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0年度,18號
SLEV,110,士補,18,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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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補字第18號
原 告 林勝義
林正訓
林秀青
輝明
林弘能
月英
玉真
林麗芳
林鈺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姜俊豪
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被 告 莊笑
洪莉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丙○○之姓名及年籍資料或可得特定之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事變更聲明狀(見本院卷第203頁)列 被告丙○○為被告,惟所載被告丙○○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不詳, 故無從特定被告(請到院閱卷特定之),爰定期間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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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