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0年度,90號
KSDM,110,金簡,90,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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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世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5041號、第680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000
00號、第10537號、第1397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7號),爰裁
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姚世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姚世奇預見有人會經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遂行詐欺犯行,藉 此取得、掩飾及隱匿詐欺贓款,竟基於幫助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09年10月1日至同年月20日間之某時許,在高雄市鳥松區某 處,將其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 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山竹」之成年男子使用,以 此方式抵銷其對「山竹」所欠新臺幣(下同)3萬元債務。 嗣「山竹」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帳戶後,即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依【附表】所示 方式,詐欺柯良縉張簡嘉蕓李育陞朱琇誼鍾語馨, 致柯良縉張簡嘉蕓李育陞朱琇誼鍾語馨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載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所列金額至本件 帳戶。嗣柯良縉張簡嘉蕓李育陞朱琇誼鍾語馨發覺 受騙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世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審金訴字卷第49頁),核與證人柯良縉張簡嘉蕓、李 育陞、朱琇誼鍾語馨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本件 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柯良縉提供之匯款單據影 本、張簡嘉蕓提供之匯款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李 育陞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朱琇誼提供之網路轉帳畫面、鍾語馨提供之玉山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部分:
㈠、被告提供其申辦之帳戶,因而幫助詐騙集團實行詐欺犯罪, 本身並未參與詐騙集團詐騙行為,僅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幫助 犯。被告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不認識的人,雖不成 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的正犯,惟被告主觀 上認識所提供的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受及提領詐欺所 得,藉此遮斷金錢流向而逃避追查,基於幫助犯意而提供上 述帳戶,仍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的幫 助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 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提供上開帳戶供他人使用之一行為,而侵害柯良縉張簡嘉蕓李育陞朱琇誼鍾語馨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5個幫助詐欺取財、5個幫助一般洗錢之罪名, 屬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應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一般洗 錢罪處斷。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偵字第10362號、第10537號 、第13978號),與本案起訴之事實,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㈤、刑之減輕:
1、被告為幫助犯而非正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在本院中自白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
3、被告既有前開二種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
四、本院審酌被告為豁免債務,即恣意提供本件帳戶與他人,肇 致幫助詐騙集團實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結果,使【附表】所 示達5位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並造成金錢流向斷點,亦使 檢警查緝犯罪受阻,助長詐騙歪風,危害社會治安,且迄今 尚未賠償【附表】所示被害人損害,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 惟考量被告僅單純提供帳戶,並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 人,被告之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兼衡以被告無刑事犯罪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 錄表1份存卷可查;暨思以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對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交付本件帳戶係作為抵銷對「山竹」3萬元欠款等情,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坦承在卷(見審金訴字卷第49頁),故 3萬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提供之本件帳戶雖係供詐騙集團成員犯罪所用之物, 然既已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顯已移轉所有權,且未扣案 ,亦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屬應沒收之物,又因幫 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毋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 第6234號判決要旨參照),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告訴人受詐騙之方式,及匯款至本件帳戶之時間、金 額:
┌──┬─────┬────────────┬──────┬─────┐
│編號│ 告訴人 │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一 │ 柯良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 │109年10月26 │50萬元 │
│ │ │22日10時50分許,在通訊軟│日12時50分許│ │
│ │ │體LINE上以暱稱「Audry奧 │ │ │
│ │ │德莉」,向柯良縉佯稱可參│ │ │
│ │ │加博奕平台投資云云,致柯│ │ │
│ │ │良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轉帳至本件帳戶。 │ │ │
├──┼─────┼────────────┼──────┼─────┤
│ 二 │ 張簡嘉蕓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 │109年10月19 │1萬4千元 │
│ │ │中旬某日,在通訊軟體LINE│日14時21分許│ │
│ │ │上以暱稱「語恩」,向張簡│ │ │
│ │ │嘉蕓佯稱可參加課程,操作│ │ │
│ │ │投資美金、以太幣、比特幣│ │ │
│ │ │云云,致張簡嘉蕓因而陷於│ │ │
│ │ │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本件帳│ │ │
│ │ │戶。 │ │ │
├──┼─────┼────────────┼──────┼─────┤
│ 三 │ 李育陞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中│109年10月30 │55萬元 │
│ │(併辦) │旬某日起,在通訊軟體LINE│日14時30分許│ │
│ │ │以暱稱「Audry奧德莉」, │ │ │
│ │ │向李育陞佯稱可參加投資網│ │ │
│ │ │站獲利云云,致李育陞陷於│ │ │
│ │ │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至本│ │ │
│ │ │件帳戶。 │ │ │
├──┼─────┼────────────┼──────┼─────┤
│ 四 │ 朱琇誼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109年10月27 │5萬元 │




│ │(併辦) │某日起,在通訊軟體LINE向│日16時55分許│ │
│ │ │朱琇誼佯稱可參加博弈網站├──────┼─────┤
│ │ │,保證高勝率高回報云云,│109年10月28 │25萬元 │
│ │ │致朱琇誼陷於錯誤,依指示│日13時20分許│ │
│ │ │轉帳至本件帳戶。 │ │ │
├──┼─────┼────────────┼──────┼─────┤
│ 五 │ 鍾語馨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9 │109年10月20 │30萬元 │
│ │(併辦) │日19時6分許,以通訊軟體 │日14時7分許 │ │
│ │ │LINE與鍾語馨聯繫,佯稱註│ │ │
│ │ │冊某網路平台會員,可參加│ │ │
│ │ │課程及投資操作獲利云云,│ │ │
│ │ │致鍾語馨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臨櫃匯款至本件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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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