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34號
PTDM,109,金訴,34,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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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4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世銘


選任辯護人 許仲盛律師(法扶律師)
      潘欣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柯國臻



      鄭威琳




      陳信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簡士軒




選任辯護人 鄭婷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108 年度偵字第10323 號、109 年度偵字第265 、869 、960
、971 、972 號)、追加起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
字第11018 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109 年度偵字第621
號、109 年度偵字第1740、3320、3322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
9 、24號、109 年度蒞追字第3 、4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
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12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
度偵字第948 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
、109 年度偵字第3322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9 、24號,臺灣
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7819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
9 年度偵字第3683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壹、有罪部分:
一、蘇世銘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10、12至36、38至40、42至56 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宣告如各該編號所 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二、柯國臻犯如附表五編號3 、5 、8 至10、12至16、21至25 、32、43至48、50、51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 刑及宣告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 月。
三、鄭威琳犯如附表五編號8 至10、14至20、26至36、38至40 、42、49、52至56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 宣告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四、陳信璋犯如附表五編號12、13、52、53、54所示之罪,各 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宣告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五、簡士軒犯如附表五編號33、36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 所示之刑及宣告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貳、無罪部分:
一、蘇世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1、37、41、57所示加重詐欺取 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均無罪。
二、柯國臻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 、7 、11、17至20、27至31、 33至42、49、52至57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 均無罪。
三、鄭威琳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11至13、37、41、43至 48、50、51、57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均無 罪。
四、陳信璋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14至20、27至51、55至 57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均無罪。 五、簡士軒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32、34、35、38至 40、50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均無罪。參、免訴部分:
一、柯國臻被訴(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4 號起訴及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1號追加起訴部分)參與犯罪組織、如附表 一編號1 、2 、4 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均 免訴。




二、鄭威琳被訴(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4 號起訴及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1號追加起訴部分)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 訴。
肆、不受理部分:
一、蘇世銘被訴(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2號及本院109 年度 金訴字第21號追加起訴部分)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被訴( 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1號追加起訴部分)如附表一編號 1 、2 、3 、4 、5 、8 、9 、14、15、16、17、18、43 、44、45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均公訴不受 理。
二、柯國臻被訴(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1號追加起訴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3 、5 、8 、9 、14、15、16、17、18所示 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三、鄭威琳被訴(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1號追加起訴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8 、9 、14、15、16 、17、18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均公訴不受 理。
四、陳信璋被訴(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1號追加起訴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8 、9 、14、15、16 、17、18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均公訴不受 理。
犯罪事實
一、蘇世銘柯國臻鄭威琳陳信璋(下合稱蘇世銘等人)及 簡士軒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0、11 月間,先後參與同一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組成之三人以上具 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尚有 廖梓旭廖德傳林峻輝謝賀名吳倫、林裕庭、方景 立、陳沅泰及身分不詳綽號「雄哥」、「韓信」、「馬力歐 」、「豹哥」、「維納斯」等成年人。柯國臻鄭威琳所涉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諭知免訴判決,詳後述)。蘇世銘等 人、簡士軒及其等所屬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 如附表三編號1 至33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轉交蘇世銘並告知 密碼,復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12至36、38至40、42至56 所示時間,以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如各該編號所示之 鄭宇彤等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 各該編號所示之款項,匯入如各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旋 通知蘇世銘等人前往提款,蘇世銘即自行持如各該編號所示 人頭帳戶提款卡,或將如各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由



柯國臻鄭威琳陳信璋,由蘇世銘等人各於如附表四編號 1 至124 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各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款 項(蘇世銘等人各自所參與之提款情形,均詳如附表一編號 1 至10、12至36、38至40、42至56所示)。待蘇世銘等人提 款後,渠等領得之款項,統交蘇世銘依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 年成員指示方式轉交之,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3、36所示廖玟 珊、陳錦鏽遭詐欺所匯款項內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9 萬 ,9000 元,則係由蘇世銘依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指示 ,於108 年11月16日某時,在屏東縣屏東市內某處,轉交依 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指示到場之簡士軒,由簡士軒收 取再轉交廖梓旭(另案審理中)層轉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年 成員。蘇世銘等人將提領之詐欺犯罪所得統由蘇世銘轉交不 相識之簡士軒簡士軒向不相識之蘇世銘收取該等犯罪所得 轉交廖梓旭層轉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使司法機關難 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製造金 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柯國 臻如附表一編號1 、2 、4 所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 一般洗錢,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部分,另諭知免訴之判決,詳後述)。蘇世銘等人 參與前揭詐欺集團,均按日以1,000 元計算報酬,計蘇世銘 已取得1 萬3,000 元之報酬,鄭威琳已取得9,000 元之報酬 、陳信璋已取得2,000 元之報酬,柯國臻則尚未取得報酬; 簡士軒參與詐欺集團,則按月以7 萬元計算報酬,計已取得 報酬7 萬元。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潮州分局、東港分局及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 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 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 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 之5 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 礎;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 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 字第3589號、109 年台上字第34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本案所援引後揭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 蘇世銘等人及被告簡士軒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 開說明,於被告蘇世銘等人及被告簡士軒所涉參與犯罪組 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 其等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則不受此限制。 又被告蘇世銘等人及被告簡士軒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其 自身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 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 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 明被告蘇世銘及被告簡士軒犯罪之證據。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 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 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 定有明文。除前述者外,本判決後述資以認定本案而具傳 聞性質之證據,被告蘇世銘及其辯護人、被告鄭威琳及其 辯護人、被告簡士軒及其辯護人、被告柯國臻陳信璋均 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金訴4 院卷一第183 、399 頁,金訴4 院卷二第123 、124 頁,金訴4 院卷三第28頁 ,卷宗名稱代號索引,詳如附表七),且迄辯論終結前, 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現之理念,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 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法文規定,自具證據能力。貳、有罪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士銘等人及被告簡士軒於本院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金訴4 院卷一第80 、182 、411 頁,金訴4 院卷二第37、57、121 、122 頁 ,金訴4 院卷三第27、28、819 、820 頁),並有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保字第833 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108 年聲搜字1296號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潮州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扣案物翻拍照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 年



度保字第988 號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武陵派出所扣押筆錄、行動通訊裝置/ 數位儲存設備採 證同意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字第3333號扣 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潮警2500卷一第71、73至81、11 7 至147 、283 至291 頁,少連偵16卷第157 至172 、19 8 至213 頁,偵11018 卷一第173 至203 、251 至281 頁 ,偵11018 卷二第51至66、99至129 、191 至221 頁,偵 32640 卷第25至31、135 、136 頁,偵1740卷第173 頁, 偵3322卷第247 、248 頁,金訴第4 院卷一第293 頁,金 訴9 院卷一第201 頁),復有被告蘇世銘所有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枚)、被告陳 信璋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該門號SI M 卡1 枚)、被告簡士軒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枚)、估價單1 本扣案可憑。 另被告蘇世銘等人及被告簡士軒所供前情,尚有下列事證 可資佐證:
㈠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12至36、38至40、42至56所示告訴 人(被害人)鄭宇彤等人,曾遭人以如各該編號所示方式 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各該編號所示款項 ,匯入如各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等情,業經如各該編號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鄭宇彤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 相關事證可佐,詳如下列:
⒈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告訴人鄭宇彤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翊成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資 料在卷可稽(見屏警2100卷第116 至120 頁)。 ⒉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告訴人陳玲惠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又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翊成中華郵政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存卷 可查(見屏警2100卷第116 、117 、120 至122 頁)。 ⒊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告訴人張哲瑋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翊成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附 卷可證(見屏警2100卷第116 頁、117 、122 至123 頁 )。
⒋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告訴人侯盈吉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又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侯盈吉提供之存款帳 戶查詢截圖、李翊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在卷可證(見屏警21 00卷第116 至117 、124 至127 頁,內警0400卷第177 至187 頁)。
⒌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告訴人林金玉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林金玉提供之匯款資料截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 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犯罪時地 一覽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書庭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 個資檢視存卷可佐(見偵265 卷第15、21、41至45頁, 他8273卷第30至35、37、38、73頁,新北偵5837卷第3 頁)。
⒍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告訴人黃意文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犯嫌蘇世銘涉嫌詐欺案(ATM 提款車手)金 額明細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 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黃意文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林品諺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 供參(見偵960 卷第19、23、39至42、45至47、49至52 、55頁)。
⒎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告訴人林宏益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犯嫌蘇世銘涉嫌詐欺案(ATM 提款車手)金 額明細表、林品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 橋派出所陳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林宏益提供之銀行存摺正面影本在卷為憑 (見偵960 卷第19、23、57至64、66、68至69頁)。 ⒏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告訴人林志賓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呂宥蓉所有中華郵政帳號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帳戶個資檢視存卷為證(偵869 卷二第132 至136 頁 ,偵3322卷第46、49頁,屏警2100卷第128 頁)。 ⒐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告訴人蔡業中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呂宥蓉所有中華郵政帳 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65 專線 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在卷可稽(屏警2100號 卷第128 、132 、133 、137 頁,偵3322卷第56、57頁 )。
⒑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林頌安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王淑慧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之帳戶金流明細、犯罪時地一覽表附卷可參(見他 3491卷第33至37頁,潮警2500卷二第77頁,偵10323 卷 第401 頁)。
⒒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告訴人黃翊萱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沈明 諺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 明細查詢、帳戶個資檢視存卷供參(見偵971 卷第125 至129 、131 頁,潮警2500卷一第95、349 頁)。 ⒓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告訴人蘇品豪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又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沈明 諺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 明細查詢、帳戶個資檢視在卷為憑(見偵971 卷第133 、137 頁,潮警2500號卷一第95、349 頁)。 ⒔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告訴人蘇千慈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姚綵容玉山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附 卷可佐(見偵869 卷一第103 至107 頁,偵869 卷二第 28、133 頁,潮警2500卷二第133 頁)。 ⒕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告訴人李約成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尚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姚綵容玉山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存 卷可證(見偵869 卷二第28、33至36頁,潮警2500卷二 第133 頁)。
⒖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告訴人吳思慧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轉帳 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吳思慧所 有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姚綵容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在卷可考( 見屏警2100卷第151 、152 頁,偵869 卷二第37頁、內 警0400卷第201 至203 、209 、211 至217 、219 頁, 偵869 號卷二第28頁,潮警2500卷二第133 頁)。 ⒗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告訴人黃憶媗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姚綵容玉山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附 卷可參(見屏警2100卷第153 、154 頁,偵869 號卷二 第28、40頁,潮警2500卷二第133 頁)。 ⒘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告訴人游淳絜於警詢證述綦 詳,尚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姚綵容玉山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存卷 可參(見偵869 卷二第28、44至47頁,潮警2500卷二第 133 頁)。
⒙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告訴人張玄儒於警詢證述綦 詳,又有周宜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檢視在卷可證(見偵86 9 卷一第89至95頁,潮警2500卷二第25、147 頁)。 ⒚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告訴人鍾宜庭於警詢證述綦 詳,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雅君台北富邦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對帳單細項、帳戶個資檢 視存卷可稽(見偵869 號卷一第97至101 頁,林園警64 00卷第31頁,潮警2500卷二第41至42、167 頁)。 ⒛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告訴人陳麗萍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唐駿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檢視在卷可證(見他 3492卷第23、25至31頁,潮警2500卷二第49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告訴人倪怡君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又有唐駿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檢視附卷堪佐(見潮 警2500卷二第49、59至67頁,他3492卷第23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告訴人胡慧君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又有陳子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檢視存卷供參(見潮 警2500卷二第113 、115 、117 至119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告訴人李婉筠於警詢證述綦 詳,另有陳子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檢視在卷可佐(見潮警 2500卷二第113 、115 、121 至123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告訴人郭麗雪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陳子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檢視附卷可證(見潮 警2500卷二第113 、115 、125 至127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告訴人陳惠貞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周宜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檢視存卷可考(見潮 警2500卷二第25、147 、159 至163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告訴人丁于軒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弘倫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 資檢視在卷為憑(見偵869 號卷二第156 至160 頁,屏 警2100卷第134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告訴人王喬鋒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草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信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 視附卷可稽(見偵869 卷二第184 至190 頁,屏警2100 卷第137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告訴人張凱鈞於警詢證述綦 詳,又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信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 檢視存卷可證(見偵869 卷二第184 至187 、191 至19 3 頁,屏警2100卷第137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告訴人陳富凱於警詢證述綦 詳,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富凱所有帳號00000000 0000號及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正面影本、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信合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00 號帳戶交 易明細、范淑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在卷為憑(見偵869 卷二第51至 54、184 至187 頁,偵3322卷第100 至103 頁,屏警21 00卷第156 頁,金訴9 院卷一第263 至271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告訴人陳安於警詢時證述綦 詳,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信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 檢視附卷可佐(見偵869 卷二第184 至187 、198 至第 200 頁,屏警2100卷第156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告訴人曾耀霆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曾耀霆所有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被害人 曾耀霆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面影 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范淑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帳戶個資檢視存卷可參(見偵869 卷二第55、 57至61頁,偵3322卷第90、92至94頁,屏警2100卷第15 6 頁,金訴9 院卷一第263 至271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告訴人廖玟珊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志文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 檢視在卷可證(見偵869 卷二第64、65、67至70頁,屏 警2100卷第163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告訴人楊凱智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梨山分駐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王勁順台灣銀行永和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帳戶個資檢視附卷為憑(見偵869 卷二第72至75頁, 屏警2100卷第167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告訴人徐百澤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鄭志昌所有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存卷可證(見偵86 9 卷二第79至83、86頁,屏警2100號卷第169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陳錦繡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建志兆豐銀行岡山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



視在卷為據(見偵869 卷二第93至98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告訴人陳雅惠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雅惠提供之匯款資 料、林國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檢視附卷可佐(見偵869 卷 二第103 至112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告訴人連文菁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存卷可證 (見偵869 卷二第114 至118 頁,屏警2100卷第183 頁 )。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告訴人吳冠毅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在卷可查(見 偵869 卷二第120 、123 至126 頁,屏警2100卷第186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被害人黃湘湘於警詢證述綦 詳,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四海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弘倫新光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附卷可 據(見偵869 卷二第143 至153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被害人陳鈺茹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 個資檢視、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 分局華平派出所陳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 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陳鈺茹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正面暨 內頁影本、陳鈺茹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正面暨 內頁影本、廖宥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卷可稽(見他9047卷第43、45 、47至50、52至61頁,偵621 卷第55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被害人許雅婷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 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市 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許雅婷所有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面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廖宥臣中華郵政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考(見他 9047卷第43、75至82、85至86、88至89頁,偵621 卷第 55頁,桃偵第3555卷第153 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被害人張寶心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 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寶心所 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 廖宥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附卷可據(見他9047卷第43、63至64至70、 72頁,偵621 卷第55、61頁)。
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被害人黃琬萱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 個資檢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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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