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廷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1222 號、108年度偵字第2676號、108 年度偵字
第2696號、108年度偵字第9416號、108年度偵字第10249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585號、109年度偵字第10588、1058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陳俊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 110年5月18日死亡,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5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0589號
108年度偵字第2696號
108年度偵字第2676號
107年度偵字第21222號
108年度偵字第9416號
108年度偵字第10249號
108年度偵緝字第585號
被 告 陳暐誠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1
樓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陳俊廷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王翔志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 俁律師(108年1月30日解除委任)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陳俊廷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被 告 林永丞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另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吳俊穎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鄭鎧逸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
1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被 告 陳昱誠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裕雄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王昭文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蕭世龍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翔志、陳暐誠及張瑋 宸(已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等人為貪圖不 法利益,共同基於發起、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7月間某日共同發起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 織之跨境詐騙電信分工集團(該組織內可再分為網路流分工 集團、資金流分工集團、機房等,分工模式如下),渠等另 共同基於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工具對於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電腦手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以 skype 暱稱「水滸傳」(帳號:coxx7702 、 coxx9453 、 coxx55661 等)或「富貴」(帳號:coxx8802 、 coxx8899
等)主持詐欺網路流分工集團(又稱系統商,即負責金流控 管及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2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 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 除網路介接障礙之人),並擔任出資金主,提供詐騙機房成 員所需之電腦、手機設備、租賃房屋資金及機房成員生活開 銷等資金,同時接洽資金流分工集團(含內務水房及外務車 手集團,即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 由車手提領取贓之集團),與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合作之詐騙機房(俗稱桶子,即負責撥打電話 實行詐騙者)計有附表一所示機房,分別負責一、二、三線 之詐騙工作(一、二、三線線分工方式如下)。 ㈡張瑋宸承租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澳700號之「沐旅民宿」 設立「五芒星詐騙機房」,並擔任該詐騙機房之管理人員, 負責召募及指揮詐騙機房成員。張瑋宸乃陸續召募具有犯意 聯絡之陳緒扈(原名:李啟龍,於108年10月18日更名)、王 酩喬、高偉泰、謝岡諺、林翰廷、黃宥嘉加入上開詐騙機房 犯罪組織,以專務共同以「假檢警真詐財」手法實施詐欺取 財犯罪(陳緒扈等6人為五芒星機房成員,業經臺灣澎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理中), 其詐騙方式為,由張瑋宸向「水滸傳系統商」聯繫以使用群 呼系統及存放在google雲端帳戶之詐騙教戰手冊例稿,於每 日早上8點到下午5點,由「水滸傳系統商」操作群發多通網 路電話訊息予在日本境內之大陸地區民眾,並播放虛偽之「 通信管理局」、「大陸駐日本大使館」語音檔,謊稱受話大 陸民眾有門號未繳費,或護照遭冒用,誘騙受話大陸民眾按 指定數字轉接另設在「敖雄機房」或「火狼機房」假冒客服 人員之姓名年籍不詳一線機手手機(以平板、手機之通訊軟 體Bria Mobile對話),一線機手接聽後即開始假扮客服人員 念稿謊稱受話大陸民眾遭冒名申用門號或護照有問題,恐個 資外洩,並協助受話大陸民眾將電話轉接至「五芒星機房」 或「富貴機房」內假冒「上海普陀區公安局」之二線機手續 騙,謊稱受話大陸民眾個資外洩,需在電話線上完成報案手 續後才能免繳冒申電話欠費,及系統發現受話大陸民眾名下 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依法須凍結所有帳戶金錢云云,完成 二線詐騙流程後將被害人背景狀況、個資等KEY入雲端硬碟 報表中,再由假冒「上海公安局調查科科長」或「檢察官」 之「五芒星機房」或「富貴機房」內之三線機手續騙,要求 受話大陸民眾將名下帳戶資金轉到指定金融帳戶內或放置在 指定之日本地鐵置物櫃內以供監管。若收訊民眾因此陷於錯 誤而接受電話指示將金錢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內或放置置物櫃
內,即可成功詐得款項。
㈢在詐騙機房以上開方式成功詐騙被害人後,詐騙機房會聯繫 詐欺金流分工集團(俗稱車商),由車商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 至人頭帳戶或詐騙所得放置置物櫃或被害人當面交付後,由 車商聯繫車手頭陳暐誠等人指示在日本的車手提領取贓,並 將款項匯回臺灣。水滸傳系統商下合作之車商計有「曼赫 3.0」、「Gold3.0」、「金牌1.3」、「甲賀3.5」、「鵬程 1.2」、「金強1.3」等人,王翔志則擔任「曼赫3.0」車商 之角色。
㈣上開組織及分工既成,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王翔志、陳暐誠、蕭世龍、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林永丞、吳俊穎、鄭鎧逸、陳昱 誠、蘇裕雄、王昭文等人,即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幫助)詐 騙被害人,共詐騙所得日幣1億6千5百日圓,其中一線、二 線及三線機手分別可分得詐騙金額7%、8%及6%。(被害人遭 詐騙時間、機房名稱、車商名稱、車手、詐騙金額詳如附表 三)
二、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等人在順利詐得 周金佳、王萍萍、賈志潔、白焱等人款項後,均明知該等款 項為詐欺集團在日本地區施詐後所取得之款項,為求避免贓 款遭到追查,竟意圖掩飾、隱匿前開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基 於洗錢之犯意聯絡,除將被害人匯入帳戶內之詐得款項直接 轉匯,或指示在日本車手鄭鎧逸、陳昱誠直接取款外,另亦 指示不知情之有購買日圓現鈔需求之陳玉英、葉家榕(另為 不起訴處分),為下列行為:
㈠陳玉英分別於民國107年7月26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在日本 地區東京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拿取周金佳遭詐騙款 項現金650萬日圓及1500元美金,另於107年8月4日,在上開 寄物櫃,拿取現金周金佳遭詐之2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4 -3、4-4)。嗣陳英取得款項後,指示不知情之林星佑(另 為不起訴處分)自陳玉英之台中銀行、聯邦銀行帳戶提領約 新台幣240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交付王昭 文;另1500美元部分,陳玉英則在返台後,囑託葉家榕轉交 王昭文。陳俊廷、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 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 點,藉此牟利。
㈡陳玉英於107年8月13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偕同葉家榕一起 前往王萍萍位在日本地區住處前,拿取其遭詐騙款項現金 1000萬日圓,及於107年8月14日,由葉家榕在上開住處前, 拿取現金5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5-1、5-2)。嗣陳玉英取
得款項後,由葉家榕於107年8月14日以賀興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賀興公司)帳戶匯款新臺幣137萬8500元予林星佑,並由 陳玉英指示在台灣地區之林星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金主 「李先生」取款新臺幣280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 臺幣後,由林星佑將全部金額交予王昭文。陳俊廷、王翔志 、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 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 ㈢陳玉英於107年8月17日,經王昭文通知陳玉英後,陳玉英指 示葉家榕後再指示不知情之蔣超(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被 害人賈志潔位在日本地區住處前,拿取其遭詐騙款項現金 57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1-1)。嗣陳玉英取得款項後,先 向臺灣地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金主「李先生」、「邱太 太」、「魏先生」調取新臺幣639萬元、400萬元、275萬元 ,並由自己或委託葉家榕前往拿取新臺幣,復自賀興公司之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49萬100元 後交付葉家榕,又向賀興公司調取貨款200萬元,將上述日 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共計1563萬100元,陳玉英指示葉家榕 分別在新北市○○區○○○路○號賀興公司倉庫及不詳地點 ,將上開現金當面交予王昭文。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 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 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 ㈣陳玉英於107年8月21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在日本地區東京 新宿車站2255號置物櫃,拿取白焱遭詐騙款項現金200萬日 圓(即附表三編號2-2)。嗣陳玉英取得款項後,指示不知情 之林星佑自陳玉英之台中銀行或聯邦銀行帳戶提領約新台幣 55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交付王昭文。陳俊 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 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 藉此牟利。
三、嗣鄭鎧逸、陳昱誠分別於107年8月20日、8月23日向賈志潔 、李丹拿取日圓詐騙款之際,遭日本警方當場逮捕查獲後, 陳昱誠起訴後經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於108年3月25日判決3 年9月懲役定讞服刑,鄭鎧逸起訴後於107年11月13日經日本 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懲役2年6月緩刑,並於同年11月14日遭 遣返入境高雄小港機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偵 四隊、基隆市刑事警察大隊及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成立專案 小組持拘票到高雄小港機場拘提鄭鎧逸到案,並據鄭鎧逸持 用手機內之通訊軟體「WECHAT」及「FACETIME」通訊紀錄, 循線始查悉上情,並經警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持搜索票至附表
四所示地點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四、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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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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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吳俊穎於警詢及偵查│我認識鄭鎧逸、林永丞及陳俊廷,│
│ │中之證述及供述 │不認識王翔志,107年8月29日2時 │
│ │ │,鄭鎧逸、林永丞、吳俊穎、陳俊│
│ │ │廷與蕭世龍、王翔志一起去KTV, │
│ │ │由蕭世龍、王翔志交待鄭鎧逸去日│
│ │ │本進行詐騙,我有協助鄭鎧逸整理│
│ │ │行李,後來當天6時,陳俊廷、林 │
│ │ │永丞與我主動載鄭鎧逸去機場搭機│
│ │ │,由陳俊廷去機場櫃台兌換日幣予│
│ │ │鄭鎧逸等語。 │
├───┼───────────┼───────────────┤
│(二) │被告林永丞於警詢及偵查│當時陳俊廷說王翔志問蕭世龍是否│
│ │中之證述及供述 │有人可以去日本工作,因為當時鄭│
│ │ │鎧逸沒有工作,所以我介紹他去,│
│ │ │107年8月19日2時許,我跟蕭世龍 │
│ │ │、王翔志、陳俊廷、吳俊穎及鄭鎧│
│ │ │逸有去KTV飲酒唱歌,蕭世龍、王 │
│ │ │翔志與陳俊廷跟鄭鎧逸在講去日本│
│ │ │工作的事,我不知道工作內容,後│
│ │ │來覺得他的工作有風險,才跟他說│
│ │ │如果出事全部推給我;107年8月19│
│ │ │日6時許我跟陳俊廷、吳俊穎陪鄭 │
│ │ │鎧逸去機場搭機等語。 │
├───┼───────────┼───────────────┤
│(三) │被告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當時蕭世龍要我介紹朋友去日本當│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車手取被害人的贓款,後來介紹鄭│
│ │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鎧逸去,曾聽到蕭世龍跟鄭鎧逸介│
│ │述 │紹工作內容及酬勞,之後蕭世龍要│
│ │ │我載鄭鎧逸去王翔志家跟他拿機票│
│ │ │及食宿費用,後來蕭世龍邀我、鄭│
│ │ │鎧逸、林永丞、吳俊穎及王翔志一│
│ │ │起去 KTV,王翔志跟鄭鎧逸交待去│
│ │ │日本工作的細節,後來我、林永丞│
│ │ │及吳俊穎陪同鄭鎧逸前去機場搭機│
│ │ │,我並協助鄭鎧逸兌換日幣等語。│
├───┼───────────┼───────────────┤
│(四) │被告王翔志於警詢及偵查│⒈我在酒店認識「水哥」,透過他│
│ │中之證述及供述 │ 介紹後,用手機申設 skype 帳 │
│ │ │ 號,從事與「五芒星」、「富貴│
│ │ │ 」機房、水滸傳系統商、「水哥│
│ │ │ 」間聯絡者,我不知道詐騙機房│
│ │ │ 到底幾人等語。 │
│ │ │⒉由機房聯繫我被害人款項放置位│
│ │ │ 置,我再通知系統商及「水哥」│
│ │ │ ,由系統商及「水哥」聯繫車手│
│ │ │ 前去取款,等詐騙款項到手後再│
│ │ │ 向機房回報得手金額;後來「水│
│ │ │ 哥」叫我直接找人去日本當車手│
│ │ │ 取款,直接聯絡才不會拖到時間│
│ │ │ ,所以我才找陳俊廷去找鄭鎧逸│
│ │ │ 來當車手,後來「水哥」叫我先│
│ │ │ 拿2萬元給鄭鎧逸,後來107年8 │
│ │ │ 月19日2時許,蕭世龍有叫我去 │
│ │ │ KTV跟鄭鎧逸認識一下,後來鄭 │
│ │ │ 鎧逸被日本警方抓後,我就聯絡│
│ │ │ 不到「水哥」等語。 │
│ │ │⒊附表三編號1-1、5-1、5-2之被 │
│ │ │ 害人的款項,是富貴機房聯繫我│
│ │ │ 有關被害人的交款地點,再由我│
│ │ │ 聯繫「水哥」前去取款,取款成│
│ │ │ 功後再由「水哥」告知我後再通│
│ │ │ 知機房,如何取款我不知道等語│
│ │ │ 。 │
├───┼───────────┼───────────────┤
│(五) │同案被告林翰廷於警詢中│⒈「五芒星詐騙機房」是由張瑋宸│
│ │之證述 │ 管理,被害人周金佳是由我負責│
│ │ │ 二線及謝岡諺負責三線、被害人│
│ │ │ 白焱是由謝岡諺負責二線及我負│
│ │ │ 責三線進行詐騙;其餘的被害人│
│ │ │ 是由其他機房進行詐騙之事實。│
│ │ │⒉機手沒有固定底薪,2、3線機手│
│ │ │ 分別抽成7%、6%詐騙得手金額,│
│ │ │ 是張瑋宸以現金給我們之事實。│
│ │ │⒊三線機手會向車商轉達被害人的│
│ │ │ 詐騙金額,並詢問以何方式交款│
│ │ │ ,不管以面交、放寄物櫃或提供│
│ │ │ 人頭帳戶轉帳等方式,三線機手│
│ │ │ 都會持續監控被害人並與車商保│
│ │ │ 持聯繫,直到取款成功等語。 │
├───┼───────────┼───────────────┤
│(六) │同案被告張瑋宸於警詢中│⒈坦承擔任「五芒星詐騙機房」的│
│ │之供述 │ 管理者,外號「至尊」,每月固│
│ │ │ 定底薪 5 萬元,二線及三線機 │
│ │ │ 手獲利分別為詐騙得手金額的7%│
│ │ │ 、6%,都是系統商的發射手以現│
│ │ │ 金交付;詐騙機房使用之手機及│
│ │ │ 行動網卡都是由系統商統一購買│
│ │ │ 後再轉寄給我們使用,跟老闆「│
│ │ │ 阿志」聯絡都要透過系統商「水│
│ │ │ 滸傳」以 skyp 聯絡之事實。 │
│ │ │⒉被害人周金佳、白焱是由「五芒│
│ │ │ 星詐騙機房」詐騙得手,二、三│
│ │ │ 線手分別是謝岡諺、林翰廷,我│
│ │ │ 不清楚後續的取款過程,其餘被│
│ │ │ 害人王萍萍、賈志潔、李丹是由│
│ │ │ 其他詐騙機房實施詐騙等語。 │
├───┼───────────┼───────────────┤
│(七) │被告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⒈曾在蝦皮購物以新臺幣 1200 元│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 購買 0000000000 號門號使用,│
│ │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 之後再註冊 SKYPE 帳號: │
│ │述 │ coxx7702 、 coxx9453 、 │
│ │ │ coxx8802 、 coxx8899 、 │
│ │ │ coxx5566 等帳號,再以一個帳 │
│ │ │ 號新臺幣 700 元賣給網路客戶 │
│ │ │ ,不知道是誰買,因為 SKYPE │
│ │ │ 有綁門號需要認證,我會協助等│
│ │ │ 語。 │
│ │ │⒉我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曾在│
│ │ │ 107年9月10日發送訊息「五芒星│
│ │ │ 先刪」,因為在群裡有人說要趕│
│ │ │ 快轉發該訊息我才轉發,我不知│
│ │ │ 道我賣出去的SKYPE帳號是做何 │
│ │ │ 使用,也不知道詐騙集團的詐騙│
│ │ │ 手法等語。⒊坦承其持有中國信│
│ │ │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惟帳戶內17萬元匯款係│
│ │ │ 陳暐誠之還款等語。 │
├───┼───────────┼───────────────┤
│(八) │被告陳暐誠於偵查中之供│⒈認識蘇裕雄、陳俊廷、王翔志之│
│ │述 │ 事實。 │
│ │ │⒉曾向蘇裕雄表示要找人去日本看│
│ │ │ 錶,但沒有提供機票及指示人去│
│ │ │ 日本取款,也沒有聯繫蘇裕雄等│
│ │ │ 人在日本取款或地下匯兌事宜,│
│ │ │ 也沒有提供江偉彰名下玉山銀行│
│ │ │ 高雄分行帳戶及陳俊廷名下中國│
│ │ │ 信託博愛分行帳戶予蘇裕雄轉給│
│ │ │ 王昭文再轉傳給葉家榕、陳玉英│
│ │ │ 匯款等語。 │
├───┼───────────┼───────────────┤
│(九) │證人陳英於警詢及偵查│⒈認識王昭文、葉家榕、蔣超,王│
│ │中之供述及證述 │ 昭文是認識7、8年在日本作地下│
│ │ │ 匯兌的客戶,葉家榕是在日本合│
│ │ │ 夥TOHO公司,蔣超是日本認識的│
│ │ │ 房仲之事實。 │
│ │ │⒉我不認識蘇裕雄,是王昭文聯絡│
│ │ │ 我說她有日幣要賣,他們的人把│
│ │ │ 錢放在置物櫃,我作貿易剛好需│
│ │ │ 要日幣,故於4-3、4-4時、地去│
│ │ │ 拿取被害人款項,650萬、200萬│
│ │ │ 日圓換算約新臺幣240萬元,我 │
│ │ │ 請林星佑在台交給王昭文;另外│
│ │ │ 1500元美金回台我請葉家榕轉交│
│ │ │ 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⒊蔣超於附表三編號1-1時、地取 │
│ │ │ 得被害人5700萬日圓後,我於 │
│ │ │ 107年8月18日前往蔣超住處取得│
│ │ │ 款項後,再給蔣超2萬元日圓交 │
│ │ │ 通費,嗣後再請葉家榕在台向客│
│ │ │ 戶收取新臺幣1560萬元,分2次 │
│ │ │ 交給王昭文,王昭文說該些日圓│
│ │ │ 都是正常生意錢之事實。 │
│ │ │⒋王昭文聯繫我後,我於附表三編│
│ │ │ 號5-1、5-2時、地與葉家榕向被│
│ │ │ 害人取款;嗣後500萬日圓由被告│
│ │ │ 葉家榕換算等值新臺幣137萬850│
│ │ │ 0元予林星佑,另外1000萬日圓 │
│ │ │ 請客戶拿等值新臺幣280萬元予 │
│ │ │ 林星佑,再由林星佑一起交給王│
│ │ │ 昭文之事實。 │
│ │ │⒌附表三編號 2-2被害人之款項是│
│ │ │ 由王昭文聯繫我去取款之事實。│
├───┼───────────┼───────────────┤
│(十) │證人葉家榕於偵查中之供│⒈認識陳玉英、王昭文及蔣超,陳│
│ │述及證述 │ 玉英和我在日本設立TOHO公司,│
│ │ │ 購買日本用品回台銷售,為了節│
│ │ │ 省匯差及一些費用,才會使用地│
│ │ │ 下匯兌方式;蔣超是陳玉英介紹│
│ │ │ 在日本不動產仲介,不認識詐騙│
│ │ │ 機房其相關人員,也不知道轉手│
│ │ │ 的款項是詐騙款項之事實。 │
│ │ │⒉向賀興公司負責人吳敏男借用該│
│ │ │ 公司名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合│
│ │ │ 作金庫銀行帳戶,作為日本進貨│
│ │ │ 資金調度之用,對外掛名賀興企│
│ │ │ 業公司經理,吳敏男不知上開2 │
│ │ │ 個帳戶有作地下匯兌之事實。 │
│ │ │⒊經王昭文指示陳玉英與我聯繫後│
│ │ │ ,我再與蔣超聯繫附表三編號1 │
│ │ │ -1收款地點,後來於107年8月17│
│ │ │ 日因故無法聯繫蔣超,後由王昭│
│ │ │ 文直接聯繫蔣超,由蔣超於附表│
│ │ │ 三編號1-1地點向被害人取款, │
│ │ │ 並於107年8月18日由陳玉英前往│
│ │ │ 蔣超住家取款,嗣後再依陳英│
│ │ │ 指示在台向客戶收取新臺幣,再│
│ │ │ 把錢交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⒋對於附表三編號4-3、4-4之650 │
│ │ │ 萬、200萬日圓不知陳玉英如何 │
│ │ │ 交予王昭文,僅有赴日找陳玉英│
│ │ │ 時,她有拿1500元美金交給我回│
│ │ │ 台後轉交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⒌曾於附表三編號5-1時、地與陳 │
│ │ │ 玉英一同向被害人取款;再於附│
│ │ │ 表三編號5-2時、地,經由王昭 │
│ │ │ 文透過陳玉英聯繫我去向被害人│
│ │ │ 取款,之後陳玉英指示我以賀興│
│ │ │ 公司500萬日圓等值的新臺幣約 │
│ │ │ 137萬元予林星佑,然後林星佑 │
│ │ │ 再去台北的客戶收1000萬日圓等│
│ │ │ 值的新臺幣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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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告王昭文於警詢及偵查│⒈認識陳玉英、葉家榕,知道陳│
│ │中之證述及供述 │ 英在日本開餐廳,並兼職地下匯│
│ │ │ 兌生意,另葉家榕是陳英地下│
│ │ │ 匯兌的生意夥伴,負責在台交付│
│ │ │ 新臺幣之事實。 │
│ │ │⒉綽號「古錐」男子請我幫忙取賭│
│ │ │ 博款項,是陳暐誠指示「古錐」│
│ │ │ 聯繫我後,我聯繫陳英,陳│
│ │ │ 英再聯繫蔣超,之後我直接聯繫│
│ │ │ 蔣超於附表三編號1-1地點取得 │
│ │ │ 附表三編號1 -1款項,陳玉英再│
│ │ │ 去跟蔣超拿款項,後來陳玉英請│
│ │ │ 葉家榕分別拿約900萬、600萬元│
│ │ │ 新臺幣給我,綽號「古錐」男子│
│ │ │ 再於板橋高鐵站跟我取款之事實│
│ │ │ 。 │
│ │ │3.綽號「古錐」男子傳車站寄物櫃│
│ │ │ 的QRCODE及取款金額給我,我再│
│ │ │ 聯繫陳玉英於附表三編號4-3、4│
│ │ │ -4地點取得附表三編號4-3、4-4│
│ │ │ 取得款項,650萬及200萬日圓換│
│ │ │ 算約240萬元新臺幣由葉家榕交 │
│ │ │ 給我;另外1500元美金是陳玉英│
│ │ │ 於107年8月初回台交給我,我之│
│ │ │ 後於板橋高鐵站將款項交給「古│
│ │ │ 錐」男子之事實。 │
│ │ │⒋綽號「古錐」男子提供附表三編│
│ │ │ 號5被害人地址及取款金額,我 │
│ │ │ 再聯繫陳英於附表三編號5-1 │
│ │ │ 地點取得附表三編號5 -1款項;│
│ │ │ 附表三編號5-2款項應該陳玉英 │
│ │ │ 指示葉家榕前往取款之事實。 │
│ │ │5.綽號「古錐」、「饅頭」男子即│
│ │ │ 蘇裕雄,是蘇裕雄要我交付被害│
│ │ │ 人周金佳、賈志潔及王萍萍詐騙│
│ │ │ 款項給他,但他告訴我是賭博的│
│ │ │ 錢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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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被告蘇裕雄於警詢及偵查│⒈我認識王昭文、陳暐誠、陳昱誠│
│ │中之供述及證述 │ 及王翔志;107年7、8月,陳暐 │
│ │ │ 誠問我有沒有辦法將在日本的錢│
│ │ │ 換成台幣匯回台灣,說是賭博的│
│ │ │ 錢,我就介紹王昭文給陳暐誠;│
│ │ │ 另陳昱誠是我介紹他去日本工作│
│ │ │ ,直到陳昱誠有天說陳暐誠傳了│
│ │ │ 大陸檢察官的資料給他,叫他拿│
│ │ │ 錢時拿給對方看,我叫陳昱誠趕│
│ │ │ 快回台,結果隔2天陳昱誠就被 │
│ │ │ 日本警方抓等語。 │
│ │ │⒉我幫陳暐誠聯繫王昭文將款項透│
│ │ │ 過地下匯兌匯回台灣,再由王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