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0年度,99號
TTEV,110,東小,99,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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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就業處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陳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331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之一,本院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 定,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受讓訴外人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業銀行)對於被告之 債權,而被告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41,331元尚未清償, 經原告一再催索,均無結果,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配 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之規定,聲明如主文之所示(見本院 卷第1、15及24頁反面)。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經提出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債權讓與 契約書及新聞紙影本以資為證(見本院卷第2-4頁),堪認 被告於107年4月23日向訴外人遠東商業銀行借款70,000元, 貸款利率及遲延利息均為週年利率19.73981%,而訴外人遠 東商業銀行已於108年8月27日將被告積欠之本金債權41,331 元及自107年4月30日之利息債權讓與原告,並於108年9月19 日在新聞紙公告。故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借款及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既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1,000元。又本件並無其他應 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且本件既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上開訴訟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裁判費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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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