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921號
TPDV,109,訴,3921,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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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921號
原 告 劉任昌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陳柔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書妏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原起訴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二、被告應以附表(按:非本判決附表)所示方式 刊登附件一(按:即本判決附件)之道歉啟事。」嗣變更聲 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0萬元,及自『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二、被告應以附表(按:非本判決附表)所示方式刊登 附件一(按:即本判決附件)之道歉啟事,且在蘋果、中時 、聯合、自由頭版刊登被告侵害公共利益之事時,向全民道 歉啟事。」(見本院卷二第389頁),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柔瑜受僱於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精鏡傳媒公司,與陳柔瑜合稱被告2人),擔任精鏡傳 媒公司旗下刊物「鏡週刊」雜誌之社會文字記者。詎陳柔瑜 未經查證屬實,經精鏡傳媒公司同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 期日、位置,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 系爭報導内容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0「原告主張不實部分」 欄所示之不實指稱事項,業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足以貶損 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另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內容



,亦已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原告得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 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且以非公開向原告致歉並 澄清之方式,不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尚應公開刊登如附件 所示之道歉啟事,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新聞記者法(已廢止)第22條、第2 3條、公共電視法第36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352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3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 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以附表(按:非本判決附表 )所示方式刊登附件一(按:即本判決附件)之道歉啟事, 且在蘋果、中時、聯合、自由頭版刊登被告侵害公共利益之 事時,向全民道歉啟事。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針對原告本件主張系爭報導不實部分,被告2人 之答辯詳如附表二「被告2人答辯」欄所示。原告除本件民 事訴訟外,亦持系爭報導之侵權行為事實,向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業經臺北 地檢署作成108年偵字第19073號、第19169號不起訴處分, 已徵陳柔瑜實無構成侵權行為。系爭報導之內容,涉及公共 利益,確有藉由新聞媒體監督揭弊之需求,而應予保障,且 陳柔瑜已善盡調查義務,退步言之,縱本件系爭報導與客觀 事實略有差異,亦無惡意,難謂構成有侵權行為。陳柔瑜所 撰寫之系爭報導,已將原告之回應及意見併陳,善盡平衡報 導之責任,絕無原告起訴所指之侵害名譽人格權之惡意。系 爭報導未構成侵權行為,精鏡傳媒公司自無連帶賠償之義務 ,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駁回。㈡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精鏡傳媒公司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報導,且陳柔瑜為系 爭報導之撰文記者乙節,有如附表一證物出處欄所示之證物 在卷可證,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27頁),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原告主張如附表二編號1至10「原 告主張不實部分」欄所示之內容,除編號2、5與系爭報導文 字略有些微出入,不影響文義外,經核確實均係出自系爭報 導之內容,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 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 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 ,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 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 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 、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 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 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 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 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 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 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 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 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 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 其無過失,如因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應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公眾人物之言行,或具公共事務性質之事務 ,事關公益,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 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其所負 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合先敘明。
 ㈢原告主張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部 分:
 ⒈附表二編號1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系爭報導,陳柔瑜在本件訴訟中雖未 提供採訪訴外人許建隆之相關採訪錄音、錄影檔案,惟依許 建隆於遭原告提告之妨害名譽偵查案件(臺北地檢署107年 度他字第12962號案件)中之供述:我跟劉任昌不認識,是 不同系別的,我在管理學院行銷系,劉任昌是財經學院財經 系,因為少子化關係,升等很難,我是民國105年3月才升等 成功,要等5篇以上論文才升等,另還有教學、輔導學生等 ,升等成功後,105年8月15日借調到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當董事長,劉任昌從105年10月就開始攻擊我,12月向教育



局檢舉,學校有審查過,108年4月劉任昌又再檢舉,學校再 一次調查,後來還有發給我一個證明,另他又在我臉書上有 一些攻擊,所以我去告劉任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9頁) ,且原告亦自陳對於許建隆舞弊事件,其於105年9月27日向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下稱德明科大)校長、人事主任檢舉, 並於105年12月6日向教育部檢舉,再於106年5月24日向國際 期刊檢舉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47頁),足見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系爭報導,係陳柔瑜採訪許建隆後所撰寫,報導內容 與許建隆陳述內容及事實均相符,並無扭曲被採訪者真意或 悖離事實之處,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⒉附表二編號2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系爭報導,陳柔瑜在本件訴訟中雖未 提供採訪許建隆之相關採訪錄音、錄影檔案,惟依許建隆於 遭原告提告之妨害名譽偵查案件(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 第19073號案件)中之供述: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系爭報導 是我跟媒體對話等語(見本卷第二第337頁),且許建隆論 文涉嫌抄襲案,經德明科大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審查結果 進行檢視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有德明科大106年7月25 日德人字第1060008814號函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351 頁),足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系爭報導,係陳柔瑜採訪 許建隆後所撰寫,報導內容與許建隆陳述內容及事實均相符 ,並無扭曲被採訪者真意或悖離事實之處,並無侵害原告名 譽權。
 ⒊附表二編號3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系爭報導,陳柔瑜在本件訴訟中雖未 提供採訪許建隆之相關採訪錄音、錄影檔案,惟依許建隆於 遭原告提告之妨害名譽偵查案件(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 第19073號案件)中之供述:106年6月,劉任昌跟我說我是 人生勝利組,當時證人是賴婉君老師,我在事後有送劉任昌 3萬元禮券,當時我是希望因為雙方都是老師,什麼事情可 以坐下來談及溝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7頁),如附表二 編號3所示之系爭報導所提及之「聲明書」,亦以照片方式 如實呈現於系爭報導中,有系爭報導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 卷一第41頁),足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系爭報導,係陳 柔瑜採訪許建隆後所撰寫,報導內容與許建隆陳述內容及事 實均相符,並無扭曲被採訪者真意或悖離事實之處,並無侵 害原告名譽權。
 ⒋附表二編號4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系爭報導,陳柔瑜在本件訴訟中雖未 提供採訪許建隆之相關採訪錄音、錄影檔案,惟依許建隆



遭原告提告之妨害名譽偵查案件(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 第19073號案件)中之供述:時間在106年9月左右,劉任昌賴婉君老師講「你老闆很有錢」、「拿個幾百萬,看事情 怎麼發展」等語,這件事情我們有提告恐嚇取財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337頁),且原告因於106年9月20日在臺北市內湖 區內湖路1段咖啡廳,透過賴婉君許建隆恫稱:「你知不 知道許老師很有錢,他在家登有1400張的股票,你叫他拿個 幾百萬出來,看事情會怎樣發展,叫他不要在待在學術界了 」等語,經賴婉君轉知許建隆許建隆因而向原告提告恐嚇 取財未遂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095號),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下稱新北地院)雖以108年度易字第326號判決就上述 部分為無罪判決,惟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後,臺灣 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判決就上開無罪部分撤 銷改判原告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原告雖再 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561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等情,有上開3份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7頁至 第31頁),足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系爭報導,係陳柔瑜 採訪許建隆後所撰寫,報導內容與許建隆陳述內容及事實均 相符,並無扭曲被採訪者真意或悖離事實之處,並無侵害原 告名譽權。
 ⒌附表二編號5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系爭報導,陳柔瑜在本件訴訟中雖未 提供採訪許建隆之相關採訪錄音、錄影檔案,惟依許建隆於 遭原告提告之妨害名譽偵查案件(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 第19073號案件)中之供述:事實上我有提出告訴,案子已 經起訴到法院,恐嚇取財部分在新北地檢署,其他案件在臺 北地檢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7頁)等語,足見如附表二 編號5所示之系爭報導,係陳柔瑜採訪許建隆後所撰寫,報 導內容與許建隆陳述內容及事實均相符,並無扭曲被採訪者 真意或悖離事實之處,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⒍附表二編號6部分:
 ⑴臉書貼文部分:
  就原告是否有檢舉論文乙節,原告已自陳為遏止錯誤知識傳 遞、詐取國家資源,有從事揭發抄襲、造假論文之舉(見本 院卷一第19頁),是此部分臉書貼文之事實陳述,並無悖離 真實,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至原告是否以檢舉論文為樂, 此舉是否令人開眼界,則屬意見、評論,並無真偽可言,且 因論文舞弊之揭弊,係具公益性質之事務,新聞自由與個人 名譽權相衝突時,個人名譽權應對新聞自由給予較高程度之



容忍,上開貼文係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評論,並未逾越 善意、合理之範疇,不構成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⑵【檢舉魔人挨揍】他以檢舉論文為樂,這次真的被揍了部分 :
 ①關於標題「他以檢舉論文為樂」部分,係屬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所為善意、適當評論,業如前述。至於標題「這次真的被 揍了」部分,似將原告檢舉論文與原告被揍建立直接因果關 係,惟系爭報導內文部分已說明「劉任昌多次檢舉論文錯誤 ,更疑似因此結仇而遭黑衣人攻擊」等語,註明兩事件之因 果關係仍待釐清,是此部分不至於構成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②關於「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劉任昌,多次檢舉其他教 授論文錯誤」部分,業如前述,此部分報導無悖離真實,並 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③關於「其中關貿公司董事長許建隆更因『比較有錢』而被特別 對待。」部分,此部分因原告確因於106年9月20日恐嚇取財 許建隆未遂罪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業如前述 ,故此部分亦屬基於事實所為評論,並未逾越善意、合理評 論之範疇,不構成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④關於「劉任昌上個月突遭不明人士攻擊,在毫無任何證據下 ,他直覺認定許是最可能的幕後黑手…」部分,因原告確於1 07年4月12日在德明科大校外咖啡廳遭黑衣人攻擊,事後原 告於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5日以臉書傳送「你敢找人打 我?我也可以工到你家去,狗幹人渣,舞弊、作弊,你娘被 狗幹,牲畜你這個畜生。幹你,是你兩個兒子,我也會去找 黑道,狗幹你作弊人渣!」、「狗幹你娘,我會讓你兩個兒 子自殺,讓你全家人自殺,你這個沒有國中程度的狗幹人渣 !」等語訊息予許建隆,此有咖啡廳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臉書訊息截圖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7頁、本院卷二 第352頁至第353頁),是原告確有認為許建隆為其遭不明人 士攻擊之幕後黑手,此部分報導無悖離真實,並無侵害原告 名譽權。
 ⑤關於「『如果是60萬元,我會留著用,僅3萬元,我當然送給 學生。』劉任昌在收到禮券後曾將此事PO上網,更大方的將 禮券轉贈學生,但對許建隆的攻擊行為並未就此停止,禮券 更是在事後被抹黑成賄賂,還公開表示該禮券是關貿支出, 詆毀言論讓許建隆無奈回應:『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怎麼 能說是賄賂?』」部分,依被告2人提出之原告臉書截圖畫面 顯示(見本院卷二第347頁),原告確於107年5月15日在臉 書張貼貼文:「…唯一有的,是我放私密社團的資訊,如下『 今天開始,我碰到喜歡的學生就發一張禮券,且會拍照,我



會說是其他老師轉送,但我不能透露是誰送的,如果是六十 萬,我會留著用,僅三萬,我當然送給學生』…」,故系爭報 導此部分引述符合事實。其餘部分,則係陳柔瑜採訪許建隆 後所撰寫之轉述報導,並無扭曲被採訪者真意之處,難認有 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⒎附表二編號7部分:
 ⑴臉書貼文部分:
  原告於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5日以臉書傳送上開訊息予 許建隆,業如前述,是故此部分亦屬基於事實所為善意、適 當評論,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⑵【檢舉魔人挨揍】他嗆「我要讓你兒子自殺」還想找白狼撐 腰部分:
  原告確曾以臉書傳送「我要讓你兒子自殺」、「我也會去找 黑道」等語訊息予許建隆,另許建隆論文涉嫌抄襲案,經德 明科大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審查結果進行檢視並無違反學 術倫理之事實,業如前述,是此部分報導無悖離真實,並無 侵害原告名譽權。
 ⒏附表二編號8部分:
  關於原告之論文是否涉嫌抄襲乙節,在原告提告許建隆妨害 名譽偵查案件(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9073號案件)中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曾函詢德明科大,原告是否涉及抄襲或 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而被檢舉,業經德明科大回覆:「本校 於103年11月25日接獲未具名檢舉函,指控本校財金系劉任 昌老師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本校成立學術倫理調查 小組調查後,於104年1月28日認定自我抄襲成立,並經本校 104年3月11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本案當事人處以二年內 不得升等之決定」,有德明科大108年10月24日德人字第108 0011862號函暨檢附之德明科大校評會會議紀錄1份、學術倫 理調查小組會議紀錄2份附卷可憑,是原告確曾因「自我抄 襲」與「一稿兩投」,遭德明科大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二年 內不得升等。另原告固主張其情形係「自我抄襲」與「抄襲 他人論文」有別云云,系爭報導雖未辨明原告之情形屬「自 我抄襲」,惟自我抄襲於學術倫理上終屬抄襲一種,僅情節 與抄襲他人論文有別,故仍不得謂此部分報導有悖離真實之 處,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
 ⒐附表二編號9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系爭報導,系爭報導內文部分已提及 「據了解,劉任昌以『揭弊』為人生課題,每天花十多小時研 讀論文,挑出當中錯誤或是疑似抄襲之處,並在公開平台大 肆指謫撰文教授,從立委張廖萬堅、國立大學校長及東華大



學多位教授都曾是他檢舉對象,連退休老師都不放過。劉任 昌在檢舉張廖萬堅的論文前言中寫道,因三度檢舉已退休的 東華大學蔡姓老師升等論文造假,但東華始終拒絕回覆指控 ,迫使他今年3月將砲口轉向東海大學,檢舉張廖萬堅在201 5年取得EMBA學位的論文『嚴重舞弊』,『內容係抄錄、拼湊、 再改作與變造。』」等語,其中原告揭弊、檢舉東華大學蔡 姓老師升等論文造假、檢舉張廖萬堅論文舞弊等節,均與事 實相符,亦為原告所不爭,故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至原 告此舉是否屬「學術界無差別攻擊」、「狂開地圖砲」,此 為基於事實所為之評論,尚未逾越善意、適當之範圍,亦無 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問題。
 ⒑附表二編號10部分: 
 ⑴臉書貼文部分:
  陳柔瑜在本件訴訟中雖未提供採訪原告之相關採訪錄音、錄 影檔案,惟原告於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5日以臉書傳送 上開訊息予許建隆,業如前述,故此部分報導尚無侵害原告 名譽權之情事。
 ⑵【檢舉魔人挨揍】開口就要1000萬,不跟他談賠償「後果難 以想像」:
  原告前曾因知悉訴外人即國立東華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 王詩韻於103年間著作出版之「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因 遭他校教授認有抄襲疑慮而由王詩韻主動將該書下架,劉任 昌即持續在網際網路上撰文批評此情,且認王詩韻為化名「 申正義」檢舉其涉嫌自我抄襲之人,先於106年10月24日23 時36分許,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 書),以其申請使用之臉書帳號「RobertLiu」,在其臉書 之個人留言板上,以隱私設定為公開之方式,張貼內容為「 24日,中午出門到苗栗後龍,好大的風!至少五級吧。開始 為揭露東華財經系王詩韻的行為,作暖身!不對我賠500萬 以上,就試試看吧!」之文章,再接續於106年11月9日凌晨 1時29分許、11月22日13時3分許、12月27日11時7分許,寄 發內容為「因為我處理其他案子,所以,還沒撰文檢舉你抄 襲與發黑函。十一月三十日會處理,給我賠償,放你一條生 路。讓我可以離開德明。你以為你可以搞死我?你們所有人 會付出的代價,可能是你身邊所有人自殺!賠錢可以安撫我 ,不然,我會使盡所有管道,讓你付出代價。給妳機會賠償 ,妳不用。」、「在周五前跟我談賠償,還來的及。」、「 二月之後,才會對你的抄襲與黑函行徑檢舉。在我對蔡裕源 的檢舉書中,已經對你的行徑多所描述,只是沒有提出書面 證據。二月之前對我賠償,讓我滿意,我就不想費心檢舉你



。不然,我絕對對你所有人物,包含李正福等,不手軟。」 之電子郵件給王詩韻,涉嫌恐嚇取財王詩韻未遂罪嫌,經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095號),經新 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原告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 980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5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 ,有上開3份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頁至第31頁), 且依被告2人提出之原告部落格截圖所示(見本院卷二第367 頁),原告之網頁上確有「當然,我的目標是對王詩韻與申 正義求償一千萬」等語,足見系爭報導無悖離真實,並無侵 害原告名譽權。
 ⒒綜上,陳柔瑜所撰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系爭報導,並無 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至原告主張陳柔瑜撰寫系爭報導前 應向原告求證,不可不報導原告提供之證據,僅報導學術舞 弊者之片面之詞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26頁、本院卷二第387 頁),惟陳柔瑜於撰寫系爭報導前,原告與陳柔瑜間有電子 郵件之往來,此亦為原告所不爭(見本院卷一第126頁)足 見陳柔瑜於撰寫系爭報導前業已採訪原告暨許建隆取得雙方 說詞及證據,陳柔瑜身為新聞從業專業人員,消化採訪所得 素材後,本諸於媒體專業撰寫系爭報導,就涉及事實性陳述 部分,均無悖離事實或扭曲被採訪者之陳述,就涉及意見評 論部分,亦無逾越善意、合理之範疇,均如前述,尚難以陳 柔瑜所撰系爭報導未以原告觀點為出發點或未忠實呈現原告 所有主張、證據,即認系爭報導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又陳柔瑜所撰系爭報導無侵害原告名譽權情事,不成立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責 任,精鏡傳媒公司自無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與陳柔瑜成立連 帶侵權責任之可能,附此敘明。
 ㈣原告主張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系爭報導侵害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原告固以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系爭報導侵害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云云,而為如訴之聲明所示之請求,惟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之保護客體未及國家法益、社 會法益,原告上開請求於法律上顯無理由,已應駁回。況原 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1所主張「原告出自『遏止錯誤知識傳遞』 與『揭發抄襲、造假論文、詐取國家資源』的善意,卻被鏡週 刊汙衊為『捍衛學術尊嚴』的空洞、迂腐意念」云云,惟陳柔 瑜將原告揭發論文舞弊之舉評價為「捍衛學術尊嚴」,於一 般社會評價上並無錯誤,遑論係有何貶低原告之意涵,「捍 衛學術尊嚴」更遠非空洞、迂腐意念,原告此部分主張,實



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原告本件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新聞記者法(已廢止)第22條、第23條、公共 電視法第36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352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3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為請求權基礎 (見本院卷二第389頁至第390頁),為如訴之聲明之請求, 其中「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均無理由,已如前述,而其餘原告所陳均非請求權 基礎性質之法條,顯屬無據,亦應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新聞記者法(已廢止)第22條、第23條 、公共電視法第36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352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3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請求:「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 告應以附表(按:非本判決附表)所示方式刊登附件一(按 :即本判決附件)之道歉啟事,且在蘋果、中時、聯合、自 由頭版刊登被告侵害公共利益之事時,向全民道歉啟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附表一(系爭報導之附表):
編號 報導刊登日期(民國)、刊登位置、刊登標題 證物出處(起訴狀) 1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雜誌第85期,第46至49頁 標題:暴走教授四處檢舉遭毆,惡咒關貿董事長挨告 證物一 2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他以檢舉論文為樂,這次真的被揍了... 網址:https://www.mi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09/ 證物二 3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他嗆「我要讓你兒子自殺」,還想找白狼撐腰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0/ 證物三 4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他在學界狂開地圖砲,立委官員名教授都中彈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1/ 證物四 5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他四處舉發別人,其實自己論文也抄襲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2/ 證物五 6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開口就要1000萬,不跟他談賠償「後果難以想像」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3/ 證物六 7 107年5月20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全文】暴走教授四處檢舉,惡咒關貿董事長挨告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04/ 證物七 8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傳這種訊息真的很過分耶,兩個人談好就好,威脅親人又算什麼! 貼文中分享鏡週刊網站:「【檢舉魔人挨揍】他嗆「我要讓你兒子自殺」,還想找白狼撐腰」報導之連結。 臉書貼文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mirrormediamg/post s/0000000000000000 證物八 9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有點不知道該說什麼了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劉任昌多次檢舉論文錯誤,更疑似因此結仇而遭黑衣人攻擊,但本刊調查發現,劉任昌的論文也曾涉及抄襲,更因此被停權2年不得升等。 貼文中分享鏡週刊網站:「【檢舉魔人挨揍】他四處舉發別人,其實自己論文也抄襲」報導之連結。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irrormediamg/posts/0000000000000000 證物九 10 107年5月16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他根本是在學術圈使用無差別攻擊,好猛的助理教授! 貼文中分享鏡週刊網站:「【檢舉魔人挨揍】他在學界狂開地圖砲,立委官員名教授都中彈」報導之連結。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irrormediamg/posts/0000000000000000 證物十 11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沒有寫過,只有傳過?致電劉任昌,他一開始否認,表示自己「沒有寫過這種東西,那一定是他捏造的」,記者進一步追問,他才說「如果是私訊,那倒是可能」,承認自己曾傳過這樣的訊息。 貼文中分享鏡週刊網站:「【檢舉魔人挨揍】開口就要1000萬,不跟他談賠償「後果難以想像」報導之連結。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irrormediamg/posts/0000000000000000 證物十一 12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世界上竟然有人以檢舉論文為樂,真是開了眼界 貼文中分享鏡週刊網站:「【檢舉魔人挨揍】他以檢舉論文為樂,這次真的被揍了…」報導之連結。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irrormediamg/posts/0000000000000000 證物十二 附表二:
編號 原告主張不實部分 被告2人答辯 1 本刊調查,原本擔任教職的許建隆去年8月接任關貿董事長,由於該職務必須具備副教授資歷才符合派任條件,劉任昌得知後便開始檢舉許的升等論文抄襲。 ⑴綜觀系爭報導全文係報導由檢舉論文抄襲、學術升等疑義、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董事長派任是否符合資格、甚至衍生刑事恐嚇取財案件等糾紛,經採訪原告與許建隆等相關合理查證後,就上開與事實相符、攸關公共利益且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報導,確非以損害原告人格權或社會評價為目的,故而被告2人系爭報導並未悖離事實或侵害原告之人格權甚明。 ⑵訴外人許建隆確符合遴選關貿公司董事長資格,詎經借調後屢次無端遭原告誣指論文抄襲、無端辱罵、恐嚇並威脅其至親之人身安全而不勝其擾,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2962號偵卷第355至356頁;108年度偵字第19073號偵卷第78至91頁在卷可稽,足徵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 ⑶被告2人於系爭報導前確有採訪許建隆而善盡合理查證義務,此經許建隆於108年7月18日偵查庭供述甚明。 2 他的(按:系爭報導原文應為:「該校調查後認為許建隆的」)論文並未違反學術倫理…,當他發現自己成為劉攻擊的主要目標後,曾釋出善意表示願意進行學術切磋,劉任昌的反應卻讓他瞠目結舌。 ⑴同編號1⑴⑵。 ⑵許建隆確無因論文抄襲而違反學術倫理竟屢遭原告攻擊,曾積極與素不相識之原告欲藉由理性溝通化解誤會而釋出善意,惟原告嗣竟為無端辱罵、恐嚇並威脅其至親之人身安全等行徑,足徵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 3 「我一坐下來,他就說我是『人生勝利組』,叫我滾出學術界。」許建隆回憶,去年6月他與劉任昌相約碰面,試圖解釋爭議論文並未違反學術倫理…劉任昌簽署「盡釋前嫌」「不再公開批評」聲明書,劉並收下許為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 ⑴同編號1⑴⑵。 ⑵原告於106年間分別向王詩韻許建隆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被證2、3、4),上開確定判決認定原告曾收受許建隆致贈之3萬元禮券,並恐嚇其不要再待在學術界,足徵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 4 許建隆無奈地說:「他曾對我的特助說:『你老闆很有錢你知道嗎?叫他拿個幾百萬出來看事情會怎麼發展。』」劉任昌在與許的特助碰面過程中,多次提到許名下的股票,意有所指的言論讓他懷疑劉任昌的攻擊並非學術目的這麼簡單。 ⑴同編號1⑴⑵。 ⑵原告於106年間分別向王詩韻許建隆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被證2、3、4),上開確定判決認定原告曾透過其特助賴婉君許建隆恫稱:「你叫他拿個幾百萬出來,看事情會怎麼發展,叫他不要再待在學術界了」等語,足徵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 5 許建隆…他忍無可忍才決定提出告訴,希望法律能還他公道,也能制止劉任昌再禍害有學術熱情的教授們(按:系爭報導原文應為「也讓劉任昌別再禍害有學術熱情的教授們」)。 ⑴同編號1⑴⑵。 ⑵原告於106年間分別向王詩韻許建隆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被證2、3、4),足徵系爭報導所述許建隆因忍無可忍遂提出刑事告訴確與事實相符。 6 臉書貼文:世界上竟然有人以檢舉論文為樂,真是開了眼界 ⑴同編號1⑴⑵。 ⑵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 ⑶原告於106年間分別向王詩韻許建隆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被證2、3、4),上開確定判決認定原告曾收受許建隆致贈之3萬元禮券,並於106年6月21日在臉書「高等教育違反學術倫理」社團之貼文內容:「……今天開始,我碰到喜歡的學生就發一張禮券,且會拍照,我會說是其他老師轉送的,但我不能透漏是誰送的。如果是60萬,我會留著用,僅3萬,我當然送學生」,108年度偵第19073號卷第165頁(被證8),足徵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 分享報導標題: 【檢舉魔人挨揍】他以檢舉論文為樂,這次真的被揍了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劉任昌,多次檢舉其他教授論文錯誤,其中關貿公司董事長許建隆更因「比較有錢」而被特別對待。劉任昌上個月突遭不明人士攻擊,在毫無任何證據下,他直覺認定許是最可能的幕後黑手… 「如果是60萬元,我會留著用,僅3萬元,我當然送給學生。」劉任昌在收到禮券後曾將此事PO上網,更大方的將禮券轉贈學生,但對許建隆的攻擊行為並未就此停止,禮券更是在事後被抹黑成賄賂,還公開表示該禮券是關貿支出,詆毀言論讓許建隆無奈回應:「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怎麼能說是賄賂?」 7 臉書貼文:傳這種訊息真的很過分耶,兩個人談好就好,威脅親人又算什麼! ⑴同編號1⑴、6⑶。 ⑵原告於106年間分別向王詩韻許建隆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被證2、3、4)。原告分別於107年4月13日、同年月15日向許建隆表示:「你敢找人打我?」、「我也可以工到你家去,狗幹人渣,舞弊、作弊,你娘被狗幹畜生你這個畜生」、「幹你,是你兩個兒子,我也會去找黑道,狗幹你作弊人渣!」、「狗幹你娘,我會讓你兩個兒子自殺,讓你全家人自殺,你這個沒有國中程度的狗幹人渣」,經許建隆於偵查庭庭呈由原告傳送予其原證1所示截圖2張,此參107年度他字第12962號卷第355至369頁(被證9)在卷可稽,足徵許建隆確無因抄襲而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竟屢遭原告無端辱罵、恐嚇並威脅其至親之人身安全,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 分享報導標題: 【檢舉魔人挨揍】他嗆「我要讓你兒子自殺」,還想找白狼撐腰 雖然校方調查結果認定該論文沒有違反學術倫理,但劉任昌仍不時在網路上進行攻擊。 8 臉書貼文:有點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劉任昌多次檢舉論文錯誤,更疑似因此結仇而遭黑衣人攻擊,但本刊調查發現,劉任昌的論文也曾涉及抄襲,更因此被停權2年不得升等 ⑴同編號1⑴、6⑶。 ⑵德明科大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後,於104年1月28日認定成立自我抄襲,並經該校104年3月11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對原告處以二年內不得升等之決定,並明文記載該校自104年3月11日起至106年3月10日止不受理原告教師資格審查之申請,此有108年度偵字第19073號卷第203至 211頁(被證10)在卷可稽,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 ⑶細究會議記錄可知,學術倫理調查小組審查後認為原告已達「自我抄襲」、「一稿兩投」而符合該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遂以6票同意、0票不同意、1票廢票之投票結果,建議對原告處以兩年內不得升等之懲處,嗣經校教評會以應出席校教評委員全數出席並全數通過上開懲處決定,堪認報導所述與事實相符。 分享報導標題: 【檢舉魔人挨揍】他四處舉發別人 其實自己論文也抄襲 劉任昌以「捍衛學術尊嚴」為職責,更以曾迫使東華大學教授的教科書下架…2015年,劉任昌因涉及「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而被檢舉,德明科大學術倫理調查小組和教師評審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有此事,判定劉任昌2年內不得升等,從當年3月到2017年3月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並要求歸還所領的獎勵金。 9 臉書貼文:他根本是在學術圈使用無差別攻擊,好猛的助理教授! ⑴同編號1⑴、6⑶。 ⑵原告於106年間分別向王詩韻許建隆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被證2、3、4),況原告歷次書狀亦自承左列報導內容,足徵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 分享報導標題: 【檢舉魔人挨揍】他在學界狂開地圖砲,立委官員名教授都中彈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劉任昌,多次檢舉其他教授、指摘論文錯誤…撰寫「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的奮鬥過程」、「檢視台灣大學財金系教授翻譯的教科書」等文章,攻擊對象不分地域。 10 臉書貼文:沒有寫過,只有傳過? 致電劉任昌,他一開始否認,表示自己「沒有寫過這種東西,那一定是他捏造的」,記者進一步追問,他才說「如果是私訊,那倒是可能」,承認自己曾傳過這樣的訊息。 ⑴同編號1⑴、6⑶。 ⑵原告於106年間分別向王詩韻許建隆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被證2、3、4),且參原告個人臉書貼文,108年度偵字第19073號卷第155至165頁(被證11),足徵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 分享報導標題: 【檢舉魔人挨揍】開口就要1000萬,不跟他談賠償「後果難以想像」 至於向東華大學教授求償千萬一事,他先是問:「有嗎?」接著才說:「那是我寫的,可能有」,但也表示自己沒有將相關文字寄給該教授,他只是發表在個人網址而已。 11 鏡週刊報導「劉任昌以『捍衛學術尊嚴』為職責,更以曾迫使東華大學的教。」但原告不曾不曾表達「捍衛學術尊嚴」或近似用語,純粹是基於遏制與揭露錯誤知識對社會的危害。證物十四說明東華大學教師王詩韻著作傳遞錯誤知識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劉任昌的評論迫使王詩韻教科書下架、向遭侵權教師賠償,導致王詩韻涉嫌長年使用「申正義」名義對劉任昌與服務單位恐嚇。劉任昌出自「遏止錯誤知識傳遞」與「揭發抄襲、造假論文、詐取國家資源」的善意,卻被鏡週刊汙衊為「捍衛學術尊嚴」的空洞、迂腐意念! 原告所強調需被遏制與揭露者,為抄襲、造假「論文」、錯誤「知識」,即屬一般大眾認知之「學術」範疇,原告並強調「遏制與揭露錯誤知識」、「揭發抄襲、造假論文」之重要性,並以此為己任,其意義與陳柔瑜所書之「捍衛學術尊嚴」極為相似,僅是描述方法略有不同。再者,「捍衛學術尊嚴」僅是客觀描述,非屬負面形容,陳柔瑜描述原告「捍衛學術尊嚴」,並不會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抑,尚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無構成侵權行為之餘地。 12 系爭報導與臉書貼文並非事實,原告自107年4月12日起共寄送三次相關資料予陳柔瑜,包含Springer Verlag撤除許建隆論文公告、許建隆助理賴婉君和原告電子郵件通訊內容等,然陳柔瑜選擇性隱匿上開資訊,任意刪減、切割採訪內容,僅刊載對許建隆一方有利之不實說詞,以「暴走教授四處檢舉遭毆,惡咒關貿董事長挨告」、「他嗆『我要讓你兒子自殺』,還想找白狼撐腰」、「開口就要1000萬,不跟他談賠償『後果難以想像』」、「自己論文也抄襲」等聳動標題,搭配未經查證且極端偏頗之報導內文,足使社會大眾對原告有未經查證胡亂檢舉他人論文、利用檢舉論文來勒索威脅他人,塑造原告已為學界公憤、學界公敵不良印象,被告2人並使用臉書等社群媒體,以「世界上竟然有人以檢舉論文為樂,真是開了眼界」、「傳這種訊息真的很過分耶,兩個人談好就好,威脅親人又算什麼!」等語,貼文分享系爭報導網址連結,引發眾多網友酸民留言攻擊、謾罵、譏笑原告。 ⑴系爭報導係陳柔瑜自消息來源得知後,立即查證消息虛實,並且親自採訪許建隆陳柔瑜亦有主動聯繫原告,並且於該次訪談中取得原告之說法,並將原告對於上開客觀事實之說明,以及節錄原告個人網誌中,對各該事件之意見,完整併陳於同一文章中(參原告109年10月5日民事起訴狀補呈證據證物2-6、5-4、6-3、6-4、7-10、7-13),完成平衡報導之要求,以提供兩方立場迥異之說詞,促進閱聽大眾理性判斷,並給予原告有澄清機會,以表達不同意見及觀點,避免偏頗。更適足證明,被告2人絕無以系爭報導侵害打擊原告名譽之惡意,否則陳柔瑜何需特地連番聯繫原告,希望獲取原告之說詞,俾為完成平衡報導。 ⑵記者採訪寫作本需蒐集大量資訊,再擷取與主題直接相關之素材,撰寫成篇幅適中之報導,以便大眾閱覽,此與研究者撰寫論文、作家撰寫書籍本屬不同之寫作方式。陳柔瑜撰寫報導時,本有擷取採訪資料重點之需求,並無刻意刪減、切割對原告採訪內容,甚至僅刊載對許建隆有利內容之故意。 ⑶承上,陳柔瑜撰寫系爭報導,實係依其取得證據資料,足認為被告2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且其表達言論亦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所涉事實亦可受公評,絕無原告起訴所指之侵害名譽人格權之惡意,況且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即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不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準此,本件報導既經合理調查,且有多數證據足以使被告2人信賴為事實,據此所撰之報導,即故意損及原告名譽之目的,要無構成侵權行為之惡意至明。
附件:原告起訴狀之附件一(本院卷一第77頁至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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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