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308號
TCHM,110,上訴,308,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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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0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政育


李沛詠


上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陳宜馨
上 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志宏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昱翔



選任辯護人 柯秉志律師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王鈺婷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具狀解除委任)
被 告 蘇軒鈺



王宏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吳有德



薛光和


蘇宇文



曾渟云


羅俊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606、968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偵字第23550、33724、34007號、109年度偵字第863、864、1008
、2291、6173、14051號),提起上訴,本院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丁○○、辛○○、未○○、乙○○、己○○、辰○○、午○○、寅○○、羅○○部分及壬○○、丙○○有罪部分均撤銷。庚○○、壬○○、丁○○、辛○○、未○○、乙○○、丙○○、己○○、辰○○、午○○、寅○○、羅○○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附表三所示之沒收追徵。
庚○○第二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壬○○第二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丁○○第二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辛○○第二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第二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丙○○第二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己○○第二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午○○第二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壬○○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月起至同年11 月,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龍哥」) 、「牛魔王」(「牛德華」、「牛牛哥」)、「阿里巴巴」 及「阿全」等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 欺犯行組織,該組織之車手部分係由「阿龍」負責(下稱「 阿龍」車手集團),由「阿龍」負責在臺灣招募取款車手, 承諾車手及招募者可得取款金額3%或5%之報酬,「牛魔王」 負責與韓國詐騙機房聯繫對韓國被害人行騙及指揮車手取款 ,臺灣受招募之車手出境前往韓國後,依照該集團通訊軟體 「釘釘(DingTalk)」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收取韓國被害人 受騙後放置之現金再上繳之工作。壬○○則依「阿龍」之指示 ,將「阿龍」匯入中國農業銀行帳戶之人民幣兌換成新臺幣 轉入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仁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領後親自或指示其弟李○○存款至「阿龍」指定之帳 戶,作為車手前往韓國之生活費,或作為車手招募者及車手 之報酬,並可賺取其中之匯差。壬○○並負責訂購部分車手前 往韓國之機票(詳後述);壬○○在上述參與犯罪組織期間, 並於其中108年8月至同年10月間,親自透過不詳姓名介紹人 招募游○○、唐○○、侯○○彭○○參與上該集團(游○○、唐○○、 侯○○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不詳 介紹人將游○○等4人護照資料照片傳送予壬○○,壬○○為游○○ 等4人購買機票,安排游○○等4人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手 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壬○○並指示李○○於108年8月24日前往中 國信託銀行青年分行,存款1萬元至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游○○之生活費。游○○、唐○○、侯○○彭○○即與壬○○、「阿龍」、「牛魔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在韓國為如附表一編號14至17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犯行。壬○○自108年1月初起至108年11月26日遭查 獲為止,合計賺取報酬人民幣3萬元,以匯率1:4.3計算, 折合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12萬9000元以牟利。二、丁○○受不詳姓名之人邀約前往韓國,知悉該集團係從事詐欺 犯行,乃基於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犯意,於108年4月16日聯絡 在臺之羅○○,明確告知羅○○至韓國係從事詐欺車手工作,經 羅○○允諾後,即將羅○○加入「阿龍」集團之微信群組,丁○○ 隨即於108年4月18日返國(羅○○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另行處理)。
三、丁○○於返國後,仍承前共同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犯意,與具共 同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犯意之男友辛○○為賺取招募車手加入「 阿龍」車手集團之報酬,明知車手前往韓國係擔任為詐欺集



團取款之工作,2人仍與壬○○、「阿龍」基於共同參與及招 募他人加入詐欺犯罪組織而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招募鄭○○羅○○朱○○3人前往韓國加入「阿龍」車手集團 (鄭○○朱○○2人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 ,鄭○○羅○○朱○○先由丁○○及辛○○面試、給付生活費,丁 ○○並將鄭○○3人之護照資料交付予壬○○,由壬○○代購買機票 ,並由丁○○、辛○○陪鄭○○3人同前往機場登機,鄭○○3人因而 出境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手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羅○○鄭○○朱○○3人即與「阿龍」、「牛魔王」及其他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韓國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丁○○又與壬○○、辛○○承前犯意,招募吳 ○○前往韓國擔任「阿龍」集團之取款車手,由壬○○代買機票 ,並由丁○○於吳○○於108年5月5日出境時在機場轉交生活費 約8000元予吳○○。又壬○○親自或指示李○○於108年4月24日、 4月27日、5月8日、5月14日、5月24日及6月3日,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鳥松仁美門市,使用台新銀行 自動櫃員機,存款合計7萬2100元至丁○○使用之廖○○(丁○○ 之母)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委託丁○○ 轉交之車手生活費或丁○○之報酬,丁○○再將部分報酬轉交予 辛○○。丁○○及辛○○因擔任車手招募人,各分得報酬1萬7000 元。
四、未○○因壬○○於108年8月至9月間,承諾給付車手提領金額一 定比例之介紹費報酬,遂與壬○○、「阿龍」共同基於參與及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暨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直接招募黃○○,及透過具共同犯意之黃○○招募蔡 ○○,另透過不詳姓名之人招募賴○○,再透過賴○○招募楊○○、 郭○○(黃○○、蔡○○、賴○○、楊○○、郭○○等5人由臺灣臺中、 嘉義、雲林、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未○○將黃 ○○等5人護照資料照片傳送予壬○○,由壬○○購買機票,安排 黃○○等5人出境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手集團擔任取款車 手。壬○○於108年9月15日從合作金庫銀行仁美分行帳戶轉帳 6000元至未○○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未○○於同日以網路轉帳上揭款項至賴○○指定之帳戶作 為生活費。壬○○於黃○○等5人在韓國期間,與附表一編號9至 13之黃○○、蔡○○、賴○○、楊○○、郭○○,及「阿龍」、「牛魔 王」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釘釘暱稱「K」與 黃○○等5人聯絡,安排其等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 款,使黃○○等5人在韓國分別為附表一編號9至13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五、乙○○於108年9月間,與壬○○、「阿龍」基於參與及共同招募 他人加入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暨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透過臉書招募庚○○參與「阿龍」車手集團出境前 往韓國擔任取款車手。壬○○為庚○○購買機票,又指示李○○於 108年9月20日23時28分及108年9月21日0時14分,在7-ELEVE N便利商店新賢門市及青盛門市,各存款3萬元及3萬元至乙○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乙○○於108年9月2 2日0時48分許,從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6000元至庚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庚○○出國生活 費。壬○○於庚○○於108年9月22日出境抵達韓國後,與庚○○、 「阿龍」、「牛魔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 釘釘暱稱「A」、「Z」與在韓國之庚○○聯絡(暱稱「R」) ,指示庚○○如何擔任車手並結算報酬,使庚○○為如附表一編 號18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壬○○事後即指示李○○於 108年10月4日20時43分及108年10月5日22時53分在全家便利 商店仁美門市使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3萬元至庚○○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庚○○擔任車手之 報酬。李○○另受壬○○指示,於108年9月27日、108年10月5日 及108年11月6日,在統一便利商店仁美門市使用台新銀行自 動櫃員機,各存款2萬5000元、2萬元及9000元至乙○○前開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作為乙○○介紹庚○○擔任車手取款成功之報 酬。乙○○合計收得壬○○指示李○○存入之11萬4000元,扣除轉 帳予庚○○之生活費6000元,其犯罪所得為10萬8000元。六、庚○○於108年10月5日返國後,為賺取擔任介紹人之報酬,即 承前犯意,與壬○○、「阿龍」基於參與及共同招募他人加入 犯罪組織,暨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招募彭○○ 參與「阿龍」車手集團前往韓國擔任取款車手(彭○○由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庚○○將彭○○之護照資料 照片傳送予壬○○,壬○○為彭○○購買機票,安排彭○○前往韓國 參與「阿龍」車手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庚○○於108年11月17 日23時23分,從上開台新銀行帳戶轉帳6500元至彭○○中華郵 政澄清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彭○○前往韓 國之生活費。壬○○於彭○○在韓期間,與彭○○、「阿龍」、「 牛魔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釘釘暱稱「Z 」與彭○○聯絡,安排其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款, 使彭○○在韓國為附表一編號19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




七、庚○○與丙○○於108年10、11月間,復為賺取擔任招募介紹人 之報酬,即承前犯意,與壬○○及「阿龍」基於參與及共同招 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暨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透過丙○○招募黃○○、辰○○,及透過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峰」之人招募己○○,庚○○將黃○○等3人之護照資料照片傳送 予壬○○,壬○○為黃○○等3人購買機票,安排黃○○等3人前往韓 國參與「阿龍」車手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黃○○由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壬○○於黃○○及辰○○在韓期間,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黃○○、辰○○、「阿龍」、「 牛魔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釘釘暱稱「Z 」與黃○○及辰○○聯絡,安排其等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 手取款,使黃○○及辰○○在韓國為附表一編號20至21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己○○則無事證證明此期間已為詐欺行 為),辰○○並自庚○○取得報酬5000元。壬○○親自或指示李○○ 於108年10月12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13日、11月1 6日、11月18日、11月22日(19時49分)及11月24日,在全 家便利商店鳥松仁美門市,使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 8000元、3萬元、4000元、3萬元、3萬元、1萬9100元、3萬 元及1萬2900元至庚○○台新銀行帳戶。壬○○指示李○○於108年 11月22日19時41分在7-ELEVEN便利商店仁美門市使用中國信 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3萬元至丙○○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帳戶;庚○○於同日20時02分,將李○○甫存入其台 新銀行帳戶之3萬元網路轉帳至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壬○ ○於108年11月24日22時28分,在統一便利商店仁美門市使用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3萬元至丙○○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以作為庚○○及丙○○所介紹之車手生活費、車手提款之 報酬及2人介紹車手之報酬。
八、己○○於108年10月26日返國後,於108年11月上旬為賺取擔任 招募介紹人之報酬,透過庚○○與「阿龍」聯絡,與壬○○及「 阿龍」基於參與及共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暨共同加重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招募黃○○及午○○,己○○將黃○○、午○○ 之護照資料照片傳送予壬○○,由壬○○為黃○○、午○○購買機票 ,安排黃○○及午○○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手集團擔任取款 車手(黃○○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壬○○ 於黃○○及午○○在韓期間,與黃○○、午○○、「阿龍」、「牛魔 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釘釘暱稱「A」或「Z」與黃 ○○(暱稱「鴻」)及午○○(暱稱「七星」、「七星軟盒」或 「唐僧」)聯絡,安排其等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



款,使黃○○及午○○在韓國為附表一編號23至24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犯行,然午○○並未取得報酬。
九、午○○於108年11月下旬在韓國期間,基於參與及共同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犯意,透過微信將在臺之寅○○介紹予己○○, 寅○○及己○○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之咖啡廳見面後,寅○○同意 前往韓國擔任車手。己○○將寅○○之護照資料傳送予壬○○,由 壬○○為寅○○購買機票,安排寅○○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手 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壬○○於寅○○在韓期間,與寅○○、「阿龍 」、「牛魔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釘釘暱 稱「Z」與寅○○(暱稱「萌萌」)聯絡,安排其生活起居並 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款,使寅○○在韓國為附表一編號25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寅○○尚未取得報酬。十、本案依個別被害人受騙之時間、地點及被騙金額,暨相關招  募者、車手姓名臚列如附表二。
十一、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報告,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 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 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 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 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本案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下列其餘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認 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 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亦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被告庚○○、己○○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被告丁○○、



辛○○、未○○、乙○○、辰○○、午○○、寅○○、羅○○就上開犯罪事 實均坦承不諱(惟就招募行為係幫助犯或正犯一節,其等係 供承係為幫助行為);被告丙○○僅坦承有介紹辰○○為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辯稱不認識黃○○云云;被告壬○○則 僅坦承附表一編號9至25所列車手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既(未遂)、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然就附表一 編號1至4所列車手部分則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 行,辯稱:伊因積欠「阿龍」錢始犯本案,伊為「阿龍」辦 理轉帳時,並未預見該等金額將作為詐欺車手之生活費及報 酬,並無詐欺故意云云。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及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9至25所犯事實、被 告丙○○就附表一編號21所犯事實部分,業據被告壬○○、丁○○ 、辛○○、未○○、乙○○、庚○○、丙○○、己○○、辰○○、午○○、寅 ○○、羅○○等12人於原審坦承不諱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53-25 4頁、第356頁;原審卷二第335-336頁;原審卷三第40頁、 第307-308頁、第308-312頁、第314頁),並有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壬○○指認辛○○、李○○、丁○○)、被告壬○○之拘 票、原審108年聲搜字第187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刑 事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對話、韓國火車票等截圖、吳○○108 年8月5日為劉○○送機、108年9月1日為蔡○○及翁○○送機之監 視器影像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壬○○指認未○○、丁 ○○)、侯○○之韓國大田地方檢察廳論山支廳起訴書及中譯本 、侯○○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入國登記證、台新國際商銀108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08 38795號函暨函送被告庚○○之台新銀行帳戶台幣存款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台新國際商銀108年12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08 39627號函暨函送李○○存款影像照片、臺灣銀行高雄國際機 場分行109年01月07日高機匯字第10900000921號函暨函送寅 ○○108年11月24日外匯水單影本、李○○之存款至吳○○帳戶影 像照片、壬○○手機擷取畫面、檢方製本件詐欺車手案組織圖 、壬○○手機之匯款帳戶照片及集團成員護照照片、合作金庫 商銀路竹分行108年12月13日合金路竹字第1080003961號函 暨函送被告未○○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合作金庫商銀仁美分行108 年12月17日合金仁美字第 10860640228號函暨函附被告壬○○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被告壬○○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台新國際商銀109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0502號函 暨函附該銀行機台存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李○○存款影像照片、被告壬○○扣案之行動電話以通訊軟體(



釘釘及微信)之對話紀錄(與午○○,暱稱:唐僧、七星、七 星軟盒)之對話記錄、與寅○○(暱稱:萌萌)之對話記錄、 彭○○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 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京畿城南中院警察署逮 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黃○○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 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 首爾衿川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唐○○之駐釜山辦事 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光州 光山警察署逮捕(拘禁)通報及中文譯本、蔡○○之駐韓國代 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 禁通報單(普通) 、江原春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 與領事機關通報要請確認書、蔡○○致刑事警察局之手寫書信 影本、黃○○在高雄國際機場為蔡○○送機之監視器照片、侯○○ 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 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大田矯導所論山分所逮捕通 知書及中文摘譯、賴○○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 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光州光山警察署犯罪事件要 旨及拘禁事由及中文譯本、黃○○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 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 )、首爾蘆原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被告己○○至高 雄國際機場為黃○○送機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聶○○之駐釜山辦 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釜 山地方檢察廳東部支廳拘留通知、拘留令及中文譯本、蔡○○ 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 普通)、光州西部警察署公函及中文譯本、聶○○案之刑事警 察局駐韓國聯絡組陳報單、鍾○○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 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入監資訊、羅○○之 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 通)、海雲警察署逮捕羈押通知書及中文譯本、蔡○○案之 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陳報單、黃○○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 、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 (普通)、清州上黨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入境卡 、黃○○案之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陳報單、楊○○之駐韓國 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 拘禁通報單(普通)、首爾江北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 譯、郭○○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 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首爾江北警察署逮 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賴○○至臺中國際機場為楊○○、郭○○送機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彭○○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吳○○之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中國信託商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09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98160號函暨函送吳○○之 中國信託商銀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吳○○與「龍哥」之釘釘對話 紀錄、吳○○手機截圖(與「宇」、「X」(阿龍)、「查無 此人」之對話紀錄、訊息截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 聲搜字第1752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之扣案物品照片、林○○ 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 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首爾松坡警察署逮捕通知書 及中文摘譯、林○○案之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陳報單、劉 ○○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翁○○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 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光州西部臺警察署犯 罪事件要旨及拘禁事由及中文譯本、蔡○○之駐釜山辦事處電 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釜山海雲警察署犯罪事實要旨及現行犯逮捕事由及中文譯本、游○○ 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 普通)、光州北部警察署逮捕拘留通知、犯罪事實要旨及拘 留事由中文譯本、蔡○○、羅○○案之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 陳報單、彭○○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李○○存款之監視 器影像照片、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交易明細、彭○○之釘釘暱稱(小巴)、被告壬○○扣案 之行動電話釘釘及微信對話紀錄與相簿照片(壬○○與「X」 之對話紀錄截圖、壬○○與「老孫」之對話紀錄截圖、壬○○與 己○○(暱稱:J)之對話紀錄截圖、壬○○於「薛00000000000 」工作群組(成員:X、牛德華薛和、A)之對話紀錄截圖 、壬○○與庚○○(暱稱:R)之對話紀錄截圖、壬○○手機備忘 錄截圖、壬○○與「牛德華」、「牛魔王」之對話紀錄截圖、 壬○○與未○○之對話紀錄截圖、壬○○與午○○(暱稱:七星軟盒 、七星00000000000)之對話紀錄截圖、壬○○與午○○(暱稱 :唐僧)之對話紀錄截圖、壬○○與黃○○(暱稱:小五)之對 話紀錄截圖、壬○○與「芋頭」之對話紀錄截圖、壬○○與黃○○ 之對話紀錄、壬○○與「調皮」之對話紀錄截圖、壬○○與蔡○○ (暱稱:輝)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壬○○於「鴻0000000000 0」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壬○○與「阿昌」之對話紀錄截圖 、壬○○與彭○○(暱稱:威)之對話紀錄、壬○○於「萌000000 00000」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警方製作之廖○○台新銀行 帳戶現金存款一覽表、台新國際商銀108年09月18日台新作 文字第10825371號函暨函送廖○○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108年9月26日台 新作文字第10827719號函、台新銀行108年12月10日台新作



文字第10831031號函暨函附自動櫃員機CD存款交易資料、壬 ○○(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車牌號碼000-000號 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 108年12月0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4112號函暨函送黃○ ○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查詢及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 年12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83195號函暨函送被告壬 ○○及李○○存款之影像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1月0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02784號函暨函送游○○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 金交易、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游○○之駐釜山辦事 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光州 北部警察署逮捕拘留通知、犯罪事實要旨及拘留事由中文譯 本、李○○存款影像照片、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被告丁○○及辛○○之拘票、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丁○○指認辛○○、壬○○)、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辛○○指認壬○○、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8年聲搜字第1317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丁○○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被告丁○○及辛○○為鄭○○羅○○送機之監視器影像照片、 丁○○手機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辛○○之手機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丁○○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辛○○之手機 釘釘對話紀錄、丁○○、辛○○之扣案物品照片、羅○○之駐韓國 代表處電報、羅○○之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陳報單、鄭○○ 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 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忠北堤川警察署逮捕通知書 及中文摘譯、李○○通訊監察譯文(辛○○部分)、林○○之旅客 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羅○○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鄭○○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羅○○之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朱○○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中國信託商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09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822 4839198160號函暨函送吳○○之存款交易明細、108年度保管 字第5386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5382號扣押物 品清單、朱○○之陳情人陳述調查書與中文譯本、被告午○○之 拘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午○○指認己○○、寅○○)、午 ○○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壬○○與午○○(暱稱:七星七星 軟盒、唐僧)之釘釘對話紀錄、午○○與「牛牛哥」及寅○○(



暱稱:閃亮復仇鬼)之釘釘對話紀錄、午○○與己○○(暱稱 :皇上月光寶盒)及黃○○(暱稱:鴻)之微信對話紀錄、 被告辰○○之拘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辰○○指認庚○○) 、辰○○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被告壬○○與辰○○(暱稱 :薛00000000000) 之釘釘對話紀錄、被告辰○○與庚○○(暱稱 :R) 、「X」之釘釘對話紀錄、被告寅○○之拘票、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寅○○指認己○○、午○○) 、被告寅○○之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告寅○○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被告壬 ○○之釘釘通訊軟體「萌00000000000」群組對話紀錄、被告 未○○之拘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未○○指認李○○、壬○○ )、被告壬○○手機與被告未○○之對話紀錄截圖、合作金庫商 銀仁美分行108年12月17日合金仁美字第10860640228號函暨 函送被告壬○○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被告未○○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庚○○指認己○○、辰○○、壬○○)、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庚○○指認丙○○)、被告李○○之手機與被告庚○○(暱稱:R 、大砲)對話紀錄、被告庚○○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被告庚○○之台新銀行帳戶台幣存款2019/1/1-2019/12/4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中國信託商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01月09日 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05381號函暨函送乙○○之客戶資料、 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 交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01月10日儲字第1090006 564號函暨函送彭○○中華郵政澄清湖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109年2月4日中銀信字第1 09224839015778號函暨函送帳號000000000000之IP位址、麥 ○○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地址條、自動化 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被告己○○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被告壬○○扣案手機(粉紅色工作機:IMEI:000000 0000000000)之對話紀錄(被告壬○○與「X」之對話紀錄截 圖、被告壬○○與被告己○○(暱稱:J)之對話紀錄截圖、被 告壬○○於「薛00000000000」工作群組(成員:X、牛德華薛和、A)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壬○○與被告庚○○(暱稱:R )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壬○○手機備忘錄、被告壬○○與午○○ (暱稱:七星軟盒、七星00000000000)之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壬○○與黃○○之對話紀錄、被告壬○○扣案手機(金色工作 機:IMEI:000000000000000) 之對話紀錄(壬○○與己○○, 暱稱:J)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壬○○與被告庚○○(暱稱:R



)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壬○○與午○○(暱稱:七星軟盒、七 星00000000000)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壬○○與午○○(暱稱: 唐僧)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壬○○與彭○○(暱稱:威)之對 話紀錄、被告壬○○於「萌00000000000」群組之對話紀錄截 圖 、被告壬○○黑色自用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之對話紀錄(壬○○與未○○之對話紀錄截圖)、檢方製本案組 織成員一覽表、乙○○之客戶資料、0000000-0000000存款交 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乙○○109年1月16日照片3紙、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地 址條、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被告 壬○○及李○○之存款影像照片、109年1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 838946號函(第47頁) 暨函送之李○○存款影像照片、中國信 託商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31日函暨函送被告丙○○中信帳 戶提款及存款影像、中國信託商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3 日函暨函送乙○○108年9月21日、108年10月02日提款影像、 中國信託銀行109年2月4日中銀信字第109224839015778號函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2月10日函暨函送丙○○之顧客基 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 指認乙○○)、被告乙○○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存款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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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