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葉宇平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複代理人 廖采緁
被 告 程光儀律師即葉滋芹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連思成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葉滋芹間有附負擔之死因贈與契約法律關係
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葉滋芹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
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共同性,先後所為請求之主張
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有共通性或關連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
及證據資料於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在審理
時得加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可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以
避免重複審理,庶能統一解決紛爭,用符訴訟經濟者即屬之
(最高法院96年台上第471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
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編號1、2所示
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起訴
狀附表編號3至14所示之金錢財產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卷第11
頁);嗣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日變更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應將更正聲明狀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交付原告更正聲明狀附表編號3至9
所示之被繼承人葉滋芹名下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應交付原告更正聲明狀附表編號10所示之被繼承人葉滋
芹設於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證券
帳戶內之股票。㈣、被告應交付原告更正聲明狀附表編號11
、12所示之被繼承人葉滋芹身故保險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
卷第129頁);又於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前開訴
之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對於被繼承人葉滋芹就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㈡、確認原告對
於被繼承人葉滋芹就如附表編號3至12之債權存在。㈢、訴訟
費用由被告管理遺產負擔(本院卷第243頁)。原告所為訴
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二、次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
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
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
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
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與葉滋芹間有死因贈與
契約關係,對葉滋芹名下之不動產所有權、金錢分別有移轉
登記請求權及債權存在,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係經本院以10
9年度司繼字第244號民事裁定指定被告為葉滋芹之遺產管理
人,則原告所欲確認之法律關係存否即有不明,其法律上之
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
將之除去,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利益,合先敘
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葉滋芹之姪子,因葉滋芹年紀增長而健康狀況不佳,
無法自理生活,遂由原告負責照料葉滋芹生前一切生活起居
,葉滋芹因感念原告孝心,向原告表示俟其過世後,所遺全
部財產一併贈與原告。葉滋芹生前仰賴原告照顧,身後喪葬
、祭祀事宜亦由原告處理,原告與葉滋芹間成立死因贈與關
係,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㈡、訴之聲明:
⒈確認原告對於被繼承人葉滋芹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
⒉確認原告對於被繼承人葉滋芹就如起訴狀附表編號3至12之債
權存在。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管理之遺產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原告主張其與葉滋芹間有死因贈與關係,對此有利之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然原告迄未提出贈與之相關證據,難認原告係
合法受贈人。
㈡、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葉滋芹於109年1月22日於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自然死亡,伊無
繼承人,經聲請後由被告程光儀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
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新院嶽家寬109司繼746字第030114號函
通知遺產管理人刊登新聞紙一天作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
業於109年9月23日將裁定登載於新聞紙,並開始計算1年兩
個月催告期間,催告期間至110年11月22日期滿。
㈢、葉滋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於109年1
月22日被臨櫃領出現金2,820,000元、台灣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或000000000000)於109年1月22日被提領21
6,900元及62,600元、郵局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0)於109年1月30日遭臨櫃提領出77,000元。
㈣、不動產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0號4樓(權利範圍1/1)、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及動產群創股票
(代號3481)2萬股及啟碁股票(代號6285)125股為葉滋芹
之遺產。
㈤、原告於109年6月15日委託呂宗達律師事務所以109年度律宗字
第1090615001號律師函通知原告願受贈與之聲明。
㈥、被告於109年6月以宏光展法律事務所109宏律法律事務所109
宏律字第062201號律師函要求原告提出具有死因贈與之證明
文件。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與被繼承人葉滋芹間是否存在死因贈與契約?
㈡、若原告與被繼承人葉滋芹間存在死因贈與契約,則原告所主
張死因贈與契約之數額為若干?
五、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次按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
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
定有明文。又關於死因贈與,我國民法雖無特別規定,然就
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般贈與相同,且死因贈與,
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
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
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
,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給付(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死因贈與契約之受贈人係取得請求交
付贈與物之債權,非直接取得贈與物之所有權。死因贈與為
契約之一種,當事人間對於贈與標的物須意思表示一致,契
約始能成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要旨
參照)。原告就其主張與葉滋芹死因贈與契約存在,依舉證
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與葉滋芹間有死因贈與法律關係,提出死亡證明書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喪葬、祭祀費用單據為證(本院
卷25-27、71、75-87頁),被告否認。經查,證人即原告胞
姊葉育華於本院證稱:原告平日有與葉滋芹互動過,在我們
家的時候,都是我弟弟照顧,葉滋芹搬出去住的時候,葉滋
芹跟我奶奶身體不好,都是我弟弟照顧,如果半夜有狀況,
也是一通電話,由我弟弟帶她們就醫,家裡的生活用品也是
我弟弟購買的,家裡的電氣用品如果有壞掉,也是原告負責
修繕。從我爺爺跟我們同住開始,甚至後來我爺爺往生後,
也是由我父親照顧我的奶奶、姑姑,我的奶奶過世之後,是
由我父親照顧,我父親往生之後,我父親有交代,由我的大
弟即原告延續照顧,因為姑姑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嗣。葉滋
芹在我奶奶100年12月治喪期間,有提到她的後事要像奶奶
一樣,由原告負責。葉滋芹在食品路405號4樓講的。葉滋芹
在101年11月、12月時奶奶合爐之後,有提到全部都要給原
告。葉滋芹提到上開她身後財產要全部給原告的時候,我有
在場,因為合爐是在我家,我跟我弟弟載葉滋芹回到食品路
的家,我們跟葉滋芹有聊一下現有的狀況。姑姑提到她的身
後之物都全部給原告。當時在場的人有我、原告跟姑姑。從
我奶奶在的時候,她跟我奶奶都是體弱多病,常常有時候身
體有狀況,都是我弟弟去照顧她們,我奶奶往生之後,我弟
弟還是對她孝順,常常去看她,半夜有電話就會去處理,她
覺得我弟弟比她自己的孩子還要親,還要好,她就說她的身
後之物給原告,她比較放心。葉滋芹口頭上雖然有交代,但
沒有留下憑證。這是我們家的傳統,都是口頭承諾,我爺爺
交代我父親,我父親照顧奶奶跟姑姑,尤其是這個妹妹,我
父親往生之後,往生前也是交代我弟弟說一定要照顧姑姑,
所以我們都是口頭承諾,長輩怎麼說我們就怎麼做,絕無二
話。葉滋芹往生後,原告有照著葉滋芹生前的交代處理她的
身後事,除了法會、法事外,身後之事都有照她的信仰在做
,安葬的地方靠我的爺爺、奶奶的地方,我們有幫她辦靈鷲
山的法會,她的喪葬費都是原告處理的等語(本院卷第237-
239頁)。依證人證詞觀之,足認葉滋芹無配偶、子女,平
日仰賴原告照顧,有將其全部財產贈與原告之真意,其於生
前向原告之表示死後遺留之全部財產欲贈與原告,並交待處
理身後事之方式,原告允諾之,葉滋芹身後事亦由原告處理
,此有原告提出之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契約書、喪葬費用相
關收據明細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5-87頁),客觀上可
認原告有接受葉滋芹遺產之承諾意思表示。原告與葉滋芹間
對附負擔之死因贈與意思表示一致,該附負擔死因贈與之契
約即屬成立。原告主張與葉滋芹間有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
,核屬有據。
㈢、按將來給付之訴,以債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
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為其要件;苟將來之債請求權,因被
繼承人是否有其他債權、債務或繼承人?贈與物之數額有無
侵害特留分,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遺產管理人報酬、遺產
管理相關稅費支出數額?是以並非確定之債權,而不能提起
將來給付之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意
旨參照)。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遺
產管理人非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
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第1181條分別定有明文。遺贈僅具有債權之效
力,故受遺贈人並未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受遺贈物之所
有權或其他物權,尚待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於清償繼承
債務後,始得將受遺贈物移轉登記或交付受遺贈人。是以受
遺贈人於未受遺贈物移轉登記或交付前,尚不得對於第三人
為關於受遺贈財產之請求(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50號民
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葉滋芹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准許在案,並定其期間為最後登報日後起算1年2個月,而被
告業於109年9月23日將該裁定登載於報紙,顯見公示催告期
間尚未屆滿,則被繼承人葉滋芹是否有其他債權、債務或繼
承人,亦無從得知,而無法為遺產清算,遺產數額亦無法確
定,又贈與物之數額或有無侵害特留分,亦無從知悉,其債
權額並不確定,尚不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請求被告交付系
爭贈與物。又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
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
不得為此訴之標的(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813號民事判例
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與葉滋芹間有死因贈與法律關係,變
更聲明為:「確認⒈確認原告對於被繼承人葉滋芹就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⒉確認原
告對於被繼承人葉滋芹就如起訴狀附表編號3至12之債權存
在。」乃確認將來發生之法律關係為標的,然在公示催告期
間及表示繼承期間屆滿前,被繼承人葉滋芹有無其他繼承人
、債權人、債務人尚屬不明,被告職司管理葉滋芹遺產,須
待公示催告之期間屆滿,始得清算葉滋芹之遺產,遺產數額
尚無法確定,又贈與物之數額或有無侵害特留分,亦無從知
悉,其債權額亦不確定,原告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逕請
求確認對葉滋芹如附表編號1至2之不動產有移轉登記請求權
存在、對附表編號3至12之金錢有債權存在,尚屬無據,就
此部分應予駁回。惟原告前開聲明含有基礎主張為其與葉滋
芹間之前開附負擔之死因贈與契約關係存在,就此聲明範圍
內為有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繼承人葉滋芹間有附負擔
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舉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劉慶文等證據調查聲請,因本件事證已
臻明確而無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雖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然此尚不影響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計算,因被告否認原告主張與葉滋芹間之死因贈
與契約存在,原告有起訴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
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葉滋芹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葉滋芹之遺產 權利範圍 1 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0號4樓房屋 全部 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3 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證券活期儲蓄帳戶存款 (戶名:葉滋芹,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6,188元 4 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外匯綜合帳戶存款 (戶名:葉滋芹,帳號:000000000000) 美金943.3元 5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優惠儲蓄帳戶存款 (戶名:葉滋芹,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4,042元 6 台灣銀行定期存單本息 (存單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526,26元 7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綜合存款帳戶存款 (戶名:葉滋芹,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12元 8 新竹西大路郵局帳戶存款 (戶名:葉滋芹,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9,385元 9 凱基商業銀行南大分行綜合活期儲蓄帳戶存款 (戶名:葉滋芹,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417元 10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帳戶內股票(帳號:00000000000): ⑴證券代號3841 名稱:群創 ⑵證券代號6285 名稱:啟碁 ⑴20,000股 ⑵125股 11 國泰人壽益美利加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之身故保險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0) 美金4238.45元 12 國泰人壽富利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之身故保險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 美金1464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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