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1301號
TPDM,110,審簡,1301,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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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賢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329號、110年度偵字第1372號、110年度偵字第2084號、11
0年度偵字第4485號、110年度偵字第4920號、110年度偵字第795
5號、110年度偵字第8541號、110年度偵字第9315號、110年度偵
字第12235號、110年度偵字第13341號、110年度偵字第15199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986號、第
16648號、第17535號、第2002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2724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1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陳正賢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 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 可預見將自己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 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基於縱他人以 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09 年10月7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等資料,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華」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嗣該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上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持陳正 賢交付之上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登入將各該被害人匯入 之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附表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如



附表所示)。
 ㈢第一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㈣被告鄒瀚霖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 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 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第 一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供其等用以 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僅為他人之詐 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 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 ,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 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而非正犯無訛。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 0年度偵字第15986號、第16648號、第17535號、第200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248號),與本案起 訴並經論罪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
㈡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人,因已將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等物件提供他人使用,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 權限,若無配合指示親自提款,即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 犯罪所得之情形,且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 為,故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又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 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 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 ,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此外,詐騙集團固以人頭帳戶作為收取犯罪所得之用, 惟被害人匯款至前開帳戶後,詐騙集團成員可收取詐騙款項 之管道甚多,包括自人頭帳戶再轉匯入其他帳戶,或由車手 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質言之,詐騙集團使用人頭 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目的,在於使真正犯罪人得以在取 得犯罪所得之過程中隱蔽身分而逃避刑事追訴,並非必然會 以造成金流斷點或掩飾、隱匿詐騙款項之來源、去向、所在 之方式取得犯罪所得。本件依卷內證據,僅足認定被告係提 供網路銀行之帳戶、密碼,依現行銀行金融實務,僅能透過 網路銀行將其內款項轉匯至他人帳戶,極易追查款項流向, 無法直接提領金額,無從製造斷點,徵之上開說明,縱不法 份子藉此轉匯其內被害人款項至他人帳戶,亦與洗錢構成要 件行為不合,被告自無成立幫助洗錢之餘地。準此,檢察官 認被告於本案並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容有誤會,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 既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然僅為貪圖小利,而將 個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 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導致被 害人受有附表所示財產損害,損失金額甚鉅,且被告行為已 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 犯行,與附表編號6、10、14之被害人經本院調解成立,約 定賠償被害人,然因另案羈押,目前尚未實際賠償金額,暨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國中肄業之最高學歷,另案在押前 為電纜線工程之工人,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5萬 元,未婚,須扶養祖父、母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 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 告確實取得何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陳詩雅移 送併辦、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轉入帳號 卷內報案資料及相關證物 1 戴恩鈺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全民PARTY」以暱稱「一路向北」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Y」對戴恩鈺佯稱可下載blockchain軟體操作投資,戴恩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0月9日晚上7時14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戴恩鈺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通知、存摺封面影本、戴恩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09年10月9日晚上7時16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元 2 邱瑜琋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SKOUT」以不詳暱稱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言行一致」對邱瑜琋佯稱可至投資下注網站「榮譽」操作投資,邱瑜琋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邱瑜琋於109年10月9日下午3時26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邱瑜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邱瑜琋之投資網站會員個人中心頁面及帳戶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結果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邱瑜琋於109年10月9日晚間7時01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元 3 李歆荃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以不詳暱稱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瑞利」對李歆荃佯稱可介紹大陸彩票破解軟體「樂享金服」,李歆荃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李歆荃於109年10月7日下午3時12分,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被害人李歆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李歆荃之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4 嚴大有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Rooit」以不詳暱稱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婷」對嚴大有佯稱可投資「萊斯國際」網站,嚴大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嚴大有於109年10月8日中午12時12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7,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婷」頁面、「萊斯國際」網站翻拍畫面1份、告訴人嚴大有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嚴大有於109年10月9日晚間11時49分,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元 5 蘇柄云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PARTYING」以暱稱「王可欣」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心」對蘇柄云佯稱可投資「澳門銀河」網站,蘇柄云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蘇柄云於109年10月9日下午1時40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蘇柄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PARTYING對話紀錄、蘇柄云之帳戶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蘇柄云於109年10月10日下午2時54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蘇柄云於109年10月11日下午1時11分,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元 蘇柄云於109年10月11日下午2時22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元 6 許蕙瑾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歡哥」以暱稱「劉傑」佯欲交友,再對許蕙瑾佯稱可下載blockchain軟體操作投資,許蕙瑾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許蕙瑾於109年10月9日中午12時15分,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1萬6,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許蕙瑾之網路銀行轉帳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7 黃莉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家棟」對黃莉婷佯稱可投資香港彩券,黃莉婷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黃莉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4時15分,自第一銀行ATM辦理無摺存款。 2萬2,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黃莉婷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黃莉婷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構通報單各1份。 8 金國貞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鮑李寧」對金國貞佯稱可投資比特幣金國貞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金國貞於109年10月7日下午3時33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金國貞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金國貞之投資網站交易明細、告訴人金國貞之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各1份。 9 高錫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浩」對高錫鳳佯稱有一筆醫療基金可供其使用,但必須先支付稅金,高錫鳳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高錫鳳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59分,自羅東郵局辦理跨行匯款。 38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高錫鳳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構通報單各1份。 10 李倩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學習英文網站「Tandem」以暱稱「許凱」對李倩婷佯稱可投資比特幣李倩婷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李倩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2時0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凱」頁面翻拍畫面、告訴人李倩婷之存摺影本、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李倩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2時1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 李倩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2時2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 李倩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2時3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 李倩婷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57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7萬元 李倩婷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58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 李倩婷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59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 李倩婷於109年10月8日上午10時0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 李倩婷於109年10月12日上午10時13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臨櫃匯款 60萬元 李倩婷於109年10月12日上午10時13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臨櫃匯款 65萬元 11 黃詔君 詐騙集團成員以皇馬國際(huamaguoji.com)網站客服人員身分,向黃詔君佯稱可投資獲利,黃詔君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黃詔君於109年10月9日晚間10時23分,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之7-11楊昌門市ATM,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黃詔君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TM交易明細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構通報單各1份。 12 王怡屏 詐騙集團成員以樂享金福投資平台,對王怡屏佯稱可投資獲利,王怡屏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ATM匯款至右列帳戶。 王怡屏於109年10月7日晚間11時38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王怡屏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構通報單各1份。 王怡屏於109年10月8日上午0時59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000元 王怡屏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9時16分,自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ATM轉帳匯款 3萬元 王怡屏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9時24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ATM轉帳匯款 3萬元 13 莊凱盛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派愛族」以暱稱「夏夢婷」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莊凱盛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軟體操作投資,莊凱盛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莊凱盛於109年10月9日晚間9時45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8,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莊凱盛之臺幣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畫面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 莊凱盛於109年10月9日晚間9時46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8,000元 14 賴若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張銘樂」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莊凱盛佯稱可下載興銀理財通軟體操作投資,賴若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賴若樺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20分,自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賴若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翻拍畫面、手機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 15 羅榮榮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以暱稱「陳子振」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羅榮榮佯稱可下載澳門銀河軟體操作投資,羅榮榮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羅榮榮於109年10月9日下午1時28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羅榮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交易明細翻拍畫面2紙。 羅榮榮於109年10月9日下午1時31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16 何秀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Cheers」以暱稱「林春林」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何秀鳳佯稱有境外股票投資機會,何秀鳳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何秀鳳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35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8萬8,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何秀鳳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結果翻拍畫面、手機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 17 郭心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JD」以暱稱「劉建國」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郭心怡佯稱可下載oanda軟體操作投資,郭心怡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郭心怡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6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郭心怡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 18 翁于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子安」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翁于雯佯稱有虛擬貨幣投資機會,翁于雯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翁于雯於109年10月10日下午1時55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翁于雯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 翁于雯於109年10月11日下午1時43分,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 19 游智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起,在網路交友軟體「陌陌」以暱稱「Kevin」佯欲交友,再對游智婷佯稱可下載COIN TRADING投資平台跟隨老師投資云云,游智婷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游智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4時7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2,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告訴人游智婷之交易明細翻拍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Gmail翻拍畫面、手機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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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