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葆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佩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BI?(台端聲
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盡速與付
款行庫聯絡,如有英文字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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