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45號
TCDV,110,司催,345,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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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葆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佩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BI?(台端聲
  請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盡速與付
  款行庫聯絡,如有英文字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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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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