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
原 告 許家燁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李懷農 律師
輔 佐 人 張世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馮聖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年9月23日經訴字第109063096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以「由電腦可讀取媒體所執行的
金融方法及金融系統」(下稱系爭申請專利)向被告申請發
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5120809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
不服,於106年7月14日申請再審查。案經被告依其105年12
月22日所提摘要、說明書、圖式修正本及109年5月7日申請
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認本案有違專利法第21條之規定,以
109年5月13日(109)智專三㈡04075字第10920449190號專利
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處分。原告不服而提起訴
願,經濟部嗣以109年9月23日經訴字第10906309610號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原告聲明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均撤銷,暨被告就系爭申請專
利之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並主張如後:
一、系爭申請專利符合發明定義:
行政行為應受平等原則之要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
待遇。系爭申請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段落所提及「習知
的信用卡點數回饋或現金回饋機制」。而下述專利申請案於
系爭專利申請之前即已公告獲准:㈠註冊第I490806號「結
帳金額的計算方法及其電腦程式產品」發明專利;㈡第I368
177號「使用回饋金之電腦實作系統、機器可讀取之媒介、
方法」發明專利;㈢第I351648號「供群組成員消費之回饋
金管理系統及其方法,與群組成員以回饋金消費之購物系統
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上開專利案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告
獲准,被告就該等申請案,認定符合發明定義而授予專利權
之前案。準此,系爭專利為該等先前技術之改良,符合發明
之定義,被告基於平等原則,應核准系爭申請專利。
二、系爭申請專利「特殊演算法」符合發明定義:
系爭申請專利為可回饋用戶、基於消費金額產生回饋金或抵
扣金,回饋金相關於原價與優惠價格之價差,其中消費期支
付原價,而於回饋期得到價差所累積,並經儲蓄或其他投資
的回饋金,系爭申請專利以「特殊演算法」,取代龐大「兩
個合約期間收付機制」及「優惠價格比較」複雜計算,使得
電腦程式相關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及技術功效。「兩個合約
期間收付機制」及「優惠價格比較」,屬於利用「電腦系統
取代人類心智活動」特殊演算法,具有技術性。「兩合約期
間收付機制」近似「計時器到期」;「優惠價格比較」近似
「資料比對、數值比較及指令控制」,具有「技術性」。再
者,原告基於系爭專利「特殊演算法」進一步申請之其他專
利申請案如後:㈠公開第202011328號「不動產商品相關的
金融系統及其管理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㈡公開第202030
680號「不動產相關聯貸金融系統及其管理方法」發明專利
申請案;㈢公開第202038166號「債務清償系統及債務管理
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㈣註冊第M582180號「租賃相關的
金融系統及其管理平台」新型專利案。上開專利案均得以佐
證系爭申請專利涉及電腦程式之相關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
及技術功效。
三、系爭申請專利具有產業利用性:
原告即系爭申請專利之申請人,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天使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及天使公司運用系爭
申請專利技術開創嶄新之商業模式,至少開發有專屬應用程
式、設有官方網站,推出即佳評如潮,各大媒體紛紛加以報
導。運用系爭申請專利技術之商業模式,目前至少已成功與
婚紗業者、醫美產業、零售業、餐飲業等業界合作,並經媒
體實測檢驗通過。運用「特殊演算法」系爭申請專利及「其
他申請案」商業模式,即將推出以消費金額扣抵房貸利息。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原告之證據不足證原處分違反平等原則:
關於原告所提出之原告以外之人所申請之申請案相關證據,
雖其與系爭專利均為電子商務相關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然其
各別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文字,其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
所記載之文字不同,難以據此認定上開申請案與系爭專利案
,屬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故原告所提之另申請案無法證
明系爭專利符合發明定義。再者,原告另申請之申請案,被
告分別於109年4月30日、108年12月30日、109年5月20日,
分別以(109)智專二㈡04136字第10920405580號初審核駁審
定書、(108)智專二㈡04194字第10821240020號初審核駁審
定書、(109)智專二㈡04533字第10920474820號初審核駁審
定書,核駁審定在案,原告嗣分別於109年7月3日、109年2
月27日、109年7月22日提起再審查,目前仍在再審查審理,
原告主張另申請案,非如起訴理由所稱,被告已認定其符合
發明定義而授予專利權。關於原告另申請之新型專利案,被
告基於形式審查而授予該專利案新型專利權時,並未審究其
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1條之專利要件,即判斷系爭申請專利是
否符合發明定義所應審究之專利要件,是原告主張另申請之
新型專利案,並非如起訴理由所稱,被告已認定其符合發明
定義而授予專利權。
二、系爭申請專利不符合發明定義:
依據109年5月7日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請求項1記載可知,系
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除於前言記載「由一電腦可讀取媒體所
執行」利用電腦等技術工具外,其餘均為透過判斷及比對優
惠價格,讓金融機構以選出之優惠價格支付予店家之金融商
業方法,僅單純將前述金融方法由電腦可讀取媒體執行,屬
於單純利用電腦執行取代人工作業,並未對整體方法產生技
術領域相關功效。而依據109年5月7日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本請求項5記載可知,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5之文字內容雖包
括電腦硬體或程式軟體,惟其餘所載屬於相關消費者、店家
與銀行間所進行有關信用卡消費之人為金融商業方法,僅是
利用電腦取代人工作業,且相較於人工作業僅是使速度較快
、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等申請時電腦之固有能力,且可由習
知之一般用途電腦執行,並未對整體方法產生技術領域相關
功效。準此,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僅是單純將金融方法由
電腦可讀取媒體執行,屬於單純利用電腦執行取代人工作業
;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5,雖包括電腦硬體或程式軟體,惟
其餘所載皆為消費者、店家與銀行間所進行有關信用卡消費
之人為金融商業方法,屬於人、店家及銀行間所進行之傳統
人為金融商業方法,並非特殊演算法,並未對整體方法產生
技術領域相關功效,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及5均不符發明
定義。請求項2至4、6至8之進一步界定,係關於逐月分攤支
付、合約期限之年限或金融機構之支付金額,仍屬人為計畫
安排,且電腦軟體或硬體非必要,而可由人工取代,或可由
習知之一般用途電腦執行,故不符發明定義。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準此,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
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
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一第373至386頁之110年3月
2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105年6月30日以系爭申請專利,向被告申請發明專
利,經被告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於106年7月14日申
請再審查。案經被告依其105年12月22日所提摘要、說明書
、圖式修正本及109年5月7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認
有違專利法第21條規定,嗣於109年5月13日為「不予專利」
處分。原告不服而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9年9月23日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張之爭執在於:1.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至4,是否
符合發明之定義,而符合專利法第21條規定?2.系爭申請專
利請求項5至8,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而符合專利法第21條
規定?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進步性與順序:
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現行專利法第
21條定有明文。系爭申請專利申請日為105年6月30日,被告
於109年5月13日核發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是否有應撤銷
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發明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時,應適
用之專利法為斷。準此,本院首應說明系爭申請專利技術與
引證案之技術特徵;繼而分析與比對引證案及系爭申請專利
之技術特徵爭點;最後判斷系爭申請專利是否有違反審查核
准時專利法第21條規定。
三、系爭申請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申請專利技術內容:
習知信用卡之回饋機制,包含點數回饋或現金回饋,僅能回
饋消費金額之一小部分,即使目前已知最高現金回饋為消費
總額之5%。消費者在消費時不僅需考慮支付能力,可能尚須
考慮在消費之餘,還需要儲蓄以備老年之生活經濟問題。因
此現金信用卡之回饋機制無法有效刺激消費,且為回饋金額
過低,消費者對於信用卡之使用忠誠度不佳。需要新型金融
商品以有效刺激買氣,以進活絡市場經濟。本發明目的在於
藉由消費同時,可實現儲蓄之行為,以鼓勵消費者持續使用
金融機構所發行之消費憑證,提高消費者使用單一消費憑證
之忠誠度,提振市場經濟發展。為方便消費者消費及儲蓄,
本發明提供一種由電腦可讀取媒體所執行之金融方法及金融
系統,金融方法包含:1.設定第一合約期間及第二合約期間
,第二合約期間接續於第一合約期間後;2.第一合約期間,
自消費終端接收消費者利用消費憑證於店家購買消費標的之
消費資訊,消費資訊包含消費憑證之資訊及消費標的之原價
;3.根據消費憑證資訊決定進行以下步驟:根據消費資訊判
斷消費標的,是否有店家提供予消費者之第一優惠價格:⑴
倘消費標的無第一優惠價格,則發出指令使金融機構向店家
支付店家提供予金融機構之第二優惠價格;⑵倘消費標的有
第一優惠價格,比較第一優惠價格與第二優惠價格,且發出
指令使金融機構向店家支付該第一優惠價格與第二優惠價格
其中價格較低者,發出指令向消費者收取原價;4.第二合約
期間發出指令,使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支付原價。準此,第一
合約期間為消費期,第二合約期間為回饋期,消費終端可為
實體店家或網路商店之結帳平台,消費憑證有「信用卡、金
融卡、儲值卡等支付產品」、「實體卡或虛擬卡」,消費資
訊可包含「消費項目、原價及/或店家公告予公眾的優惠價
等資訊」,第一優惠價格即以原價出售,金融機構為「發行
或管理消費憑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系爭申請專利之主要
圖式,如附圖所示。
(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分析:
1.請求項1內容:
一種由電腦可讀取媒體所執行之金融方法,金融方法包含:
設定第一合約期間及第二合約期間,第二合約期間接續於第
一合約期間後;第一合約期間,自消費終端接收消費者利用
消費憑證於店家購買消費標的之消費資訊,消費資訊包含消
費憑證之資訊及消費標的之原價;根據消費憑證之資訊決定
進行以下步驟:根據消費資訊判斷該消費標的,是否有店家
提供予一般消費者之第一優惠價格,主動向店家或於市場擷
取消費標的相關之第一優惠價格:⑴倘消費標的無第一優惠
價格,則發出指令使一金融機構向店家支付店家提供予金融
機構之第二優惠價格;⑵倘消費標的有第一優惠價格,比較
第一優惠價格與第二優惠價格,且發出指令使金融機構向店
家支付第一優惠價格與第二優惠價格其中價格較低者,發出
指令向消費者收取原價;⑶第二合約期間發出指令使金融機
構向消費者支付原價。
2.請求項2至4內容:
請求項2如請求項1之金融方法,第二合約期間發出指令使金
融機構向消費者支付原價之步驟係逐月分攤支付。請求項3
如請求項1之金融方法,第一合約期間及第二合約期間各別
經設定為20年。請求項4如請求項1之金融方法,其進一步包
含設定於第二合約期間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所支付之最高金額
,倘第一合約期間消費者所消費之累計原價逾最高金額,則
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支付最高金額。
3.請求項5內容:
一種金融系統,其包含:設定模組,設定第一合約期間及第
二合約期間,第二合約期間接續於第一合約期間後;接收模
組,在第一合約期間,自消費終端接收消費者利用信用憑證
於店家購買消費標的之消費資訊,消費資訊包含消費憑證之
資訊及消費標的之原價;一擷取模組,主動向店家或於市場
擷取消費標的相關之第一優惠價格;一處理模組,根據消費
憑證之資訊決定進行以下步驟:根據消費資訊判斷消費標的
是否有店家提供予消費者之第一優惠價格,並執行以下步驟
:⑴倘消費標的無第一優惠折扣,則發出指令使一金融機構
向店家支付店家提供予金融機構之一第二優惠價格;⑵倘消
費標的有第一優惠折扣,比較第一優惠折扣與第二優惠折扣
,且發出指令使金融機構向店家支付第一優惠價格與第二優
惠價格其中價格較低者,發出指令向消費者收取原價;⑶一
支付模組,其於第二合約期間發出指令使金融機構向消費者
支付原價。
4.請求項6至8內容:
請求項6如請求項5之金融系統,支付模組逐月發出指令使金
融機構逐月分攤向消費者支付之原價。請求項7如請求項5之
金融系統,第一合約期間及第二合約期間各別經設定為20年
。請求項8如請求項5之金融系統,設定模組進一步設定第二
合約期間,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所支付之最高金額,倘在第一
合約期間,消費者所消費之累計原價逾最高金額,則金融機
構向消費者支付最高金額。
四、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原證4技術內容:
一種結帳金額之計算方法包括接收複數組商品資訊、利用一
處理單元根據預設之折扣條件及接收到之商品資訊產生第一
折扣數量、依據第一折扣數量接收第一觸發信號、依據第一
觸發信號產生第一組折扣數值、依據第一組折扣數值與接收
到之商品資訊計算一結帳金額、顯示此結帳金額。每一組商
品資訊對應一購買商品,且第一組折扣數值中折扣數值之數
量等於第一折扣數量。一種結帳金額之計算方法,包括:接
收複數組商品資訊,每一組商品資訊對應一購買商品;利用
一處理單元根據預設之折扣條件及商品資訊產生第一折扣數
量;依據第一折扣數量接收至少第一觸發信號;既定時間內
偵測至少第一觸發信號之接收狀態;既定時間內未接收到至
少第一觸發信號時,顯示提示訊息,且在接收到至少第一觸
發信號後停止顯示提示訊息;依據至少一第一觸發信號產生
一第一組折扣數值,第一組折扣數值中折扣數值之數量,等
於第一折扣數量;依據第一組折扣數值與商品資訊計算一結
帳金額;暨顯示結帳金額。而一種電腦程式產品,經由電腦
載入程式,並執行後可實現上述結帳金額之計算方法。
(二)原證5技術內容:
1.一種多回饋方案整合之方法與系統:
⑴一種多回饋方案整合之方法與系統,用來將來自於多種方案
之紅利回饋整合為單一回饋,並透過單一帳號管理以使消費
者使用累積之回饋以於費點來支付與線上貿易商之全部或部
分費用。付費交易可表示多個帳號之使用,像是關於回饋金
、信用卡、或是轉帳卡。當執行交易時,系統藉由產生虛擬
帳號號碼來隱瞞消費者帳號資訊。線上貿易商不需知道關於
系統之前置資訊,並可將交易當作一般傳統之信用卡交易處
理。
⑵一種於一賣點(point of sale)使用回饋金(rewards curren
cy unit)方法,包括:藉由金融機構伺服器(financial ins
titution server),在單一回饋金資料庫(single currency
rewards database),針對一金融機構發給複數個卡友之信
用卡累計單一回饋金;從金融機構伺服器下載虛擬帳號號碼
應用程式(virtual account number application)至卡友中
之計算裝置;金融機構伺服器接收卡友(cardmember)於計算
裝置(computing device)上輸入關於與貿易商(merchant)伺
服器交易之付費方式選項及虛擬帳號號碼(virtual account
number)產生選項,其中付費方式選項至少包含有:全部使
用單一回饋金、部分使用單一回饋金、使用信用卡之一購買
餘額;金融機構伺服器產生關於虛擬帳號號碼之紀錄,紀錄
至少包含有一購買數量(purchase amount)、所選擇之付費
方式選項,暨依據所選擇之付費方式選項來藉由金融機構伺
服器之虛擬帳號號碼引擎存取單一回饋金資料庫,以決定卡
友是否有足夠餘額之單一回饋金;倘卡友有足夠餘額之單一
回饋金,藉由金融機構伺服器之虛擬帳號號碼引擎,產生並
呈遞虛擬帳號號碼當作信用卡號碼至貿易商伺服器,以供卡
友與貿易商交易時使用,用以支付卡友所購買數量;倘卡友
之單一回饋金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所購買數量時,則請卡友再
度輸入付費方式之選項,且關閉虛擬帳號號碼;使用金融機
構伺服器,接收從貿易商伺服器傳送之虛擬帳號號碼之交易
之認證請求;使用金融機構伺服器,對照紀錄來檢驗認證請
求,以得到對應至單一回饋金所支付任意部分之淨購買數量
之收取款項,並透過虛擬帳號號碼認證處理器,處理任意部
分請求之收取款項以進行認證,暨傳送交易之認證至貿易商
伺服器;使用金融機構伺服器,依據認證來接收自貿易商伺
服器之交易之結帳(settlement)請求;暨使用金融機構伺服
器,扣除卡友以單一回饋金來支付部分購買數量之單一回饋
金帳號(account),並透過信用卡結帳系統處理對應至單一
回饋金所支付部分之淨購買數量之收取款項。
2.一種電腦實作系統:
一種電腦實作系統(computer-implemented system),用來
於一賣點(point of sale)使用回饋金(rewards currency u
nit),電腦實作系統為金融機構伺服器(financial institu
tion server),其包含:在單一回饋金資料庫(single curr
en cyrewards database),針對金融機構發給複數個卡友之
信用卡累計單一回饋金之單元;下載虛擬帳號號碼應用程式
(virtual account number application)至卡友中之計算裝
置中之單元;第一模組,用來接收卡友(cardmember)於計算
裝置(computing device)虛擬帳號號碼應用程式上,輸入關
於與一貿易商伺服器交易之付費方式選項及虛擬帳號號碼(v
irtual account number)產生選項,付費方式選項至少包含
有:全部使用一單一回饋金、部分使用單一回饋金、使用信
用卡;第二模組,用來產生關於虛擬帳號號碼之紀錄,紀錄
至少包含有一購買數量、所選擇之付費方式選項,暨依據所
選擇之付費方式選項,藉由虛擬帳號號碼引擎(engine)存取
單一回饋金資料庫,以決定卡友是否有足夠餘額之單一回饋
金;第三模組,用來當卡友有足夠餘額之單一回饋金時,藉
由虛擬帳號號碼引擎,產生並呈遞虛擬帳號號碼當作信用卡
號碼至貿易商伺服器,以供卡友與貿易商伺服器交易時使用
,用以支付卡友所購買數量,且卡友之單一回饋金之餘額不
足以支付所購買數量時,則請卡友再度輸入付費方式之選項
,且關閉虛擬帳號號碼;第四模組,用來接收從貿易商伺服
器傳送之虛擬帳號號碼之交易之認證請求;第五模組,用來
對照紀錄來檢驗認證請求,以得到對應至單一回饋金所支付
任意部分之淨購買數量之收取款項,並透過虛擬帳號號碼認
證處理器處理任意部分請求之收取款項以進行認證,暨傳送
交易之認證至貿易商伺服器;第六模組,用來依據認證來接
收自貿易商伺服器之交易之結帳(settlement)請求;第七模
組,用來扣除卡友以單一回饋金支付部分購買數量之單一回
饋金帳號(account),並透過信用卡結帳系統處理對應至單
一回饋金所支付部分之淨購買數量之收取款項。
(三)原證6技術內容:
1.購物方法:
一種供群組成員消費之回饋金管理系統及其方法,其與一種
群組成員以回饋金消費之購物系統及其方法,適用於複數包
括一第一方及複數第二方之群組,各群組之第二方可以第一
方所發放之回饋金消費,購物方法包含下列步驟:首先使用
一主控管理單元轉換群組之第二方所得之回饋金為專屬抵用
金,並於一購物中心建立複數供各第二方登入之專屬帳號。
繼而其中一群組之其中一第二方以專屬帳號登入購物中心,
然後第二方於購物中心內以第二方可用之專屬抵用金消費至
少一商品,最後第二方與購物中心完成交易。
2.管理系統:
一種供群組成員消費之回饋金管理系統,適用於在複數群組
中,透過網際網路管理各該群組之第一方發放給複數第二方
之回饋金,管理系統包含:資料上傳單元,用以傳送任一群
組中,紀錄有第一方發放給第二方回饋金之回饋資料;主控
管理單元,包括複數對應儲存群組之回饋資料之群組主檔,
並將各群組之第二方所得之回饋金轉換為專屬抵用金;暨一
購物中心,供各群組之各第二方以專屬抵用金消費。
3.管理方法:
一種供群組成員消費之回饋金管理方法,適用於在複數群組
,透過網際網路管理各群組之第一方發放給複數第二方的回
饋金,管理方法包含下列步驟:⑴在主控管理單元中建立複
數對應群組之群組主檔;⑵各群組之第一方使用資料上傳單
元上傳紀錄有第一方發放第二方回饋金之回饋資料,並傳送
至主控管理單元;⑶主控管理單元依據回饋資料轉換第二方
所得之回饋金為專屬抵用金;⑷第二方可使用各自之專屬抵
用金至購物中心消費。
4.購物系統:
一種群組成員以回饋金消費之購物系統,適用於複數包括第
一方及複數第二方群組,各群組之第二方可以第一方所發放
之回饋金消費,購物系統包含:主控管理單元,用以轉換群
組之第二方所得之回饋金為專屬抵用金;購物中心,包括複
數商品及複數由主控管理單元建立且供各第二方登入之專屬
帳號,其中一群組之第二方以專屬帳號登入購物中心時,可
以第二方所屬之專屬抵用金消費上述商品。
(四)原證7技術內容:
一種不動產商品相關之金融系統及其管理方法,金融系統包
括金融機構伺服器、消費終端及不動產服務平台。金融機構
伺服器記錄客戶之房貸資訊,而此房貸資訊包括房貸利息。
消費終端接收透過消費憑證所進行之交易,而此消費憑證與
電子貨幣相關。不動產服務平台計算結算週期內各客戶透過
此消費憑證之交易與對應房貸利息間之差異,並將此差異提
供給金融機構伺服器,以對此結算週期之房貸利息進行扣抵
。可改變既有償還利息之機制,並可方便金融機構管理及收
款,亦能自動提醒貸款戶。
1.不動產商品相關之金融系統:
一種不動產商品相關之金融系統,包括:金融機構伺服器,
記錄至少一客戶之房貸資訊,其中房貸資訊包括房貸利息;
至少一消費終端,接收透過消費憑證所進行之交易,消費憑
證與電子貨幣相關;暨一不動產服務平台,計算結算週期內
各客戶透過該消費憑證之交易與對應房貸利息間之第一差異
,並將第一差異提供給金融機構伺服器,以對結算週期內之
房貸利息進行扣抵。
2.不動產商品相關管理方法
一種不動產商品相關管理方法,包括:透過消費終端接收透
過消費憑證所進行之交易,消費憑證與電子貨幣相關;計算
結算週期內至少一客戶透過該消費憑證之交易與對應房貸利
息間之第一差異;暨提供第一差異至金融機構伺服器,以對
結算週期內之房貸利息進行扣抵。
(五)原證8技術內容:
一種不動產相關聯貸金融系統及其管理方法,提供計息帳戶
及不計息帳戶。計息帳戶之存款計息,且不計息帳戶之存款
不計息。記錄基於會員載具的歷史消費紀錄。此歷史消費紀
錄相關於透過會員載具在實體或虛擬消費終端上之消費金額
。依據歷史消費紀錄決定房貸申請之房貸金額計息帳戶與不
計息帳戶之撥款比例。撥款比例相關於計息帳戶與不計息帳
戶對應之撥款額度。依據撥款比例通知參貸銀行針對計息帳
戶放款,並針對不計息帳戶放款,可方便金融機構管理及放
款。
1.不動產相關聯貸金融系統:
一種不動產相關聯貸金融系統,包括:多個參貸銀行伺服器
,提供計息帳戶,其中計息帳戶之存款計息;載具提供伺服
器,提供不計息帳戶及會員載具,並記錄基於會員載具之歷
史消費紀錄,歷史消費紀錄相關於透過會員載具在實體或虛
擬消費終端上之消費金額,且不計息帳戶之存款不計息;暨
不動產數位平台,接收房貸申請要求,依據歷史消費紀錄決
定房貸申請要求所要求之房貸金額,計息帳戶與不計息帳戶
之撥款比例,通知參貸銀行伺服器依據撥款比例針對計息帳
戶放款,並通知載具提供伺服器依據撥款比例針對不計息帳
戶放款,撥款比例相關於計息帳戶與不計息帳戶對應撥款額
度。
2.不動產相關聯貸管理方法:
一種不動產相關聯貸管理方法,包括:提供計息帳戶及不計
息帳戶,計息帳戶之存款計息,且不計息帳戶之存款不計息
;記錄基於會員載具之歷史消費紀錄,其中歷史消費紀錄相
關於透過會員載具在實體或虛擬消費終端上之消費金額;依
據歷史消費紀錄決定房貸申請房貸金額計息帳戶與不計息帳
戶之撥款比例,撥款比例相關於計息帳戶與不計息帳戶對應
之撥款額度;依據撥款比例通知參貸銀行針對計息帳戶放款
;暨依據撥款比例通知針對不計息帳戶放款。
(六)原證9技術內容:
一種債務清償系統及債務管理方法,接收透過消費載具所進
行之交易,並取得交易之消費金額。消費載具包括用於支付
之實體卡或虛擬卡。依據債務總額及交易的消費金額決定第
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償還計畫。第一階段償還計畫中之第一
償還金額,相關於對債務總額還息不還本,且第二階段之償
還計畫,第二償還金額相關於對債務總額進行本利攤還。依
據數家債權銀行針對客戶之債務總額,對應於各債權銀行之
債權比例,決定自還款專戶轉出之還債金額。還款專戶是供
消費金額之回饋金及第一或第二償還金額存入,可方便債務
管理。
1.債務清償系統:
一種債務清償系統,包括:多個債權銀行伺服器,分別提供
客戶之債務總額;載具提供伺服器,提供消費載具,並記錄
消費載具之消費情形,其中消費載具包括用於支付之實體卡
或虛擬卡;至少一消費終端,接收透過消費載具所進行之至
少一交易,並提供至少一交易之消費金額給載具提供伺服器
;專戶管理伺服器,提供還款專戶,還款專戶是供消費金額
之回饋金及償還金額存入;暨一償還分配伺服器,依據債務
總額及至少一交易之消費金額決定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償
還計畫,並依據債務總額對應於各債權銀行伺服器之債權比
例決定自還款專戶轉出之還債金額,第一階段之償還計畫之
第一償還金額,相關於對債務總額還息不還本,且第二階段
償還計畫之第二償還金額,相關於對債務總額進行本利攤還
。
2.債務管理方法:
一種債務管理方法,包括:接收透過消費載具所進行之至少
一交易,並取得該至少一交易的消費金額,消費載具包括用
於支付之實體卡或虛擬卡;依據債務總額及至少一交易之消
費金額決定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償還計畫,其中第一階段
償還計畫之第一償還金額,相關於對債務總額還息不還本,
且第二階段之償還計畫,第二償還金額相關於對債務總額進
行本利攤還;暨依據多個債權銀行針對客戶之債務總額,對
應於各債權銀行之債權比例決定,自還款專戶轉出之還債金
額,還款專戶是供消費金額之回饋金及第一或第二償還金額
存入。
(七)原證10技術內容:
一種租賃相關之金融系統及其管理平台,金融系統包括至少
一台消費終端、專戶管理伺服器及管理平台。消費終端接收
透過付款載具所進行之付款行為,並記錄付款行為對應之付
款金額。專戶管理伺服器提供付款專戶,而此付款專戶係供
付款金額之回饋金及租賃金額存入。管理平台依據付款行為
之付款金額,對應第一回饋金扣抵租客之租賃金額,且依據
回饋金經扣抵後之剩餘金額決定領回計畫。此領回計畫相關
於期間內逐步自付款專戶領回剩餘金額,可方便出租人管理
,亦能方便租客付款或領回。
1.租賃相關金融系統:
一種租賃相關的金融系統,包括:至少一消費終端,接收透
過付款載具所進行之至少一付款行為,並記錄至少一付款行
為對應之付款金額;專戶管理伺服器,提供付款專戶,付款
專戶供付款金額之第一回饋金及租賃金額存入;一管理平台
,依據至少一付款行為之付款金額,對應第一回饋金扣抵租
客之租賃金額,且依據第一回饋金經扣抵後之剩餘金額,決
定領回計畫,領回計畫相關於期間內逐步自付款專戶領回剩
餘金額。
2.管理平台:
一種管理平台,包括:一儲存器,記錄多個模組、一租客之
租賃金額;網路模組,連線至網際網路;處理器,耦接儲存
器及網路模組,處理器載入並執行儲存器所記錄之模組,而
模組包括:一扣抵計算模組,依據至少一付款行為之付款金
額對應之第一回饋金扣抵租賃金額,至少一付款行為係透過
付款載具於至少一消費終端上所進行;領回計算模組,依據
第一回饋金經扣抵後的剩餘金額決定一領回計畫,領回計畫
相關於期間內逐步自付款專戶領回剩餘金額,且付款專戶係
供第一回饋金及租賃金額存入。
五、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至8違反專利法第21條規定:
(一)發明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
按發明,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
條定有明文。是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符合發明之定義,始為
專利法之發明。依專利法第21條之發明定義,申請專利之發
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創作,
專利法所指之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發明解決問題之手段必
須是涉及技術領域之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
明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並非申請專利範圍
之記載形式,據以確認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考量申
請專利之發明中所揭露解決問題之手段,手段具有技術性時
,始符合發明之定義。倘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以
外之規律者,諸如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
或方法、方法或計畫,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
智活動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則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
明之定義(參照201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二章「何謂
發明」第1.1 「前言」、1.2 節「定義」及1.3.4 節「非利
用自然法則者」)。
(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至4不符合發明定義:
1.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不符合發明定義:
⑴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揭露之技術特徵,係一
種由一電腦可讀取媒體所執行之金融方法,金融方法包含設
定第一合約期間及第二合約期間,第二合約期間接續於第一
合約期間後;第一合約期間,自消費終端接收消費者利用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