 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且邇來詐欺案件猖獗,多利用人頭帳 戶以規避查緝,而金融帳戶攸關個人債信及資金調度,茍任 意交付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該帳戶可能 作為對方收受、層轉詐欺犯罪所得使用,將產生遮斷金流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因貪圖對方所許之投資獲利 ,在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於遂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而該詐欺取財及洗錢結果之發 生並不違背林文凱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6月、7月間某日,透過通 訊軟體LINE將其向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太平分行 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告知該暱稱「忠訓國際」之人,容任不詳詐欺 之人使用本案帳戶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不詳詐 欺之人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之紀茗鳳、莊幸安、張雅涵、彭莎莎、陳萍、陳苪沄、楊璧 菁、彭鈺婷、吳賾芳、許涵如、黃子豪、黃憶梅等人,致紀 茗鳳等12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轉帳或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該等款項
並旋於轉帳、匯款後即遭人以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分別 轉帳至不同帳戶,不詳詐欺之人即以前開方式造成金流斷點 ,掩飾或隱匿前開詐欺所得之去向。嗣因紀茗鳳等被害人匯 款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紀茗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莊幸安訴由雲林縣 警察局北港分局、張雅涵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彭莎 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林園分局、陳苪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 璧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吳賾芳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許涵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黃子豪與黃憶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 書面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 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上開具傳聞 性質之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或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 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二、訊據被告林文凱固坦承於前揭時間提供其向第一銀行申辦之 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之事實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辯稱:伊為借貸 而將暱稱「忠訓國際」之人加LINE好友,對方向伊表示辦貸 款流程要2、3個月,伊可提供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投資虛 偽貨幣,賺錢比較快,因為伊很缺錢,對方說可以賺錢,所 以才提供網路銀行帳戶給對方,伊也是被騙云云。經查:(一)本案帳戶係由被告向第一銀行申設,並辦理網路銀行使用 ;被告嗣因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忠訓國際」之人所許之
獲利,乃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告知對方,而將本案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業 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9年度 偵字第33941號卷《下稱偵㈠卷》第21至33、97至101頁、110 年度偵字第4116號卷《下稱偵㈥卷第43至46頁》、本院易字 卷第38、162、228頁),復有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 開戶文件及交易明細(見偵㈠卷第73至86頁、110年度偵字 第2175號卷《下稱偵㈣卷》第95至99頁、本院中簡字卷第31 至48頁)。又告訴人紀茗鳳、莊幸安、張雅涵、彭莎莎、 陳萍、陳苪沄、楊璧菁、吳賾芳、許涵如、黃子豪、黃憶 梅、被害人彭鈺婷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之人 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至本案帳戶內之事實,則經證人即 告訴人紀茗鳳(見偵㈠卷第35至37頁)、莊幸安(見109年 度偵字第28448號卷《下稱偵㈡卷》第39至40頁)、張雅涵( 見110年度偵字第1498號卷《下稱偵㈢卷》第15至22頁)、彭 莎莎(見偵㈣卷第21至27頁)、陳萍(見110年度偵字第31 06號卷《下稱偵㈤卷》第27至30頁)、陳苪沄(見110年度偵 字第4116號卷《下稱偵㈥卷》第35至41頁)、楊璧菁(見110 年度偵字 第4714號卷《下稱偵㈦卷》第53至56頁)、吳賾芳 (見110年度偵字第12889號卷《下稱偵㈨卷》第47至63頁) 、許涵如(見110年度偵字第15240號卷《下稱偵㈩卷》第175 至180頁)、黃子豪(見110年度偵字第19907號卷《下稱偵 卷》第31至34頁)、黃憶梅(見偵卷第35至47頁)、被 害人彭鈺婷(見110年度偵字第5549號卷《下稱偵㈧卷》第15 至17頁)於警詢時分別證述綦詳,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相關 證據資料附卷為憑。且依本案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所示 (見本院簡字卷第38至44頁),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將 遭詐騙之款項轉帳或匯入本案帳戶後,旋即遭人以網路銀 行轉帳至不同帳戶,足認本案帳戶確已遭不詳詐欺之人利 用作為詐欺上開被害人之工具無訛。
(二)被告雖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而以前揭 情詞置辯。惟被告就其所辯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予他人使用,係為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乙情,並未提 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又被告就該投資如何進行、獲利如 何計算、為何需使用其帳戶等節,均一無所知,是被告所 辯已難憑採。且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 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
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 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 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 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而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 得自行申辦金融帳使用,並無特定身分之限制,如無特殊 理由,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理;又金融帳戶資料事關個人 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有親 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是一般 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 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 供;若帳戶任由不明人士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 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 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 由,竟要求他人提供帳戶供匯款使用,客觀上可預見其目 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轉出或領出之用,且該 筆資金之存入及轉帳、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行為人真實 身分曝光之用意,以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之效果,此為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且邇 來利用各種名目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 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 ,為社會上一般人所得知悉。被告為77年次,供稱為高中 肄業之教育程度,曾從事車床工作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 38頁),足認被告乃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 在現今詐欺犯罪猖獗之情形下,對於將金融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任由他人使用該帳戶,該人將 可自由使用該帳戶出入金錢,並可藉此隱匿該人之真實身 分、遮斷金流,該帳戶可能遭不詳詐欺之人用以作為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不法目的使用乙情,自難諉為不知;參以被 告於警詢、偵訊時亦供稱:知悉將其帳戶提供他人匯款, 他人可能將帳戶作為詐騙民眾匯款使用,不清楚為何暱稱 「忠訓國際」之人不使用他自己的帳戶,而要使用其帳戶 (見偵㈥卷第46頁、偵㈠卷第29頁);且沒有工作是只要提 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就有收入等語(見偵㈠卷第100頁) ,亦即被告已知悉暱稱「忠訓國際」之人向其表示只要提 供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即可投資獲利之舉顯然違 反常理,可能係作為犯罪使用,詎被告竟為圖該人許以之 獲利,任意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 使用,足徵被告明知任意提供其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 不詳詐欺之人用以作為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不法目的使用, 且該帳戶實際上被利用為詐欺及洗錢使用結果之發生,亦
不違背其本意,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甚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基於幫助詐 欺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帳戶予不詳詐欺 之人,供不詳詐欺之人作為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取得財 物,再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之用,僅 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 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或被告有參與詐騙被害人 或提領贓款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之情 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之行為。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幫助犯,均應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1個行為,幫 助不詳詐欺之人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紀茗鳳等12位被害人 ,並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等犯行,乃以1行為 同時觸犯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提供帳戶幫助洗錢及幫助 詐欺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被害人之事實,惟被告幫助洗 錢及此部分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與前開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犯罪事實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上 述,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 理,本院並已將被告所涉幫助洗錢之罪名告知被告,無礙 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為77年次,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為圖不合常 情之獲利,竟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不 詳詐欺之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造成犯罪偵查困 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 社會治安,並考量本案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為新臺幣數 千元至100萬元不等,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情形非輕,惟 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責難性較 小,且未實際取得提供帳戶之報酬,又參以被告自承之家 庭生活狀況(詳見本院易字卷第229頁),及被告犯後並
未坦承犯行,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未見具體悔意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14條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顏偉哲、黃怡華、李毓珮、王宜璇移送併辦,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法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 據 資 料 證據出處 1 紀茗鳳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31日16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自稱「周戈」認識紀茗鳳,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向紀茗鳳佯稱:可至「澳門銀河」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紀茗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9月2日13時5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案件報案三聯單、紀茗鳳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紀錄、臉書暱稱「周戈」及LINE暱稱「周」之翻拍照片 偵㈠卷第45、51、55、59、61至67頁 2 莊幸安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19日透過交友軟體自稱「李志輝」認識莊幸安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道酬勤」與莊幸安聊天,向其佯稱可使用app「HB Trading」投資獲利云云,致莊幸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9月1日18時1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24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紀錄、莊幸安與暱稱「天道酬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友軟體頁面截圖 偵㈡卷第127、131、167、223、227至237、241頁 3 張雅涵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5月底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Mr. Zhang」認識張雅涵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雅涵聯繫,先於同年8月5日向其佯稱可使用投資平臺「幣託bitoex」投資云云,該平臺客服再向其佯稱須下載另1個平臺「fxcm」,並轉入本金投資云云,致張雅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8月31日10時24分許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9萬元 張雅涵與LINE暱稱「Mr. Zhang」之對話紀錄截圖、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偵㈢卷第23、47、49、53至57頁 4 彭莎莎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7月27日20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自稱「楊奕帆」認識彭莎莎,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帆」向彭莎莎佯稱:可投資「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其中獎款項需繳交稅款始能撥款云云,致彭莎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8月31日10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中壢頂壢郵局 11萬4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局匯款單、彭莎莎之臉書截圖、彭莎莎與暱稱「一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㈣第29、31、35、43、45至85、87至91頁 5 陳萍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4日22時許,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以暱稱「完美人生」認識陳萍,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耀宏」向陳萍佯稱:「香港恆聯金財富」網站可以做期貨投資云云,致陳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8月31日15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土城分行 100萬元 陳萍與LINE暱稱「李曜宏」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㈤卷第31至57、59、61、65、67頁 6 陳苪沄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7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自稱「劉燁」認識陳苪沄,並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Diety」與陳苪沄聊天後,自同年8月8日起向陳苪沄佯稱要與其交往,因繳房租、信用卡費、生活費、稅款等要向其借款云云,致陳苪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8月31日12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之自動櫃員機 3萬元 陳苪沄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苪沄與暱稱「Diety」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㈥卷第131至135、137、147至171、265至271、279、289頁 7 楊璧菁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7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家屹」向楊璧菁佯稱:可至「www.zgmyw1688.com」網站投資云云,致楊璧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9月3日12時49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00號7樓以ATM轉帳 95萬6245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通知 偵㈦卷第59、89、91、95頁 8 彭鈺婷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2日自稱「徐浩」傳送訊息予彭鈺婷,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可投注「澳門娛樂有限公司」之獎券號碼,另需繳錢給海關始能取得所賺款項云云,致彭鈺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9月2日14時45分許,在桃園市之臺中商業銀行某分行 30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彭鈺婷與暱稱「徐浩」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㈧卷第55、61、65、77、79、81、83、85至101頁 9 吳賾芳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7月12日透過交友軟體自稱「梁浩然」認識吳賾芳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賾芳聊天,並向其佯稱可操作app「HB Trading」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吳賾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依該app客服人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9月1日18時7分、8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10萬元、5萬元 whatsapp對話紀錄截圖、臺幣轉帳交易紀錄截圖 偵㈨卷第65至85、103頁 10 許涵如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初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zhifeng」認識許涵如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許涵如聯繫,向其佯稱可透過「app.rwlmm.com」網站投資虛偽貨幣云云,致許涵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9月1日21時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㈩卷第191、199、203、209、213至217頁 11 黃子豪 (告訴) 不詳詐欺者先透過交友軟體自稱「雅婷」認識黃子豪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子豪聯絡,向其佯稱可透過「tw.taihuajk.com」網站註冊「泰華」會員儲值操作指數投資云云,致黃子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依該網站客服人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9月2日20時2分、50分、51分許,在黃子豪位於彰化縣員林市之住處,以行動電話網路轉帳 3000元、3萬元、3萬元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子豪之存摺影本、臺幣轉帳成功通知截圖、黃子豪受騙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第201至205、213、215、219、223至229頁 12 黃憶梅 (告訴)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18日1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加黃憶梅為好友,再於同年8月25日向黃悔梅佯稱:可至「ODI國際」網站投資換匯賺匯差云云,致黃憶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依該網站客服人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09年9月2日21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轉帳 3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憶梅受騙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客服對話紀錄、黃憶梅之存摺影本 偵卷第87至95、125至183、185至189、1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