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940號
CHDM,110,簡,940,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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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智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116號、第1624號、第1692號),本件被告已自白
犯罪,經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俊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貨物卷壹張、價值新臺幣肆萬零柒佰伍拾元之盜刷信用卡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俊智正值青年,不思 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盜刷信用卡,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自應予非 難,並參以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國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及被告前有竊盜、搶奪、強盜等之財產犯罪前 案紀錄,且於108 年6 月1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考,本案係於假釋期間 再犯,被告顯未記取教訓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所犯二罪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  
   ㈠本案被告所竊盜、盜刷信用卡而得之財物(含告訴人包包 內之現金3,500元、貨物券1,000元,盜刷信用卡而取得 價值合計40,750元之商品)為其本案犯罪所得,雖尚未 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於被告所取得之告訴人健保卡、駕照、身分證、信用卡 、金融卡、鑰匙等物,均可重新申辦或製作而回復其效 用,原物已失效用或經濟價值,是否宣告沒收顯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予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 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 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㈠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⑵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⑶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㈡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㈢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㈣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
⑵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⑶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116號
110年度偵字第16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692號
  被   告 陳俊智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11月18日20時12分許,騎乘其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位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壹咖啡 店內,以徒手竊取甘家佩之包包1個【內含現金新臺幣(下 同)3,500元、貨物券1,000元、元大銀行、花旗銀行、第一 銀行、華南銀行、台新銀行之信用卡各1張、第一銀行、合 作金庫、中華郵政之金融卡各1張、甘家佩、甘苡希之健保 卡各1張、甘家佩之駕照、身分證各1張、住家鑰匙】,得手 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詎陳俊智食髓知味,復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 甘家佩同意或授權,持用上開竊得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佯 裝為該信用卡持用人之身分,於附表所示時間至附表所示地 點盜刷信用卡,並在附表編號1、3之簽單上之私文書上偽簽 不詳之署名,而偽造完成表彰係由甘家佩本人親自持卡消費 該商品,性質上屬於私文書之簽帳單,向不知情之便利商店 店員表示其為信用卡真正持有人之意而行使之,致店員陷於 錯誤,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甘家佩、 附表所示便利商店及元大銀行、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支付管 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甘家佩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俊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上開時間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上開地點竊取告訴人甘家佩上開物品後,再持上開竊得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時、地盜刷信用卡,並在附表編號1、3之簽單上之私文書上偽簽不詳之署名,而取得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 2 證人即告訴人甘家佩於警詢中之指證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告訴人甘家佩上開物品後,再持上開竊得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時、地盜刷信用卡,而取得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 3 證人陳蓓琳於警詢中之指證 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地盜刷告訴人附表編號1、2所示之元大銀行信用卡,並在附表編號1之簽單上之私文書上偽簽不詳之署名,而取得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之商品。 4 證人賴俊源於警詢中之指證 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地盜刷告訴人附表編號3所示之台新銀行信用卡,並在附表編號3之簽單上之私文書上偽簽不詳之署名,而取得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之商品。 5 彰化縣○○市○○路000號內及周邊之監視錄影畫面照片30張 被告於上開時間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上開地點竊取告訴人甘家佩上開物品後,復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6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照片2張、被告承租上開機車之之監視錄影畫面照片2張、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1份 被告騎乘之上開機車係其承租取得。 7 萊爾富便利商店彰化彰鴻店監視錄影光碟1份、監視錄影畫面照片2張、元大銀行持卡人盜刷交易明細表1份、簽單2份 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地盜刷告訴人附表編號1、2所示之元大銀行信用卡,並在附表編號1之簽單上之私文書上偽簽不詳之署名,而取得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之商品。 8 全家便利商店彰化金泰店監視錄影光碟1份、監視錄影畫面照片2張、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簽單各1份 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地盜刷告訴人附表編號3所示之台新銀行信用卡,並在附表編號3之簽單上之私文書上偽簽不詳之署名,而取得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之商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216、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被告偽造不詳簽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 論罪;而其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 開竊盜、附表編號二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編號一所示 詐欺取財等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 告訴人遭盜刷共4萬750元金額,為被告所有,且係本案之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若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至被告在簽帳單上偽造之不詳署名2枚,應依刑法第2 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然於該紙簽帳單因已交付店員而 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故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鍾 孟 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 怡 如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盜刷之信用卡 簽單序號 金額(新臺幣) 1 109年11月18日20時24分許 彰化縣○○市○○○街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彰化彰鴻店) 元大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000000000000 1萬8,000元 2 109年11月18日20時25分許 彰化縣○○市○○○街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彰化彰鴻店) 元大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000000000000 2,750元 3 109年11月18日20時29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0樓(全家便利商店彰化金泰店) 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無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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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