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0年度,3號
CTDV,110,消債全,3,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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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
聲請人即債 陳世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杜債務 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 更生之機會所設,非做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或有 礙於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後相關法定程序之進行,因此法院 是否核可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之保全處 分,應本諸上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依照債務人財產狀況 ,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 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 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 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判斷,決定有無以裁定為 保全處分之必要。次按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 人之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 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 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8條本文、第48條第2 項 亦有明文可參,是依法享有優先受償之債權人,其權利之行 使,因居於優越之地位,不因更生程序而蒙受不利益,仍得 續行其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已聲請更生程序,惟名下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系爭不動產如遭拍定,將影響更生程序之進行,且無處可 居,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就聲請人財 產之保全處分,對於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固由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 第57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其名下系爭不動產現遭本院以 108年度司執字第19526號清償票款事件強制執行,經本院調 取該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查聲請人雖積欠無擔保債務1,



100,000元本息,惟前開強制執行程序已由系爭不動產標1之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 行)、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張○○聲請併案強制執行,標3不動 產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范○○及標4、5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游 ○○亦皆聲請併案強制執行,聲請人遭執行之不動產皆有抵押 權人聲請執行,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抵押債權受償順序本優 於普通債權人,無停止執行程序以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考量 ,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既已將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 排除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外,此等債權人行使權利即不受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而受影響;且系爭不動產標1為房屋及 土地,雖聲請人有居住需求,惟其第二次拍賣最低價額共新 臺幣(下同)1,120,000元,而第一順位抵押權聲請執行金 額755,173元,第二順位抵押權聲請參與分配金額500,000元 ,系爭不動產價值已不足清償抵押權,保全處分停止執行對 於普通債權,並無實益;其次,標3土地之第一、二順位抵 押權人聲請執行及參與分配債權金額共650,000元,而標3土 地第二次拍賣最低價額1,120,000元,標4、5土地之第一順 位抵押權人聲請執行金額1,500,000元,而標4、5土地第二 次拍賣最低價額共6,320,000元,標3、4、5不動產如以第二 次拍賣最低價額拍定,扣除抵押債權後,尚餘5,290,000元 ,亦足以清償前揭無擔保債務1,100,000元本息及標1之抵押 權受償不足額,聲請人又未列其他無擔保債務,則就聲請人 所有無擔保、有擔保債務及名下財產價值觀之,其並無不能 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無停止債權人對於聲請人財產強 制執行及其他行使債權行為之必要。又縱法院對於有擔保或 優先權之債權人所聲請之強制執行准予保全處分,該有擔保 或優先權之債權人,仍得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11點第4項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故法 院所為准予保全處分裁定即無法達成保全之目的,亦無實益 。
四、綜上,本件既難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何需保全處分之必 要情形存在,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標別: 1
110年消債全字000003號 財產所有人:陳世均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旗山區 永和 1036-5 20.10 10000分之287 備考 2 高雄市 旗山區 永和 1036-6 92.63 10000分之287 備考 3 高雄市 旗山區 永和 1036-19 659.33 10000分之287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74 高雄市旗山區永和段1036-5、1036-6、1036-19地號 -------------- 高雄市旗山區旗甲路一段62巷41弄22之2號 6層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 54.17 合計: 54.17 陽台7.74 全部 備考 2 602 高雄市旗山區永和段1036-5、1036-6、1036-19地號 -------------- 同上建物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 933.04 合計: 933.04 10000分之204 備考 標別: 3
110年消債全字000003號 財產所有人:陳世均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桃源區 寶山 23 13700.00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標別: 4
110年消債全字000003號 財產所有人:陳世均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桃源區 寶山 250 16530.00 16530分之16000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標別: 5
110年消債全字000003號 財產所有人:陳世均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桃源區 藤枝 133 62046.00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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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