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5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修誠
選任辯護人 曾佩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洪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曾國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進財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雅蔀恩.伊勇律師
被 告 温彥博
被 告 彭玉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彭煥華律師
被 告 陳世銘
選任辯護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7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
字第22764號、107年度偵字第22162、23652號;追加起訴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27322、34056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340、28342、28343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亥○○、乙○○、徐進財部分,均撤銷。亥○○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乙○○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徐進財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亥○○、乙○○、徐進財與温修峯(温修峯由原審通緝中)、中 國籍之「程曉燕」、「曾麗華」(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 人)等,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報酬,竟自民國104年11月間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業務)及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温修峯夥同「程曉燕」 、「曾麗華」等人開始在中國大陸地區籌設公司及召開說明 會對外推銷虛擬貨幣之投資事業,復於105年1月5日在大陸 地區福州註冊成立福建省寶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寶特 公司),由温修峯擔任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處理公司事務,並 徵得不知情之戌○○提供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北新分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0)、陳聰財(陳聰財是否涉案,另由 檢察官偵辦中)之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供其及寶特公司之客戶匯款使用;另由亥○○擔任 寶特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協助處理公司相關事務,並提供其所 申辦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包含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000號、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供温 修峯使用;由乙○○及徐進財負責在臺灣地區招攬虛擬貨幣之 投資,徐進財並向其媳婦劉伊倫(另由檢察官偵辦)借得中 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供温修峯及寶特公司 之客戶匯款使用。渠等對外向不特定人佯稱:温修峯在大陸 地區經營上市公司擁有龐大資產,而由寶特公司所創之「寶 特幣」較「比特幣」優化及升級,為新興全球流通加密貨幣 ,總量有限具投資價值,合法且獲兩岸政府認可支持,大陸 地區福州政府並免費提供辦公場所,保證幣值只漲不跌,可 在「頂頂寶交易平臺」網站上按浮動價格交易賺取利差,一
開盤就立即上線交易,平臺投資當天資產立即翻倍,第2天 就可以賣幣回本,另若購買生產「寶特幣」之礦機,不僅可 額外獲贈「寶特幣」,之後礦機每日還會自動產出「寶特幣 」,其收益則依礦機等級而遞增,若招攬他人購買,還可依 所招攬人數額外獲得不同之獎勵,且在臺灣也有70多萬商家 接受以「寶特幣」為支付,在大陸地區則可用於支付計程車 費用及進行網路購物云云,而在臺灣之丁○○、丑○○、卯○○、 甲○○、庚○○、辛○○、辰○○、酉○○、午○○等人因受乙○○、徐進 財共同或單獨之推銷招攬,且分別在乙○○、徐進財陪同下, 於104年11月至105年8月間,陸續前往大陸地區參觀寶特公 司,另在大陸地區之巳○○、子○○、宇○○、未○、己○○、壬○○ 、癸○○、宙○○、地○、丙○○均參加由温修峯在大陸地區福州 、馬尾等地方所分別召開之寶特公司說明講解會或成立酒會 。而在温修峯上臺講解,乙○○、徐進財亦先後大力推銷介紹 ,且有人操作「頂頂寶交易平臺」網站供檢視寶特幣上漲情 形下,致附表一所示之丁○○、丑○○、卯○○、甲○○、辛○○、巳 ○○、子○○、辰○○、酉○○、午○○、宇○○、未○、己○○、壬○○、 癸○○、宙○○、地○、丙○○等人因此陷於錯誤,遂各於如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載之方式、金額,直接、間接給 付所謂購買「寶特幣」之款項(無證據證明編號5之庚○○已 交付款項),合計詐得及吸金新臺幣1,183萬8,750元及人民 幣940萬0670.22元(温修峯已退還人民幣150萬元予丙○○) ,再統一交由温修峯管理花用。而附表一編號1至4、6、9至 11所示之丁○○、丑○○、卯○○、甲○○、辛○○、辰○○、酉○○、午 ○○及附表一編號7、8、12至19所示之巳○○、子○○、宇○○、未 ○、己○○、壬○○、癸○○、宙○○、地○、丙○○在給付款項後,則 分由亥○○或「程曉燕」等人教導如何查詢頂頂寶交易平臺之 交易訊息,温修峯更交付印製之寶特公司股東參股證明以取 信各該投資者。嗣温修峯、亥○○、乙○○、徐進財等人為避免 附表一所示之丁○○等及大陸地區之投資者提前在「頂頂寶交 易平臺」販售、使用寶特幣導致騙局遭發現,遂於丁○○等人 投資後復接續佯稱:為避免有心人倒貨獲利,要將寶特幣改 為國際積分停止分紅云云,並由亥○○教導如何使用操作電腦 交易,延緩渠等要求變賣寶特幣獲利之壓力。後因附表一所 示之丁○○等人及在大陸地區之投資者,於投資後發現寶特幣 無法變賣獲利及收回本金、利潤,亦未能在兩岸商家使用始 悉受騙,並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丁○○、丑○○、卯○○、甲○○、庚○○、辛○○訴由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辰○○、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巳○○、子○○、
宇○○、未○、己○○、壬○○、癸○○、宙○○、地○、丙○○訴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暨該署檢察官指揮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 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告訴人丁○○、丑○○、卯○○、甲○○、庚○○、辛○○、辰○○ 、酉○○、午○○、證人洪主倪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巳○○、 子○○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皆為被告亥○○、乙 ○○及徐進財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另被告乙○○ 、戌○○於警詢中之陳述,為被告亥○○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 之言詞陳述;被告亥○○於警詢中之陳述,為被告乙○○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均屬傳聞證據,並經被告亥○○ 、乙○○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各別主張無證據能力 (被告徐進財及其辯護人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 88、189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 所定之例外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上開審 判外之陳述皆無證據能力。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另傳聞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乃證據適格之問題, 此與被告於審理中之對質詰問權,屬於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 ,要屬二事。是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 倘業經依法具結,被告及其辯護人即應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 情況,否則即有證據能力。查告訴人丁○○、卯○○、甲○○、庚 ○○、巳○○、子○○以證人身分及證人洪主倪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被告亥○○、乙○○、戌○○彼此間以證人身分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亥○○或乙○○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所為之傳聞證據,惟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述,業經檢察 官依法於供前或供後告以偽證責任,被告亥○○、乙○○、戌○○ 部分,並告以得拒絕證言,且命具結在卷(見偵23652號卷 一第60至63頁、偵23652號卷二第14頁、第24至25頁、第28 頁、第31頁、第46頁、第48頁、第60頁、第64頁、第169頁 正反面、第177頁、偵23652號卷三第3頁反面至第4頁、第33 頁、第100至101頁、偵22764號卷一第151頁、第154至155頁 ),所陳述內容均為其等親自見聞之事項,依上開規定,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作為證據。被告亥○○、乙○○之選
任辯護人主張上開被告亥○○或乙○○以外之人於偵訊時所為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然並未釋明該等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前揭規定,上開陳述自得作為認定被告亥○○、乙○○關於 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 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 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 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除前開證 據能力之判斷外,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文 書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 爭執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 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亥○○坦承其為寶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有將其在 大陸地區所申辦之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給温修峯使用等 情;被告乙○○坦承有介紹並陸續與告訴人丁○○、丑○○前往大 陸地區福州,也有去參加寶特公司成立之酒會,並有向告訴 人丁○○收取新臺幣(以下未注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25萬 元及人民幣4萬元、向告訴人甲○○收取39萬3,000元等情;被 告徐進財坦承有去參加寶特公司成立之酒會之情,惟均否認 有何違反銀行法、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亥○○大致辯稱 :是温修峯在其不知情的狀況下,以其名義設立寶特公司, 其沒有參加寶特公司任何活動,也沒有操作寶特幣給投資人 看,或教導告訴人丁○○等人如何操作電腦交易,帳戶申請好 後就交給温修峯,資金如何匯轉其不清楚云云;被告乙○○大 致辯稱:只是跟告訴人丁○○、丑○○去大陸地區福州參觀臺灣 文化美食節或市場,沒有向不特定人推銷寶特幣,酒會或講 解會時,也沒有去推銷介紹,亦沒有跟告訴人丁○○說要將寶
特幣改為國際積分停止分紅。告訴人丁○○交付的款項,是要 買「頂頂寶平臺」,已經交給被告温修峯,告訴人甲○○交付 的款項,是要買寶特幣的礦機,其中30萬元匯到陳聰財的帳 戶,其餘的交給被告温修峯,沒有經手告訴人丑○○的錢云云 ;被告徐進財大致辯稱:沒有向任何人推銷、介紹寶特幣, 也沒有叫告訴人丑○○匯款100多萬元到陳聰財的帳戶,或收 到任何告訴人之款項云云。然查:
㈠寶特公司係於105年1月5日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 州出口加工區成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亥○○,營業期限自10 5年1月5日起至135年1月4日止,有營業執照影本附於偵查卷 可稽(見偵22764號卷一第131頁),非屬我國公司法所稱之 公司。而依卷附寶特公司公告信息載明:「投資檔:1仟币 ,5仟币,1万币,10万币。靜態獎勵:1仟币,每天產出5个幣 ,得到2仟出局。5仟币,每天產出25个币,得到1万币出局 。1万币,每天產出50个币,得到2万币出局。5万币,每天 產出400个币,得到15万币出局。10万币,每天產出1000个 币,得到40万币出局。以上產出周一到周五有產出,周六周 日無產出。市場獎勵:直推一人獎勵第一層的20%。直推三 人還可獲得第二層到第五層的10%。直推五人又可獲得第六 層到第九層的5%。說明:靜態的獎勵放入礦工收益裡;... 市場獎勵放入推廣收益裡。」等語(見偵22764號卷一第119 頁);及寶特公司宣傳信息亦載明:「一開盤就立即上線交 易,平臺投資當天資產立即翻倍,第2天就可以賣幣回本」 等語(見聲拘818號卷第12頁、偵22764號卷一第116頁反面 、偵23652號卷二第172頁反面、偵34056號卷二第341頁), 足見寶特公司之温修峯等人確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且為獲利 之保證。
㈡同案被告温修峯有於104年11月間起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程曉燕」、「曾麗華」等大陸籍人士在大陸地區召開說明 會,對外推銷寶特公司之寶特幣,並對不特定人稱:温修峯 在大陸地區經營上市公司擁有龐大資產,所創之「寶特幣」 係類似「比特幣」但更加優化升級之新興全球流通加密貨幣 ,並為105年1月5日在大陸福州地區註冊成立之寶特公司實 際負責人;被告亥○○則為該公司登記名義人,並提供所申辦 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包含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號、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供同案被 告温修峯使用;另被告戌○○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北新分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0)、第3人陳聰財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
金門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第3人劉伊倫申辦 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均係供同案被告 温修峯及寶特公司之客戶匯款使用;被告乙○○、徐進財有於 104年11月至105年8月間,陸續陪同在臺之告訴人丁○○、丑○ ○、卯○○、甲○○、庚○○、辛○○及證人洪主倪等人前往大陸地 區參觀寶特公司,並與在大陸地區之告訴人巳○○、子○○均參 加由同案被告温修峯在大陸福州、馬尾等地區所分別召開之 寶特公司成立酒會或說明講解會。同案被告温修峯會在酒會 或說明講解會時上臺講解,期間曾有人操作「頂頂寶交易平 臺」網站供檢視寶特幣上漲情形,同案被告温修峯並提供寶 特公司所印製之股東參股證明,現寶特幣會員平臺及頂頂寶 交易平臺均已關閉等情:
⒈為被告亥○○、乙○○及徐進財所不爭執(見偵22764號卷 一第151至153頁、偵23652號卷二第140至142頁反面、第166 至170頁、偵23652號卷三第2至8頁、第97至100頁反面、第1 03至105頁反面、聲拘818號卷第106頁反面至108頁反面、聲 羈710號卷第12至13頁反面、第20至21頁反面、原審金訴32 號卷一第29頁反面、第108頁反面至109頁、金訴32號卷二第 396至398頁、第427至429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戌○○、申 ○○、證人即告訴人丁○○、卯○○、甲○○、庚○○、巳 ○○、子○○、證人洪主倪等於偵查中經具結及原審審理時 具結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丑○○、辛○○、辰○○、酉○ ○、午○○於原審審理時具結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23652 號卷一第19至22頁反面、第60至63頁、偵23652號卷二第14 至15頁、第28至30頁、第46至47頁、第60至63頁、偵22764 號卷一第151至153頁、原審金訴32號卷四第124至215頁、第 298至400頁、金訴32號卷五第16至129頁、第218至131頁、 第342至425頁、金訴32號卷七第16至102頁)。 ⒉並有寶特公司參股證明、活動照片、宣傳信息㈠、㈡、公告 信息㈠、㈡、㈢、㈦、㈧、頂頂寶交易平臺畫面、福建省寶 特公司營業執照照片(法定代表人:亥○○,成立日期:10 5年1月5日)、被告亥○○、乙○○、徐進財及告訴人丁○ ○、卯○○、丑○○、甲○○、庚○○、辛○○、巳○○等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等在卷可參(見聲拘818號卷第47 頁、第77至79頁、偵22764號卷一第115至121頁、第128至13 1頁、偵23652號卷二第2至11頁)。 ⒊又寶特公司宣稱所發行之寶特幣,總量有限具投資價值,合 法且獲兩岸政府認可支持,大陸地區福州政府並免費提供辦 公場所,且可在「頂頂寶交易平臺」網站上按浮動價格交易 賺取利差,一開盤就立即上線交易,平臺投資當天資產立即
翻倍,第2天就可以賣幣回本,另若購買生產「寶特幣」之 礦機,不僅可額外獲贈「寶特幣」,之後礦機每日還會自動 產出「寶特幣」,其收益則依礦機等級而遞增,若招攬他人 購買,還可依所招攬人數額外獲得不同之獎勵,且在臺灣也 有70多萬商家接受以「寶特幣」為支付。嗣寶特公司又將寶 特幣改為國際積分等節,並有蔡英文、桃園市議會議長邱奕 勝、立法委員陳學聖、經濟部長李世光名義出具之匾額、花 籃照片、上開寶特公司宣傳信息㈠、㈡、公告信息㈠、㈡、 ㈢、㈦、㈧、活動照片等可參(見聲拘卷第78頁、偵22764 號卷一第115至121頁、偵34056號卷二第267至277頁)。是 上開部分事實,均堪以認定。
㈢被告亥○○、乙○○、徐進財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業務及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據告訴人丁○○(於偵查中、原審及本 院)、丑○○(於原審)、卯○○(於偵查中、原審)、甲○○( 於偵杳中、原審)、庚○○(於偵查中、原審)、辛○○(於原 審)、巳○○(於偵查中、原審)、子○○(於偵查中、原審) 、辰○○(於原審)、酉○○(於原審)、午○○(於原審)、 宇○○(於原審)、未○(於原審)、癸○○(於原審)、宙○○ (於原審)、地○(於原審)、丙○○(於原審)及證人洪主 倪(於偵查中、原審)證述屬實,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查時大致結證稱:乙○○講他在大 陸福州有發行寶特幣,他說是他的公司,他主動跟我介紹有 這樣的機會,說他跟温修峯、亥○○兄弟有在合夥開證券公 司,104年12月底乙○○有帶我跟我女兒洪主倪到福州看乙○○ 、温修峯、亥○○的證券公司,是在福州的群眾東路。在那邊 由乙○○介紹寶特幣,有介紹他的合夥人温修峯、亥○○,後來 在105年3、4月又去了大概兩次,才真的拿錢給他。我是因 為乙○○介紹並帶我去大陸看他跟温修峯、亥○○合開的公司還 有介紹寶特幣的內容,我才投資購買。當時温修峯、亥○○、 乙○○介紹寶特幣時說買進去只漲不跌,也有宣傳的資料。還 宣稱有經大陸政府認可支持,有大陸官方提供的辦公室,也 說跟蔡英文關係良好,並出示已經跟臺灣70多萬商家簽約的 資料。另有介紹寶特幣的礦機,說買5萬的,可以生產寶特 幣,寶特幣可以在網站上買東西,在福州是流通性的貨幣, 可以代替現金流通。我沒有拿到任何紅利、獎金或本金,加 入沒有多久就改成國際積分。乙○○有到我們家操作頂頂寶交 易平臺給我們看,亥○○有1次回臺灣,到湖口朋友卯○○家的 農場有教我們如何操作,而我們去福州時,亥○○也有教我們 ,國際積分也是他做幕後總修改者等語(見偵23652號卷二 第14至15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大致結證稱:因為乙○○跟我
講寶特幣可以註冊,說要給他錢,他才可以幫我註冊,所以 他就來我們家操作,並拿25萬元跟人民幣4萬元給他。104年 底、105年初,乙○○一開始來好幾趟都說他在福州開證券公 司,然後就在那邊發展原油、又發展到寶特幣,寶特幣可以 在網路上買東西,臺灣有70幾萬的商家去那邊,可以用寶特 幣代替金錢支付,它的功能比照現金,不用的話還可以增值 。乙○○當時有說在那邊的證券公司都是由他召集的,他的職 位也很重要,也有辦公室,經營狀態都有跟我介紹。乙○○帶 我們去大陸地區前,就講他在福州有開證券公司,然後那邊 的作業狀況還有做原油,那時還沒講寶特幣,到大陸福建那 邊乙○○介紹温修峯、亥○○還有公司一些不認識的人,乙○○介 紹說温修峯是大陸這邊的總負責人,那時是温修峯出來跟我 們談,然後就說他有做原油,那時也有講寶特幣,但我沒有 認真聽,後來決定投資寶特幣是因為乙○○回來又講現在有臺 灣商家幾十萬要進場,就可以自由買東西,就像阿里巴巴淘 寶網一樣,可以直接在網路上不用到那邊,且加入後它增值 很快,就是一直增值。温修峯有講寶特幣、乙○○有概述,在 那邊操作是亥○○教我們的,臺灣的是乙○○,接觸的也只有寶 特公司。温修峯說在臺灣是用戌○○合作金庫北新分行帳號, 在福州就匯給曾麗華。亥○○會在公司打開電腦,教我們怎麼 進入、換算,他7950號卷第3至30頁的匯款明細都是要買寶 特幣的。有帳號密碼,就可以進入網站查看自己買了多少寶 特幣的資料。匯款給曾麗華跟戌○○是要買寶特幣。主要過程 就是乙○○帶我到大陸福建,然後跟温修峯、亥○○接觸後,温 修峯叫我匯這些款項。福建省寶特公司股東參股證明,是1 個活動在講堂上由温修峯頒的。因為乙○○他說他是寶特公司 的總經理,由他來負責臺灣,後來帶我到大陸福州參觀寶特 公司,且他們跟我們講那麼多優點,第1個就是他們跟臺灣 引進70多萬的商家,好像頂頂寶一樣,在臺灣用寶特幣就可 以購買所謂生活物資、食衣住行,他平臺上裡面都有,只要 用這個去買就像頂頂寶買東西就很方便,不只衣食,連買住 家都可以,就等於錢幣一樣,不用的時候它又會漲價,然後 在那邊坐計程車也有優待,才以為整個中國跟臺灣聯通用這 個幣值來取代。寶特幣交易網站名稱是頂頂寶交易平臺,頂 頂寶交易平臺是温修峯、亥○○在大陸福州操作給我看,最開 頭是乙○○,重點是亥○○會在那邊教我們,亥○○主要是教我們 怎麼操作,我錢繳了之後就開始說要改成國際積分,後來透 過亥○○幫我換算國際積分,然後一改改了3個多月,一開盤 大家都要賣,結果都沒辦法賣,105年8月改國際積分就不能 進入寶特幣的網站,然後亥○○也不怎麼接我的電話。温修峯
說明寶特幣的時候,乙○○、徐進財、亥○○他們也在那邊。乙 ○○也有說70萬商家,以後臺灣會連線,當做好像是真錢,且 寶特幣會一直增值。在投資期間有在福州及丑○○的農場見過 徐進財,徐進財也是寶特公司的成員,只是我沒有跟他有金 錢互動。我有參加過寶特幣在臺灣的說明會,時間不記得, 地點在中壢的某1間餐廳,現場由乙○○主持,他代表到臺上 應付整場,說寶特幣辦得很成功以致有現在的局面,現場還 有看到亥○○。温修峯有向我宣傳投資寶特幣5萬顆,兩年內 利潤給10萬顆,每日發400顆到會員平臺讓我們交易,直到 發完15萬顆等語(見原審金訴32號卷四第124至186頁);及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經由乙○○介紹認識了温修峯、曾麗 華夫婦,後來跟曾麗華沒有什麼往來或接觸,都是跟乙○○、 温修峯接觸,每次遇到温修峯、曾麗華時,乙○○都有在;乙 ○○帶我去開戶,曾麗華的帳戶是在吃飯時她跟我講的,温修 峯也在場,她就特別說直接匯到這個帳號,乙○○知道這個帳 號,戌○○的帳號是温修峯親口跟我說的,乙○○是跟我講戌○○ 的帳戶,因為臺灣是要匯戌○○的帳戶,中國就是曾麗華的帳 戶,我於105年4月15日到5月18日期間,總共匯了48萬7,200 元人民幣到曾麗華的帳戶。在臺灣交給乙○○25萬元及匯4萬 元人民幣給乙○○是要買寶特幣的。我去中國匯這些錢,完全 是信任乙○○,我一開始是信任乙○○,後來匯大筆錢以後,因 為乙○○是總經理,他上面是董事長,到中國大陸之後,董事 長就會出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4至307頁)。 ⒉證人洪主倪於偵查時大致結證稱:因為我母親(即告訴人丁 ○○)跟我講乙○○介紹的事,我陪我母親去大陸地區,後 來主要由我幫我母親匯款。當時温修峯、亥○○、乙○○介 紹寶特幣時,有說買進去只漲不跌,也有宣傳的資料,還宣 稱有經大陸政府認可支持,有大陸官方提供的辦公室,也說 跟蔡英文關係良好,並出示他們已經跟臺灣70多萬商家簽約 的事。也有介紹寶特幣的礦機,說買5萬的,可以生產寶特 幣,寶特幣可以在網站上買東西,在福州是流通性的貨幣, 可以代替現金流通。投資寶特幣沒有拿到任何紅利、獎金或 本金,加入沒有多久就改成國際積分。乙○○有到我們家操 作頂頂寶交易平臺給我們看,亥○○有1次回臺灣,有到湖 口朋友卯○○家的農場教我們如何操作,而我們去福州時, 亥○○也有教我們,國際積分也是他做幕後總修改者等語 (見偵23652號卷二第14至15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大致結 證稱:通訊資料「飛龍在天」就是温修峯,「小湯」就是亥 ○○,温修峯有提供戌○○的銀行帳號,然後叫我和我媽去 匯到這個帳號,匯款做何使用,要問我媽媽,曾麗華的帳戶
是温修峯給我跟我媽媽的,匯款48萬7200元人民幣是從我的 中國建設銀行跟廈門銀行匯到曾麗華的帳戶,是温修峯叫我 們匯到曾麗華的帳戶的。104年12月底到105年1月初,乙○○ 有帶我跟媽媽到福州,去瞭解人家怎麼做原油,當時乙○○跟 温修峯有跟我們介紹寶特幣。丁○○會買寶特幣是因為乙○○剛 開始到我家,然後推薦我們去瞭解,再去福州瞭解。亥○○有 跟我們聊到,那時候操作電腦的時候也有秀給我們看。寶特 幣主要是温修峯跟我們講,然後乙○○也有跟我們講。乙○○最 剛開始時有秀頂頂寶交易平臺和TRC的網站資料給我們看, 後來亥○○跟温修峯在大陸的寶特公司也有秀給我們看。105 年1、2月間乙○○自稱他是寶特公司的總經理,温修峯也有親 口說過乙○○是寶特公司總經理。温修峯、乙○○、亥○○都有主 動告訴我們寶特幣這個東西,亥○○有在教怎麼去看寶特幣網 路上的東西,偵查中所述亥○○是國際積分修改者是指操作國 際積分給我們看。有在大陸地區寶特公司看過徐進財,是乙 ○○帶我們到寶特公司才認識徐進財的,忘記徐進財在公司擔 任什麼職務,當時徐進財在公司聊天。我有在寶特公司於臺 灣舉辦的說明會現場看到亥○○、乙○○、徐進財等語(見原審 金訴32號卷四第187至215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丑○○於原審審理時大致結證稱:警詢時所述 「以前就認識乙○○,乙○○帶徐進財來我家,跟我談寶特公司 ,乙○○還帶我去大陸地區參觀寶特公司,強力推銷就相信他 ,於是就跟著乙○○買寶特幣,乙○○、徐進財兩人都自稱是寶 特公司的臺灣負責人,乙○○講可以在網路上用寶特幣買臺灣 跟大陸的商品,並告訴我們去臺灣不用帶錢,用寶特幣就可 以買東西,寶特幣會像股票一樣一直漲,像股票一樣可以賣 出賺錢,後來寶特公司又叫購買寶特幣的購買者轉入寶特國 際積分,我就跟著公司政策進行轉換」等情均為事實。我先 認識乙○○,乙○○帶我去大陸寶特公司,才認識徐進財,是乙 ○○介紹認識的,沒有介紹他擔任什麼職位,因為我們投資寶 特幣,才邀請我們過去大陸。104年12月1日匯款101萬3,000 元至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戶戶名陳聰財,是徐進財給我及叫 我匯的。乙○○說他是寶特公司臺灣負責人,臺灣都是他在管 ,我聽他講臺灣的事都是他在安排,像是要做說明會,都是 他在弄,租場地、飯店都是他在弄,所以可以說他是臺灣的 負責人。101萬3,000元一開始講是要投資石油,但是拖很久 沒有在運作,乙○○就叫我投資寶特幣,後面匯款至戌○○帳戶 30萬元是要買寶特幣用的。104年11月16日到20日,乙○○跟 徐進財邀請我與卯○○一起去大陸地區寶特公司,當時有跟温 修峯見面,温修峯是負責人,他有講寶特幣大概投資的項目
,就是投資寶特幣可以像股票一樣會增值,增值起來可以買 賣,後來不能買賣才轉成積分。去大陸時,温修峯、乙○○、 徐進財都有在寶特幣說明會上臺,主要由温修峯介紹寶特幣 的投資情形,亥○○都在臺下,他電腦比較強,不懂的都是他 在解釋,亥○○在大陸有操作寶特幣操作網站給我們看。乙○○ 、徐進財介紹寶特幣時,有說在大陸地區可以用寶特幣支付 計程車車資,也有說寶特幣會像股票一樣一直漲,可以像股 票一樣賣出賺錢。錢給後,會給帳號密碼,買的寶特幣要進 入電腦,從頂頂寶交易平臺跟TRC網頁進去可以看到買多少 ,它跟股票一樣漲多少都會打出來。不知為何後來公司怎麼 樣,買的寶特幣就變成積分。卯○○、甲○○都有拿錢給乙○○、 徐進財買寶特幣,多少錢不清楚也沒有看到。卯○○、甲○○、 庚○○、辛○○知道投資寶特幣這件事情是乙○○來說才知道的。 有參加中壢或是桃園的說明會,餐廳名稱忘記了,該次說明 會是乙○○在全權處理,當時乙○○有上臺介紹寶特幣,其他人 也有上臺,不知是誰。投資寶特幣期間,沒有拿到任何利息 或分紅等語(見原審金訴字第32號卷四第298至358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卯○○於偵查時大致結證稱:之前有投資寶特幣 。104年10月底左右,乙○○與徐進財來我們農場向我及我爸 爸(即告訴人丑○○)介紹寶特幣,乙○○掛名臺灣負責人,徐 進財都是一起來,104年11月16日到20日我們是從桃園機場 去福州,是乙○○與徐進財邀我跟我爸一起去的,目的是為了 見温修峯,去福州的公司聽温修峯介紹寶特幣的投資內容。 105年5、6月左右寶特幣轉成國際盤,因為乙○○跟徐進財說 大陸那邊有人在大量倒貨(即大量賣出),所以要轉國際盤 ,要杜絕那些倒貨的人不法獲利,所以轉國際盤後就停止分 紅,要我們放著寶特幣等它漲。亥○○是温修峯的弟弟,我們 去見温修峯的時候,他都在旁邊,他是掛名寶特公司的負責 人,他也有在大陸地區的公司內教我們如何用電腦看寶特幣 的帳號,裡面會寫寶特幣現值之類的訊息。一開始是乙○○與 徐進財在臺灣時介紹寶特幣的,說放著會漲、會增值,說在 大陸地區可以用寶特幣支付計程車資、臺灣有70萬店家可以 使用寶特幣支付。買寶特幣係以顆為單位。温修峯在福州辦 公室有宣稱有獲得大陸政府支持,連臺灣總統蔡英文也送1 個匾額過來,辦公室外也有懸掛寫有洪秀柱姓名之紅布條。 在臺灣也有參加過寶特幣的說明會,是辦在桃園的茂園餐廳 。投資後,實際上都沒有拿到任何現金分紅等語(見偵2365 2號卷二第28至30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大致結證稱:到大 陸前有聽到乙○○跟我爸爸講原油,然後去到大陸,他們說原 油不OK,才講到寶特幣。105年2月17日匯款30萬元至彰化銀
行北屯分行戌○○帳戶,是要購買寶特幣,帳號是乙○○或徐進 財其中1個給的。給錢後,打開頂頂寶交易平臺上面就有紀 錄,一開始是由他們帶我們大陸地區,然後他們先教我們操 作,開頂頂寶交易平臺還有1個TRC網站帳戶給我們,到那邊 一開始是亥○○用電腦教我們操作的,不然我們不會用。乙○○ 、徐進財都有說寶特幣會像股票一樣一直漲,像股票一樣可 以賣出賺錢,乙○○還說寶特幣在網路上可以用寶特幣買臺灣 跟大陸的商品,並講在臺灣不用帶錢,用寶特幣就可以買東 西,臺灣有要開70萬店家,在大陸地區跟臺灣都有講。第一 次去大陸地區參觀就講到寶特幣,當時有見到温修峯,温修 峯說現在有1個寶特幣要發行,到那邊才說石油現在好像不O K,然後才直接講寶特幣,說先購買這個,後面漲了再賣出 賺錢,温修峯有在寶特幣說明會上,上臺介紹寶特幣的投資 情形,乙○○也有上臺介紹他是臺灣的總代理,徐進財在臺下 ,亥○○教我們操作怎麼使用網站。寶特公司大約在105年5、 6月間告知買的寶特幣要轉成寶特國際積分,是乙○○、徐進 財帶消息過來讓我們轉的。甲○○105年2月25日有將其買寶特 幣的人民幣5萬元、105年3月17日將人民幣2萬元、105年4月 7日將人民幣48,000元、105年4月13日將人民幣85,000元匯 至我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再轉給亥○○中國建設銀行帳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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