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22號
原 告 羅開文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 年12月
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以新北裁催字第 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含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 項前段所生3 年內不得 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 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中山路派出所 員警認原告於109 年12月12日23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新北市淡水區 鄧公路210 巷口,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 規事實,而於同日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交字第C000 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 單)當場舉發原告,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0 年1 月11日前 。原告於109 年12月22日委託訴外人李佩琳向被告申請開立 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5條第4 項第2 款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 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英國籍人士,本身不會說中文,當日騎乘系爭機車返 家途中,員警從後方騎乘經過,突然要求原告停車攔查,原
告停車後員警詢問機車腳踏墊所放置之垃圾袋內容物為何? 原告表示為寵物兔之飼料及床,並出示予員警查看。員警確 認無虞後,又改要求原告出示證件,原告以英文表示沒有帶 證件,需要打電話給妻子向員警說明或送過來,員警卻不讓 原告打電話,並改口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原告表示未飲酒, 員警卻不斷用英文向原告說:「What do you drink? Wiske y or beer? You have to blow .You have to blow . 」, 一再要求原告配合進行酒測,經原告表示並未飲酒且拒絕後 ,員警又以電話方式請外事員警翻譯,外事員警也向原告要 求必須配合酒測,嗣經原告向外事員警表示個人有權利拒絕 酒測後,外事員警透過電話向在場員警確認,外事員警才知 道原告有拒絕酒測之權利。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關於員警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之要 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35 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 權利之意旨,員警「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員警臨檢之對象,必須針對「已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原告當 時正常騎乘機車返家,途中莫名遭員警攔查,且攔查後員警 要求查看機車前方袋中之物品、爾後又要求查看證件,顯見 員警攔查目的並非上述情況,經盤查上述事項皆無問題後, 改要求原告接受酒測,因原告已多次表示並未飲酒,故拒絕 接受此任意攔查之非法酒測行為,員警亦不得依據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駕駛人。此外,員警欲實行酒測時 ,僅單方面強制要求原告配合,外事員警甚至不知道酒測規 範,亦未盡詳盡告知義務,舉發程序於法未合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查舉發機關於回復公文中已載明:「經查109 年12月12日23 時37分,旨揭車輛行經淡水區鄧公路210 巷時,該駕駛人騎 車搖晃不穩且機車前置物處有1 袋物品,當時本分局員警於 該路段執勤見狀攔查並發現駕駛身上酒味,遂告知其酒測相 關規定。」,足證當時員警乃自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時有搖晃 不穩之外觀而對其產生合理懷疑,於上前攔查時並發現其身 上有酒氣,遂欲對其實施酒測,程序之開啟並未違反釋字第 535 號解釋意旨,本件員警並非無故對原告實施攔檢。次查 本件員警獲悉原告為外國人且經原告拒絕接受酒測後,隨即 以電話聯繫外事員警以及原告之妻子,外事員警於110 年6 月18日之報告中清楚載明:「職當時請吳員將電話遞給R 僑 ,並以英文告知R 僑涉及酒後駕車,在臺灣為違法行為,請 R 僑配合酒精濃度測試,同時詢問R 僑是否需要職協助聯絡
英國在台辦事處及通知R 僑親友到場,R 僑表示其不想做酒 精濃度測試,也不需要律師,但R 僑要等其妻子國人李佩琳 (身分證號:A00000000 ,以下簡稱吳女,應為李女之誤載 )到場後才要接受警方對其實施相關法律程序,職當時亦向 R 僑告知在臺灣若酒駕拒測,將處以18萬之罰鍰,R 僑表示 其已知悉,但希望吳女到場後再決定後續處理方式。」;原 告之妻子亦於後續到場(參採證影片,影片名稱「00000000 .MOV」,影片時間2020年12月12日23:51:24),經員警向 其詳細告知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請其轉知予原告( 參採證影片,影片時間2020年12月12日23:52:08至12:53 :17),原告既已經外事員警告知其拒測之法律效果,復自 其妻子之陳述中再次獲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選擇拒絕接 受測試,足證本件原告乃係在明確知悉法律效果之前提下自 行選擇,上開情形並有本件員警作成之譯文可資參酌:「… 他也可以選擇拒測,但拒測在去年7 月1 日修法就是會罰18 萬,而且全部駕照汽車機車全部吊銷3 年,還要上40個小時 以上的道安講習,會留置車子…我們23時00分攔到他,現在 已經過滿久,我們還是有給他水喝,妳跟他講,看他要不要 測,如果要測我們就照剛才所講的數據0.18以上到0.24之間 是行政罰酒駕就開單,人可離開…」,經被告審認上開證據 資料後,難認員警有何權利告知義務未盡之情形,原告之主 張應屬無理由。至原告起訴狀中自承其不會說中文等語,惟 「聽得懂」與「會說」本即分屬二事,不會說中文者並不代 表其不能聽懂中文,經員警告知權利者,僅需聽得懂中文即 可明白拒測法律效果之內涵,故本件違規與原告能否口說中 文並無任何關聯,原告之主張應無理由;且查原告駕照之發 照日期為103 年12月11日,依一般經驗法則而言,外國人於 本國領有駕照至少6 年以上,且與本國籍之人結為配偶並如 同一般本國民眾自行騎車行駛至購物地點採買寵物飼料,應 可認定其有在本國長居久住之事實且適應良好並具有基礎之 語言溝通能力,故應足認原告對於該國語文之理解程度應不 至聽不懂員警所提出之要求以及本國不能酒駕之律法,又自 影片中原告對於員警之話語所做出之反應,應可認定原告對 於中文之理解能力尚佳;再者,縱令原告所欲主張者為其為 外籍人士而不諳中文及本國律法,惟本件已經外事員警向其 進行相關之權利告知,且又經員警通知其本國籍之妻子到案 翻譯法律效果予原告知悉,原告自屬已有受完整權利告知之 狀態下而選擇拒絕酒測,尚難謂本件權利告知程序有何瑕疵 ,原告拒測即應受罰,本件處分應無違誤。再者,原告既為 合法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之人,有機車車籍查詢資料為憑,且
原告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經其妻子及外事員警之 翻譯拒測之法律效果後,其對上述規定應已知之甚詳,並應 確實遵守。是原告前揭所述,無非單方所執之詞,委無足取 。綜上,本件違規行為,應堪認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 誤。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 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 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 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 之檢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 第4 項定有明文。故駕駛人依其他行政法規而有接受酒測之 義務時,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 形,駕駛人倘拒絕接受酒測,此時亦屬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
㈡又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三、要求駕駛人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 第3 款定有明文。再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 二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 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 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 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 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 ,始得加以處罰。」(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項第3款授權警員實施酒測
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 ,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 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例如:駕駛人有明顯酒味、 所駕駛車輛搖晃等),縱駕駛人未有明顯違規行為,其發動 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實施酒測。是以,在駕駛人遭 警員依法攔停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駕駛人若仍執 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依法加以處罰。
㈢經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上揭時、地,有「拒絕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等情,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10 年 4 月21日新北警淡交字第1104316196號函、110 年5 月25日 新北警淡交字第1104321686號函暨所附110 年5 月14日員警 職務報告、舉發機關交辦單、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拒測 )、舉發機關中山路派出所勤務分配表、109 年12月12日甲 ○○酒駕拒測員警密錄器畫面譯文、110 年6 月18日員警職 務報告、駕駛人基本資料、機車車籍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08 、116-130 、140-144 頁),並經本院勘 驗本件採證錄影(檔案名稱:①00000000.MOV、②00000000 .MOV、③00000000.MOV、④00000000.MOV、⑤00000000.MOV 、⑥00000000.MOV、⑦00000000.MOV、⑧00000000.MOV、⑨ 00000000.MOV),有勘驗報告及勘驗擷取畫面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152-251頁)。
㈣原告雖主張:原告為英國籍人士,本身不會說中文,當時正 常騎乘機車返家,途中莫名遭員警攔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8 條第1 項第3 款關於員警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 施酒測之要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35 號解釋之意旨,員警 「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員警臨檢之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員警攔查原告後,要求查 看機車前方袋中之物品、爾後又要求查看證件,顯見員警攔 查目的並非上述情況,又原告以英文表示沒有帶證件,需要 打電話給妻子向員警說明或送過來,員警卻不讓原告打電話 ,並改口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因原告已多次表示並未飲酒, 故拒絕接受此任意攔查之非法酒測行為;員警欲實行酒測時 ,僅單方面強制要求原告配合,外事員警甚至不知道酒測規 範,亦未盡詳盡告知義務,舉發程序於法未合等語。經查: ⒈依本院勘驗原告經警攔查後之採證錄影(檔案名稱:000000 00.MOV),勘驗結果為(見本院卷第176-180頁): 「警A :這是什麼東西啊?
原:這是…
原:(拿起塑膠袋給員警,見本院卷第184 頁擷取畫面2 ) 警A:沒有喝啦?No?
原:沒有沒有,這是…兔子的飼料(中文翻譯,拿出內容物 給員警看,見本院卷第184頁擷取畫面3)
警A:哦
原:ok?
原:兔子的飼料(中文翻譯)
警A:喝酒?沒有?(中文翻譯)
原:沒有、沒有、沒有(中文翻譯)
警A:OK好,謝…等、等一下等一下
警A:欸…
警A:你有駕照嗎?(中文翻譯)
警A:駕照?(中文翻譯,打開機車車廂拿出酒精檢知器, 見本院卷第184頁擷取畫面4)
原:呃
警A:你有駕照嗎?(中文翻譯)
原:有,呃…(中文翻譯)
警A :欸…你吐口氣好不好?(手拿酒精檢知器,見本院卷 第186頁擷取畫面5)
警A:這樣(作吐氣動作)
原:不、我不吐氣
警A:(繼續作吐氣動作)
原:不要,我給(你)我的駕照(中文翻譯)
警A:你有沒有…喝(中文翻譯)那個…
原:不不不,我不想吹氣(中文翻譯)
警A:你吐一下,呼
原:不不不,我不想吹氣(中文翻譯)
警A:有酒味齁
原:不要,我不想吹氣,我給你我的駕照(中文翻譯) 警A:你有喝酒是不是?
警A:你有沒有喝酒啦?
原:沒有沒有沒有,我給你我的駕照(中文翻譯) 警A:你有沒有喝酒?
原:我給我太太的電話
警A:不用他的電話,你有沒有喝酒?
原:NO、NO、NO
原:我電話給太太
警A:叫酒測器好了啦,
警A:我直接叫酒測器給你測就好,你不配合我就直接叫酒測器給 你測
警A:你有沒有喝酒?
原:我電話給太太
警A:蛤?
警A:叫外事喔,你有沒有喝酒?
原:NO,我電話給太太
警A:NO、NO、NO,來
原:NO、NO、NO,我電話給太太
原:你說什麼我聽不懂
警A:你聽不懂,你就聽得懂中文了啊
警A:蛤、你聽不懂你就會講了
警A:你有沒有喝酒?你有沒有喝酒?
原:OK
警A:你有沒有喝酒?
原:等一下我電話給我太太
警A:你不用打,你跟我講你有沒有喝酒?
警A:你有沒有喝酒?
(於23:30:05)
警A:你喝什麼酒啦
警A:喝什麼酒?蛤?
警A:你的ID、居留證?(中文翻譯)
警A:你的居留證?(中文翻譯)
警A:你的居留證?(中文翻譯)
原:等一下
原:拿電話給他(拿電話給員警,見本院卷第186 頁擷取畫 面6)
原:這是我的太太警A:你太太會講中文嗎?
原:會(中文翻譯,點頭) 」。
依勘驗內容,員警詢問原告:「這是什麼東西啊?」等語, 原告以中文回稱:「這是…」等語;員警作勢請原告吐氣, 原告以中文回稱:「不、我不吐氣」等語;原告另以中文稱 :「我電話給太太」、「你說什麼我聽不懂」、「等一下我 電話給我太太」、「這是我的太太」等語,則原告稱其不會 說中文等語,是否屬實,已有疑義。
⒉原告雖主張:當時伊正常騎乘機車返家,途中莫名遭員警攔 查,員警攔查原告後,要求查看機車前方袋中之物品、爾後 又要求查看證件,顯見員警攔查並非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原告拒絕接受此任意攔 查之非法酒測行為等語。然查,依舉發員警職務報告所載: 「職警員吳融宗任職於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於109 年12 月12日22時至24時執行211A巡邏勤務,要至鄧公路米蘭山莊
巡簽途中發現當事人騎普重機車193-MWN 深夜在人煙稀少的 鄧公路往山上路段且機車前置物處有一大袋東西,當事人騎 乘機車有不斷搖晃情事,故員警在後方尾隨一小段路後,在 鄧公路210 巷口將當事人所騎乘普重機車193-MWN 攔停,詢 問其前置物處所載為何物品時,當事人回答時員警就聞到濃 厚的酒味,故立刻詢問當事人有無飲酒…」(見本院卷第12 0 頁),參以本院勘驗本件採證錄影(檔案名稱:00000000 .MOV、00000000.MOV、00000000.MOV、00000000.MOV),員 警稱:「他有酒味喔」、「他身上有酒味啦」、「我聞到就 是有酒味」、「酒味很重喔」、「味道很重啊,喝很多啊, 一定」、「我們攔下來有聞到酒味齁,騎得有點不穩,我們 把他攔下來」、「被我們攔到有酒味」等語(見本院卷第 180、191、199、219頁),均能與舉發員警職務報告所述相 互佐證,可見員警係因原告騎乘機車搖晃、不穩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而上前攔查,攔查後確實聞到原告身上有濃厚酒 味,故而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據此,員警所 為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原告主張 :伊騎乘機車返家途中莫名為警攔查,故拒絕接受此任意攔 查之非法酒測行為,並非可採。
⒊原告又主張:員警欲實行酒測時,僅單方面強制要求原告配 合,外事員警甚至不知道酒測規範,亦未盡詳盡告知義務, 舉發程序於法未合等語。然查,依舉發員警職務報告所載: 「…員警便告知當事人酒測相關權益,當事人稱聽不懂中文 欲聯絡妻子前來,員警請他聯繫妻子前來並聯繫外事警察用 電話告知其酒測權益,員警等到當事人妻子到場後再次將酒 測相關權益(含拒測)告知當事人妻子,請當事人妻子翻譯 給當事人,當事人與其妻子討論後告知員警拒絕酒測(拒測 ),員警才印製拒測單給當事人簽收…」(見本院卷第120 頁),參以外事員警職務報告所載:「職淡水分局防治組外 事警員王惟婷於109 年12月12日23時許,接獲本分局中山路 派出所員警吳融宗(以下簡稱吳員)以通訊軟體LINE來電表 示:吳員於上述時間在新北市淡水區鄧公路210 巷口前攔查 一名顯有酒駕情事之嫌疑人,後經警方查證該民眾身分後, 查為英國籍外籍人士「ROGERS KEVIN BARRY 」(居留證號: FC00000000,以下簡稱R 僑),吳員因語言溝通因素於上述 時、地當場以通訊軟體LINE致電職,請職向R 僑告知相關權 利。職當時請吳員將電話遞交給R 僑,並以英文告知R 僑涉 及酒後駕車,在臺灣為違法行為,請R 僑配合酒精濃度測試 ,同時詢問R 僑是否需要職協助聯絡英國在臺辦事處及通知 R 僑親友到場,R 僑表示其不想做酒精濃度測試,也不需要
律師,但R 僑要等其妻子國人李佩琳(身分證號:Z000000000,以下簡稱吳女,應為李女之誤載)到場後才要接受警方 對其實施相關法律程序,職當時亦向R 僑告知在臺灣若酒駕 拒測,將處以新臺幣18萬之罰鍰,R 僑表示其已知悉,但希 望吳女到場後再決定後續處理方式。職隨後請R 僑將電話交 還吳員,並轉告吳員R 僑暫時拒絕酒測,要俟吳女到場後再 決定,吳員亦表示尊重R 僑,並協助R 僑通知指定之親友吳 女到場…」(見本院卷第140 頁),暨本院勘驗採證錄影( 檔案名稱:00000000.MOV、00000000.MOV、00000000.MOV、 00000000.MOV),勘驗結果為(見本院卷第197-207 、217 -229頁):
「(於23:38:28,以下以通訊軟體Line與外事員警聯絡) 警A:喂學姐
警A:嘿他就是裝傻,聽不懂中文
警A:欸我和…
警A:他講英文的,嘿阿
警A:他…白人、白人、白人
警A:然後他現在拒、他也拒絕出示證件啦,沒關係 警A:那個、在鄧公路這邊,210巷、嘿
警A:對,就是講英文的、嘿阿,過來、嘿阿
警A:喔你要跟他講是不是
警A:你跟他講他一定跟你裝傻啊,嘿阿
警A:好
警A:來(和原告對話)
警A :你…說英文(英文,將手機拿給原告,見本院卷第 199頁擷取畫面14)
警A:來,給你(中文翻譯)
警A :你跟他講嘿(原告接過手機,見本院卷第200 頁擷取 畫面15)
警A:請用英文(中文翻譯)
(於23:39:26,原告與外事員警對話) …
於23:40:55,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將手機(如 黃色方框所示)替還給警A (見本院卷第201 頁擷取畫面16 ),並有以下對話:
(於23:40:58,警A以電話和外事員警對話,下同) 警A:喂、嘿、學姐、嘿
警A:…拒測沒關係,啊至少要有本人來嘛,對不對 警A:你要拒測是不是(對原告說話)
原:嗯?
警A:你要拒測還是要測?(對原告說話)
原:什麼?(中文翻譯)
警A:你看他What,對啊(和外事員警對話) 警A:他就一直在那邊裝傻啊、嘿阿(和外事員警對話) 警B:你要不要接受測試啦?(比動作,與原告對話) 原:測試?
警B:對啊
警B:喝酒測試
警A:拒測扣車要罰18萬台幣啊(和外事員警對話) 警A:嘿阿,你要跟他講啊(和外事員警對話) 警A:嘿阿(和外事員警對話)
警A :來,你要他跟你講(向原告再次遞出手機,見本院卷 第203頁擷取畫面17)
警A:來,你先跟他講,他跟你講,來來來
原告:(接過手機,見本院卷第205頁擷取畫面18) (於23:41:42,原告和外事員警對話) …
原:還你(中文翻譯)
(於23:43:26,警A和外事員警通話中,下同) 警A:喂、恩,你
警A:好啊
警A:好啊他太太來…嘿
警A:他有打、他有打給他太太我知道
警A:恩、對啊…
警A:車子是他太太的我知道,嘿阿
警A:不然我在這邊等啊
警A:在現場等啊
警A:叫他聯絡他太太來現場,嘿阿,恩
警A:我都有錄音錄影
…
警A:你好,你是這位先生的太太嗎?
李女:對
警A:不好意思,有他的證件嗎?
警A:嘿借看一下
警A:因為他騎摩托車齁
警A:我們攔下來有聞到酒味齁,騎得有點不穩,我們把他 攔下來
警A:嘿沒關係
於23:51:55,可看見李女(如紅色圓框所示)走近員警及 原告(見本院卷第219頁擷取畫面30),並有以下對話: 警A:我現在跟你講相關的權益
李女:恩
警A:你翻譯給他聽啦齁
(於23:52:04,接過證件,見本院卷第225 頁擷取畫面31 )
警A:我們剛剛那個外事有剛剛稍微跟他講一下 李女:恩
警A:就是說
警A:因為他有、現在有被我們攔到有酒味
警A:你可以選擇測與不測
李女:恩
警A:測就是齁,0.18到0.24是行政罰酒駕,會開單、扣車 李女:恩
警A:人可以離開
李女:恩
警A:0.25就是刑事罰酒駕,就要去法院
李女:恩恩
警A:然後、車子、車子可以請朋友幫你領回去 李女:我哪一個領回去?
警A:就是機車
警A:如果說刑事罰的話齁,刑事罰酒駕,0.25以上的話齁 李女:恩
警A:等下他酒測,0.25以上的話他就是要去法院 警A:然後車子可以朋友幫他領回去,不用扣車 警A:行政罰要扣車
李女:恩哼
警A:你先聽我講一下,等一下你…恩好
警A:但是如果他認為他喝很多,他也可以選擇拒測 警A:可是拒測去年7月1號修法
李女:恩
警A:就是會罰18萬
李女:恩
警A:而且全部駕照,汽車、機車的駕照全部吊銷 李女:恩
警A:3年
李女:恩
警A:然後還要上40個小時的道安講習
李女:恩
警A:就是五天的道安講習
李女:恩
警A:然後車子會被…我們會留置
警A:啊你人可以離開,你要繳完18萬才能領這台車 李女:恩哼
警A:那你自己決定
李女:恩
警A:我們11點攔到他,現在已經過滿久
警A:我們還是有給他水喝
警A:那你跟他講,看他要不要測
警A:如果要測我們就照我們剛才所講的數據
警A:0.18以上到0.24是行政罰酒駕,就開單 警A:車子可離開
李女:0.、0.25以下就是?
警A:0.18
李女:以下
警A:到0.24是行政罰酒駕
李女:就是開單而已
警A:嘿
警A:啊0.25就要送法院
警A:啊0.17、如果吹測不足0.18
李女:恩
警A:到0.17以下的話
李女:恩
警A:就簽名走人,齁,就、就沒有構成
李女:恩
警A:就是…但是出車禍還是會…
李女:恩恩恩
警A:所以我先跟你講說,你跟他講一下
警A:我們尊重你們的意見,好不好
李女:啊你說超過那個、的話,送行政罰的話是? 警A:法院的是0.25
李女:就只是…反正就一樣寫單子,就要送法院 警A:就要跑法院
李女:恩恩
警A:酒測值,是由法官來判喔
李女:恩恩
警A:齁、了解意思嗎?
警A:啊如果說0.18到0.24的話就是行政罰,開單 李女:開單嘛
警A:開紅單
李女:罰款
警A:人就可以走
警A:然後你去、去監理站
李女:繳錢,我知道
警A:啊如果說是
警A:如果說你認為你說,你怕你喝很多你不想留刑事紀錄 的話
警A:你選擇拒測
警A:我、我也尊重
李女:恩
警A:看你們,好不好
警A:你給他翻譯一下,好不好
警A:我們
李女:以24嘛?你說以24、到24為界線嘛,對不對? 警A:對,就上法院就是25以上
警A:啊你就是
警A:反正就是0.17以下的話,如果是吹0.17以下就不用罰 警A:啊你、給你5分鐘,你們討論一下,好不好 李女:恩,好
警A:給我一個決定
李女:好
警A: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