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文貞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100年1月31日 1,00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