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15號
SCDV,110,除,215,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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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黃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連文榮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5月30日 46,500元 VC0000000 002 連文榮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4月25日 46,500元 VC0000000 003 連文榮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3月28日 46,500元 V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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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